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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險重要核保及理賠規定概說 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 研究諮詢組主任 金憶惠 99年4月29日
研究諮詢組主任 金憶惠 99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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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人身保險核保作業簡介 貳、人身保險理賠重要規定概說 参、實務個案介紹
大綱 壹、人身保險核保作業簡介 貳、人身保險理賠重要規定概說 参、實務個案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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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人身保險核保作業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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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身保險之核保程序 (一)填寫要保書 (二)核保部門進行核保 1.書面核保 2.體檢 (三)生存調查 (四)作成核保決定
壹、人身保險核保作業概說 一、人身保險之核保程序 (一)填寫要保書 (二)核保部門進行核保 1.書面核保 2.體檢 (三)生存調查 (四)作成核保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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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身保險核保之考量因素 (一)年齡及身體狀況 (二)經濟及財務狀況 (三)投保險種及保額高低 (四)職業狀況
壹、人身保險核保作業概說 二、人身保險核保之考量因素 (一)年齡及身體狀況 (二)經濟及財務狀況 (三)投保險種及保額高低 (四)職業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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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人身保險核保作業概說 三、人身保險核保之決定 (一)正常承保(標準體或優體承保) (二)附條件承保(次標準體) 1.加費承保
2.限額承保 3.延期承保 4.部分批註除外後承保 (三)拒絕承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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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人身保險理賠重要規定概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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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人身保險理賠重要規定概說 一、意外傷害事故之認定 ※保險法第131條第2項 前項所稱意外傷害事故,指非因疾病引起 之外來突發事故
前項所稱意外傷害事故,指非因疾病引起 之外來突發事故 ※意外事故應具備之條件 外來性 突發性 相當因果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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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人身保險理賠重要規定概說 二、告知義務(保險法第64條) (一)告知義務人:要保人(被保險人)
(二)告知範圍:要保書之書面詢問事項(告知事項) (三)違反告知義務之態樣 1.故意隱匿 2.過失遺漏 3.不實說明 (四)仍應理賠的情況 1.未告知之事項與發生之事故無因果關係 2.已超過法定之除斥期間(1個月、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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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人身保險理賠重要規定概說 三、因果關係認定之期間 (一)舊規定: 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內 (二)95.10.1修正後規定
仍以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內為原則, 惟若受益人證明被保險人之身故或殘廢與該意 外傷害事故有因果關係者,則不受180日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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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人身保險理賠重要規定概說 四、合併先前已請領殘廢保險金之計算方式 (第5條) (一)原規定:
合併以前之殘廢可領較嚴重項目者,依 該較嚴重項目給付,但需扣除以前之殘 廢項目比例 (二) 修正後規定 若合併計算得請領之金額低於單獨請領 之金額者,則可不合併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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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人身保險理賠重要規定概說 設例: 某甲原已一足五趾缺失(第9-3-2項,給付比例 為40%),後因另一意外事故致另一足五趾缺失
某甲原已一足五趾缺失(第9-3-2項,給付比例 為40%),後因另一意外事故致另一足五趾缺失 ※修正前規定: 某甲可請求20%(合併前次殘廢後,符合第 項雙足十趾缺失,給付比例為60%,但須 扣除已給付之40%,所以保險公司僅需給付 60%-40%=20%) ※ 修正後規定 某甲可請求40%,不須和先前之殘廢 合併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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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人身保險理賠重要規定概說 五、保險給付之限制 (一)原規定 身故及殘廢保險金之給付,合計分別最高以 保險金額為限
身故及殘廢保險金之給付,合計分別最高以 保險金額為限 (二) 修正後規定 1.非同一事故致身故及殘廢:仍適用合計分別 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 2.同一事故致身故及殘廢:給付最高以保險金 額為限,已領殘廢給付之部分應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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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除外責任 (一)人壽保險 1.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2.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殘廢 3.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 殘廢
貳、人身保險理賠重要規定概說 六、除外責任 (一)人壽保險 1.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2.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殘廢 3.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 殘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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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人身保險理賠重要規定概說 六、除外責任 (二)傷害保險 1.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2.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3.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 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4.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 武裝變亂。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5.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 輻射或污染。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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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人身保險理賠重要規定概說 六、除外責任 (二)傷害保險(不保事項)
1.被保險人從事角力、摔跤、柔道、空手道、 跆拳道、馬術、拳擊、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 表演 2.被保險人從事汽車、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 或表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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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人身保險理賠重要規定概說 六、除外責任 (三)住院醫療保險 2.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3.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 品
1.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2.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3.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 品 4.美容手術、外科整型。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 作之必要整型,不在此限 5.外觀可見之天生畸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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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人身保險理賠重要規定概說 六、除外責任 (三)住院醫療保險(續1)
6.非因當次住院事故治療之目的所進行之牙科 手術 7.裝設義齒、義肢、義眼、眼鏡、助聽器或其 它附屬品。但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 不在此限,且其裝設以一次為限 8.健康檢查、療養、靜養、戒毒、戒酒、護理 或養老之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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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人身保險理賠重要規定概說 六、除外責任 (三)住院醫療保險(續2) 9.懷孕、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但符合下列 條件者仍會給付
9.懷孕、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但符合下列 條件者仍會給付 (1)因醫療行為所必要之流產 (如子宮外孕、前置胎盤等) (2)醫療行為必要之剖腹產,並符合一定條 件者(如有遺傳性、精神性疾病等) (3)醫療行為必要之剖腹產,並符合一定條 件者(如產程遲滯、胎兒窘迫等) 10.不孕症、人工受孕或非以治療為目的之避孕 及絕育手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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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人身保險理賠重要規定概說 七、保險法第107條被保險人之理賠原則 (一)適用對象 1.未滿15歲之未成年人
2.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 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 (二)適用險種 1.人壽保險 2.傷害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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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人身保險理賠重要規定概說 七、保險法第107條被保險人之理賠原則(續1) (三)適用時點
民國99年2月3日(含當日)起新簽訂或續保之契 約 (四)理賠原則 1.傳統型保險:被保險人在滿15歲之日前身故 者,保險公司得加計利息退還所繳保險費 2.投資型保險:被保險人在滿15歲之日前身故 者,保險公司應返還身故當時的保單帳戶價 值 3.心智障礙者:投保金額不得超過遺產及 贈與稅法規定喪葬費用扣除額的2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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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人身保險理賠重要規定概說 七、保險法第107條被保險人之理賠原則(續2) (五)不適用新修正規定之契約
1.民國99年2月2日(含當日)前已簽訂或續保之 契約(續保者可至該保單年度終了) 2.有保證續保約定之一年期人壽或傷害保險契 約,且於99年2月2日(含當日)前已簽訂者 3.健康保險、年金保險及財產保險(責任保險) 契約 4.其他法律規定應投保之人壽或傷害保險契約 (如學生團體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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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人身保險理賠重要規定概說 八、實支實付型傷害醫療保險收據正本之處理原則 (一)原則 應檢具收據正本 (二)例外情形
1.同一家公司承保二張以上實支實付型醫療 保險 2.投保時已告知在其他保險公司投保實支實付 型醫療保險,而保險公司仍予承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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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人身保險理賠重要規定概說 九、殘廢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 (一)由原來的6級28項修正為11級75項
(二)參考勞保之規範形式,將原有之殘廢項目予以 適度細分與整合 (三)按照部位及功能重新予以排列,使適用上更為 明確便利 (四)解決以往殘廢程度嚴重但因不符合殘廢項目而 無法獲得理賠之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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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實務個案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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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意外傷害加重舊疾與傷害醫療理賠 二、病歷上主訴的記載與拒賠 三、主力近因原則
参、事故發生原因之認定(實務個案介紹) 一、意外傷害加重舊疾與傷害醫療理賠 二、病歷上主訴的記載與拒賠 三、主力近因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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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意外傷害加重舊疾與傷害醫療理賠 案例一 (一)事實: 被保險人某甲投保A公司傷害保險並附加傷害醫療,
嗣於89年1月1日因不慎滑倒導致腰椎滑脫並壓迫到 腿神經,至醫院接受手術並住院治療,某甲於出院 後申請理賠時,A公司以某甲原即有腰椎退化性關 節炎之病史,且某甲並無外傷就醫證明,本次手術 及住院顯係因原有之脊椎病變所引起,不符條款約 定之給付條件而拒絕理賠,爭議因此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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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意外傷害加重舊疾與傷害醫療理賠 (二)保發中心調處意見: 本案被保險人確實存在就有腰椎滑脫現象,但是本
次腰椎滑脫所造成壓迫性骨折現象,乃是因新的創 傷介入所造成為急性挫傷之後造成椎間盤突出瞬間 壓迫神經並導致下肢無力。由其病歷及核磁共振影 像可證明,……因此上述症狀為跌倒後才造成,亦 即意外傷害所導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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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意外傷害加重舊疾與傷害醫療理賠 案例二 (一)事實: 被保險人某乙向B保險公司投保終身壽險附加傷害
保險,其後被保險人因「第五腰椎及第一薦椎滑脫 及椎間盤突出」就醫接受「骨內骨釘固定手術」, 術後遺留顯著運動障害,殆向B保險公司申請理賠 時,該公司就傷害醫療部分已給付,但傷害殘廢部 分則以「無明顯外來突發事故」為由拒賠,爭議因 此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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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意外傷害加重舊疾與傷害醫療理賠 (二)保發中心調處意見: 在醫學上「脊椎滑脫症」係可能由退化疾病或外傷
導致,惟由於人體脊椎之構造乃屬緊密相連,故若 為外傷所導致之脊椎滑脫症,其外力之撞擊必然極 為強大,且必會伴有骨折現象,而本案被保險人之 脊椎滑脫症,在術前術後均未發現有骨折現象,故 其應屬退化性關節炎所導致,而非意外事故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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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因果關係之演進 1.單一原因→結果 2.單一原因→其他原因介入→結果 (因果關係中斷?) 3.複數原因→結果 (主力近因?)
一、意外傷害加重舊疾與傷害醫療理賠 (一)因果關係之演進 1.單一原因→結果 2.單一原因→其他原因介入→結果 (因果關係中斷?) 3.複數原因→結果 (主力近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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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意外傷害加重舊疾與傷害醫療理賠 (二)新舊傷害共存時因果關係之判斷 1.僅有新傷害始能導致結果:有因果 關係
1.僅有新傷害始能導致結果:有因果 關係 2.新傷害不會導致結果:無因果關係 3.新舊傷害均有導致結果可能:視何 者為主力近因加以判斷 4.新傷害加重舊疾導致結果:有因果 關係之可能性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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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病歷上主訴之記載與拒賠 案例三 (一)事實: 被保險人某甲投保A公司新住院醫療終身保險,嗣
某甲於91年4月經B醫院診斷罹患「鱗狀細胞癌」, 同年5月間至C醫院就診主訴「失聲、頸部硬塊四個 月」,同年9月間接受右頸部腫瘤切除手術,某甲 於出院後申請理賠時,A公司以某甲在C醫院就診時 所主訴症狀,追溯至投保時應已在疾病情況中,依 據系爭條款約定,保險公司難以給付本次事故之醫 療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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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病歷上主訴之記載與拒賠 (二)保發中心調處意見: 雖被保險人至C醫院就診主訴「失聲、頸部硬塊四
個月」,惟該主訴內容僅為申訴人之主觀記憶,與 現實情況可能會有誤差,況且臨床上有很高比例的 病患於就診時會誇大自己的病症,…因此保險公司 如欲以主訴作為拒賠依據,實應針對其主訴內容是 否具體明確加以審酌,或輔以其他佐證資料, 否 則單以抽象之症狀主訴或不確定時間之主訴作為依 據, 恐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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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病歷上主訴之記載與拒賠 (一)相關法令 1.住院醫療費用保險單示範條款第2條第2款: 本契約所稱「疾病」係指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
日(或復效日)起所發生之疾病。 2.保險法第127條 保險契約訂立時,被保險人已在疾病或妊娠情況 中者,保險人對是項疾病或分娩,不負給付保險 金額之責任。 3.人身保險要保書示範內容及注意事項 具體病名之詢問 特定期間就醫情況之詢問 自覺症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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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何謂主訴 病患主觀地向醫生描述其身體上感覺到 痛苦或不舒服的症狀及表徵
二、病歷上主訴之記載與拒賠 (二)何謂主訴 病患主觀地向醫生描述其身體上感覺到 痛苦或不舒服的症狀及表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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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病歷上主訴之記載與拒賠 (四)理賠實務上對主訴之運用 1.有明確的病名、位置、大小、數量及時 間點,其可信度較高
1.有明確的病名、位置、大小、數量及時 間點,其可信度較高 2.僅為單純症狀(例如腰痛、背痛)或含糊 不清(如幾年、幾月),則仍須輔以其他 檢查或資訊來加以判斷 3.惟不論主訴明確與否,仍以能取得具公 信力之資訊(如病歷、檢驗報告等)作為 佐證,較為妥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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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主力近因原則 案例四 (一)事實 被保險人某甲於92年6月間前往大陸旅遊,行前向 A、B二保險公司投保旅行平安保險共新台幣2千萬 元,詎某甲在飯店住宿時,於浴室不慎滑倒撞及投 保引起顱內出血死亡,並有同行友人為證,受益人 在向保險公司申請意外身故保險金時,保險公司則 以死亡證明書上之死因記載為「心因性猝死」,非 屬意外傷害事故為由拒絕理賠,雙方產生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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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主力近因原則 (二)保發中心調處意見 傷害保險所保障的危險為意外傷害事故,所謂「意 外傷害事故」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被保險人須遭受此等事故而產生死亡或殘廢之結果。 「心因性猝死」通常導因於被保險人本身之因素 (例如疾病、特殊體質等…),並非意外傷害事故, 則保險公司無庸負給付保險金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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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主力近因原則 案例五 (一)事實 被保險人於80年以自己為被保險人向A保險公司投保 終身壽險並附加傷害保險,嗣被保險人於90年1月走
路跌倒撞傷眼角,並於92年4月經醫院開例診斷證明 書記載「右眼外傷性水晶體移位合併視網膜剝離及增 殖性視網膜病變,目前右眼視力無光覺,無法改 善」,殆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殘廢保險金時,保險公 司主張被保險人之殘廢非意外事故所導致,雙方產生 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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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主力近因原則 (二)保發中心調處意見 1.關於因意外傷害事故致成殘廢之事實認定,應以其間具有 因果關係存在,作為構成保險金給付之要件,而上述因果 關係之認定,均多採用「主力近因原則」,準此,倘因意 外傷害事故致成殘廢之事實,無法於發生事故後一定之時 日內確定者,則其後之致成殘廢是否係該意外傷害事故所 致,將有查證上之困難,因而必須訂有時限,俾免糾葛 2.綜合前揭病歷加以判斷,被保險人可能很早就有雙眼水晶 體移位…其原因有可能是外傷所造成,也可能是病情自然 演進的結果。但依前揭病歷唯一可能的外傷為90年1月眼角 撕裂傷,但自該日起直到91年10月18日始診斷雙眼水晶體 異位,其期間將近2年,就外傷性水晶體疑為之病程而言, 顯然過長,故被保險人之水晶體移位合併視網膜病變應非 外傷所致,而係病情自然演進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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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主力近因原則 (一)何謂主力近因 導致被保險人死亡或受傷的主要或有效的 原因,而不是指最直接或最接近被保險人 死亡的原因。
※中風後跌倒身故?跌倒後中風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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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主力近因原則 (二)主力近因通常會搭配相當因果關係的原則來判斷 ※相當因果關係 無此行為,雖必不生此損害;有此行為,通常 即足生此種損害
無此行為,雖必不生此損害;有此行為,通常 即足生此種損害 ※被保險人原患有糖尿病,某日騎車被狗追致跌倒 受傷就醫,在醫院治療時因傷口感染導致截肢, 數日後心臟病發,在手術過程中因麻醉藥使用過 量不治身故 造成被保險人死亡之主力近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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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主力近因原則 (三)主力近因的判斷參考
1.導致被保險人死亡的原因有二個以上,而且每一 個原因之間有因果關係且又未中斷時,則最先發 生並且造成一連串事故發生之原因,就是所謂被 保險人死亡或受傷的「主力近因 」 2.同時有二個以上併存之原因造成被保險人受傷或 死亡時,則就各個原因比較判斷哪一個對於結果 的發生最有決定性的作用,則該原因即屬「主力 近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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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險重要核保及理賠規定概說 敬請 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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