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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学》 主讲人:周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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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风险和保险 一、风险的基本概念 二、风险的基本要素 三、风险的种类 四、风险成本 五、风险管理 六、风险管理的基本程序
七、风险与保险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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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风险的基本概念 (一) 风险的概念 风险是损失的不确定性。它有两层含义,一是可能存在损失;二是这种损失是不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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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损失频率与损失程度 损失频率亦称损失机会,是在一定时间内一定数目的危险单位中可能受到损失的次数或程度,通常以分数或百分率来表示。即:损失频率=损失次数/危险单位数。 损失程度是标的物发生一次事故损失的额度。损失程度=实际损失额/发生事故件数。 损失频率与损失程度一般成反比关系:即往往是损失频率很高,但损失程度不大;损失频率很低,但损失程度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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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风险与概率 1.概率(Probability)。概率是不确定事件的确定性程度。用公式表示: 0≤P(A)≤1 式中: A表示某种随机事件; P表示事件的概率逐渐趋于某个常数; P(A)表示常数P为事件A的概率; 1表示必然事件的概率; 0表示不可能事件的概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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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般条件下,概率大,表示某种随机事件出现的可能性就大;反之,概率小,则表示某种随机事件出现的可能性就小。概率值永远是正数。如果将同类事件的所有不同结果的概率都相加,则概率之和必为1。即:
n ∑Pi=1 i=1 以概率为尺度,从数量的角度来研究随机现象变动的关系和规律性的科学则称为概率论。 2.大数法则(Laws of large number)。大数法则是在随机事件的大量出现中往往呈现几乎一致的规律。大数法则是概率论的法则之一,是保险的数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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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单位是发生一次风险事故可能造成标的物损失的范围。
(四)危险单位 危险单位是发生一次风险事故可能造成标的物损失的范围。 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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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风险的基本要素 风险的基本要素由风险因素、风险事故和损失构成。
1.风险因素。风险因素(Hazard)是指引起或增加风险事故发生的机会或扩大损失幅度的原因和条件。风险因素根据性质通常分为实质风险因素、道德风险因素和心理风险因素三种类型。其中: 实质风险因素(Physical Hazard)是有形的并能直接影响事物物理功能的因素。又称物理风险因素,属于有形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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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风险因素(Moral Hazard )是与人的品德修养有关的无形的因素,即是由于个人的不诚实、不正直或不轨企图促使风险事故发生,以致引起社会财富损毁或人身伤亡的原因或条件。
心理风险因素(Morale Hazard)是与人的心理状态有关的无形因素。又称风纪风险因素。它是由于人们主观上的疏忽或过失,以致增加风险事故发生的机会或扩大损失程度的因素。 上述三种风险因素中,道德风险因素和心理风险因素均为与人的行为有关的风险因素,故二者合并可称为无形风险因素或人为风险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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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风险事故(Peril)。风险事故是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的偶发事件。
3.损失(Loss)。损失是指非故意的、非预期的和非计划的经济价值的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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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是由风险因素、风险事故和损失三者构成的统一体,三者的关系为:风险因素是指引起或增加风险事故发生的机会或扩大损失幅度的条件,是风险事故发生的潜在原因;风险事故是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的偶发事件,是造成损失的直接的或外在的原因,是损失的媒介;损失是指非故意的、非预期的和非计划的经济价值的减少。 上述三者关系为:风险是由风险因素、风险事故和损失三者构成的统一体,风险因素引起或增加风险事故;风险事故发生可能造成损失。 如下图所示。 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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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风险的种类 对风险的基本分类方法如下: (一)纯粹风险和投机风险 (二)静态风险和动态风险 (三)基本风险和特定风险
(四)财产风险、人身风险、责任风险和信用风险 (五)自然风险、社会风险、经济风险和政治风险 (六)可管理风险和不可管理风险 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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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纯粹风险和投机风险 纯粹风险(Pure risk)是指只有造成损失而无获利可能性的风险。
投机风险(Speculative risk)是既可能造成损失也可能产生收益的风险。其所致结果有三种可能:损失、无损失和获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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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静态风险和动态风险 静态风险(Static risk)是由于自然力变动或人的行为失常所引起的风险。
动态风险(Dynamic risk)是由于人类社会活动而产生的各种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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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本风险和特定风险 基本风险(Fundamental risk)是风险的起源与影响方面都不与特定的人有关,至少是个人所不能阻止的风险。即全社会普遍存在的风险。 特定风险(Particular risk)是与某特定的人有因果关系的风险。即由特定的个人所引起且损失仅涉及个人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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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财产风险、人身风险、责任风险和信用风险
财产风险(Property risk)是可能导致财产发生毁损、灭失和贬值的风险。 人身风险是指人们因生、老、病、死、伤残等原因而导致经济损失的风险。 责任风险(Liability risk)是指因侵权或违约依法对他人遭受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应负赔偿责任的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在经济交往中,权利人与义务人之间,由于一方违约或犯罪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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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自然风险、社会风险、经济风险和政治风险
自然风险是指由于自然现象或物理现象所导致的风险。 社会风险是指由于个人行为的反常或不可预料的团体行为所致损失的风险。 经济风险是指在产销过程中,由于各种因素的变动或估计的错误,导致产量减少或价格涨跌所致损失的风险。 政治风险是由于种族宗教的冲突、叛乱、战争所引起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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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可管理风险和不可管理风险 可管理风险(Manageable Risk)是可以预测及可以控制的风险;
不可管理风险(Non-manageable Risk)则是不可以预测及不可以控制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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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风险成本 返回 风险成本是指由于风险的存在和风险事故发生后人们所必须支出的费用和预期经济利益的减少。 风险成本一般分为三类:
第一,风险损失的实际成本。风险损失的实际成本由风险造成的直接损失成本和间接损失成本共同构成。 第二,风险损失的无形成本。风险损失的无形成本是指风险对社会经济福利、社会生产率、社会资源配置以及社会再生产等诸方面的破坏后果。 第三,预防或控制风险损失的成本。为预防和控制风险损失,必须采取各种措施而支付的费用费。具体包括资本支出和折旧费、安全人员费(含薪金、津贴、服装费等)、训练计划费用、施教费以及增加的机会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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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风险管理 (一)风险管理的概念 风险管理(Risk management)是经济单位透过对风险的认识、衡量和分析,以最小的成本取得最大安全保障的管理方法。 (二)风险管理的目标 风险管理目标由两个部分组成:损失发生前的风险管理目标和损失发生后的风险管理目标, 1.损失发生前的风险管理目标 (1)降低损失成本。 (2)减轻和消除精神压力。 2.损失发生后的风险管理目标 (1)维持企业的生存。 (2)生产能力的保持与利润计划的实现。 (3)保持企业的服务能力。 (4)履行社会责任。 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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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风险管理的基本程序 风险管理的基本程序是风险识别、风险估测、风险评价、风险控制和管理效果评价等环节。
(一)风险的识别(Risk Identification) 风险的识别是经济单位和个人对所面临的以及潜在的风险加以判断、归类整理并对风险的性质进行鉴定的过程。 (二)风险的估测(Risk Measurement, Risk Evaluation) 风险的估测是指在风险识别的基础上,通过对所收集的大量的详细损失资料加以分析,运用概率论和数理统计,估计和预测风险发生的概率和损失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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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风险管理技术的选择 风险的对策是在识别分析和估测风险的基础上,根据风险性质、风险频率、损失程度及自身的经济承受能力选择适当的风险处理方法的过程。风险管理方法分为控制法和财务法两大类,前者的目的是降低风险频率和减少损失程度,重点在于改变引起风险事故和扩大损失的各种条件;后者是事先做好吸纳风险成本的财务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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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控制法。控制法是指避免、消除风险或减少风险发生频率及控制风险损失扩大的一种风险管理方法。主要包括:
(1)避免(Avoidance)。避免是放弃某项活动以达到回避因从事该项活动可能导致风险损失的目的。 (2)预防(Loss Prevention)。预防是指在风险发生前为了消除或减少可能引发损失的各种因素而采取的处理风险的具体措施。 (3)抑制(Control)。抑制是指风险事故发生时或之后采取的各种防止损失扩大的措施。 (4)风险中和(Risk Neutralization)。风险中和是风险管理人采取措施将损失机会与获利机会进行平分。 (5)集合或分散(Combination or Pooling)。集合或分散是集合性质相同的多数单位来直接分担所遭受的损失,以提高每一单位承受风险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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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财务法。财务法是通过提留风险准备金事先做好吸纳风险成本的财务安排来降低风险成本的一种风险管理方法。即对无法控制的风险事前所做的财务安排。它包括自留或承担和转移两种。
(1)自留或承担(Retention or Assumption)。自留是经济单位或个人自己承担全部风险成本的一种风险管理方法,即对风险的自我承担。自留有主动自留和被动自留之分。 (2)转移(Transfer)。风险转移是一些单位或个人为避免承担风险损失而有意识地将风险损失或与风险损失有关的财务后果转嫁给另一单位或个人承担的一种风险管理方式。 风险转移分为直接转移和间接转移。直接转移是风险管理人将与风险有关的财产或业务直接转移给他人;间接转移是指风险管理人在不转移财产或业务本身的条件下将与财产或业务的风险转移给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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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管理效果评价是分析、比较已实施的风险管理方法的结果与预期目标的契合程度,以此来评判管理方案的科学性、适应性和收益性。
(四)风险管理效果评价 风险管理效果评价是分析、比较已实施的风险管理方法的结果与预期目标的契合程度,以此来评判管理方案的科学性、适应性和收益性。 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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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风险与保险的关系 返回 (一)可保风险 可保风险(Insurable Risk)是保险人可接受承保的风险。即符合保险人承保条件的风险,是风险的一种形式。可保风险必须具备下列条件:第一,可保风险是纯粹风险, 第二,风险的发生必须具有偶然性。 第三,风险的发生是意外的。所谓意外,是非人们的故意行为所致。故意行为容易引起道德风险,为法律所禁止,与社会道德相矛盾;必然发生为人们准确预期。因此,故意行为引起风险及必然发生的风险,都不可能通过保险来转移。如赌博、自然损耗、机器磨损等则为不可保风险,赌博为法律所禁止,自然损耗、折旧为必然,因此就不可能为保险人承保。非意外风险属于不保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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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风险必须是大量标的均有遭受损失的可能性。
第五,风险的损失必须是可以用货币计量的。 以上五个可保风险条件是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 (二)风险管理与保险的关系 风险管理与保险存在着密切关系: 第一,风险是保险产生和存在的前提。 第二,风险的发展是保险发展的客观依据。 第三,保险是风险处理的传统有效的措施。 第四,保险经营效益要受风险管理技术的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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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保险的本质 一、保险的概念 保险是保险人通过收取保险费的形式建立保险基金用于补偿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或在人身保险事故(包括因死亡、疾病、伤残、年老、失业等)发生时给付保险金的一种经济补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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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险的基本要素 保险的基本要素有: 第一,特定风险事故的存在。 第二,多数经济单位的结合。 第三,费率的合理计算。
第四,保险基金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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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西方国家的保险学说 (一)损失说 损失说以处理损失作为保险核心内容的学说,分为损失赔偿说、损失分担说、风险转嫁说、人格保险说四种分支学说: 1.损失赔偿说。 2.损失分担说。 3.风险转嫁说。 4.人格保险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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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非损失说 非损失说是不以处理损失作为保险核心内容的学说,可分为技术说、欲望满足说、共同财产准备说、相互金融说等四种主要分支学说。
1.技术说。 2.欲望满足说。 3.相互金融说。 4.共同准备财产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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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二元说 二元说是把寿险和非寿险区别开来分别规定各自含义的学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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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保险的特征 保险的特征就其基本特征与比较特征而言,前者是一般特征;后者是与某特定行为比较来阐述其特征。保险的基本特征主要有:经济性、互助性、契约性、科学性;比较特征包括通过保险与赌博、储蓄、救济、保证、自保的对比来阐述保险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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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险与赌博 保险与赌博二者同属于由偶然事件所引起的经济行为,并且在给付与反给付的总量都是相等的。但两者存在着本质上的区别:①目的不同。②手段不同。③结果不同。④对标的的要求不同。⑤风险性质不同。 (二)保险与储蓄 保险与储蓄都是为将来的经济需要进行的资金积累的一种形式,但二者存在区别:①支付的条件不同。②计算技术要求不同。③财产准备的性质不同。④行为性质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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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险与保证 保证与保险都是为对将来偶然事件所致损失的补偿。但仍有下列区别:①保险是多数经济单位的集合组织;保证仅为个人间法律关系的约束。②保险以其行为本身的预想为目的,并不附属于他人的行为而生效;保证则附属于他人的行为而发生效力。③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必须交付保险费,保险人于保险事故发生时赔付保险金;保证合同成立后,在特定风险事故发生时,就买卖保证而言,仅卖方负一定的义务,并无对价关系;就债务保证而言,仅保证人负责代偿债务的给付,债权人不作任何对等的给付。④保险基于合理的计算,有共同准备财产的形成;保证并无任何精确的计算,仅出于当事人当时心理上或主观上的确信,或有特别的准备财产,但仅为当事人的个人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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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保险和慈善 保险和慈善均为对经济生活不安定的一种补救行为。其目标均为努力使社会生活正常和稳定。二者的区别在于:①保险实行的是有偿的经济保障;慈善实行的是无偿的经济帮助。前者有偿;后者无偿。②保险当事人地位的确定基于双方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慈善的授受双方无对等义务可言,并非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③保险机构是具有互助合作性质的经济实体;慈善机构则完全是依靠社会资助的事业机构。④保险行为受保险合同的约束;慈善事业是根据社会救济政策履行职责。⑤保险共同准备财产的形成基于数学计算为基础;慈善则大都为无准备财产,即使有准备财产,也是出资人的自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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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保险的职能 (一)保险的基本职能 保险的基本职能有两个,但有主要有两种观点,经济补偿和保险金给付职能。
经济补偿职能是在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损失根据保险合同按所保标的的实际损失数额给予赔偿; 保险金给付职能是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双方当事人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进行给付。 (二)保险的派生职能。保险的派生职能是融资职能、防灾防损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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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保险的作用 保险作用是保险职能在具体工作中的表现。主要表现在宏观经济和微观经济两方面。 (一)保险的宏观作用
1.保险的宏观作用是保险对全社会和整个国民经济总体所产生的经济效应。其作用为: 1.有利于国民经济持续稳定的发展。 2.有利于科学技术的推广应用。 3.有利于社会的安定。 4.有利于对外贸易和国际交往,促进国际收支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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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险的微观作用 商业保险在微观经济中的作用是指保险作为经济单位或个人风险管理的财务处理手段所产生的经济效应。从一般意义上说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保险有助于企业及时恢复经营、稳定收入。 2.有利于企业加强经济核算。 3.促进企业加强风险管理。 4.有利于安定人们生活。 5.提高企业和个人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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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保险的分类 (一)自愿保险和法定保险
自愿保险(Voluntary Insurance)是保险人和投保人在自愿原则基础上通过签订保险合同而建立保险关系的一种保险。 法定保险(Compulsory Insurance),又称强制保险,是以国家的有关法律为依据而建立保险关系的一种保险。 二者的区别主要有:①范围和约束力不同。②保险费和保险金额的规定标准不同。③责任产生的条件不同。④在支付保险费和赔款的时间上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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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 财产保险(Property Insurance )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
人身保险(Personal Insurance )是以人的生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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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财产损失保险、信用保证保险、责任保险和人身保险
财产损失保险(Property Loss Insurance)是以物质财产及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信用保证保险是以被保证人履行合同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分为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信用保险(Credit Insurance) 是保险人根据权利人的要求担保义务人(被保证人)信用的保险。保证保险(Guarantee Insurance )是义务人(被保证人)根据权利人的要求,要求保险人向权利人担保义务人自己信用的保险。 责任保险(Liability Insurance)是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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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盈利性保险和非盈利性保险 盈利性(Proprietary Insurance)保险为商业保险,是以盈利为目的的保险;非盈利性保险(Non-Proprietary Insurance)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保险。按经营主体不同、是否带有强制性分为:社会保险、政策性保险、相互保险、合作保险。 1.社会保险和政策性保险。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对社会劳动者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或失业时提供一定的物质帮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政策性保是政府为了实施某项经济政策而实施的一种非盈利性的自愿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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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相互保险(Mutual Insurance)和合作保险( Cooperative Insurance)。相互保险是参加保险的成员之间相互提供保险的制度。其组织形式有相互保险公司(Mutual Insurance Company)和相互保险社(Mutual Insurance Association)。合作保险是指参加保险的人以资金入股的方式积聚保险基金,为入股成员提供经济保障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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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 社会保险(Social Insurance)是国家通过立法对社会劳动者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或失业时提供一定的物质帮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商业保险(Commercial Insurance)是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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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原保险、再保险、重复保险、共同保险
1.原保险(Original Insurance)是保险人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构成投保人与保险人权利义务关系的保险。 2再保险(Reinsurance)是一方保险人将原承保的部分或全部保险业务转让给另一方承担的保险,即对保险人的保险。 3.重复保险(Double Insurance)是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同时分别向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其保险金额之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案例分析) 4.共同保险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险人同时联合直接承保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而保险金额之和不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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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单一风险保险和综合风险保险 单一风险保险是在保险合同中只规定对某一种风险造成的损失承担保险责任的保险。综合风险保险是指保险合同中规定对数种风险造成的损失承担保险责任的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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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团体保险和个人保险 团体保险是以集体名义使用一份总合同向其团体内成员所提供的保险。个人保险是以个人名义向保险人投保的家庭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 此外,由于各国法律差异较大,分类标准不统一。例如,美国的法律将保险分为财产和意外保险、人寿和健康保险两大类;日本的法律将保险分为损害保险和生命保险两大类,而我国保险法将保险分为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两大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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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保险产生与发展 (一)商业保险的产生与发展 1.原保险的产生与发展。
(1)海上保险的起源和发展。海上保险是一种最古老的保险,近代保险也首先是从海上保险发展而来的。 ①共同海损的分摊原则是海上保险的萌芽。 ②船舶抵押借款(Bottomry)是海上保险的初级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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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现代海上保险的发展 其一,意大利是现代海上保险的发源地。 其二,英国海上保险的发展。 1871年成立了劳合社,是目前世界上最大的保险垄断组织之一。劳合社本身不是保险公司,不直接承保业务,而是一个类似交易所的保险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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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火灾保险的产生与发展。火灾保险始于德国。而现代的火灾保险制度则起源于英国。 尼古拉斯·巴蓬因采用差别费率的方法被称为 “现代火灾保险之父”。
(3)人身保险的产生与发展。意大利银行家洛伦佐·佟蒂(Lorenzo Tonti)设计了“联合养老保险法”(简称“佟蒂法”)。英国数学家、天文学家埃德蒙·哈雷(Edmund Halley)博士于1693年用数学方法编制了世界上第一张生命表,奠定了现代人寿保险的数理基础。 (4)信用保证保险的产生与发展。 (5)责任保险的产生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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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再保险的产生与发展 (一)现代保险制度从海上保险开始,随着海上保险的发展,产生了再保险。 (二)社会保险的产生与发展
社会保险作为社会保障的一种形式是19世纪80年代在德国首先产生并形成的,它是一项社会政策,是强制性保险的一种形式。 (三)中国保险的产生和发展 (四)世界保险业的发展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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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国保险的产生和发展 1、解放前的中国保险业。包括:外商保险公司垄断时期;民族保险业的产生与发展时期; 2、新中国的保险业
中国保险业的四起三落的历程; 自从1979年国务院批准恢复国内业务以来,保险市场发生了重大变化:保险公司格局日趋多元化;保费收入快速增长;险种不断增加、结构趋于合理;展业方式变化;开放程度提高;保险监管趋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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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公司逐步多元化。 (2)保险收入快速增长,且潜力巨大。 (3)保险商品多样化、商品结构趋于合理。 (4)保险展业方式多样化。 (5)保险市场开放程度提高。 (6)保险法律与监管制度趋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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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世界保险业的发展现状 1、判断发达程度的主要指标。主要包括:保费收入;保险深度;保险密度。
2、世界保险业发展的趋势:保险市场自由化:保险业务国际化;从业人员专业化;展业领域广泛化;组织形式多样化;保险业务规模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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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保险利益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 近因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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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险利益原则 (一)保险利益的定义 (二)保险利益的条件 (三)保险利益的种类 (四)保险利益原则的具体内容 (五)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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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险利益的定义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方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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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险利益的条件 第一,合法的利益。 第二,是经济利益 第三,经济上确定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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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险利益的种类 1.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现有利益 (2)预期利益 (3)责任利益
(4)合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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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我国采用限制家庭成员关系范围并结合被保险人同意的方式来确定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1)本人。 (2)配偶、子女与父母。 (3)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4)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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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保险利益原则的具体内容 1.保险利益原则在一般财产保险中的规定 (1)一般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原则是最严格的。在一般财产保险中,保险利益原则要求投保人对其与保险人订立的保险合同所对应的保险标的应具有保险利益,而且所约定的保险金额不得超过该保险利益额度。 (2)一般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必须从保险合同订立到损失发生的全过程都存在。 (3)一般财产保险的保单转让一定要事先征得保险人同意并由其签字。否则,转让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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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保险利益原则在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的规定
(1).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利益原则要求在投保时可不存在保险利益,但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利益一定要存在。 (2)由于运输货物处于流动状态,为了便于国际贸易的快速顺利地进行,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单可以自由地转让,无须征得保险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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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保险利益原则在人身保险中的规定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必须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存在,而不要求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具有保险利益。此外,人寿保险保单可出售、转让和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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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 1.与赌博从本质上划清界限,防止赌博行为的发生。 2.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 3.限制赔偿或给付的最高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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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最大诚信原则 (一)规定最大诚信原则的原因 (二)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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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规定最大诚信原则的原因 1.保险业是风险管理行业 2.保险经营的技术程度高,必须依赖保险人的告知。 3.保险一般具有射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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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 1.告知 2.保证 3.弃权与禁止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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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告知 告知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在合同缔结前和缔结时以及合同有效期内,就重要事实向对方所做的口头或书面的陈述。 (1)投保人的告知内容 第一,在签订合同时,投保人必须主动把有关保险标的的风险状况和其他重要事实告知保险人; 第二,合同订立后,如果保险标的风险增加,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第三,如果发生保险事故,投保人应当及时通知; 第四,如果有重复保险,要通告保险人; 第五,在保险标的所有权发生转让时,投保人必须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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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保险人的说明内容 第一,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主动向投保人说明合同条款的内容,否则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二,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否则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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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违反告知的法律后果 第一,投保人违反告知义务,如果这种违反告知义务的行为是故意的即隐瞒,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若在保险人解约之前发生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可不承担赔偿或给付责任,且不退还保险费; 第二,如果这种违反告知义务的行为是因过失、疏忽,保险人同样可以解除保险合同,对在合同解除之前发生保险事故所致损失,不承担赔偿或给付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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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保证 保证是指保险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对某一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存在或不存在的允诺。
(1) 分类: ①按保证存在的形式通常可分为明示保证和默示保证。 ②按保证是否已经确实存在通常可分为确认保证和承诺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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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违反保证与违反告知在事实的认定与责任后果上有较大的区别: 第一,判断是否存在违反事实的依据不同。 第二,违反的法律后果不同。违反保证的后果是严格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保证条款,其行为不论是否给保险人造成损害,保险人均可解除合同,并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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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弃权与禁止反言 弃权是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放弃按保险合同的规定可以享受的权利。禁止反言是当合同一方当事人在已经弃权的情况下,将来不得要求行使这项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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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损失补偿原则 (一)损失补偿的一般原则 (二)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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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一是有损失有赔偿;二是损失多少赔偿多少。
2、损失补偿原则的限制: ①以实际损失为限; ②以保险金额为限; ③以保险利益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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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损失补偿的方式 (1)在不定值保险条件下 因超额、足额与不足额保险而有所区别 (2)在定值保险条件下,因发生全损或部分损失而有区别
(3)限额赔偿方式包括两种方式: ①固定责任赔偿方式 ②免赔限度赔偿方式,它又包括相对免赔方式和绝对免赔方式两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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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 1、代位求偿原则
(1)含义:代位求偿原则是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取代被保险人的地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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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代位求偿的条件: ①保险标的所遭受的风险必须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②保险事故的发生应由第三者承担责任。 ③被保险人要求第三者赔偿;
④保险人事先必须向被保险人履行赔偿责任; ⑤保险人只能在赔偿金额限度内行使代位求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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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适用范围: 只适用于财产保险,而不适用于人身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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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委付 (1)含义:委付是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推定全损时,将保险标的物的一切权利连同义务移转于保险人而请求保险人赔偿全部保险金额的法律行为。 (2)委付的条件: ①保险标的发生推定全损 ②必须就保险标的的全部提出要求 ③必须经保险人承诺方为有效 ④被保险人必须在法定时间内向保险人提出书面的委托申请; ⑤被保险人必须将保险标的的一切权利转移给保险人,并且不得附加条件; (3)委付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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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重复保险的分摊原则: (1)含义:重复保险分摊原则是指投保人向多个保险人重复保险时,投保人的索赔只能在保险人之间分摊,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损失金额。 (2)重复保险分摊的方式: ①比例责任制 ②独立责任制 ③顺序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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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近因原则 1、含义: (1)近因:是引起保险标的损失的直接、有效、起决定作用的因素。 (2)近因原则:
①若造成保险标的受损的近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则保险人应付赔付责任; ②若造成保险标的受损的近因属于责任免除,则保险人不负赔付责任; ③若造成保险标的受损的近因兼有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则分别不同情况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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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运用: (1)损失由单一原因所致(主要看该原因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事故) (2)损失由多种原因所致(区别不同情况加以考虑)
①多种原因同时发生 ②多种原因连续发生 ③多种原因间断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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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保险法与保险合 一、保险法的概念 二、我国保险法的立法过程与宗旨 三、保险合同的概念与特点 四、保险合同的分类 五、保险合同的形式 六、保险合同的主体 七、保险合同的客体 八、保险合同的内容 九、保险合同的订立 十、保险合同的变更 十一、保险合同的转让 十二、保险合同的无效 十三、保险合同的终止 十四、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与争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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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险法的概念 (一)保险法的含义 保险法是以保险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这种保险关系包括:国家、地方与保险公司的经济关系;保险公司与其他国民经济各部门的经济关系;保险公司与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经济关系;保险人与保险中介人的经济关系;保险公司之间的经济关系;保险公司内部的经济关系;保险公司与外国保险组织及外国保险客户之间的经济关系。因而,保险法是调整保险合同中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受益人之间法律关系的重要民商事法律,也是国家对保险企业、保险市场实施监督管理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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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保险法的构成 在我国,既有专门的保险立法,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试行)》、《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和《保险经纪人管理规定(试行)》等。同时,又有在其他法律当中进行规定的保险特别法,如《海商法》等。因此,我国的保险法律体系包括两类,即保险法和保险特别法,而我国的保险法分为保险合同法和保险业法,前者调整保险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后者主要调整保险公司之间的关系。 我国采用的保险立法方式是将保险业法与保险合同法合二为一。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既调整国家与保险业的关系,又调整保险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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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保险法的立法过程与宗旨 (一)我国保险法的基本内容与历法过程 我国保险法是调整我国商业保险活动中保险关系的法律关系的总称。它由保险合同法和保险业法构成,包括调整两方面的内容:一是保险活动中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受益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二是国家与保险业之间的法律关系。具体由总则、保险合同、保险公司、保险经营规则、保险业的经营管理、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法律责任和附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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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立法宗旨 我国《保险法》的立法宗旨是:为了规范保险活动,保护保险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 (三)保险法的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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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险合同的概念与特点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保险合同(Insurance Contract)是合同双方当事人围绕着设立、变更与终止保险法律关系而达成的协议。它是合同的一种形式,适用于合同法的一般规定。 保险合同是合同的一种形式,一方面它应遵循一般合同的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公共利益、协商性;另一方面它又是一种特殊的民事合同。与一般的民商事合同相比,保险合同的法律特征主要表现在: 1.射幸性。2.附合与约定并存性。 3.双务性。4.要式性5.有偿性。6.诚信性。7.保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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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保险合同的分类 1.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 2.定值保险合同和不定值保险合同。 3.补偿性保险合同和给付性保险合同。 4.特定风险合同和综合风险合同。 5.特定式合同、总括式合同、流动式合同和预约合同。 6.原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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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保险合同的形式 1.投保单 (Application Form)又称要保单,是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文件。 2.保险单(Insurance Policy),是保险人和投保人之间订立正式保险合同的一种书面文件。 3.保险凭证(Insurance Certificate)。 4.暂保单(Binding Slip),是保险单或保险凭证未出立之前保险人或保险代理人向投保人签发的临时凭证,亦称临时保险单。 5.批单(Endorsement),又称背书,是保险人应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要求出立的修订或更改保险单内容的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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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保险合同的主体 (一)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1.保险人(Insurer)。亦称承保人,是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根据保险合同收取保险费,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人。保险人是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也是经营保险业务的人。 2.投保人(Applicant)。亦称要保人,是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是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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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1. 被保险人(Insured)。是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2
(二)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1.被保险人(Insured)。是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2.受益人(Beneficiary)。是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中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受益人的受益权具有以下特点: (1)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但投保人指定受益人必须征得被保险人同意。 (2)受益人本身具有不确定性。 (3)受益人享受的收益权是一种期得利益,只有在被保险人死亡后才能享受,所以在国外又称等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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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收益权不能继承,受益人可以放弃收益权但不能行使出售、转让等任何处分的权利。这是由受益权的不确定性决定的。 (5)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变更受益人,但投保人变更受益人须征得被保险人同意而无须征得保险人同意,只要通知保险人即可。 (6)受益权只能由受益人独享,具有排他性,其他人都无权剥夺或分享受益人的受益权。受益人领取的保险金不是遗产,无需交遗产税,不用抵偿被保险人生前债务。 (7)当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受益人被指定变更、受益人放弃受益权或丧失受益权时,由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领取保险金,并作为遗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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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险合同的辅助人 保险合同的辅助人是协助保险合同当事人办理保险合同有关事项的人。保险合同的辅助人一般包括: 1
(三)保险合同的辅助人 保险合同的辅助人是协助保险合同当事人办理保险合同有关事项的人。保险合同的辅助人一般包括: 1.保险代理人(Insurance Agent)。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代理合同或授权书,向保险人收取保险代理手续费,并以保险人的名义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人。对保险代理人的含义可理解为:①保险代理人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②要有保险人的委托授权,其授权形式一般采用书面授权即委托授权书的形式,有明示权利、默示权利、追认权利。③以保险人的名义办理保险业务,而不是以自己的名义。 ④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⑤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的后果直接由保险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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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保险经纪人(Insurance Broker)。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人。保险经纪人是投保人的代理人。
3.保险公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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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保险合同的客体 保险合同的客体是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即投保人对所保险保标的所具有的保险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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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保险合同的内容 (一)保险条款 保险条款(Clause)是保险单列明的反映保险合同内容的文件,是保险人履行保险责任的依据。保险条款主要包括: 1.基本条款。基本条款是标准保险单的背面印就的保险合同文本的基本内容,即保险合同的法定记载事项,也称保险合同的要素,主要明示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依据有关法规规定的保险行为成立所必须的各种事项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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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附加条款。它是对基本条款的补充性条款,是对基本责任范围内不予承保而经过约定在承保基本责任范围内基础上予以扩展的条款。
3.法定条款。它是法律规定合同必须列出的条款。 4.保证条款。它是保险人要求被保险人必须履行某项规定所制定的内容。 5.协会条款。它是专指由伦敦保险人协会根据实际需要而拟定发布的有关船舶和货运保险条款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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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本条款的主要内容 1. 当事人和关系人的名称和住所。 2. 保险标的。 3. 保险金额。 4. 保险费及其支付方式。 5
(二)基本条款的主要内容 1.当事人和关系人的名称和住所。 2.保险标的。 3.保险金额。 4.保险费及其支付方式。 5.保险价值。 6.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7.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的时间。 8.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方法。 9.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10.订立合同的年、月、日。 此外,在合同的基本条款之外,当事人可以另外约定具有某些特定内容的条款,以使基本条款中具有伸缩性的条款所涉及到的权利与义务更为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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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保险合同的订立 保险合同的订立是通过投保人与保险人的双方法律行为而发生,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是该合同得以产生的基础。 (一)要约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二)承诺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三)合同成立 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经过要约与承诺,意见达成一致,保险合同即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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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保险合同的变更 (一)保险合同变更的定义 保险合同的变更是指在合同的有效期内,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而改变合同内容的法律行为。 (二)保险合同内容变更 保险合同的内容变更表现为,财产保险在主体不变的情况下保险合同中保险标的种类的变化、数量的增减、存放地点、保险险别、风险程度、保险责任、保险期限、保险费、保险金额等内容的变更;人身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职业、保险金额发生变化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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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变更程序 依照我国法律规定,保险合同的内容变更须经过下列主要程序:投保人向保险人及时告知保险合同内容变更的情况;保险人进行审核,若需增加保险费,则投保人应按规定补交,若需减少保险费,则投保人可向保险人提出要求,无论保险费的增减或不变,均要求当事人取得一致意见;保险人签发批单或附加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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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保险合同的转让 保险合同的转让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将保险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他人的法律行为。其实质是合同主体的变更。保险合同的转让需要考虑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转让与保险人的同意。保险合同的转让存在着两种状态:一是必须有保险人的同意;二是可以有保险人的同意。除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以外,任何保险合同的转让均须经保险人的同意才能转让。第二,转让的方式。保险合同的转让,可以采取由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上背书或其他方式进行。 第三,转让的后果。在保险合同转让时,无论损失是否已发生,只要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仍具有保险利益,则保险合同均可有效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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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保险合同的无效 (一)无效的含义与原因 保险合同的无效是指当事人所缔结的保险合同因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条件而不产生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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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的原因主要包括:缔约主体资格不合格、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性有瑕疵、客体不合法、内容不合法、形式不合法等。具体分析如下:1
无效的原因主要包括:缔约主体资格不合格、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性有瑕疵、客体不合法、内容不合法、形式不合法等。具体分析如下:1.合同主体不合格。 2.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性有瑕疵。 3.客体不合法。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没有保险利益,则其订立的保险合同无效。 4.内容不合法。如果投保人投保的风险是非法的,如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直接违反法律规定的缔约行为等均导致合同无效。 5.形式不合法。任何保险合同的订立形式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即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而非口头形式,否则,导致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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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无效保险合同的法律后果 保险合同的无效有两种情形:一是全部无效;一是部分无效。合同被确认全部无效的,其约定的全部权利义务自行为开始起均无约束力;合同被确认部分无效的,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行为的法律规定,部分无效的,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依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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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保险合同的终止 保险合同的终止是保险合同成立后因法定的或约定的事由发生,法律效力完全消灭的法律事实。保险合同终止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自然终止 自然终止是指已生效的保险合同因发生法定或约定事由导致合同的法律效力当然地发生不复存在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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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因履约导致终止 因保险合同得到履行而终止是指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约定的保险事故已发生,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承担了给付全部保险金的责任,保险合同即告结束。保险合同约定,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不仅有期限的约定,也有约定的数额的限制,即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赔偿或给付责任的最高限额。按照赔偿或给付金额是否累加,履约终止可分为以下两种不同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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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种情况是在普通的保险合同中,无论一次还是多次赔偿或给付保险金,只要保险人历次赔偿或给付的保险金总数达到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时,并且保险期限尚未届满,保险合同均终止。 第二种情况是在机动车辆保险和船舶保险合同中,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间赔付的保险金不进行累加,只有当某一次保险事故的赔偿金额达到保险金额时保险合同才终止。否则,无论一次还是多次赔偿保险金,只要保险人每次赔偿的保险金数目少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并且保险期限尚未届满,保险合同继续有效且保险金额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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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因解除导致终止 1.解除的含义与条件。保险合同的解除是在保险合同期限尚未届满前,合同一方当事人依照法律或约定行使解除权,提前终止合同效力的法律行为。 2.解除的形式。
保险合同的解除,一般分为法定解除和意定解除两种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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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定解除。这是指当法律规定的事项出现时,保险合同当事人一方可依法对保险合同行使解除权。法定解除的事项通常在法律中被直接规定出来。但是,不同的主体有不尽相同的法定解除事项: 对投保人而言:①在保险责任开始前,可以对保险合同行使解除权。②在保险责任开始后,法律对投保人的解除权作出了两种不同的规定:一是在合同约定可以于保险责任开始后解除合同的,投保人可要求解除合同,同时对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的保险费不得要求返还,只能对剩余部分可要求予以退还;一是在合同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投保人不得要求解除合同。③保险合同订立后,因保险人破产且无偿付能力,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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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保险人而言,法律的要求则相对严格,即保险人必须在发生法律规定的解除事项时方有权解除合同,在我国,这些法定解除事项主要有:
①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 ②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合同义务。在财产保险合同中,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的责任,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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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增加。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有义务将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增加的情况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根据具体情况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在考虑其承保能力的情况下解除合同。 ④在分期支付保险费的人身保险合同中,当未有另外约定时,投保人超过规定的期限60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导致保险合同中止。保险合同被中止后的两年内,双方当事人未就合同达成协议,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应当注意的是,当可行使解除权的原因发生后,并不自然发生解除的效力,而是必须由解除权人行使后,合同的效力方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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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意定解除。意定解除又称协议注销终止,是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依合同约定,在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约定情况时可随时注销保险合同。意定解除要求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解除的条件,一旦约定的条件成就,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有权行使解除权,使合同的效力归于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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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与争议处理 (一)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 合同解释是指当对合同条款的意思发生歧义时,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按照一定的方法和规则对其做出的确定性判断。具体来讲,保险合同解释的原则有: 1.文义解释原则。 2.意图解释。 3.解释应有利于非起草人。 4.尊重保险惯例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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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险合同争议处理的方式 对保险业务中发生的争议,可采取和解、调解、仲裁和司法诉讼四种方式来处理。
分析: 案例1:保险公司应拒绝给付保险金。王艳在为其弟王某购买人身保险时,明知患有癌症,她却隐瞒了他的病情,其欺骗行为是显见的。人身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投保方对被保险人的有关身体健康的情况以及其它是否符合可保险条件的情况均应据实告知,不得有任何隐瞒欺骗。否则,违反了最大诚信原则,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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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这种说法是不妥的。这是因为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这就是说,人身保险不适用代位求偿权,不过,被保险人对该第三者却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本案中,施工单位为事故的责任人自然要负民事赔付责任,但施工单位的赔付并不能取代保险公司的给付责任,因为人身保险是定额给付,即被保险人无论其经济是否受到损失都按照约定的金额给付。 本案中,张某的父母除得到保险公司的赔付外,还应向施工单位索取抚恤金、丧葬费等,这是因为人的生命和身体无法用金钱来衡量,不存在重复给付和超额给付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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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财产保险 一、财产保险的概念与特征 二、财产保险的分类 三、企业财产保险 四、营业中断保险 五、家庭财产保险 六、运输工具保险
第五章 财产保险 一、财产保险的概念与特征 二、财产保险的分类 三、企业财产保险 四、营业中断保险 五、家庭财产保险 六、运输工具保险 七、货物运输保险 八、工程保险 九、农业保险 十、责任保险概述 十一、信用保证保险 十二、科技工程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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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财产保险的概念与特征 (一)财产保险的概念 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或者以物质财产及有关利益、责任和信用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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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财产保险的特征 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比较,主要有如下特征: 首先,保险标的不同。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的财产及有关利益;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的生命和身体。 其次,保险金额的确定依据不同。财产保险的保险金额是根据保险价值确定的;而由于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的生命和身体。 再次,在保险期限上,财产保险一般为一年一保;而人身保险,除意外伤害保险外,一般是长期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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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在基本职能上,财产保险的基本职能是经济补偿;人身保险的基本职能是保险金给付。 第五,在经营技术上,财产保险的风险事故的发生较不规则,并缺乏稳定性,损失概率相对缺乏规律性,因而计算的费率没有寿险的精确;而人身保险对死亡率的计算较为精密,出现的危险事故也较规则和稳定。 第六,财产保险一般不带储蓄性;而人身保险,尤其是人寿保险则带有储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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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的主要特征有: 1.人身保险是一种定额保险。 2.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是以人与人的关系来确定,而不是以人与物或责任的关系来确定。 3.人身保险的长期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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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财产保险的分类 (一)按实施方式分为强制保险和自愿保险。自愿保险是保险人和投保人在自愿原则基础上通过签订保险合同而建立保险关系的一种保险;法定保险又称强制保险,是以国家的有关法律为依据而建立保险关系的一种保险。它是通过法律规定强制实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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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按保险价值的确定方式分为定值保险和不定值保险 定值保险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将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事先约定并在合同中给予载明作为保险金额,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根据载明的保险价值进行赔偿的保险。其特点是:①无论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在发生保险事故时是怎样的,仅以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价值作为计算赔偿金的依据;②适用的对象通常为价值变化较大或不易确定价值的特定物;③该保险突出的优点是减少理赔环节及减少纠纷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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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定值保险是指在保险合同中只载明保险标的保险金额而未载明保险价值,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根据发生时的保险价值对比保险金额予以赔偿的保险。在不定值保险合同中,仅载明保险金额,并依此作为赔偿的最高限额,至于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则处于不确定的状态。财产保险多采用不定值保险合同。不定值保险合同通常以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作为判定损失额的依据,其特点是:①以保险事故发生时的当时、当地的市场价格为判断保险标的保险价值的根据;②当保险价值与保险金额一致时,为足额保险;当保险价值与保险金额不一致时,则为超额保险或不足额保险。保险金额小于保险价值的保险为不足额保险;保险金额大于保险价值的保险为超额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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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按保险保障的范围不同分为财产损失保险、信用保证保险、责任保险。
财产损失保险是以物质财产及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信用保证保险是以被保证人履行合同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分为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信用保险是保险人根据权利人的要求担保义务人(被保证人)信用的保险,保证保险是义务人(被保证人)根据权利人的要求,要求保险人向权利人担保义务人自己信用的保险,包括诚实保证保险和确实保证保险。 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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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按保险标的的内容分为物质财产保险、经济利益保险、责任保险
物质财产保险是以各类物质财产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分为企业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运输工具保险、货物运输保险、工程保险、农业保险等;经济利益保险是以各类物质财产损失所产生的间接损失,或者对他人依法应履行的经济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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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按保险标的的性质分为积极性财产保险、消极性财产保险 积极型财产保险是以已经存在的物质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消极型财产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赔偿责任的保险。如第三者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等。 (六)按风险的内容分为火灾保险、地震保险、洪水保险等; (七)按保险业务内容分为企业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营业中断保险、货物运输保险、运输工具保险、工程保险、农业保险、责任保险、保证保险、信用保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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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企业财产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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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财产保险的承保范围 1.可保财产 可保财产是投保人可以直接向保险人投保的财产。
2.特保财产 特保财产是保险双方当事人必须特别约定后才能在保险单中载明承保的财产。 3.不保财产 凡是特别列明下予以承保的财产,都不能在企业财产保险中承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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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险责任范围 1.保险责任 (1)列明的保险责任项目。 财产保险基本险条款承保的基本责任有四项:火灾、雷击、爆炸、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除了承保财产保险基本险条款的四项基本责任,还包括12项风险: 洪水、暴雨、台风、暴风、龙卷风、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塌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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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保险人对于被保险人的特别损失承担的责任。在我国的财产保险基本险条款和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中,保险人对于被保险人的因为上述16种风险导致的下列特别损失也承担赔偿责任:①被保险人拥有财产所有权的自有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因保险事故遭受损坏,引起停电、停水、停气以致造成保险标的的直接损失;②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③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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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责任免除 (1)基本的责任免除项目(保险人在任何险种中都不承保的风险责任) :①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暴动;②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或纵容行为所致;③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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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特定的责任免除项目(特别申明的风险责任):
①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②保险标的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导致的损毁、保险标的的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自然损耗、自燃、烘烤所造成的损失;③堆放在露天或罩棚下的保险标的以及罩棚由于暴风、暴雨造成的损失;④由于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所致的损失;⑤地震造成的一切损失;⑥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我国财产保险基本险条款的特定责任免除项目还包括:洪水、暴雨、台风、暴风、龙卷风、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滑坡、水暖管爆裂、抢劫、盗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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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附加责任 (1)盗窃。 (2)露堆财产损失。 (3)锅炉压力容器损失。 (4)管道破裂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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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企业财产保险的保险金额与赔款计算 1.固定资产的保险金额与赔款计算 (1)保险金额的确定。 ①按照固定资产的帐面原值确定保险金额。 ②按照固定资产的帐面原值加成确定保险金额。 ③按照固定资产重置重建价值确定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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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赔款计算 ①固定资产发生全部损失情况下的赔款计算。 A.当保险金额大于或等于重建重置价值时,其赔偿金额以不超过重建重置价值为限。其计算公式为:赔额=重建重置价值 - 应扣残值 B.当保险金额小于重建重置价值时,其赔偿金额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其计算公式为: 赔额=保险金额-应扣残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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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固定资产发生部分损失情况下的赔款计算 A.按照固定资产的帐面原值确定保险金额的承保方式下的赔款计算。按照帐面原值投保的财产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必须将保险单列明的保险金额与受损财产损失当时的保险价值进行比较。 a. 如果受损财产的保险金额低于重置重建价值,则应根据保险金额与损失程度或修复费用与重置重建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金额,其计算公式为: 赔款=保险金额×受损财产损失程度 b. 如果按帐面原值确定的保险金额等于或大于重置重建价值,则按实际损失计算赔款金额,即:赔款=损失金额-应扣残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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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按照固定资产原值加成或按照重置重建价值确定保险金额的承保方式下的计算。 按固定资产原值加成或按照重置重建价值的承保方式下,其赔偿金额以不超过重置价值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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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流动资产的保险金额与赔款计算 (1)保险金额的确定。我国保险公司在承保国内企业财产中的流动资产时,主要采取两种方式确定保险金额。 ①按照流动资产最近12个月的平均余额确定保险金额。 ②按照流动资产最近帐目余额确定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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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赔款的计算。 ①按照流动资产最近12个月的平均余额承保方式下的赔款计算。在流动资产发生全部损失时,由于保险金额就是流动资产发生损失当时的帐面余额,这样就可以按照流动资产出险当时的帐面余额(即实际损失)确定保险人的赔偿金额;流动资产发生部分损失时,在保险金额限度内,按照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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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按照流动资产最近帐面余额确定保险金额方式下的赔款计算。 A. 在流动资产发生全部损失时,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B
②按照流动资产最近帐面余额确定保险金额方式下的赔款计算。 A..在流动资产发生全部损失时,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B.在流动资产发生部分损失时,a如果保险金额大于或等于流动资产损失当时的帐面余额,则按实际损失给予赔偿;b如果保险金额小于流动资产损失当时的帐面余额,则应根据保险金额与流动资产出险当时的帐面余额(实际损失)的比例计算赔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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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已经摊销或不列入帐面的财产的保险金额与赔款计算(已提完折旧或未列入会计科目的财产)
(1)保险金额的确定。(双方协商产生) (2)赔款计算。 ①全部损失情况下的赔款计算。由于保险财产的保险金额为财产的实际价值,则保险财产发生全部损失时,按照保险金额赔偿;如果保险财产的保险金额高于保险财产损失时的实际价值,其赔偿金额以不超过保险财产损失时的实际价值为限。 ②)部分损失情况下的赔款计算。(损失多少赔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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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保险财产损失发生后的施救、保护、整理费用支出的计算
保险财产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可以承担被保险人为了减少保险财产的损失而支付的施救、保护、整理费用。 (1)在足额保险或超额保险情况下,固定资产按帐面原值加成或按重置重建价值的承保方式时,流动资产按最近12个月帐面平均余额的承保方式、已经摊销或不列入帐面的财产经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按实际价值的承保方式中的财产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保险人在保险财产的保险金额限度内根据被保险人实际支付的施救、保护、整理费用计算应该承担的赔偿金额。即:赔款=实际支付的合理施救、保护、整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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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不足额保险情况下,固定资产按帐面原值的承保方式和流动资产按最近帐面余额的承保方式中的财产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保险人根据保险金额与重置重建价值或出险当时的帐面余额的比例计算应该承担的被保险人支付的施救、保护、整理费用。即: 赔款=实际支付的合理施救、保护、整理费用×保险金额/财产实际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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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保险财产损失发生后的残值的处理 保险财产遭受损失以后的残余部分,应当充分利用,协议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且在保险人计算赔款时予以扣除,必要时,也可由保险人处理。如果残值归被保险人,则保险人必须在计算赔款时予以扣除;如果由保险人回收处理,则保险人就不应该在计算赔款时扣减残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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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营业中断保险 营业中断保险又称利润损失保险,或间接损失保险,是对物质财产遭受火灾责任范围内的损毁后被保险人在一段时间内因停产、停业或经营受影响而损失的预期利润及必要的费用支出提供补偿的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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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家庭财产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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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普通家庭财产保险 1.保险财产的承保范围(即保险标的) (1)可保财产:①衣着用品、床上用品;②家具、用具、室内装修物;③家用电器、文化、娱乐用品;④农村家庭的农具、工具、已收获入库的农产品、副业产品;⑤由投保人代管或者与他人共有而由投保人负责的上述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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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特保财产:①财产的实际价值很难确定,必须由专业鉴定人员或公估部门才能确定价值的财产,如金银、珠宝、玉器、首饰、古玩、古书、字画等;②不属于普通的家庭财产,为专业人员在家庭从事业余研究和发明创造所使用的专业仪器和设备。因不同的保险人对于保险财产的界定有不同规定,上述必须特别约定才能投保的财产也可列入保险人不予承保的财产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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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不保财产:①损失发生后无法确定具体价值的财产,如货币、票证、有价证券、邮票、文件、帐册、图表、技术资料等;②日常生活所必须的日用消费品,如食品、粮食、烟酒、药品、化妆品等;③法律规定不容许个人收藏、保管或拥有的财产,如枪支、弹药、爆炸物品、毒品等;④处于危险状态下的财产;⑤保险人从风险管理的需要出发,声明不予承保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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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保险责任的范围 (1)基本责任:①火灾;②爆炸;③雷击;④空中运行物体的坠落;⑤在发生上述灾害事故时,因防止灾害蔓延或施救所采取的必要措施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和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2)保险人扩展承保的保险责任:雪灾、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地面突然塌陷、崖崩、雹灾、冰凌、泥石流。 (3)附加责任:附加盗窃险。 (4)责任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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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责任免除 保险人对于家庭财产保险单项下所承保的财产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①战争、军事行动或暴力行为;②核子辐射和污染;③电机、电器、电器设备因使用过度、超电压、碰线、弧花、漏电、自身发热等原因造成的本身损毁;④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服务人员、寄居人员的故意行为,或勾结纵容他人盗窃或被外来人员顺手偷摸,或窗外钩物所致的损失;⑤地震所造成的一切损失;⑥其他不属于家庭财产保险单列明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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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保险费率、保险金额与赔款计算 (1)家庭财产保险的保险费率。家庭财产保险的保险费率应该按投保财产座落地点的实际危险程度制定。
(2)家庭财产保险的保险金额与赔款计算。家庭财产保险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根据家庭财产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自行确定。家庭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金额的确定有下列两种方式: ①单一总保险金额制。 ②分项总保险金额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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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家庭财产保险的其他形式 1.家庭财产两全保险。 2.家庭财产长效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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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运输工具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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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机动车辆保险 1.机动车辆保险的险种。 ①基本险。机动车辆保险基本险一般分为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机动车辆保险是指保险车辆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保险车辆本身损失,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 第三者责任险是指保险车辆因意外事故,致使他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失,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对该险种,决大部分国家采用强制保险,这是为了保护无辜的受害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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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附加险。机动车辆保险附加险的险种有:全车盗抢险、玻璃单独破碎险、车辆停驶损失险、自燃损失险、新增加设备损失险、车上责任险、无过失责任险、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不计免赔特约险。其中:A.全车盗抢险、玻璃单独破碎险、车辆停驶损失险、自燃损失险、新增加设备损失险为车辆损失险的附加险;B.车上责任险、无过失责任险、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为第三者责任险的附加险;C.不计免赔特约险同时为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的附加险,即只有在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基础上才能投保不计免赔特约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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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机动车辆保险的特点。 机动车辆保险的主要特点有:机动车辆保险属于不定值保险;机动车辆保险的赔偿方式主要是修复;机动车辆保险赔偿中采用绝对免赔方式;机动车辆保险采用无赔款优待方式;机动车辆保险中的第三者责任保险一般采用强制保险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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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机动车辆保险的保险责任范围 (1)保险责任。 ①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责任包括: A.下列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 a.碰撞责任:碰撞是保险车辆与外界静止的或运动中的物体的意外撞击。 b.非碰撞责任,分为自然灾害、意外事故。 B.合理的施救、保护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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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责任: A. 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员有两层含义,一是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员;二是合格。 B
②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责任: A.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员有两层含义,一是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员;二是合格。 B.使用保险车辆的过程是保险车辆作为一种工具被运用的整个过程,包括行驶和停放。 C.财产的直接损毁是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直接造成事故现场他人现有财产的实际损毁。 D.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是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按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的驾驶员承担的事故责任所应当支付的赔偿金额。 E.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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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责任免除。 ①车辆损失险的责任免除包括以下8项:自然磨损、锈蚀、故障、轮胎爆裂;地震、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受本车所载货物撞击的损失;两轮及轻便摩托车停放期间翻倒的损失;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部分;自燃以及不明原因产生的火灾;玻璃单独破碎;保险车辆在淹及排气筒的水中启动或被水淹后操作不当致使发动机损坏。 ②第三者责任险的责任免除为: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私有、个人承包车辆的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及其家庭成员,以及他们所有或代管的财产;本车上的一切人员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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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保险金额和赔偿限额 (1)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可以按投保时新车购置价或实际价值确定;也可以由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但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部分无效。 (2)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限额。第三者责任险的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应根据不同车辆种类选择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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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机动车辆保险的保险期限 机动车辆保险的保险期限通常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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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保险费的计算与无赔款优待 (1)保险费的计算。 ①机动车辆损失保险费率。 车辆损失险保险费计算公式为:车辆损失保险费=基本保费+(保险金额×费率) ②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费。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费是根据车辆种类、使用性质按投保人选择的赔偿限额档次从费率表中查出其保险费收费标准,它是一种固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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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赔偿处理。 A.车辆损失险赔偿计算。 第一,全部损失。全部损失是指保险标的整体损毁或保险标的受损严重,失去修复价值,或保险车辆的修复费用达到或超过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保险人推定全损。 当足额或不足额保险时。保险车辆发生全部损失后,如果保险金额等于或低于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则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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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款=(保险金额-残值)×事故责任比例×(1-免赔率) 当超额保险时。保险车辆发生全部损失后,如果保险金额高于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按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即: 赔款=(实际价值-残值)×事故责任比例×(1-免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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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损失。部分损失是指保险车辆受损后未达到“整体损毁”或“推定全损”程度的局部损失。其赔款计算的基本方法为: 其一,保险车辆的保险金额按投保时新车购置价确定的,无论保险金额是否低于出险当时的新车购置价,发生部分损失按照实际修复费用赔偿。即: 赔款=(实际修复费用-残值)×事故责任比例×(1-免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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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二,保险车辆的保险金额低于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发生部分损失按照保险金额与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比例计算赔偿修复费用。即: 赔款=(实际修复费用-残值)×(保险金额/新车购置价)×事故责任比例×(1-免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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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三,施救费仅限于对保险车辆的必要、合理的施救支出。如果施救财产中含有保险车辆以外的财产,则应按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占施救总财产的实际价值的比例分摊施救费用。具体计算公式为: A.保险金额等于投保时新车购置价的:施救费=实际施救费用×事故责任比例×(保险车辆实际价值/实际施救财产价值)×(1-免赔率) B.保险金额低于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的:施救费=实际施救费用×事故责任比例×(保险金额/新车购置价)×(保险车辆实际价值/实际施救财产价值)×(1-免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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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赔偿。 保险车辆发生第三者责任事故时,在保险单载明的赔偿限额内核定赔偿数额。对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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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飞机保险 1.飞机保险的保险责任范围 (1)保险责任。 ①飞机机身保险。飞机机身险承保责任一般包括:飞机在飞行、滑行中以及在地面上,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飞机及其附件的损失;飞机起飞后超过规定时间(一般15天)尚未得到行踪消息所构成的失踪损失;因意外事故引起飞机拆卸、重装和运输费用;清理残骸的合理费用;飞机发生上述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时,所支付的合理施救费用,但最高不得超过飞机机身保险金额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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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飞机第三者责任保险。承保投保人依法应负的有关飞机对地面、空中或机外的人们造成意外伤害或死亡事故或财物损毁的损失赔偿责任。
③飞机旅客的法定责任保险。承保旅客在乘坐或上下保险飞机时发生意外,致使旅客受到人身伤害,或随身携带和已经交运登记的行李、物件的损失以及对旅客行李或物件在运输过程中因延迟而造成的损失,根据法律或合同应由被保险人负担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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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飞机保险的责任免除。 ①飞机机身保险责任免除主要有战争和军事行动;飞机不符合适航条件而飞行;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飞机任何部件的自然磨损或制造及结构缺陷;飞机受损后引起被保险人停航、停运等间接损失。 ②飞机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责任免除有:除上列前三条,还包括:因飞机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所支出的费用;被保险人及其工作人员和本机上的旅客或其所有以及代管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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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保险金额及责任限额 (1)飞机机身险的保险金额,可按照净值确定。也可以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协商确定,购进的飞机可按原值确定,飞机机身险一般均采用定值保险方式承保。 (2)飞机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赔偿限额是根据不同的飞机类型而制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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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飞机保险的附加险 (1)飞机战争劫持险。 (2)飞机承运货物责任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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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船舶保险 1.船舶保险是以各种类型船舶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即以各种类型船舶为保险标的,承保其在海上航行或者在港内停泊时遭到的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及可能引起的责任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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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船舶保险的保障内容 (1)船舶的物质损失,指船壳、机器(包括主机、副机、发电机等)以及海洋船舶的导航设备、燃料、给养等等。凡属于船舶本身以及附属于船上的财产,而为船东所有的,均予承保。物质损失是船舶保险保障的主要内容。 (2)船舶的有关利益。即船舶本身物质损失以外的利益损失。 (3)船舶对第三者的赔偿责任。由于船舶引起的责任(包括法律责任)需要在经济上负责给予赔偿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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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船舶保险的保险责任 (1)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 (2)碰撞责任。 (3)施救费用。 (4)共同海损费用和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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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船舶保险的责任免除: (1)船舶不适航。 (2)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疏忽或故意行为。
(3)被保险人恪尽职责应予发现的正常磨损、锈蚀、腐烂或保养不周或材料缺陷,包括不良状态部件的更换和修理。 (4)清除障碍物、残骸及清除航道费用。 (5)战争险及罢工险承保责任和除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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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船舶保险的责任期限。 远洋船舶保险的责任期限分为两种。 (1)定期保险的责任期限。定期保险期限一般为1年,最短不能少于3个月。
(2)航次保险的责任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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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船舶保险的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率 (1)保险金额的确定。保险价值一般按船壳、机器、锅炉或特种设备(如冷藏机)等保险标的在投保当时的市价和保险费的总和计算。保险金额按保险价值确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部分无效。 (2)保险费率的制定。船舶保险费率应根据船龄、船型、船舶种类、航行范围、船舶承载货物、船级、船舶状况、船队大小、保险金额、船壳和机器市价、承保条件、免赔额、被保险人经营管理状况和以往事故损失记录等因素来制订。 我国保险公司承保远洋运输公司船舶的保险费率,每年都依据以往5年的赔付率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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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货物运输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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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运输保险分为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和国内货物运输保险, (一)海上运输货物保险 1
货物运输保险分为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和国内货物运输保险, (一)海上运输货物保险 1.基本险 海上运输货物保险的基本险包括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三种,现分别介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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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附加险 附加险就是只有在投保了主险后方能加保的险别。 (1)普通附加险。普通附加险有以下11种: ①偷窃提货不着险。 ②淡水雨淋险。 ③短量险。 ④混杂、沾污险。 ⑤渗漏险。 ⑥碰损、破碎险。 ⑦串味险。 ⑧受潮受热险。 ⑨钩损险。 ⑩包装破裂险。 (11)锈损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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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特别附加险。特别附加险主要有:交货不到险、进口关税险、舱面险、拒收险、黄曲霉素险和出口货物到香港(包括九龙在内)或澳门存仓火险责任扩展条款。 (3)特殊附加险 特殊附加险主要指的是战争险和罢工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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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除外责任 海上运输货物保险条款规定对下列原因所致的货物损失不负责赔偿: (1)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2)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3)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4)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5)战争险和货物运输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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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工程保险 工程保险是对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及各种机器设备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物质财产损失和第三者责任进行赔偿的保险。它是以各种工程项目为主要承保对象的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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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农业保险 农业保险是保险人对于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或个人在进行种植业、养殖业生产过程中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保险。是财产保险的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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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责任保险概述 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它是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由于过失等行为造成他人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根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应对受害者承担的赔偿责任提供经济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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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信用保证保险 信用保证保险分为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信用保险(Credit Insurance) 是保险人根据权利人的要求担保义务人(被保证人)信用的保险;保证保险(Guarantee Insurance)是义务人(被保证人)根据权利人的要求,要求保险人向权利人担保义务人自己信用的保险。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都是保险人对义务人(被保证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致使权利人遭受损失负赔偿责任的保险,即保险人对义务人信用的担保。但二者的对象和投保人均不同,前者是权利人要求保险人担保义务人(被保证人)的信用,后者是义务人(被保证人)要求保险人向权利人担保自己的信用;前者由权利人投保,后者由义务人(被保证人)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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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科技工程保险 在财产保险市场上,保险人承保的科技工程保险业务主要有海洋石油开发保险、航天工程保险、核能工程保险等,其共同特点就是高额投资、价值昂贵,且分阶段进行,保险人既可按工程的不同阶段承保,又可连续取保,与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保险有许多相似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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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人身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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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身保险的概念和特征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生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当人们遭受不幸事故或因疾病、年老以致丧失工作能力、伤残、死亡或年老退休时,根据保险合同条款的规定,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预定的保险金或年金,以解决病、残、老、死所造成的经济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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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也有其自身特点: 1.人身保险是一种定额保险。如前所述,因为人的寿命和身体的价值不能用金钱来衡量,因此人身保险合同就无法通过保险标的的价值确定保险金额。一般情况下,人身保险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根据被保险人对人身保险的需要和投保人的缴费能力,在法律允许范围与条件下,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属于定额保险, 2.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是以人与人的关系来确定,而不是以人与物或责任的关系来确定。人身保险合同主要是采取限制家庭成员关系范围并结合被保险人同意的方式对人身保险合同保险利益加以明确。 3.人身保险的长期性。人身保险的保险期间都比较长,特别是人寿保险,其保险期间通常在五年以上,有的险种长达几10年乃至人的一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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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身保险合同的常见条款 正由于人身保险合同具有许多不同于财产保险合同的自身特点,所以人身保险合同也存在许多不同于财产保险合同的特定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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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可争条款 不可争条款又称不可抗辩条款,是指自人身保险合同订立时起,超过法定时限后,保险人将不得以投保人在投保时违反如实告知义务,误告、漏告、隐瞒某些事实为理由,而主张合同无效或拒绝给付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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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年龄误告条款 年龄误告条款主要是针对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的年龄不真实,而真实年龄又符合合同约定限制的情况下而设立的,法律与保险合同中一般均规定年龄误告条款,要求保险人按被保险人真实年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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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宽限期条款 宽限期条款是指如果保险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但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未按时交付分期保险费的,法律或合同规定给予投保人一定的宽限时间,在此期间,即使未交纳保险费,仍能保持保险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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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保险合同效力中止和复效条款 保险合同效力中止是指保险合同在有效期间内,由于缺乏某些必要条件而使合同暂时失去效力,称为合同中止;一旦在法定或约定的时间内所需条件得到满足,合同可以恢复原来的效力,称为合同复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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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自杀条款 为了更好地保障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保险人也出于维护自己的利益,在很多人寿保险合同中都将自杀列入保险条款,但规定在保险合同生效较长的期限后被保险人自杀行为,保险人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通常是2年,以防止被保险人预谋保险金而签订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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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不丧失现金价值条款 现金价值不因保险合同效力的变化而丧失。 (七)保单贷款条款 长期性人身保险合同,在积累一定的保险费产生现金价值后,投保人可以在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数额内,以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单作为质押,向其投保的保险人或第三者申请贷款。习惯上称为保单贷款或保单质押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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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自动垫缴保费条款 该条款规定,投保人未能在宽限期内交付保险费,而此时保单已具有现金价值,同时该现金价值足够缴付所欠缴的保费时,除非投保人有反对声明,保险人应自动垫缴其所欠的保费,使保单继续有效。 (九)受益人条款 它是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关于受益人的指定、资格、顺序、变更及受益人权利等内容的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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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寿保险 (一)人寿保险的概念 人寿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寿命为保险标的,以人的生存、死亡两种形态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当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事故或合同约定的条件满足时,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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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寿保险的基本特征 1.风险的特殊性 人寿保险保障的风险从整体上说,人寿风险具有一定的稳定性;而从个体上说,又具有变动性。
2.业务的长期性 人寿保险一般采用长期性业务。保险期限少则几年,多则十几年或几十年以至终身。 3.储蓄性 在人寿保险中,保险人每年收取的保险费超过其当时需要支付的保险金。这个超过部分是投保人提前交给保险人,用于履行未来义务的资金。在它还没有履行保险义务期间,它相当于投保人存在保险人处的长期性的储蓄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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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寿保险的种类 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准,人寿保险可以有不同的类别。 1.按保险事故划分,可分为死亡保险、生存保险和两全保险。 (l)死亡保险。这是以被保险人的死亡作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 (2)生存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在一定时期内继续生存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 (3)两全保险。又称生死合险,是把定期死亡保险和生存保险结合起来的保险形式。也就是说,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规定的年限内死亡,或合同规定年限期时仍生存,保险人按照合同均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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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按照有无利益分配划分,可分为分红保险与不分红保险。 (1)分红保险 保险人将每期盈利的一部分以红利形式分配给被保险人的保险。 (2)不分红保险 被保险人在缴纳保险费后,没有任何盈利分配的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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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按参加保险的人数不同划分,可分为单独人寿保险、联合人寿保险和团体人寿保险。 (1) 单独人寿保险。单独人寿保险是只有一个被保险人的人寿保险合同。 (2)团体人寿保险。团体人寿保险以一定社会团体为投保人,以团体全体成员为被保险人,以被保险人指定的家属或其他人为受益人的保险。 (3)联合人寿保险。联合人寿保险是把有一定利害关系的2人或3人以上的人视为一个被保险人整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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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年金保险 年金保险是指被保险人生存期间,保险人按合同约定的金额、方式、期限有规则并且定期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生存保险。
按照不同的标准,年金保险可分为不同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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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不同的标准,年金保险可分为不同的种类:
1.按被保险人数划分可分为个人年金、联合年金、联合及生存者年金和最后生存者年金。其中,个人年金也称为单生年金,指以一个被保险人生存作为给付条件的年金。联合年金是指以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被保险人均生存作为给付条件的年金。联合及生存者年金是指以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被保险人中至少尚有一个生存者作为给付条件的年金。最后生存者年金是指以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被保险人中至少尚有一个生存者作为给付条件的年金。 2.按给付额是否变动划分为定额年金和交额年金。定额年金指每次给付额按合同规定的固定数额支付。变额年金指给付额按货币购买力的变化予以调整的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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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按照给付期间划分可分为终身年金、最低保证年金和短期年金。 我国的个人年金险种具有如下特征: (1)被保险人生前享有养老金,其受益人也在被保险人死后可能领取保险金。 (2)投保条件比较宽松。 (3)交费方式多种多样。 (4)养老金的领取时间有一定的选择余地。 (5)领取养老保险金的方式灵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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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健 康 保 险 (一)健康保险的概念及特征 健康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在患疾病时发生医疗费用支出,或因疾病所致残疾或死亡时,或因疾病、伤害不能工作而减少收入时,由保险人负责给付保险金的一种保险。 健康保险也称疾病保险,其承保的风险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由于非明显的外来原因造成的。 第二,由于非先天的原因造成。 第三,由于非长存的原因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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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健康保险的种类 健康保险的险种包括医疗保险、残疾收入补偿保险、住院医疗保险、疾病保险和生育保险。
1、医疗保险 医疗保险是指提供医疗费用的保险,它是健康保险的主要险种之一。常见的医疗保险有:普通医疗保险、住院保险、手术保险、综合医疗保险、特种疾病保险。 2、残疾收入补偿保险 残疾收入补偿保险是提供被保险人因疾病所致残疾后不能继续正常工作时所发生的收入损失的补偿保险。 3、住院医疗保 4、疾病保险 疾病保险是为被保险人因患疾病而给付保险金的形式。 5、生育保险 生育保险承保因产妇在分娩过程中发生的死亡及新生儿的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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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意外伤害保险 (一)意外伤害保险的概念及特征 意外伤害保险是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遭受非本意的、外来的、突然发生的意外事故,致使身体蒙受伤害而残废或死亡时,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付保险金的一种人身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具有以下特征:一是被保险人须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二是须导致被保险人死亡或残疾;三是意外伤害事故是死亡或残疾的直接原因;四是意外伤害事故须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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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意外伤害保险的险种 两类最常见的意外伤害保险: (一)个人意外伤害保险 包括:航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机动车驾驶学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驾乘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游客意外伤害保险、铁路和公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等险种。 (二)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包括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学生团体平安保险等险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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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再保险 一、再保险的概念 二、再保险的特征 三、再保险的作用 四、再保险的组织形式 五、再保险的方式 六、再保险合同
七、再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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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再保险的概念 再保险是指保险人为了分散风险而将原承保的全部或部分保险业务转移给另一个保险人的保险。 在再保险中,转移风险责任的一方或分出保险业务的公司叫原保险人或分出公司,承受风险责任的一方或接受分保业务的公司叫再保险人或分入公司;分出公司自己负责的那部分风险责任叫自留额,转移出去的那部分风险责任叫分出额。分出公司所接受的风险责任还可以通过签订合同再分摊给其他保险人,称为转分保。分出公司在分出风险责任的同时,把保险费的一部分交给分入公司,称为分保费;分入公司根据分保费付给分出公司一定费用用以支付分出公司为展业及管理等所产生的费用开支,叫做分保佣金或再保险手续费。当再保险合同有盈余时,分入公司根据分保费付给分出公司的费用称为盈余佣金,也叫纯益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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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再保险的特征 再保险与原保险的主要区别在于:
1.合同当事人不同。原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是投保人和保险人;再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都是保险人,即分出人与分入人,与原投保人无关。 2.保险标的不同。原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的财产或人身,或者具体为:被保险人的财产及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而再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是原保险人分出的责任,分出人将原保险的保险业务部分地转移给分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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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保险合同的性质不同,原保险合同具有经济补偿性或者保险金给付性;而再保险合同具有责任分摊性,或补充性。其直接目的是要对原保险人的承保责任进行分摊。
4.保险费支付不同。在原保险合同中,除了奖励性支付外,是单项付费的,即投保人向保险人支付保费;而在再保险合同中,保险人须向再保险人支付分保费,再保险人须向原保险人支付分保佣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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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再保险的作用 再保险之所以能产生和发展是与其所具有的功能和作用分不开的,再保险的作用具体表现为:
1.分散风险。再保险是原保险人能够借以分散风险损失的机制。 2.扩大承保能力。任何一个保险人,都希望承保量尽可能地多,但保险人的承保能力都受很多条件的限制,尤其为资本金和公积金等制约。但由于业务量的计算不包括分保费,保险公司可以在不增加资本额的情况下通过再保险增加业务量,扩大承保能力。 3.控制责任,稳定经营。再保险通过控制风险责任使保险经营得以稳定,具体作法分两个方面:一是控制每一风险单位的责任;二是对累计责任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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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降低营业费用,增加运用资金。如果保险人在提存未满期保费准备金时,根据保险法规定不能扣除营业费用的话,就必须以保险资金中另外支取营业费用。但通过再保险,就可以在分保费中扣存未满期保费准备金,还可以有分保佣金收入。这样,保险人由于办理分保,摊回了一部分营业费用。此外,办理分保须提未满期保费准备金和未决赔款准备金,这部分资金从提取到支付有一段时间,保险人可在这段时间内加以运用,从而增加了保险人资金运用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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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有利于拓展新业务。保险人在涉及新业务过程中,由于经验的不足,往往十分谨慎,不利于新业务的迅速开展。再保险具有控制责任的特性,可以使保险人通过分保使自己的赔付率维持在某一水平之下,所以准备拓展新业务的保险公司可以放下顾虑,积极运作,使很多新业务得以发展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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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再保险的组织形式 再保险的组织形式主要有:再保险公司、再保险集团、兼管再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其中: (一) 再保险公司 (二)再保险集团 (三)兼管再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 (四)劳合社承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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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再保险的方式 (一)比例再保险 1.比例再保险的定义 比例再保险是指分出人与分入人相互订立合同,按照保险金额比例分担原保险责任的一种分保方法。在比例再保险中,可以分为成数再保险、溢额再保险和混合再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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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成数再保险。 成数再保险是最简单的一种再保险方式。原保险人将每一风险单位的保险金额,按双方商定的固定比例即成数确定原保险人的自留额和再保险人的分保额,再保险费、赔款的分摊均按同一比例计算。
3.溢额再保险。 溢额再保险是以保额为基础,由分出人确定自己承担的自留额,以自留额的一定倍数为分出额,并按照自留额和分出额对保额的比例对保费和赔款进行分摊的一种分保方式。 4.成数和溢额混合再保险 成数溢额混合再保险是将成数和溢额两种再保险方式混合运用,即把成数分保合同视同自留限额,以成数分保合同限额的若干线数作为溢额分保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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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非比例再保险 1.非比例再保险的定义 非比例再保险是指分出人和分入人相互订立保险合同,以赔款金额作为基础分担原保险责任的一种再保险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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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超额赔款再保险 超额赔款也可以是非比例再保险的通称,但这里指的是以赔款额度作为自留和分保界限的一种分保方式,在运用中也分为险位超赔分保和事故超赔分保。 险位超赔分保是指以每一风险单位一次事故中有限风险单位所发生的赔款金额来计算自留额和分保额。 事故超赔分保是以一次事故所发生的赔款总和计算自留额和分保额,即一次事故中许多风险单位同时发生损失,责任累积额超过自留额,由接受公司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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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损失中止超赔再保险或赔付率超赔再保险 这种方式是按年度赔款累计总额或按年度赔款与保费的比率来计算自留额和分保额。这是在一定期间内控制风险的一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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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再保险合同 (一)再保险合同的种类 再保险合同可以根据不同的基础分类。 1.按再保险的方式分为比例再保险合同和非比例再保险合同,前者以保险金额为基础的再保险合同;后者以 赔款金额为基础的再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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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按不同的分保安排可以分为临时再保险合同、合同再保险合同和预约再保险合同。 临时再保险合同是根据业务需要临时选择分保接受人,经协商达成协议,逐笔成交的分保合同。对于临时再保险的业务,分保接受人没有义务一定接受。 合同再保险合同是由分出人和分入人以预先签订合同的方式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在一定时期内对一宗或一类业务进行约定。 预约再保险合同是介于合同再保险合同和临时再保险合同之间的一种再保险合同。对于合同中规定的业务,分出人有权选择是否分出,但一旦分出,分入人必须接受。即预约再保险对分出人有临时再保险合同性质,对分入人有合同再保险合同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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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再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 再保险合同的常用条款一般包括:
1.共同利益条款。共同利益条款是关于双方共同权利的规定,即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在保险费的获得、向第三者追偿、保险金赔付、保险仲裁或诉讼等方面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而言有着共同的利益。 2.过失或疏忽条款。过失或疏忽条款是在保险期限内保险事故发生以及原保险人在执行再保险合同条款时,由于原保险人的过失或疏忽而非故意造成的损失,再保险人仍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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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双方权利保障条款。双方权利保障条款是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应保证对方享有其权利,以使合法利益得到保护。原保险人应赋予对方查校帐册,如保单、保费、报表、赔案卷宗等业务文件的权利;再保险人则赋予原保险人选择承保标的、制定费率和处理赔款的权利。 4.其他条款。其他条款是保险合同应具有的共同条款,包括:缔约当事人的名称、地址;保险期限;再保险的险种和方式;保险费的计算和支付方式;保险责任的分担及除外责任;争议处理,包括仲裁和诉讼条款;赔款规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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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保险运行环节 一、展业 二、承保 三、保险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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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展业 保险展业就是保险公司进行市场营销的过程,即向客户提供保险商品和服务。
(一)保险宣传 保险宣传对于保险业务的顺利展开和增强国民的保险意识具有重要的作用。 (二)保险展业的方式 保险展业的方式包括直接展业和通过代理关系展业。 第一类是保险人直接展业。直接展业是指保险公司依靠自己的业务人员去争取业务。 第二类是保险代理人展业。保险代理人和保险人订立代理合同,在规定的职权范围内为保险人招揽业务,并按招揽的业务量取得佣金。 第三类是保险经纪人展业。保险经纪人是投保人的代理人,对保险市场和风险管理富有经验,能为投保人制订风险管理方案和物色适当的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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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展业的方法与技巧 保险工作人员在展业过程中还要运用一些技巧。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为投保人设计合适的投保方案。保险展业人员应该针对各个不同的投保人所处的风险,选择最佳的投保方案,即达到最大限度地保障企业的经营稳定,又不损害保险企业自身的经济效益。 第二,提供周到、优质的服务。保险服务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指保险业务自身的服务,即承保、防灾防损、查勘理赔等;二是拓展性服务,如汽车修理服务、风险管理咨询服务、社会福利服务、金融服务等。 第三,及时获取有关信息。保险企业的展业人员应对市场上的各种需求进行调查收集,全面掌握市场上的各种需求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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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承保 承保是保险经营的重要环节,是指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选择,即保险人决定接受或拒绝投保。承保的基本目标是为保险公司安排一个安全和赢利的业务分布和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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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险理赔 理赔即保险的赔偿处理,是指保险人履行保险赔偿和给付责任,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享受保险权利的具体表现,是保险补偿职能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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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赔工作中应当坚持: 第一,贯彻“主动、迅速、准确、合理”的八字方针。
第二,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保险的职业道德可概括为“热爱本职,钻研业务;礼貌待人,热诚服务;信守合同,笃守信誉;廉洁奉公,不询私情”。一方面,理赔工作是一项富有技术性的工作。另一方面,理赔工作又是一项服务性工作。在理赔工作中要坚持理赔原则,严格遵守条款,做到不滥赔、不惜赔,严禁以权谋私、收礼受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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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理陪需要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具体过程如下:
1.损失通知。损失通知的内容一般包括被保险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保单号码、出险日期、出险原因、受损财产项目和金额等。 2.理赔调查。理赔调查工作包括:一是做好调查前的准备工作。二是现场查勘。最后要核实出险时间是否在保险有效期限内,即损失是否发生在保险责任起讫时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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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保险经营 一、保险经营的特征 二、保险经营的原则 三、保险费率的构成与厘订原则 四、非寿险精算 五、寿险费率的厘订
第九章 保险经营 一、保险经营的特征 二、保险经营的原则 三、保险费率的构成与厘订原则 四、非寿险精算 五、寿险费率的厘订 六、保险基金 七、保险责任准备金 八、保险资金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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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险经营的特征 保险业是风险管理行业,它为社会生产、流通和消费领域提供经济保障,属于第三产业。保险经营的特征有:
第一,保险经营活动是一种具有经济保障性质的特殊的劳务活动。保险经营以特定的风险存在为前提,以集合多数单位和个人为条件,以大数法则为基础,以经济补偿与给付为基本功能。 第二,保险经营资产具有负债性。保险经营的资产中,自有资本所占的比重很小,绝大部分来自于投保人按照保险合同向保险企业缴纳的保险费、保险储金,及保险企业从保险费中所提取的各项准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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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保险经营成本具有不确定性。首先,保险费率是根据过去的统计资料计算出来的,与未来的情况有偏差;其次,保险事故的发生具有偶然性;最后,就每一保单而言,在保险期限内,保险事故发生的越早,成本越大,如果保险事故在保险期限内未发生,就基本上不存在保险成本。 第四,保险企业的利润计算具有特殊性。保险人的利润在以当年收入减去当年支出的基础上,还要调整年度的业务准备金,调整数额的大小直接影响企业的利润。 第五,保险投资是现代保险企业稳健经营的基石。由于保险经营中的保险费的收缴与赔偿或给付存在时间与数量上的不对称,从而形成一笔闲置资金,构成投资的资金来源。 第六,保险经营具有分散性和广泛性。保险企业承保的风险范围广,经营险种多,囊括社会生产和生活的各个领域,影响面广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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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险经营的原则 (一)风险大量原则 风险大量原则是在可保风险的范围内,保险人根据自己的承保能力,努力承保大量的具有同类性质与同类价值的风险与标的。这是保险经营的基本原则。 (二)风险分散原则。 风险分散原则是保险人为了保证经营稳定性,应使风险分散的范围尽可能扩大。如果保险人承保的风险过于集中,一旦发生保险事故,就可能产生责任累积,使保险人无力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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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风险选择原则。 风险选择原则是指保险人对投保人所投保的风险种类、风险程度和保险金额等应有充分和准确的认识与评估,并根据判断作出选择。风险选择分为两种形式: 1.事先选择。事先选择是在承保前考虑决定是否承保,包括对人和物的选择,对人的选择是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评价和选择;对物的选择是对保险标的物的评价和选择。 2.事后选择。事后选择是在承保后若发现保险标的有较大的风险存在,而对合同作出淘汰性选择。保险合同的淘汰通常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等待保险合同期满后不再续保;另一种是保险人若发现有明显误告或欺诈行为,保险人可中途终止承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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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险费率的构成与厘订原则 (一)保险费的含义与构成
保险费(Premium)是保险金额与保险费率的乘积。保险人承保一笔保险业务,用保险金额乘以保险费率就得出该笔业务应收取的保险费,即: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费由纯保费和附加保费构成,纯保费是保险人用于赔付给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保险金,它是保险费的最低界限;附加保费是由保险人所支配的费用,由营业费用、营业税和营业利润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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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险费率的含义与构成 保险费率(Premium Rate)是保险费与保险金额的比率。保险费率又称保险价格,是投保人为取得保险保障而由投保人向保险人所支付的价金。通常以每百元或每千元的保险金额的保险费来表示。保险费率是计算保险费的标准。 保险费率一般由纯费率和附加费率两部分组成。习惯上,将 纯费率和附加费率相加所得到的保险费率称为毛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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纯费率是纯保费与保险金额的比率。纯费率也称净费率,它用于保险事故发生后进行赔偿和给付保险金。其计算的依据因险种不同而有别:财产保险纯费率的计算依据是损失概率,即根据保额损失率或保险财产的平均损失率计算出来的,保额损失率是一定时期内赔偿金额与保险金额的比率;人寿保险纯费率的计算依据是生命表和利息。 附加费率是附加保费与保险金额的比率。它是以保险人的营业费用为基础计算的,用于保险人的业务费用支出、手续费支出以及提供部分保险利润等,通常以占纯费率的一定比例表示。附加费率由费用率、营业税率和利润率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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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厘订保险费率的基本原则 保险人在厘订费率时要贯彻权利与义务相等的原则,具体而言,厘订保险费率的基本原则为充分、公平、合理、稳定灵活以及促进防损原则。 1.充分性原则。指所收取的保险费足以支付保险金的赔付及合理的营业费用、税收和公司的预期利润,充分性原则的核心是保证保险人有足够的偿付能力。 2.公平性原则。指一方面保费收入必须与预期的支付相对称;另一方面被保险人所负担的保费应与其所获得的保险权利相一致。
254
3.合理性原则。指保险费率应尽可能合理,不可因保险费率过高而使保险人获得超额利润。
4.稳定灵活原则。指保险费率应当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稳定,以保证保险公司的信誉;同时,也要随着风险的变化、保险责任的变化和市场需求等因素的变化而调整,具有 一定的灵活性 5.促进防损原则。指保险费率的制定有利于促进被保险人加强防灾防损,对防灾工作做得好的被保险人降低其费率;对无损或损失少的被保险人,实行优惠费率;而对防灾防损工作做得差的被保险人实行高费率或续保加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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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保险费率厘订的一般方法 保险费率的计算方法大致有三类:分类法、个别法和增减法。 (1) 分类法 分类法(Class rating)是在按风险的性质分类基础上分别计算费率的方法。 (2) 观察法 观察法又称个别法或判断法(Judgement rating),是按具体的每一标的分别单独计算确定费率的方法。 (3)增减法 增减法(Merit rating)又称修正法(Modification rating),是在分类法的基础上,结合个别标的的风险状况予以计算确定费率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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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非寿险精算 (一)非寿险费率的厘订 非寿险费率的厘订是以损失概率为依据的,通过计算保额损失率加均方差计算纯费率;纯费率与附加保费率之和即为毛费率。其厘订的基本步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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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确定纯费率 纯费率是纯保费占保险金额的比率。它是用于补偿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金额。其计算公式为: 纯费率=保额损失率+(-)均方差 (1)计算保额损失率。 保额损失率是赔偿金额占保险金额的比率。其计算公式为: 保额损失率=赔偿金额/保险金额×1000‰ (2)计算均方差() 均方差是各保额损失率与平均损失率离差平方和平均数的平方根。 (3)计算稳定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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稳定系数是均方差与平均保额损失率之比,它衡量期望值与实际结果的密切程度,即平均保额损失率对各实际保额损失率(随机变量各观察值)的代表程度。稳定系数愈低,则保险经营稳定性愈高;反之 ,稳定系数愈高,则保险经营稳定性愈低。一般为10%-20%较为合适。 (4)确定纯费率。财产保险的纯费率是财产保险的纯保费占保险金额的比率,是作为保险金用于补偿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金额。其计算公式为: 纯费率=保额损失率+(-)均方差 或, =保额损失率×[1+(-)稳定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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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确定附加费率 附加费率是附加保费与保险金额的比率。附加费率由费用率、营业税率和利润率构成。其计算公式为: 附加费率=附加保费/保险金额×1000‰ 附加费率由营业费率、营业税率、营业利润率构成。其中: 营业费率=营业费/保费收入 营业税率=营业税/保费收入 营业利润率=营业利润/保费收入 通常,附加费率可根据纯保费与附加保费的比例来确定,即: 附加费率=纯费率×附加保费与纯保费的比例 其中,附加保费与纯保费的比例=附加保费/纯保费×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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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确定毛费率 由于财产保险的毛费率由纯费率和附加费率构成,所以毛费率的计算公式为: 毛费率=纯费率+附加费率 或, =(保额损失率+均方差)+附加费率 或, =保额损失率×(1+稳定系数)+附加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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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寿险费率的厘订 (一)人寿保险费的构成及性质人寿保险费由两部分构成:纯保险费和附加保费。其计算公式为:毛保费=纯保费+附加保费。
确定保险费的过程实质是,在不同缴费方式下的保险费匹配不同保险事故对应的保险面值和各项经营费用。寿险保费计算的基本原则是:收支平衡原则。 收支平衡原则作为寿险保险费计算的基本原则,其内涵是: 第一,寿险保费收支平衡原则中,从保险人角度看,“收”指保险人收取的保费总额,“支”指保险人的保险金给付和支出的各项经营费用。 第二,收支平衡关系建立的时点通常在投保生效之日,而保险金给付与保费缴纳总是分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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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通过上述分析,收支平衡原则可由以下具体文字方式描述:
保险费的精算现值=保险金额的精算现值+各项业务费用的精算现值 进一步,保险费精算现值为纯保费精算现值与附加保费精算现值之和,从而可得: 纯保费精算现值+附加保费精算现值=保险金的精算现值+各项业务费用精算现值 据此情形,可分别计算纯保费和附加保费。亦即: 纯保费精算现值=保险金精算现值; 附加保费精算现值=各项业务费用精算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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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寿险保费的分类 1.自然纯保费与均衡纯保费。 2.年缴纯保费和趸缴纯保费 3.纯保险费和附加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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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寿险费率的计算依据 人寿保险费的计算依据应该是:预定死亡率、预定利息率、预定费用率。
意外伤害保险与健康保险的保险费率厘订方法与财产保险的计算方法类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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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命表 ①国民生命表和经验生命表。前者是以全体国民或特定地区的人口统计资料编制的统计表,它是根据政府机关的户口普查及死亡统计资料综合而成的生命表,又称普通生命表;后者是以人寿保险公司承保的被保险人实际经验的死亡统计资料编制的统计表,它是根据人寿保险业务经营中被保险人的死亡统计数据编制而成的生命表。二者比较,经验生命表更能反映各种被保险人的死亡率特征,在人寿保险费率计算中,一般采用经验生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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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完全生命表和简易生命表。 ④寿险生命表与年金生命表。 (2)生命表的选用。经营人寿保险业务应该使用经验生命表,而不能使用国民生命表,这是因为经验生命表的死亡率具有代表性。 2.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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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纯保险费的计算 人寿保险费的缴费方式有趸缴和分期缴付两种,趸缴是投保人将保费一次缴清;分期缴付则是投保人按年、半年、季或月缴付。因此,趸缴纯保费(Net Single premium)是投保人在投保时向保险人一次缴纳的纯保费的总额;年缴纯保费则是将趸缴纯保险费改为按年均衡地缴费。同时由于人寿保险的险种不同,其计算也不同,这里仅介绍生存保险、定期寿险及两全保险的纯保费计算方法。纯保费的计算同样适用收支平衡的原则,保险人收取的纯保费现值应等于给付的保险金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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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趸缴纯保险费的计算趸缴纯保险费是在长期寿险合同签订时投保人将保险期间应缴付保险人的纯保险费一次全部缴清。趸缴纯保费应与保险合同所规定的保险人在整个保险期内的给付义务相等价。
2 年缴纯保险费的计算见书P (五)营业保费的计算 下面应用收支平衡原则研究毛保费计算。
269
毛保费的计算,一方面依据纯保费计算基础的选择,就是说保险公司采取谨慎保守的方式和采取粗略宽松方式决定影响纯保费的死亡率、利息率,其计算的要求有所差异,前者要求计算精度比后者计算精度高。另一方面,费用预估和分摊,以及分摊年度的选择等,影响附加保费的计算严格完整地讨论,属于寿险精算的内容,此处仅提出计算毛保费的一些简要研究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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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经营寿险业务还需要一些必要的营业费用,如业务人员招揽新合同、签发保单、合同成立后的维持、保全、及催收保费等项工作,均需要支出相当的费用。这部分于纯保费之外而为经营寿险业务所必需的费用,就是所谓的附加保费,这部分保费也要由每一个投保人负担。纯保费与附加保费的总和,就是营业保费(或毛保费),营业保费才是每位投保人实际要缴纳的保费。以下先分析附加费用的构成,再讨论计算营业保费的三种常见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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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加费用的构成 保险公司经营寿险业务,所必须的营业费用一般包括以下三项,
(1)新合同费。新合同贵也称原始费用,是保险公司为招揽新合同,于第二年度所必须支出的一切费用,如,宣传广告费、外勤人员招揽费(薪金、佣金)、体检费、各种单证印刷及成本费等费用。 (2)维持费。与新合同费不同,维持费是契约自一开始至终了为止,整个保险期间为使合同维持保全所必须的一切费用,如,寄送催缴保费通知单、合同内容的变更、保单质押贷款、固定资产折旧等为维持保单保全工作的各项费用。 (3)收费费用。收费费用,即保费收缴费用,包括收费员的薪津、对与公司订有合约代收保费的团体所支付的手续费,以及其它与收费事务有关所支出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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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营业保费的计算 由于预定附加费用率的形式不同,通常计算营业保费的方法有三种, (1)比例法。 (2)比例常数法。
(3)三元素法。所谓三元素法,就是将附加费用分解成:新合同费、维持费、收费费用三个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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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保险基金 (一)保险基金的定义 保险基金是指专门从事风险经营的保险机构,根据法律或合同规定,以收取保险费的办法建立的、专门用于保险事故所致经济损失的补偿或人身伤亡的给付的一项专用基金,是保险人履行保险义务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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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险基金的特点 保险基金和其他基金相比较,具有如下三个主要特点:
1.保险基金是一种合理分担金。保险基金主要来源于参加保险的成千上万个投保人所缴纳的保险费;其用途是补偿少数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所遭受的损失。所以从保险基金的来源与运用来看,保险基金是一种分担金。同时,保险人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是按保险费率收缴。因此从保险基金来源与运用和其建立的根据与计算方法来看,保险基金是一种合理的分担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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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保险基金是一种责任准备金。保险人在收缴投保人缴纳的保险费后必须建立保险基金准备进行经济补偿或给付。即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保险人必须将保险基金置于准备状态,以随时用于经济损失补偿。因此,保险基金是一种责任准备金。 3.保险基金是一种返还性资金。保险是一种合同行为,补偿或给付保险金要以保险合同为依据,即对已投保并交纳保险费的、遭受灾害事故损失的被保险人才能进行赔偿。也就是说,只有参加保险并缴纳保险费的人,在发生事故后才能获得补偿或给付;而没有投保、不交纳保险费的人,即使发生事故也不能取得保险人的赔款。这一交一补的过程就体现了保险基金的返还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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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保险责任准备金 (一)保险责任准备金的含义与类型
保险责任准备金是保险公司按法律规定为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履行赔偿或给付保险金义务而将保险费予以提存的各种金额。责任准备金分为: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和保险保障基金。 我国保险责任准备金因险种的性质不同而不同,通常分为寿险责任准备金和非寿险责任准备金两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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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非寿险责任准备金的提存 非寿险责任准备金包括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和保险保障基金。 1.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1)年平均估算法。又称50%估算法,1/2法。其计算公式为: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当年自留保险费总额×50% 上式中,自留保险费=全年保费收入+分入保费-分出保费 (2)季平均估算法。又称8分法。 (3)月平均估算法。又称24分法。 (4)日平均估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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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未决赔款准备金 未决赔款准备金也称赔款准备金,是在会计年度决算以前发生保险事故但尚未决定赔付或应付而未付赔款,而从当年的保险费收入中提存的准备金。它是保险人在会计年度决算时,为该会计年度已发生保险事故应付而未付赔款所提存的一种资金准备 未决赔款准备金的估计方法有: (1)逐案估计法。 (2)平均值估计法。 (3)赔付率法。 (4)表式估值法。 3.保险保障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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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寿险责任准备金 人身保险分为人寿保险、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由于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大多属一年以内的短期险,与财产保险在费率计算方面具有类似性质,所以其责任准备金的计算原理与财产保险类似。至于人寿保险则属于长期险,与财产保险在费率计算方面有显著不同,需要计算寿险责任准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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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寿险责任准备金的概念 由于人寿保险采取均衡保费的缴费方式,因而在投保后的一定时期内,投保人缴付的均衡纯保费大于自然保费(或支出),此后所缴付的均衡纯保费又小于自然保费(或支出)。对于投保人早期缴付的均衡纯保费中多于自然保费的部分,不能作为公司的业务盈余来处理,只能视为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负债, 须逐年提存并妥善运用,以保证履行将来的保险金给付义务。这种逐年提存的负债就是寿险责任准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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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将其每年收取的均衡纯保费中的“负债”部分提取出来,并累积生息,其终值就是应提取的寿险责任准备金。
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寿险责任准备金分为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保险保障基金,寿险公司保险保障基金的提取与非寿险的相同,故以下只讨论寿险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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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提存责任准备金的方式 提存责任准备金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理论责任准备金提取方法,另一种是修正责任准备金提取法(也称实际责任准备金提取法)。两者的区别在于计算的依据不同,理论责任准备金是以均衡纯保费为依据计算的;修正准备金则是根据修正后的非均衡纯保费计算的 可以证明,在整个保险期间内,各年的实际责任准备金总不会超过理论责任准备金,但两者的差额随着时间延长逐步缩小,直至为零。实际责任准备金和理论责任准备金在保险期间的什么时间达到一致,随缴费方式(如限期缴费年限的长短)和修正方法不同而有所不同,但到保单满期时,二者的差额必定为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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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寿险责任准备金的计算 责任准备金的计算包括理论责任准备金的计算和实际责任准备金的计算。 (1)理论责任准备金的计算。 由于寿险均衡纯保费的计算基于收支平衡原则,即在任何时点上保险人已收和未来应收的均衡纯保费应等价于保险人已付和应付的保险金额。因此,在保单签定日,收支平衡关系如下: 责任准备金=过去已收纯保费的精算积存值-过去已付保险金的精算积存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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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预期法。其计算公式为: 责任准备金=未来应付保险金的精算现值-未来应收纯保费的精算现值 过去法和未来法是计算责任准备金的两种方法,前者以已缴纯保费推算准备金;后者以未缴纯保费推算责任准备金。如果所使用的生命表和预定利率相同,则二者计算的结果是一致的。 (2)实际责任准备金的计算。 实际责任准备金的计算方法有多种,下面介绍两种基本的方法。 ①修正法 ②FPT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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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保险资金的运用 (一)保险投资的资金来源 保险资金的来源可从不同角度分析,其基本来源有:
1.资本金。资本金是保险公司在开业时必须具备的注册资本。保险公司的资本金除按法律规定缴存保证金外,均可用于投资,以获得较高的收益率。 2.准备金。责任准备金是保险公司按法律规定为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履行经济赔偿或保险金给付义务而将保险费予以提存的各种金额。 3.其他投资资金。包括:结算中形成的短期负债、应付税款、未分配利润、公益金、企业债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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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险投资的基本原则 第一,安全性。安全性是保险投资的第一原则,保险人的总资产可实现价值必须不少于其总负债的价值,以确保偿付能力。安全性的具体含义包括两个基本方面:一是尽可能避免风险大的投资项目,避免投资失误以保证资金安全;二是进行组合投资。 第二,收益性。收益性是指保险资金运用的使用效果。获得最大的投资收益,是保险公司投资的最主要动机。保险公司的收益主要来自于承保收益与投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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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流动性。流动性是指资产的变现能力。保险公司在投资时要考虑到有一部分资产能够随时变现,保证支付保险赔款和给付保险金的需要,关键点在于资产业务与负债业务的期限匹配。寿险与非寿险的业务性质的不同决定了投资的资产流动性要求方面的差别。寿险一般以长期业务为主,非寿险多属于短期业务,因此寿险投资的流动性要求不如非寿险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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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可供选择的保险投资方式 一般说来,可供选择的保险投资方式主要有存款、证券投资、贷款和不动产投资。
1.存款。存款分为银行存款和信托存款。保险公司将资金存入银行,可取得一笔较稳定的利息收入。银行存款的安全性最高,但收益性最低。 2.证券投资。证券投资是为取得预期收入而买卖有价证券的活动。按流动性不同可分为债券投资和股票投资。由于有价证券可用于贴现、抵押、在二级市场上流通、收益较高,具有集流动性、安全性和盈利性为一体的特点。因而,是较为理想的投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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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贷款。贷款是保险人将保险资金贷放给单位或个人,并按期收回本金、获取利息的投资活动。贷款比存款的收益率高,但风险相对较高,流动性也相对低。
4.不动产投资。不动产投资是将保险资金用于购买土地、房产或其他建筑物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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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保险监管 一、保险监管的定义与目标 二、保险监管的方式 三、保险市场监管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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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险监管的定义与目标 保险监管,是政府对保险业监督管理的简称。
保险监管、行业自律和企业自控存在一定的关系,保险监管是政府为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利益对保险业依法监管管理的行为;行业自律是在国家法律允许的条件下保险企业组织的保险行业协会制定同业公约和章程以相互约束、维护保险行业整理利益的行为;企业内控则是保险企业在国家法律和行业规定允许的范围内为维护本企业利益而采取的行为。 保险监管的目的是:保证保险人有足够的偿付能力;规范保险市场、维护保险业的公平竞争;防止保险欺诈;弥补自行管理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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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险监管的方式 1.公示主义。公示主义亦称公告管理,是国家对保险业最为宽松的一种监督管理方式,适用于保险业自律能力较强的国家。其含义是国家对于保险行业的经营不进行直接监督,而将其资产负债、财务成果及相关事项公布于众的管理方式。 2.准则主义。准则主义亦称规范管理,是由国家通过颁布一系列涉及保险行业运作的法律法规,要求所有的保险人和保险中介人必须遵守,并在形式上监督实行的管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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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批准主义。批准主义亦称实体管理,是国家保险管理机关在制定保险法规的基础上,根据保险法规所赋予的权力,对保险业实行的全面有效的监督管理措施。其监管的内容涉及保险业的设立、经营、财务乃至倒闭清算。其监管的内容具体实际,有明确的衡量尺度,是对保险业监管中最为严格的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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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险市场监管的内容 保险监管内容的基本内容包括保险组织的监管、保险经营的监管、保险财务的监管和保险中介人的监管四个方面。
(一)市场准入和退出的监管 1.保险组织形式 保险组织是依法设立、登记,并以经营保险为业的机构。我国保险组织的形式为国有独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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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保险公司的市场准入 (1)保险公司的设立条件。 一是有符合本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二是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三是有合格的高级管理人员。 四是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五是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2)保险公司的设立程序 设立保险公司的一般程序为: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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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保险公司的变更 保险组织的变更包括保险组织的合并、分立、组织形式的变更及其他事项变更。 4.保险公司的终止 保险公司的终止分为保险公司的解散、撤销和破产三种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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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险经营的监管 1.保险经营的业务范围。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分为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两大类。财产保险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保险业务;人身保险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 2.保险费率与保险条款的监管。 3.保险人恶性竞争行为的禁止。 4.再保险经营与本国民族保险业的保护。 5.承保责任限额的规定。为了保证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有必要通过保险公司业务量的限制控制其责任限额,从而分散风险,稳定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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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险财务的监管 1.最低偿付能力的监管。偿付能力是指保险组织履行赔偿或给付责任的能力。保险公司应当具有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最低偿付能力。保险公司的实际偿付能力为其会计年度末实际资产减去实际负债的差额。保险公司的实际资产减去实际负债的差额不得低于保险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数额,其中,保险公司的资产是流动资产、固定资产、长期资产、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之和;保险公司的负债是流动负债与长期负债之和;法定余额是保险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最低数额,即最低偿付能力。最低偿付能力应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不同保险公司的业务规模不同,因而,最低偿付能力也就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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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各种保险准备金的监管。责任准备金是保险公司按法律规定为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义务而从保险费收入中提存的一种资金准备。保险准备金依其用途不同,体现在下述指标监管上:
(1)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由于寿险业务一般属于长期业务,非寿险业务一般一年一保,因而,非人寿保险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是当年承保业务的保险单中在下一年度有效保单的保险费。我国《保险法》规定,对经营非寿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当从当年自留保险费中提取50%作为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则应当按照有效的人寿保险单的全部净值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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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未决赔款准备金。保险公司应当提存未决赔款准备金的原因是:保险事故已经发生,被保险人已经提出保险赔偿或者给付申请,但保险公司对赔付与否或赔付额尚未决定;已经发生保险事故但尚未提出保险赔偿或者给付申请。 (3) 保险保障基金的监管。保险保障基金属于保险组织的资本,主要是应付巨大灾害事故的特大赔款,只有在当年业务收入和其他准备金不足以赔付时方能运用。提取保险保障基金是为了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支持保险公司稳健经营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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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积金。公积金是保险公司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从公司税后利润中提取的积累资金。保险公司提取公积金,是为了用于弥补公司亏损和增加公司资本金。按其来源不同分为资本公积金和盈余公积金。
根据《公司法》和《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的规定,保险公司应在税后利润中提取10%的法定盈余公积金;当法定盈余公积金累计达到注册资本的50%时,可不再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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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规定。保险资金运用是现代保险业得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同时,由于保险公司是经营风险的企业,其资金运用状况,直接影响着公司的赔付能力,因而,许多国家的保险费都对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原则、范围、比例和方向等作了明文的限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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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保险中介人的监管 保险中介人的监管是指对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的监管。 1.保险代理人的监管 [1]
(1)保险代理人的类型与组织形式 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或个人。 (2)保险代理人的设立 第一,资格认定。 第二,设立程序。保险代理公司设立的基本程序一般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3)保险代理人的执业管理。 第四是禁止滥用代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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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保险经纪人的监管 (1)我国保险经纪人的性质与类型 在保险市场中,保险经纪人是投保人的代理人,保险代理人是保险人的代理人。
我国对保险经纪人采用两种分类标志,一是按承保业务的顺序分为原保险经纪公司和再保险经纪公司;二是按资本金性质不同分为中资保险经纪公司、外资保险经纪公司、中外合资保险经纪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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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保险经纪人的设立 第一,保险经纪人的从业资格。 第二,保险经纪人的设立条件。
第三,保险经纪人的设立程序。保险经纪公司设立的基本程序一般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第四,禁止恶意代理。 第五,合法的佣金。包括:代为投保人向保险人办理投保手续的,依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收取佣金,不得向投保人和保险人同时收取报酬;为被保险人代办索赔等手续,由被保险人支付佣金;同时,保险经纪公司的佣金标准应在保费收据中列明 [2] ,保险经纪公司不得擅自提高或变相提高佣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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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独立承担赔偿责任。因保险经纪公司的过错,给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分出人造成损失的,由保险经纪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接受保险监管。包括:接受中国保监会对保险经纪公司实行日常检查和年度检查制度;按规定向中国保监会定期报送业务和财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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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保险公估人的监管 (1)我国保险公估人的性质与类型。
保险公估人是指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专门从事保险标的的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理算等业务,并向保险当事人合理收取费用的公司。 在我国保险公估人限于公司,保险公估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按资本金性质不同分为中资保险公估公司、外资保险公估公司、中外合资保险公估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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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保险公估人的设立 第一,保险公估人的从业资格。 第二,保险公估人的设立条件。
第三,保险公估人的设立程序。保险公估公司设立的基本程序一般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第四,遵循诚信、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五,保守商业秘密。当保险人、被保险人和其他保险关系人及时、准确地向保险公估公司提供有关保险标的的资料时,保险公估公司有义务为其保守商业秘密。 第六,公估报告的真实性和要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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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依规定收取公估费。即保险公估费用标准,依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从理论上说,保险公估费用应当由委托人支付,但实际上通常由保险人支付,不过,当发生争议以至诉讼时,则通常由败诉方支付。
第八,独立承担赔偿责任。因保险公估公司的过错,给保险人、被保险人造成损失的,由保险公估人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接受保险财务和业务的监管。包括:按规定向中国保监会定期报送业务报表和财务报表;接受其对保险公估公司实行检查制度,从而,要求保险公估公司应将各类财务原始凭证、勘察原始资料、保险公估报告及其他重要文件保存至少5年,以备其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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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社会保险 一、社会保险的概念 二、社会保险的特征 三、社会保险的作用 四、社会保险与商业人身保险比较 五、社会保险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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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会保险的概念 (一)社会保险的含义 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对社会劳动者暂时或永远丧失劳动能力,或失业带来收入减少时提供一定的物质帮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的社会保障制度。它是一项社会政策,是通过提供物质帮助的方式体现的。一般包括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3] 、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等。它包括下述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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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会保险是一种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障是国家通过立法对社会成员给予物质帮助而采取的各种社会措施的总和。社会保障是每一个社会成员享有的基本权利,也是政府对每一个社会成员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社会保障体系是由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一系列社会保障项目所构成的体系的总和。 2.社会保险对象通常是有社会劳动者(少数国家除外),而且社会保险实行的是强制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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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社会保险承保的风险是社会劳动者暂时或永远丧失劳动能力,或失业带来收入减少的风险。即劳动者由于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带来经济损失的风险。
4.社会保险的保障标准是保障社会劳动者暂时或永远丧失劳动能力,或失业带来收入减少时的基本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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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社会保险是强制保险。它通过国家立法强制实施。
社会保险实际上由劳动者个人、企事业单位和政府三方面负担。即除了被保险人外,政府与雇主往往分担一部分或全部。由三方面负担社会保险费的原因是由社会保险的性质和特征所决定的。 (1)社会保险费的特点主要表现在:①保费与给付不成比例。④保险费负担较轻。 (2)社会保险费的分担方式。社会保险费通常由三方分担,它说明其负担的对象,是相对社会保险费的总数而言,并非每一险种的保险费均由三方分担。目前实施社会保险的国家中,因不同类型及不同险种分担方式不同,主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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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与被保险人共同负担。 政府与被保险人共同负担。 雇主与政府共同负担。 雇主、政府与被保险人共同分担。 被保险人全部负担。 雇主全部负担。 政府全部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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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影响社会保险费分担比例的因素。在社会保险中,对保费负担的比例各国及险种不一致,概括起来,有平均分担的方式、一方大于另一方负担比例的方式。因而,确定社会保险负担比例的因素通常由下述因素决定。
保险险种的性质。 雇员、雇主和政府三方各自负担保险费的能力。 国家的社会保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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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社会保险费的确定方式 社会保险费的确定方式一般来说有两种:比例保险费制和均等保险费制。 比例保险费制。这是以被保险人的工薪收入为基准规定一定的百分比作为保险费率,从而确定应交的保险费的方法。该方式的特点是:保费负担随收入的增加而增加。 均等保险费制。它又称为同一保险费率制,是不论被保险人或雇主的收入多少,一律计收同等的保险费的方法。 其最大优点是:计算便利,易于普遍实施;在保险金给付方面具有收付一律平等的意义。其缺点是:低收入的被保险人与高收入的被保险人交纳同等数额的保费,在负担能力方面显失公平,有悖于社会保险风险分担、互助合作和收入再分配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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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社会保险费率 社会保险费率是社会保险单位在一定时期计算和收取保险费的比率。它通常用百分数(%)或千分数(‰)来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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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社会保险的特征 社会保险的基本特征为:社会性、强制性、互济性、福利性。
1.强制性。所谓强制性,是指社会保险通过立法强制实施的,社会保障的内容和实施都是通过法律进行的,凡属于法律规定范围内的成员都必须无条件地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纳保险费的义务,并受到保险保障。 2.社会性。所谓社会性,是指保障对象是全社会的劳动者,是面对全社会系统工程。一般来说,社会保险的对象在总体上具有普遍性。 3.福利性性。所谓福利性,是指社会保险以盈利为目的,实施社会保险完全是为了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社会保险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稳定社会、增进福利,而不是以盈利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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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社会公平性。公平分配是宏观经济政策的目标之一,社会保险作为一种分配形式具有明显的公平特征。一方面,社会保险中不能存在任何特殊阶层,同等条件下的公民所得到的保障是相同的;另一方面在形成保险基金的过程中,高收入的社会成员比低收入的社会成员缴纳较多的保险费;而在使用的过程中,一般都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剂、不是完全按照缴纳保险费的多少给付保险金,个人享有的权利与承担的义务并不严格对价,从而体现出一定程度的社会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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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基本保障性。即社会保险的保障标准是使保障对象的基本生活需要,因为社会保险的根本目的是保证人们的收入稳定、生活安定,发挥社会稳定器的作用。
6.互济性,即社会保险通过法律的形式向全社会有交纳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收取社会保费建立社会保障基金,并在全社会统一用于济助被保障对象,同时各项社会保险基金可以从统一基金中相互调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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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社会保险的作用 社会保险是现代社会经济生活的重要方面,是一项重要的社会政策,它既是劳动者享有的维持基本生活的权利,也是政府应承担的义务,对保障人民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起着重要作用。其作用主要表现在:它能够保障人民生活基本需要,维护社会稳定,起到社会“安全网”和“稳定器”的作用。社会保险的作用具体体现在下几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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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社会保险能发挥社会稳定器的作用。社会成员的老、弱、病、残、孕以及丧失劳动能力,在任何时代和任何社会制度下都无法避免的客观现象。社会保险就是当社会成员遇到这种情况时给予适当的补偿以保障其基本生活水平,从而防止不安定因素的出现。 第二,社会保险有利于保证社会劳动力再生产顺利进行。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然会遇到各种意外事件,造成劳动力再生产过程的停顿。而社会保险就是劳动者在遇到上述风险事故时给予必要的经济补偿和生活保障,使劳动力得以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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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社会保险有利于实现社会公平。由于人们在文化水平、劳动能力等方面的差异,就会造成收入上的差距。社会保险可以通过强制征收保险费,聚集成保险基金,对收入较低或失去收入来源的劳动者给予补助,提高其生活水平,在一定程度上实现社会的公平分配。 第四,社会保险有利于推动社会进步。保险具有互助性的特点,社会保险更能体现出互助合作、同舟共济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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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社会保险与商业人身保险比较 社会保险与商业人身保险都是通过建立保险基金的方式应付风险,以保证社会经济生活的稳定,并且其保险标的都是人的生命和身体。但二者在性质、对象、实施方式、保障水平、保费来源、经营目的、调整依据等方面均不同。 1.保险性质不同。2.保险对象不同。 3.实施方式不同。4.保险关系的建立依据不同。 5.保障水平不同。6.给付标准的依据不同。 7.保费的承担者不同。8.经营主体不同。 9.经营目的不同。10.调整的法律依据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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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社会保险的种类 (一)生育保险 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对妇女劳动者因生育子女而暂时丧失劳动能力而带来失去收入时,提供一定物质帮助以维持其基本生活的一种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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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失业保险 对失业的理解有广义和狭义的两种:广义的认为,失业者是有劳动能力与劳动意愿而未能在劳动力市场上找到工作的人。狭义的失业是一种事故,其特征是收入中断,而不包括一般的无业者和离校学生。失业者由于非本人所能控制的原因失业后,其收入受到损失并因此影响其生活状况。 失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对劳动者因遭受本人所不能控制的失业风险而暂时失去收入时,提供一定物质帮助以维持其基本生活的一种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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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对被保险人因生产、工作中遭受意外事故或职业病伤害提供一定物质帮助以维持其基本生活的一种社会保险。 (四)医疗保险 医疗保险是社会保险中最古老的保险项目。 医疗保险的涵义。医疗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对被保险人非因工疾病或患病或伤残而暂时丧失劳动能力、失去收入时,提供一定物质帮助以维持其基本生活的一种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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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养老保险 养老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对劳动者因达到规定的年龄界限而解除劳动义务,由国家提供一定物质帮助以维持其基本生活的一种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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