Presentation is loading. Please wait.

Presentation is loading. Please wait.

以案明法 以案为鉴 方红兵 二0一四年十一月.

Similar presentations


Presentation on theme: "以案明法 以案为鉴 方红兵 二0一四年十一月."— 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以案明法 以案为鉴 方红兵 二0一四年十一月

2 第一部分 安徽常见企业 走私、违规案件简介

3 一、走私案件 主要介绍几类容易混淆的走私案件。 (一)准走私案件
一般形式的走私,如偷越边境运输私货,通关时夹藏私货,或者伪报价格、伪报品名偷逃税款的走私行为;以及逃避海关监管擅自内销保税货物、减免税货物的后续走私行为相信大家都比较了解。但对直接向走私人收购私货也是走私就不一定了解了。

4 准走私案例 某公司得知哈尔滨的杨某有便宜的走私手表出售,即向杨购买并在自己店内销售。当事人虽然没有直接走私,但这种直接购私行为法律称之为准走私,与走私等同处理。该案虽然因逃税额未达起刑点而未按走私犯罪处理,但当事人仍然构成走私行政违法行为,被我局没收了价值12万余元的走私手表。

5 (二)披着避税外衣的走私案件 案例一:棉花走私案件
棉花进口实施关税配额制度,配额内外税差较大(配额内关税税率为1%至40%的滑准税,从目前价格行情计算平均关税税率应为12%-13%;配额外关税税率则高达40%),而棉花的关税配额证数量有限,属于稀缺资源。因此,就有不法分子想利用这个税差走私牟利。如某企业利用加工贸易方式保税进口棉花后直接在境内销售,而后从综合保税区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相应数量成品棉纱去核销手册。由于棉纱不受关税配额制限制,关税税率仅为5%,不仅低于40%的配额外关税税率,甚至低于配额内的平均关税税率,从而达到逃避关税配额管理、走私偷逃国家税款的目的。

6 案例二:蚂蚁搬家走私案件 在旅客携带进境、邮递进境渠道可以有合理自用范围物品免税入境。旅客渠道是携带5千元人民币以内自用物品入境免税(非居民旅客是2千元人民币;烟酒及20种特殊商品除外),超出标准的海关对超出部分征税,对不可分割的单件物品全额征税;邮递渠道是应缴税额在50元人民币以内的一律免税。但物品价值受到限制,港澳台地区每次限值为800元人民币,其他国家限值为1千元人民币。超出限值的退运或按货物通关。一些人就将进口货物分拆到免税标准以下,伪报成行邮物品以合理自用的名义从旅客、邮递渠道入境。市面上很多洋酒、洋奶粉、化妆品、手表等都是以此方式走私入境。

7 案例三:利用边民互市贸易走私案件 国家为照顾边民,给予边民每人每日免税进口价值8千元物品的特权。一些花生商人从印度进口花生,采取先运到越南海防再雇佣边民以每次进口8千元花生的方式,将一般贸易货物伪报为边民贸易货物分批进口,从而达到免税进口印度花生的目的。实际上是一种变种的蚂蚁搬家走私行为。

8 案例四:伪报技术参数骗取 免税走私案件 路面摊铺机国家规定摊铺宽度9米可以免税进口,涉案人明明进口的是摊铺宽度6米的机器,却为免税进口加装了3米长的无实际用途的翅膀,这就属于骗取免税证明的走私案件。 上述案件企业多以为是合理避税,从司法机关视角就是不折不扣的走私。

9 (三)伪、瞒报运费、保费等相关费用案件 与直接伪报货物价格不同,伪、瞒报运费、保费、境外修理费、设计费等较为隐蔽也较易忽视。但此类案件在安徽关区也时有发生,尤其运费在大宗散货运输中成本相对较高,瞒报运费案件在沿江口岸的大宗散货运输过程中较多见,是海关重点关注的对象。如最近我局办理的铜陵某公司走私案中,走私分子就采取了瞒报运费手法偷逃了国家税款达212万元之多。

10 最新司法解释规定涉税走私犯罪的起刑点为:个人偷逃税额达到10万元;单位偷逃税额达到20万元。
个人偷逃税额达到250万元;单位偷逃税额达到500万元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此外,走私货物一律没收;无法或不便没收的,追缴等值价款。

11 (四)走私废物案件 此类案件安徽关区一般在沿江口岸发现,如芜湖海关缉私分局就曾查获了1起以伪报品名手法走私进口含钼的废催化剂案件,涉案货物就属于国家禁止进口的危险固体废物。此外,安徽关区比较常见的还有在正常进口货物中夹带国家禁止进口的废五金案件。

12 最新司法解释规定本罪的起刑点为: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危险性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一吨;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非危险性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五吨;走私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二十吨;未达到上述标准但属于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等情形的;走私气态废物的,参照处理。

13 (五)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案件
这类案件不包括刑法列明的走私毒品、制毒物品、武器弹药、核材料、假币、文物、贵重金属、珍贵动物及其制品、淫秽物品及废物等违禁品情形,指的是走私上述违禁品之外的行政法规禁止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如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来自境外疫区的动植物及其制品、古生物化石、有毒物质、木炭、硅砂、二手汽车、旧机电产品、侵权货物等。

14 案例:某企业进口一批经翻新的显像管,而按照国家规定旧显像管包括翻新的旧显像管虽然不属于固体废物但也一律禁止进口。涉案企业明知这些规定却故意隐瞒了进口货物系经翻新的显像管的事实,这就属于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行为。

15 特别提示:最新司法解释还规定:无证进出口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构成犯罪的,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等罪名论处,打破了以往执法实践区分为走私禁止进出口、走私限制进出口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的三元分类架构。 租用、借用或者使用购买的他人许可证,进出口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的,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等罪名定罪处罚。

16 二、违规案件 所有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又不构成走私的违法案件统称为违规案件,涉及到数十种,在此重点介绍安徽省内常见的几类企业违规案件。

17 (一)申报不实类案件 申报不实行为特征与伪报走私有类似之处,区别在于申报不实主观上不以逃税逃证为目的,客观上不采取逃避海关监管的手段。 法律链接:《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15条 进出口货物的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启运地、抵运地、最终目的地或者其他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的,分别依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8 (一)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的,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影响海关监管秩序的,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的,处货物价值5%以上30%以下罚款; (四)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处漏缴税款30%以上2倍以下罚款; (五)影响国家外汇、出口退税管理的,处申报价格10%以上50%以下罚款。

19 第1项统计申报不实行为在实践中是高发行为,以往此类行为多做删单处理。但近两年省内海关对统计申报不实行为的处罚力度有所加强,主要是因为海关放宽执法标准带来一个后果,就是报关质量受到很大影响,既影响海关统计又影响通关效率。有鉴于此,近年来海关总署对统计申报不实案件有从严查处的倾向,也一直在推动该项工作,希望通过处罚规范报关行为。 法律链接:《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15条第1项:“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的,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0 第2项影响海关监管秩序申报不实行为常见有两种,一是发错货但不涉税款征收、许可证件管理行为;二是影响通关单管理行为(通关单不属于许可证件)。
法律链接:《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15条第2项:“影响海关监管秩序的,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1 案例:影响海关监管秩序申报不实案件 某公司出口护手霜至非洲的贝宁,但这些商品如以护手霜的品名申报出口,需领取《出境货物通关单》进行检验检疫,如此货物就会显示“中国制造”的原产地标识。由于中国产品在贝宁声誉不太好,销售情况不佳,外商不能接受“中国制造”标识,因此当事人向海关申报时将商品名称改为无需检验检疫的香膏,以逃避申领《出境货物通关单》。该行为虽不影响税、证管理,但系比较恶劣的申报不实行为。

22 此外,第4项影响税款征收的申报不实和第5项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的申报不实也比较多发。这里介绍两个税则号列申报不实案例。

23 案例一:进口规格、税则号列申报不实案件 某企业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台湾产冷轧卷钢,规格型号申报为非合金钢,税则号列申报为 。该税号项下商品属于《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约定的零关税率商品。经查,涉案货物钛元素含量实为0.064%。根据《进出口税则》相关规定,钛元素含量在0.05%及以上应按照合金钢归入税则号列 ,而该税号项下货物关税率为3%。因为当事人系按台商提供的税号申报并非故意逃税,所以本案未定走私而是按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申报不实案件定性。 法律链接:《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15条第4项:“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处漏缴税款30%以上2倍以下罚款”。

24 案例二:出口税则号列申报不实案件 2010年1月至2012年11月间,当事人申报出口黑胶4千余吨,税则号列均申报为 (其他编号未列名的调制胶,黏合剂),对应出口退税率为13%。实际该商品是起灌封、散热、防潮、绝缘作用的电子电气产品新型灌封胶,应申报为 (半导体器件封装材料),该税号对应出口退税率为0。两个税号有13个点的税率差。此类案件案发原因多系工作疏忽、商品知识不够或盲目听信于生产厂家,所以按申报不实而非骗税处理。 法律链接:《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15条第5项:“影响国家外汇、出口退税管理的,处申报价格10%以上50%以下罚款”。

25 (二)《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后续环节违规案件
法律链接: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货物价值5%以上30%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将海关监管货物开拆、提取、交付、发运、调换、改装、抵押、质押、留置、转让、更换标记、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的; (四)经营保税货物的运输、储存、加工、装配、寄售、展示等业务,不依照规定办理收存、交付、结转、核销等手续,或者中止、延长、变更、转让有关合同不依照规定向海关办理手续的; (五)未如实向海关申报加工贸易制成品单位耗料量的;

26 1.擅自转让案件。即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将保税货物、减免税货物所有权转移给他人。此类案件某些行为特征与擅自内销走私行为相同,但行为人没有使用逃避海关监管的手法,不以偷逃税款或逃避许可证管理为目的,只不过没有事先取得海关同意或履行海关手续而已。擅自转让案件在安徽关区亦常见。

27 案例一:擅自转让保税货物案件 2007年7月,某公司向海关申领了1本进料加工手册,备案进口料件液晶屏,备案出口成品液晶电视。同年8月22日,因其上级公司要求,当事人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将7台手册项下进口液晶屏加工的40寸液晶电视卖给其上级公司的职工餐厅及监控室。当事人因此行为被我关处以罚款并追征税款。

28 案例二:擅自转让减免税货物案件 2006年3月,某市企业改革指导委员会通过了该市燃气公司的改革和重组方案。明确由燃气公司和香港某公司共同组建的合资公司直接负责该市压缩天然气加气站的建设、管理,并分期购买燃气公司在建的天然气工程。同年9月,燃气公司在未经海关许可情况下,将其263台(套)免税进口的天然气专用设备随天然气利用工程全部移交给合资公司。当事人因此行为被我关处以罚款并追征税款。

29 2.擅自移作他用案件。违反“三特”管理规定,即未按照特定地区、特定企业、特定用途使用减免税货物。如将减免税货物交给其他单位使用;未按照原定用途使用减免税货物。

30 案例一:擅自交关联企业使用案件 此类案件在安徽关区非常多见。如2007年4月-11月,某公司先后免税进口19台金属化电容器自动卷绕机。2008年12月,受金融危机影响,该公司为了减少管理成本、节约物流费用,在未经海关许可情况下将上述19台免税进口设备交其子公司使用,但设备仍为属某公司所有。这就是1起典型的将免税进口设备交关联单位使用的移作他用案件。

31 案例二:擅自租赁案件 此类案件实质上也是一种将减免税货物交给其他单位使用的移作他用案件。某高速公路开发公司免税进口2台英国产沥青混凝土拌合楼,2年后该公司承建的高速公路完工,为避免设备闲置,将设备租给山东等地高速公路建设单位使用。该案涉案货物价值达数千万余元,我关对当事人不仅罚款160万元,还追征税款及滞纳金300余万元。

32 案例三:未按照原定用途使用 减免税货物案件
案例三:未按照原定用途使用 减免税货物案件 某公司进口年产3.5万吨生态型易降解薄膜生产线项目,免税进口了9台(套)设备,申报总价合计CIF1519万余美元。2009年4月28日至2011年6月8日期间,该公司生产普通薄膜共计52000余吨;生产易降解薄膜仅3天,生产数量153.88吨。 由于涉案货物价值高达1亿1千万元,企业承担了高达600万元的罚款,并补缴了税款。

33 3.擅自抵押案件。即将海关监管货物未经海关许可擅自抵押给他人以获取资金,一般是抵押给银行、担保公司等金融机构。其显著特点是货物价值大(一般抵押都是值钱的货物,所以此类案件案值都较大,个案最大案值多达数亿元),违法持续时间长,容易产生巨额罚款。此类案件也是关区多发案件。

34 案例:我局曾办理沿江某市一上市公司擅自抵押免税进口设备案件,其抵押行为前后持续了5年,共计抵押了153台免税进口设备,涉案货物价值8千万元。8千万元按5%-30%处罚幅度的下限5%也要罚400万元,报海关总署批准突破下限减轻处罚也罚款了120万元。

35 4.融资租赁案件。新生事物,类似于抵押的新型融资手段,融资对象是租赁公司而非银行。
案例:2007年2月,某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决定以售后回租方式对外融资,遂与租赁公司签定租赁合同:约定租赁公司出资1400万元购买该公司所有的4台免税进口设备,同时将这4台设备反租给某公司使用,租期3年,租金1557万元,租赁期满时,某公司有权以1000元的象征价留购4台设备。合同生效后租赁公司按约支付了1400万元,并且与某公司办理了设备所有权交接手续。某公司也一直按约支付租金。此种行为构成擅自处置海关监管货物行为,我局也给予相应处罚。

36 5.擅自调换案件。一般是加工贸易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因管理不善导致保税料件与一般料件混放,或者因生产急需临时将保税料件与一般料件串换使用。

37 6.“一日游”案件。某公司在海关办理了8本进料加工手册,加工成品聚酯切片依照正常程序应以加工贸易方式出口至保税区存放,而后再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并在国内销售。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因部分厂家生产急需,以及为节省路费、装卸费,该公司仅安排约一成产品运往保税区以加工贸易方式出口,而将大部分成品卖往江浙地区。为核销手册,该公司再安排他人将运往保税区的一成聚酯切片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而后以加工贸易方式再次出口至保税区,如此反复多次,以不断填补直接卖往江浙地区的成品导致的手册核销缺口。这就是所谓的“一日游”。该案因案值巨大,后当事人被我关罚款120万元。

38 7.擅自外发加工案件。某公司在海关办理数本加工贸易手册,从事为耐克公司加工足球业务。由于劳动力缺乏,而耐克公司严格监督其不得随意安排工人加班。为完成订单,该公司在未向海关办理任何手续情况下,将9本加工贸易手册项下的部分进口料件发往江苏某公司进行缝球加工。该案因案值较大,我关对当事人罚款20万元。

39 8.单耗申报不实案件。某公司在海关申领并执行了11本进料加工贸易手册,进口料件为薄荷粉,出口成品为薄荷脑,核销单耗与其向海关备案单耗相同。但海关在核查中通过查账和盘库发现,该11本手册项下的成品薄荷脑实际产量比向海关报核数量多出5700余公斤。其原因在于在实际生产过程中成品单耗低于向海关备案单耗,对此情况当事人未如实向海关申报。该案我关对当事人罚款9万元,并追征税款15万余元。

40 (三)无证进口案件 案例:2011年4月至7月,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皮革抛光机等4种旧机电产品,均属2011年《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目录》的管理范围,需向海关提交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许可证》。当事人向海关申报进口旧设备时,未提交机电产品进口许可证,被我局立案调查。 此外,某些商品因化学成分含易制毒化学品需申领《进口许可证》,很容易被进口企业忽视,我局已查获多起案件。

41 法律链接:《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四条 违反国家进出口管理规定,进出口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向海关申报时不能提交许可证件的,进出口货物不予放行,处货物价值30%以下罚款。

42 (四)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案件 此类案件在芜湖等沿江口岸多发,且多为出口代加工产品。如2009年3月20日,某公司向芜湖海关申报出口1400支标有“TOYOTA”标识的减震器。当事人未能提供商标权利人丰田公司授权使用证明。经查,该批货物包括“TOYOTA”标识系根据外商提供的样品组织生产。据此,合肥海关认定该批货物属于侵犯商标权货物,没收全部1400支减震器,并罚款6000元。

43 法律链接:《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25条第1款:进出口侵权货物的“没收侵权货物,并处货物价值30%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4 (五)违规进出口固体废物案件 2013年查办了发生在沿江某口岸的一起案件:涉案企业进口140多吨氧化锌。经查,实为国家禁止进口的含锌矿渣。因当事人是按外商提供的品名申报,并非有意为之,所以未按走私废物罪处理。但即使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78条规定作行政案件处理,也应由海关责令退运该固体废物,并处人民币10万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目前执法实践掌握的标准是违法进口20吨以上固体废物即顶格罚款100万元,这体现了国家对洋垃圾从重打击绝不姑息的价值取向。

45 (六)友情提示:三类易忽视案件 遗失加贸手册等海关单证、加贸手册超期未核、海关注册企业注册登记内容失实三种情况在实践中非常普遍,但很多人不知道这三种情况海关均有权处罚。如《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第127号总署令)第53 条规定 报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以处人民币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46 (一)报关企业取得变更注册登记许可后或者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单位名称、企业性质、企业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海关注册登记内容发生变更,未按照规定向海关办理变更手续的;
(二)未向海关备案,擅自变更或者启用“报关专用章”的; (三)所属报关员离职,未按照规定向海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的。 在我关区执法实践对以上3种情况基本采取教育为主的做法,尚无实际处罚案例,但处罚风险很大,据我们了解其他省市有大量的处罚案例。

47 第二部分 违法原因简析 一、故意违法 无论以何种形式出现的走私行为都是故意违法,这种恶意违法行为是缉私警察重点打击对象,原则就是露头就打,绝不手软。 此外,部分违规行为也是故意违法。申报不实行为就既有过失行为,也有故意行为,如前述的将护手霜申报为香膏以逃避申领《出境货物通关单》的行为就是故意违法。当然,这里的故意不是逃税或骗取出口退税故意,否则很可能涉及走私罪或骗取出口退税罪了。故意违规行为一般会被海关科处较重的行政处罚。

48 二、认识错误 实质也是一种故意违法。故意违法分两种,一种是直接故意,即对自己行为的目的、违法性、法律性质、后果都有明确认识;而这里说的认识错误,前提是存在故意违法行为,但只对目的有明确认识,对违法性则是模糊认识,对其行为的法律性质和后果则基本不了解,打擦边球的违法即属此类。中国人擦边心态特别浓厚,总是试图游走于合法与非法之间获利,做外贸也不例外,前述避税型走私案件及一日游案件就是典型。但缉私警察的视线现在特别关注这些被擦的边,也查处了很多案件。

49 三、过失违法 大部分违规行为都是非故意的过失违法,具体而言: (一)因不了解海关法律政策导致违规 (二)因管理不善而工作脱节导致违规
(三)因疏忽大意导致违规

50 法律链接:《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17条规定:“报关企业、报关人员对委托人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未进行合理审查,或者因工作疏忽致使发生本实施条例第15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对报关企业处货物价值10%以下罚款,暂停其6个月以内从事报关业务或者执业;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报关注册登记、取消其报关从业资格”。

51 四、代人受过 (一)代理公司因委托人的过错被海关处罚 (二)当事人因外方过错被海关处罚 (三)当事人因政府行为被海关处罚

52 第三部分 几点建议 一、要有学法意识 其一,学习海关《刑法》、《海关法》、《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等处罚类法律法规;
第三部分 几点建议 一、要有学法意识 其一,学习海关《刑法》、《海关法》、《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等处罚类法律法规; 其二,学习《征税管理办法》、《减免税管理办法》、《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等海关规章。 特别提醒——注意学习海关公告

53 二、要有海关事务专管意识 其一,海关监管货物特殊管理; 其二,海关事务专人负责; 其三,与海关保持沟通联系。

54 三、要有不完全产权意识 四、要有现代企业意识 五、要有预防意识 六、要淡化关系意识

55 谢谢大家!


Download ppt "以案明法 以案为鉴 方红兵 二0一四年十一月."

Similar presentations


Ads by Goog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