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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法令說明 勞動部 勞動保險司 中華民國 105年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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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大綱 壹、前言 貳、普通事故保險承保規定 參、普通事故保險給付規定 肆、近期行政解釋 一、簡介 二、人口結構改變 三、老年經濟保障模式
四、勞工保險的意義 貳、普通事故保險承保規定 一、加保對象 二、投保單位之責任及義務 三、保險效力 四、投保薪資之申報 參、普通事故保險給付規定 一、請求權時效 二、生育給付 三、傷病給付 四、失能給付 五、老年給付 六、死亡給付 肆、近期行政解釋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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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1 壹、前言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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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簡介 政府於民國39年即開辦勞工保險。 勞工保險分為: 一、普通事故保險:生育、傷病、失能、 老年及死亡給付。
一、普通事故保險:生育、傷病、失能、 老年及死亡給付。 二、職業災害保險:傷病、醫療、失能及 死亡給付。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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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口結構改變 平均壽命延長 全球化 老年退休危機 人口老化加速 少子化現象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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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老年經濟保障模式 修正 1994年 6 200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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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勞工保險的意義 強制保險 在職保險 綜合保險 危險分擔 納費互助 勞工保險條例§1:為保障勞工生活,促進社會安 全。 ●立法目的:
勞工保險條例§1:為保障勞工生活,促進社會安 全。 ●特性: 強制保險 在職保險 納費互助 危險分擔 綜合保險 7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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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2 貳、勞工保險承保規定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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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保對象 強制 對象 自願 對象 15歲~65歲之下列勞工: 1.受僱5人以上之公司、行號。 2.不得參加公保之政府機關及學校。
3.受僱從事漁業生產者。 4.在政府登記有案之職訓機構接受訓練者。 5.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之職業工會會員或漁會 甲類會員。 強制 對象 (§6) 1.受僱於§6各業以外之員工。 2.受僱4人以下之公司、行號。 3.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 4.參加海員總工會或船長公會之外僱船員。 5.應徵召服兵役、派遣出國考察(研習)或提供服務。 6.因傷病請假致留職停薪或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7.年逾65歲繼續工作。 8.因案停職或被羈押,未經法院判決確定。 自願 對象 (§8、9)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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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行細則§21規定,§9之被保險人如願繼續加 保時,投保單位不得拒絕。
一、加保對象(續1) 參加本保險後,非依規定不得中途退保。 施行細則§21規定,§9之被保險人如願繼續加 保時,投保單位不得拒絕。 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應與其受僱員工以同一投 保單位參加勞工保險。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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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保對象(續2) ⊙外籍勞工加保規定 依§6辦理加保之外國籍員工,應依就業服務 法或其他法規,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從事工 作,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外籍家庭幫傭與監護工,得以雇主為投保單 位參加勞保。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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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工時勞工加保規定 勞工於試用期間加保規定 一、加保對象(續3)
1.受僱於僱用5人以上者,如經雇主輪派定時到工, 應依§6由雇主辦理加保。 2.受僱於僱用員工4人以下之事業單位者,得自願 加保,惟該單位如已為所屬員工申報加保者, 其僱用之部分工時人員,亦應辦理加保。 勞工於試用期間加保規定 勞保條例並無試用期間免加保之規定,勞工仍應 於到職之當日申報加保。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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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保對象(續4) 被裁減資遣續保: 勞保年資合計滿15年,被裁減資遣而自願繼 續參加勞保者,由原投保單位為其辦理參加 普通事故保險,至符合請領老年給付之日止。 (§9之1) 被裁減資遣續保之被保險人,於加保期間不 得調整投保薪資。(細則§28)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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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投保單位之責任及義務 保費負擔: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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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投保單位之責任及義務(續1) 依規定辦理加、退保業務(§11) 被保險人因遭遇傷害或罹患疾病在請假期間,不得退保。(細則§22Ⅱ)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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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投保單位之責任及義務(續2) 投保單位未依規定加保之罰則:(§72) 掛名加保:(§24)
未依本條例規定辦理投保者,自僱用之日起,至加保之日止應負 擔之保險費金額,處以4倍罰鍰。 未覈實申報員工投保薪資者,自事實發生之日起,按短(多)報之 金額,處4倍罰鍰。 勞工如因此受有損失,應由投保單位依本條例規定之給付標準賠 償之。 掛名加保:(§24) 故意為不合本條例規定之人員辦理加保,領取保險給付者, 應依法追還;並取消該加保之資格。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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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效力之開始或停止:(§19) 三、保險效力 17 1、保險人依規定放假之日。 2、到職當日17時後至24時前。
3、勞工於所屬投保單位所在地 方政府依規定發布停止上班日到職(例如適逢颱風過境)。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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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投保薪資之申報 1.月投保薪資申報:(§14) 2.新進員工投保薪資之申報: (細則§27Ⅱ) 3.投保薪資之調整:
按被保險人之月薪資總額,依投保薪資分級表之規定,向保 險人申報之薪資。 2.新進員工投保薪資之申報: (細則§27Ⅱ) 投保單位申報新進員工加保,其月薪資總額尚未確定者,以 該投保單位同一工作等級員工之月薪資總額,依投保薪資分 級表之規定,向保險人申報。 3.投保薪資之調整: 投保薪資分級表自 起調整上限為45,800元。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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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3 貳、勞工保險給付規定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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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請求權時效 保險給付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5年間不行 使而消滅。(§30)
98.1.1起,被保險人請領老年給付者,不受請求 權規定之限制。(§30) 失能給付請求權之開始:(細則§69) 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之醫師視被保險人罹患之傷病、 治療療程及障害狀況經診斷永久失能之日為得請領之 日。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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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生育給付 ⊙請領要件:(§31) 1.參加保險滿280日後分娩者。 2.參加保險滿181日後早產者。 ⊙給付標準:(§32)
按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給與生育補助費60日。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懷孕,且符合上開參加保險 日數,於保險效力停止後1年內,因同一懷孕事故而分 娩或早產者,得請領生育給付。 (§20) ※ 以前分娩或早產者,基於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生育給 付仍按30日發給。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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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傷病給付 ⊙請領要件:(§33) 1.遭遇普通傷害或普通疾病。 2.住院診療。 3.不能工作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 4.自住院第4日起發給普通傷害(疾病)補助費 ⊙給付標準:(§35) 1.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半數發給,以6個月為限。 2.傷病事故前參加保險已滿一年者,增加給付6個月。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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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失能給付 請領要件:(§53) 給付方式與標準: 失能年金 失能一次金
遭遇普通傷害(疾病),治療後症狀固定,再行治療仍不能期待其治療效果,經健保特約醫院診斷為永久失能,並符合失能給付標準者。 給付方式與標準: 1.失能程度經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者。 2.平均月投保薪資× 保險年資× 1.55% 。 3.最低保障 4,000元,另最多加發50%眷屬補助。 失能年金 失能一次金 1.未達終身無工作能力程度者。 2.按失能給付標準表一次發給失能補助費,最高 為1200日,最低為30日。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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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 子女 四、失能給付(續1) 眷屬補助之條件:(§54之2) 1.滿55歲,且婚姻關係存續1年以上者。
2.未滿55歲,無謀生能力或扶養下列子女者。 3.滿45歲且婚姻關係存續1年以上,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第一等級者。 子女 1.未滿20歲者。 2.滿20歲而無謀生能力者。 3.25歲以下在學,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第一等級者。 24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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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老年給付 老年年金給付 老年 一次金 給付 一次請領老年給付 1.滿60歲,年資滿15年。
2.二式擇優-A:3,000+平均月投保薪資×年資×0.775% B:平均月投保薪資×年資× 1.55% 3.平均月投保薪資按加保最高60個月之月投保薪資平均計算。 4.有展延及減額年金設計。 5.可併計國保年資,成就老年年金給付條件。 老年年金給付 老年 一次金 給付 1.年滿60歲,年資未滿15年。 2.平均月投保薪資按加保最高60個月之月投保薪資平均計算。 給付標準: 1.年資每滿1年,按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1個月。 2.超過15年部分,每1年發給2個月,最高以45個月為限。 3.60歲以後之年資最多以5年計,合併60歲以前之老年給付,最高以50個月為限。 一次請領老年給付 前有保險年資,且符合§58Ⅱ各款規定。 2.平均月投保薪資按退職之當月起前3年之月投保薪資平均計算。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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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老年給付(續1) 展延及減給年金:(§58之2)
1.符合老年年金請領條件而延後請領者,每延後1年, 依年金給付標準計算後之金額增給4﹪,最多增給 20%。 2.年資滿15年,未符合老年年金請領年齡者,得提前5 年請領,每提前1年,依年金給付標準計算後之金額 減給4﹪,最多減給20%。 26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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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年金及老年一次金請領年齡逐步提高機 制:請領年齡於施行起第10年提高1歲,其後 每2年提高1歲至65歲。(§58Ⅴ)
五、老年給付(續2) 老年年金及老年一次金請領年齡逐步提高機 制:請領年齡於施行起第10年提高1歲,其後 每2年提高1歲至65歲。(§58Ⅴ) 27 ※請領年齡因不同年齡層增長變化,不同年次的法定請領年齡亦不同(如上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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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死亡給付 家屬喪葬津貼:(§62) 被保險人之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時,得請領喪葬津貼。 1.父母或配偶:3個月。
2.子女年滿12歲:2.5個月。 3.子女未滿12歲:1.5個月。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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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險人本人死亡: 六、死亡給付(續1) 喪葬津貼 被保 險人 本人 死亡 一次發給5個月;
不符遺屬年金請領條件或無遺屬者,一次發給10個月。 喪葬津貼 被保 險人 本人 死亡 (98.1.1前有年資者) 加保期間死亡(全額年金) 遺屬津貼 10~30個月 有符合 規定之 遺屬 領取失能/老年年金期間死亡(半數年金) 或 遺屬年金 年資滿15年,並符合一次 請領老年給付條件,於未 領取前死亡(半數年金)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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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死亡給付(續2) ⊙遺屬年金 (§63之2) 全額年金:在加保期間死亡。 半數年金: (1)在領取失能或老年年金期間死亡
(1)按平均投保薪資× 保險年資× 1.55%發給 (2)同一順序遺屬每多1人加發25%,最多加發50%。 半數年金: (1)在領取失能或老年年金期間死亡 (2)按原領年金金額 × 50%發給 (3)年資滿15年,已符合一次請領老年給付條件,在未領 取老年給付前死亡:按老年年金給付標準× 50%發給 ※依上述方式計算之金額,如不足3,000元者,發給3,000元。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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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死亡給付(續3) 遺屬年金、遺屬津貼請領順序: (§65) (1)配偶及子女。 (2)父母。 (3)祖父母。 (4)受扶養之孫子女。
(5)受扶養之兄弟、姊妹。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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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死亡給付(續4) 遺屬年金請領條件(§54之2、§63) 配偶 1.滿55歲,且婚姻關係存續1年以上者。
2.未滿55歲,無謀生能力者或扶養下列子女者。 3.滿45歲且婚姻關係存續1年以上,且每月工作 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者。 1.未滿20歲者。 2.滿20歲而無謀生能力者。 3.25歲以下在學,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 第一級者。 子女、 孫子女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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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死亡給付(續5) 遺屬年金請領條件(承上頁) 父母、 祖父母 滿55歲,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 第一級者。 兄弟 姊妹
1.未滿20歲者。 2.年滿20歲而無謀生能力者。 3.年滿55歲,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者。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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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死亡給付(續6) 遺屬年金停發規定(§63之4) 配偶 1.再婚。 2.未滿55歲,且子女不符合前述子女請領條件。
3.不符合前述配偶請領條件。 子女、父母、祖父母、孫子女、兄弟、姊妹,不符合前述請領條件。 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拘禁。 失蹤。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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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4 肆、近期行政解釋及法規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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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僱用4人以下之事業單位應如何為員工參加勞工保險?
函示分析一、承保 有關僱用4人以下之事業單位應如何為員工參加勞工保險? 解釋內容: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第1項各款規定略以,僱用員工5人 以上之事業單位,雇主應成立投保單位為所屬全體員工 辦理參加勞保;又第8條雖屬自願加保規定,惟法律明定 準用本條例有關加保之規定,爰僱用4人以下事業單位之 雇主如依該條規定成立投保單位時,自應比照為所屬全 體員工辦理加保,不得選擇性辦理。 36 勞動保2字第 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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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終身無工作能力之勞保被保險人一次請領失能給付並逕予退保,嗣於98年後再從事工作加保,得否一次請領失能、老年或死亡給付?
函示分析二: 失能給付 有關終身無工作能力之勞保被保險人一次請領失能給付並逕予退保,嗣於98年後再從事工作加保,得否一次請領失能、老年或死亡給付? 解釋內容: 勞保被保險人前經評估終身無工作能力,一次請領失能給 付並逕予退保,嗣後恢復工作能力,於98.1.1以後再參加 勞保,係新的保險關係,年資亦重新起算,如於保險有效 期間發生保險事故時,應適用勞保年金給付制度。 37 勞動保2字第 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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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分析三、老年給付申請日(一) 被保險人離職當日為星期日、國定假日等中央人事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或所屬投保單位所在地方政府依規定發布停止上班日,投保單位如於次一上班日為其辦理退保及申請老年給付時,有關老年給付申請日之認定疑義? 解釋內容: 被保險人於保險人依規定放假之日或於所屬投保單位所 在地方政府依規定發布停止上班日離職,其投保單位至 遲於次一上班日為其辦理退保及申請老年年金給付,並 檢附被保險人同意追溯請領之文件者,被保險人老年年 金給付申請之當月,以其離職之翌日為準。 勞動保2字第 號令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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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分析三、老年給付申請日(一) 得追溯至離職之翌日發給 4.28(五) 4.29(六) 4.30(日) 5.1(一) 5.2(二)
自申請之當月起發給 離職退保之日 得請領老年年金之日 補休 實際申請之日 適逢週休假期及勞動節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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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 報 完 畢 敬 請 指 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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