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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選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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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選舉制度」是指:對於政府公職人員和各級民意代表機關之成員(議員),透過選票轉換成席次的一種制度,通常選舉制度被視為是實踐民主代議制度的方法之一,是本於國民主權,提供人民參與國家公共事務的途徑。因此,我們常將「 選舉制度」與「議會政治」、「政黨政治」三者,看成是構成民主制度的三大支柱。選舉制度關係著民主國家深化的程度, 舉凡有關公民/選民資格的取得、選舉原則的實踐、選區劃分的方法、選舉辦法與記票規則等,都會影響一個國家民主的發展。「廣義的選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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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選舉區的劃分 目前各國已不採職業團體代表的方式,而多以地域劃分選區的方式來辦理選舉,這種方式即稱為「地域代表制」,其又可分為:
第一節 選舉區的劃分 目前各國已不採職業團體代表的方式,而多以地域劃分選區的方式來辦理選舉,這種方式即稱為「地域代表制」,其又可分為: 1.小選區制 亦稱「單一選區制」((Single-member Districts System)) ,這種制度是將全國依議員人數區劃為同等數量的選舉區,每一個選區只能依照多數決當選1位議員。如英國下院議員 、美國、日本的眾議員,以及我國台灣地區第七屆(民國97年1月12日投票)以後立法委員選舉,即採此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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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大選區制 亦稱「複數選區制」((Multi-member Districts System)) ,這種選區可以選出超過1位以上的議員,如比利時、奧地利等國採取此制。習慣上也有將應選名額為2至5名時,稱為「中選區」,應選名額為6人或6人以上時,稱為「大選區」 。 又如果選民投票可以連記同數候選人時,稱為「大選區連記投票制」,如果選民只能投下一票時,稱為「大選區單記投票制」,我國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選舉,即採此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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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選舉制度的類型之一(註六) :多數代表制
第二節 選舉制度的類型之一(註六) :多數代表制 「多數代表制」((Representation Of Majorities, Plurality and Majority Formulas))乃是根據民主多數決原理,依照各候選人在一選區的得票數,凡取得最多票數者,即可當選,其實施類型又可分為: 一、相對多數決 所謂「相對多數決」((Relative majority, Plurality formula)) ,是指候選人在選區的得票數只要比其他候選人的票數多,且不需要考慮是否超過1/2,即可當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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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絕對多數決 「絕對多數決」((Absolute majority, majority formula))指候選人必須在一選區中,獲得選舉人總票數1/2以上的票數,始為當選。這總票數的1/2可以登記選民的半數,或有效票的半數為準,通常採取有效票的1/2較符合民主原理,避免選民有過多的廢票,影響選舉的結果。 (一)兩輪投票制 「兩輪投票制」((The second ballot, Double-ballot type))源於法國,這種制度在第1輪投票時,若沒有任何一位候選人超過半數,則必須進行第2輪投票((Run-off second ballot))。其用意在於第1輪選舉後,可得到民意的趨向分布,一方面使選民有時間思考對候選人的重新評價,另一方面政黨也可以利用時間協調內部整合,而在第2輪選舉決定當選人。 (二)選擇投票制 「選擇投票制」((the alternative vote))由美國人維爾所創 ,也稱為「維爾制」。在澳洲採取這種制度,被稱為「單一選區喜好排序制」,這種制度允許選民同時對該選區候選人表示偏好或喜好之順序,按1、2、3、4、……等順序連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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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選舉制度的類型之二: 少數代表制 一、限制連記法 二、單記非讓渡投票法
第三節 選舉制度的類型之二: 少數代表制 「少數代表制」是指在選舉結果,不但多數黨可以獲得席次,少數黨也可以獲得部分席次。 一、限制連記法 「限制連記法」是指在複數選區中,選民可對應當選議員人數的一部分,作連記投票,以得票較多者為當選。 二、單記非讓渡投票法 「單記非讓渡投票法」。是指在複數選區中,應選名額在2名以上,但每位選民只能圈選1位,對候選人所投下的票也不能讓渡給其他候選人,開票結果以候選人得票的多寡,依次宣告當選直至應選名額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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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選舉制度的類型之三: 比例代表制 一、單記可讓渡比例代表制
第四節 選舉制度的類型之三: 比例代表制 「比例代表制」的緣起,乃是鑑於無論是多數代表制或是少數代表制,經常會因為死票和剩票(超過當選票數的多餘選票),扭曲真正民意的體現,使政黨與選民支持的程度有所差距。 一、單記可讓渡比例代表制 「單記可讓渡比例代表制」指選民對於選票上所列的候選人,依照支持的順序,依次圈選投票。若第1順序的候選人達到法定「當選基數」時,即可當選,超過基數的票則移轉給選民指定的第2順序之候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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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政黨名單比例代表制 「政黨名單比例代表制」((List-system of proportional representation))的方法與上述類似,但並不是由選民去選擇自己偏好的候選人,而是根據政黨所提出的候選人名單,圈選投票。如果選民只能根據政黨的候選人名單圈選,而不能選擇特定該黨的候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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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節 比例代表制當選商數的確定 方法 一、赫爾的商數法
第五節 比例代表制當選商數的確定 方法 一、赫爾的商數法 比例代表制,首需確定「當選商數」(Quota),通常採取的方法為商數法,最簡單的方法是採取英國學者赫爾所提出的赫爾式商數法,其方法是將選舉的有效票票數(V)除以應當選議員數(M),所得商數(Q)。公式為: Q = V / M 其次,再把這個當選商數(Q)除各政黨的得票數(PVi) ,則是各政黨可分配的議席數(PMi)。公式為: PMi = PVi /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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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德路布的商數法 德路布式是按赫爾式商數法,再將分母依次加上1、2、3
……,一直到求出一個數字能將全部代表名額一次分配完畢,此數字再加0.0001即是當選商數。公式為: Q = (V / M+1+2+3……)+1 根據前例演算結果,分母加3(因依「赫爾式商數法」計算,尚缺3席)可以得到一次分配完畢的當選商數: Q1 = / 9+3 = 再加0.0001=5.5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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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鄧德的最高平均數法 四、聖拉格最高平均數法
赫爾式與德路布式均屬於商數法,但仍然有政黨獲得選票卻不能受到分配的缺點。為了補救這種計算上的缺點,遂有鄧德((d’Hondt))所創之「除數法」,也稱為「最大平均數法」或「最高平均數法」。 四、聖拉格最高平均數法 在北歐國家採行一套聖拉格(Saint-Lague)制來修正鄧德的最高平均數法,其方法是將除數由1、2、3、4、……改為1.4、3、5、7……來除各黨所得到的票數,而後依得到最高商數的黨得到第1個席次,次高商數的黨得到第2個席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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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節 選舉制度與政黨政治 一、我國的選舉制度 1.單一選區相對多數決制 2.複數選區單記非讓渡投票制 3.兼採法定得票制 4.比例代表制
第六節 選舉制度與政黨政治 一、我國的選舉制度 1.單一選區相對多數決制 2.複數選區單記非讓渡投票制 3.兼採法定得票制 4.比例代表制 5.兼採複數選區單記非讓渡投票制與政黨比例代表制 立法委員自第4屆起,共計22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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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單一選區兩票制 第7次修憲將立法委員人數降低為113人,其中直轄市、縣市依人口比例分配,並按應選名額劃分同額選舉區(單一選區)選出73人,平地原住民及山地原住民各3人。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共34人,依政黨名單選舉之,由獲得5%以上政黨選舉票之政黨依得票比率選出之(封閉式名單比例代表制)(憲增4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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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選舉與政黨的關係 選舉制度旨講透過選舉過程決定進入政府體系的公職人員、民意代表,顯示其在政權的合法性。然而,選舉與政黨是息息相關的。所謂「政黨」,有採規範性定義者,如18世紀英國政治學家勃克(Edmund Burke)界定政黨是:「按照彼此同意的原則,協力增進國家利益而聯合的一群人」。但也有人認為政黨是結黨營私(朋黨)的負面評價,如麥迪森( James Madison)將政黨界定為:「一群因共同利慾或感情而集結的公民,其利慾與感情不利於其他公民的權利,或妨害社會長期的或共同的利益」。 我國《人民團體組織法》對政黨組成的型態規定為:(1)全國性政治團體以推薦候選人參加公職人員選舉為目的,依本法定設立政黨,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案者;(2)已立案之全國性政治團體,以推薦候選人參加公職人員選舉為目的者(人人4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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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政黨正政黨與政府的關係 政黨對於政府體制的運作,也有密不可分的關係。在英國的政黨素被稱為「內造政黨」,其原因是英國為議會之母,採行內閣制,內閣由議會多數黨組成,閣員兼任議員,內閣與議會成為聯屬關係,議會政黨運作成為決策核心,自然而需要較嚴格的黨紀服從,才能使內閣的政策透過議會來落實。美國則因為採行總統制,每4年的總統大選,在民主黨與共和黨提 名正副總統候選人的全國代表大會中,政黨才表現出積極活動的訴求,而總統制下又因閣員不得兼任國會議員,是在國會政黨之外,另有決策核心,因此自然導向黨紀鬆散的「外造政黨」型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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