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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適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之獎勵措施102年度落日
♣財政部101年9月27日台財稅字第 號令 (一)廢止財政部75年7月18日台財稅第 號函及92年12月29日台財稅字第 號函,自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 結算申報案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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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適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之獎勵措施102年度落日(續)
(二) 102年12月31日以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 業稅法第32條第5項及營業人使用收銀機辦法規 定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定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之 營利事業,自103年度起至112年度止,各該年度 符合規定者,其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 件,得繼續適用降低書面審核純益率1%或非擴大 書審所得額標準2%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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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適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之獎勵措施102年度落日(續)
♣財政部101年9月27日台財稅字第 號令 (一)經營零售業務。 (二)全部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7條第3項規定, 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傳輸或接 收統一發票。但遇有機器故障,致不能依上 開規定辦理者,不在此限。 (三)依規定設置帳簿及記載,且當年度未經查獲 有短漏開發票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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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適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之獎勵措施102年度落日(續)
♣繼續適用獎勵措施應注意事項 (一)102年12月31日以前經主管稽徵機關 核定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 (二)已核准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者, 102年12月31日以前改為全部開立電 子發票。 註:結算申報書第1頁 102 本營利事業自 年 月起核准使用收銀機開立 統一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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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年度結算申報書修正重點(一) ♣整併營業事業資料聯、封面基本資料內容。
♣配合刪除原第3頁背面、第5頁、第6頁各項成本 分析表,於第1頁背面(申報須知)及第4頁(營 業成本明細表)增列說明,營利事業可至各地 區國稅局網站下載相關成本分析報表格式,依 式填報備妥,稽徵機關查核時,如有需要再行 通知檢送。 ♣刪除原第4頁捐贈費用明細表、原第9頁製造費 用或薪資費用-屬於股份基礎給付部分明細表 四、原第17頁未分配盈餘部分項次明細表,簡 化免列申報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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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年度結算申報書修正重點(二) ♣簡化書表用印,各類申報書(營利事業結算申報 書、合併申報書、清算申報書、機關團體結算 申報書)各頁次(帳簿處理及辦理申報情形暨 委任書除外)營利事業、負責人、代表人或管 理人、簽證會計師之基本資料及用印欄位均刪 除,僅保留部分頁次主辦會計、經理人之用印。 ♣配合各頁次蓋章欄刪除,於封面加註「本封面 簽章效力及於本申報書全部頁次」之文字提醒。 ♣申請適用租稅獎勵者,應另填寫結算申報書 (租稅減免部分),各頁次仍應依式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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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年度結算申報書修正重點(三) ♣配合101年1月4日修正公布營利事業所得稅查 核準則第67條第1項規定,因交易相對人未給 與統一發票,致無法取得合法憑證,惟已誠實 入帳,能提示送貨單、交易相關文件及支付款 項資料,證明為業務所需,且於稽徵機關發現 前由會計師簽證揭露或自行於申報書揭露,經 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准依其支出性質核實認 定為費用或損失,免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 處罰。 營利事業:本稅第1頁「揭露事項」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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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年度結算申報書修正重點(四) ♣配合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 審核實施要點第2點及第7點,新增填寫欄位。 營利事業:本稅第1頁 127 依「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 書面審核實施要點」辦理結算申報者,其土 地及其定著物(如房屋)之交易增益暨依法 不計入所得課稅之所得額為 元 電子結算申報作業要點:審核條件0124 擴大書審案件自行依法調整後(04欄+34 欄-127欄)≦新臺幣3千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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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年度結算申報書修正重點(五) ♣配合101年1月4日修正公布營利事業所得稅查 核準則第79條,合於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26條 之捐贈,得列為當年度費用,不受金額限制; 又配合101年5月23日發布施行「營利事業捐贈 體育運動發展事項費用列支實施辦法」第10條 及第11條規定,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 稅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報,稅捐稽徵機關 核定其數額。 營利事業:本稅第6頁、第7頁 機關團體:第8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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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動產業發展條例 (100年7月6日制定公布;行政院定自101年3月1日施行)
營利事業合於下列之捐贈,得依所得稅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 以費用列支,不受金額限制: 一、捐贈經政府登記有案之體育團體。 二、培養支援運動團隊或運動員。 三、推行事業單位本身員工體育活動。 四、捐贈政府機關及各級學校興設運動場館設施或運動器材用品。 五、購買於國內所舉辦運動賽事門票,並經由學校或非營利性之 團體捐贈學生或弱勢團體。 前項實施辦法及其他相關事項,由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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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捐贈體育運動發展事項費用列支實施辦法(101年5月23日發布施行)
第三條 營利事業對經政府登記有案符合第二條規定體育團體 所為之捐贈,得依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以 費用列支。 第四條 營利事業依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培養 支援運動團隊或運動員所為之捐贈,得以費用列支,並以 教練選手營養費、教練指導費、課業輔導費、運動科學支 援費、運動傷害防護費、訓練器材裝備費、參賽報名費、 移地訓練費、選手零用金及參賽旅運費等費用為限。 第五條 營利事業依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推行 事業單位本身員工體育活動所為之捐贈,符合下列規定之 一者,得以費用列支: 一、成立運動團隊且定期舉辦活動。 二、舉辦員工運動會或體育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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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捐贈體育運動發展事項費用列支實施辦法(101年5月23日發布施行)-續
第六條 營利事業依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捐贈 政府機關及各級學校興設運動場館設施或運動器材用品者, 以室內外運動場館、練習場及運動器材設備用品為限,得 以費用列支。 第七條 營利事業依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購買 於國內所舉辦運動賽事門票,經由學校或非營利性之團體 捐贈學生或弱勢團體之費用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得以費 用列支: 一、於我國舉辦且對外公開並經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核備(查)之運動賽事。 二、運動賽事門票經由學校或非營利性之團體轉送學生 或弱勢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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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捐贈體育運動發展事項費用列支實施辦法(101年5月23日發布施行) (續)
第九條 營利事業捐贈符合第三條、第四條有關培養支援運動團隊、 第五條或第六條規定,並列為當年度費用者,應於辦理當年度營 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報,並由營利事業所在地 之稅捐稽徵機關核定其數額。 第十條 營利事業捐贈符合第四條有關培養支援運動員或第七條規定, 並列為當年度費用者,應於各該捐贈支出會計年度終了後一個月 內,依下列規定,檢附申請書及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捐贈 證明文件,逾期應予駁回: 一、第四條有關培養支援運動員之相關證明文件及其他經 主管機關所定應檢附之文件。 二、第七條購買國內所舉辦運動賽事門票,並經由學校或 非營利性之團體捐贈予學生或弱勢團體之相關證明文件 及其他主管機關所定應檢附之文件。 前項證明文件,由主管機關審查認定後核發,並副知營利事業所 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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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捐贈體育運動發展事項費用列支實施辦法(101年5月23日發布施行) (續)
第十一條 前條營利事業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 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報,並檢附主管機關核發之 證明文件、支出憑證及相關資料,由營利事業所在地 之稅捐稽徵機關核定其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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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年度結算申報書修正重點(六) ♣配合100年1月26日修正所得稅法第66條之6、100年 9月7日修正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48條之9,修正稅 額扣抵比率上限,累積未分配盈餘未加徵10%稅款 者,分配屬98年度以前之盈餘為33.33%,分配屬 99年度以後之盈餘為20.48%;累積未分配盈餘已 加徵10%稅款者,分配屬98年度以前之盈餘為 48.15%,分配屬99年度以後之盈餘為33.87%。 將法定盈餘公積、特別盈餘公積、累積盈虧及其 所含可扣抵稅額欄位區分為「87至98年度」及 「99年度以後」,修訂稅額扣抵比率之計算公式。 (本稅第2頁、第14頁、第1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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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時應注意事項 ♣營業期間不滿1年者,其所得期間換算全年所得核課 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之月數是否正確;年度中途改為使用 統一發票商號,注意有無將查定營業額合併已開立統一 發票營業額一併申報。 ♣資產負債表編號3440欄位本期損益是否填載為稅後損 益(第53欄之帳載全年所得額-第122欄所得稅費用)。 ♣第11頁「財產目錄」採附件方式申報者,請檢附相關 附表;期末存貨明細表及各式成本表報,仍應填報備妥, 俟稽徵機關查核時,如有需要再行通知檢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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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時應注意事項 ♣會計師簽證申報案件應如期辦理申報並繳納稅款, 若未檢附「查核簽證報告書」或逾期申報,或報准 延至102年6月30日以前提出查核簽證報告書,而於 核准延長期限內仍未補送查核簽證報告書者,均應 視同普通申報案件處理。至於繳納期間屆滿後2日 內繳納者,仍屬逾期繳納案件,視為普通申報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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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時應注意事項 ♣歲末年終尾牙如另有提供摸彩活動,不論是以現 金或禮品犒賞員工,都需辦理扣繳申報。 習慣上常有同業為生意上的交際應酬需要,對於往 來廠商的尾牙餐聚或是週年慶活動,會代為出資認 捐往來廠商的尾牙餐費或是捐贈摸彩獎品,這項交 際費支出,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7款但書規定, 必須由扣繳義務人也就是捐助廠商,填報以受贈廠 商為所得人名義之其他所得的免扣繳憑單,向該管 稽徵機關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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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時應注意事項 ♣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1規定,應設置股東可扣抵稅 額帳戶之營利事業,未依限或未據實申報股東可扣 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資料者,處新臺幣7,500元之罰 鍰,並得按月連續處罰至依規定補報為止。 ♣營利事業經核准暫停營業者,仍應依法辦理結算 申報;營利事業在暫停營業年度所發生之折舊費用, 並不得遞延次年度提列。(財政部68/11/22台財稅 第38268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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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A變動明細申報表各項次之彙總說明 代號 08 項目 暫繳稅額
一、原則上,以當年度「損益及稅額計算表」第62欄申 報暫繳稅額為準,但以其於當年度實際繳納之金額為限。 二、若當年度暫繳稅款於次年1月1日以後繳納者,該 已納金額抵繳當年度應納稅額之金額,應於繳納日計入 ICA並於繳納年度ICA申報表第22欄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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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A變動明細申報表各項次之彙總說明(續)
代號 22 項目 本年度補繳以前年度暫繳稅額並用以抵繳 各該年度結算應納稅額之稅額(年度別: ) 一、計入金額:於當年度實際繳納屬87年度以後 至上年度止,稽徵機關核定之暫款稅額之金額, 但以實際抵繳各該所得年度之應納稅額之金額 為限。 二、計入時應注意其繳納時間須於ICA之資料期 間內,且其所得年度須屬87所得年度以後且為 申報ICA年度以前(不含申報年度)之核定暫 繳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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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A變動明細申報表各項次之彙總說明(續)
代號 23 營利事業於100年6月9日以後補繳超額分配之 可扣抵稅額,得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3第1項第6 款及第2項第6款規定,於補繳日計入股東可扣抵 稅額帳戶餘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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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申請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應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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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申請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應注意事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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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申請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應注意事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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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申請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應注意事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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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申請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應注意事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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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申請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應注意事項(續)
♣公司列報產業創新條例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結算申報時應如何 辦理? 結算申報書應填寫頁次:租稅減免部分第10-1頁「依產業創新條例 申報減免稅額通報單」、租稅減免部分第15-2頁「產業創新條例研 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明細表」、租稅減免部分第3頁「各年度適 用各項投資抵減減稅額計算明細表」表一:投資於設備、技術、研 究發展及人才培訓之投資抵減 檢附有關文件併同當年度結算申報書,送稅捐稽徵機關核定投資抵 減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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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申請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應注意事項(續)
♣公司已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認定當年度研發活動,並申報適用 投資抵減,嗣後變更應否辦理更正? (P.15-2頁填寫說明六) •公司當年度申請認定研究發展活動及專案認定研究發展支出,嗣 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全部或部分撤回,如符合稅捐稽徵法 第48條之1規定者,補繳之稅款,應依規定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公司如未依規定申請認定當年度研發活動,或申請認定研發活動 金額與結算申報支出金額不一致,或嗣後全部或部分撤回原申請認 定研發活動,造成短繳自繳稅款之情形,嗣經稽徵機關核定調減投 資抵減稅額及補稅,該補徵之稅款依所得稅法第100條之2規定加計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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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碼式繳款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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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適用媒體及網路申報案件 1.屬會計科目特殊案件(如金融業及保險業等)。 2.逾期申報案件。
Note 1:決、清算申報案件自102年7月1日起可採 用媒體辦理申報。 Note 2:特殊會計年度案件可採媒體申報,惟不可 使用網路傳輸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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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書表及附件之處理 原則上: 營利事業完成網路申報後,應於6月30日前 將申報書附件資料封面、損益及稅額計算表、 營利事業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資產負債表、 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申報表、未分 配盈餘申報書及相關附件寄交所在地之國稅 局分局或稽徵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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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書表及附件之處理(續) 例外: 101年度獨資合夥申報案件或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 收入合計數在新臺幣3千萬元以下之申報案件(含適用 「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 點」規定申報案件) ,非採用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或 使用藍色申報書,其無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第 10頁附註八、九所列文件且未申報投資抵減稅額者, 得免送申報書表;其餘申報案件之申報書表、附件資 料、租稅減免證明文件及經會計師簽證核章之會計師 簽證報告書,如經掃瞄上述相關資料文件後,得以光 碟片代替紙本,寄交所在地之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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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案件之處理方式 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在網路申報後,如發 現申報資料有誤,須提出更正時,若更正日 期在申報期限前者,可將更正後之資料重新 上傳申報而完成更正程序;如已逾申報期限 未逾6月30日者,得比照媒體申報更正方式辦 理,逾上述期限,則需以人工填報更正資料 並以書面向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辦理 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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