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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本死亡原因的判定原则 河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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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ICD-10介绍 第二版更新说明 根本死亡原因的判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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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位数类目表及主要内容 疾病编码范围 A-R, U 明确的疾病 A00-Q 不明确的症状 R00-R99 特殊目的的编码 U00-U99 损伤中毒编码范围 S-T, V-Y 临床表现 S00-T 外部原因 V01-Y98 非疾病编码范围 Z00-Z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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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 名称 节 类 范围 星 归类 1 传染病寄生虫病 21 171 A00-B99 病因 2 肿瘤 7 149 C00-D48 病种 3 血液造血免疫 6 34 D50-D89 4 内分泌营养代谢 8 73 E00-E90 5 精神和行为障碍 11 78 F00-F99 神经系统 67 G00-G99 16 部位 眼和附器 47 H00-H59 12 耳和乳突 24 H60-H95 9 循环系统 10 77 I00-I99 呼吸系统 63 J00-J99 消化系统 71 K00-K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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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 名称 节 类 范围 星 归类 12 皮肤和皮下组织 8 72 L00-L99 6 部位 13 肌肉骨骼结缔 79 M00-M99 14 泌尿生殖系统 11 82 N00-N99 9 15 妊娠分娩产褥期 75 O00-O99 病种 16 起源于围生期 10 59 P00-P96 1 病因 17 畸形变形染色体 87 Q00-Q99 18 症状体征临床 90 R00-R99 症状 19 损伤中毒性质 21 195 S00-T98 临床 20 损伤中毒外因 372 V01-Y98 外因 影响健康的因素 7 84 Z00-Z99 非病 22 特殊目的编码 2 5 U00-U99 特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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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卷书的联合使用 第三卷 查找编码 第一卷 核对编码 第二卷 指导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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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找编码工作流程 第三卷 编码结束 第二卷 全程监控 第一卷 核对编码 疾病/损伤性质 是,在第一部分查编码 不合适 否,向下
是,在第二部分查编码 损伤外部原因 否,向下 在第三部分查编码 药物/化学物质中毒 合适 编码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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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第二版更新说明 根本死亡原因的判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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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版更新说明 第二版更新说明 第一卷主要更新内容 第二卷主要更新内容 第三卷主要更新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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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第二版更新说明_(1) 1999年,WHO-FIC网络建立了 ICD-10更新顾问委员会 (URC)负责 全球应用第一版中提出的各种更新、 调整、修改意见的汇总和审定。 经WHO-FIC网络会议批准通过 后由WHO正式公布实行。各国相关 权威机构负责本国文字的翻译 /推广 应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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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第二版更新说明_(2) 今年的WHO网站( 上已经公布了截至2007年批准通过的 更新内容。 由于文字差异及需要相当长时间 准备,因此WHO建议所有在 2007 年 更新内容统一推迟到 2010 年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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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第一卷主要更新内容 _(1) 第一卷 基本结构没有变化,部分章节适当调整 增加一章:第22章: 用于特殊目的的编码(U00-U99);
2. 第一卷主要更新内容 _(1) 第一卷 基本结构没有变化,部分章节适当调整 增加一章:第22章: 用于特殊目的的编码(U00-U99); 更新数百处编码(增加/删除/改动/调整) 其中增加“SARS”、禽流感等新疾病编 码,紧跟医学科学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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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第一卷主要更新内容 _(2) 第一卷主要更新内容 红色 字体代表: ①增加的条目;②增加的文字内容及编码; 蓝色 字体代表:
2. 第一卷主要更新内容 _(2) 第一卷主要更新内容 红色 字体代表: ①增加的条目;②增加的文字内容及编码; 蓝色 字体代表: ①改动的条目;②改动的文字内容及编码; 绿色 字体代表: ①删除的条目;②删除的文字内容及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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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第二卷主要更新内容 _(1) 第二卷 简化对死亡原因编码的规则和指南, 同时对某些规则的内容进行更具体的
描述,更具有操作性,更容易执行; 改进国际间死亡率统计资料的可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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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第二卷主要更新内容 _(2) 第二卷主要更新内容 红色 字体代表: ①增加的条目;②增加的文字内容及编码; 蓝色 字体代表:
①改动的条目;②改动的文字内容及编码; 绿色 字体代表: ①删除的条目;②删除的文字内容及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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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第二卷主要更新内容 _(3) 项目 第二版第二卷新增加内容 选择规则 规则3 增加许多情况假定的直接后果 修饰规则 规则A 规则B
增加不明原因的具体编码范围 细化成三种可能的处理情况 注释1 增加某些疾病之间的联系编码 注释2 增加某些条目内容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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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第三卷主要更新内容 _(1) 第三卷 索引形式没有变化,部分内容适当增加 索引内容增加338页(1707页);
4. 第三卷主要更新内容 _(1) 第三卷 索引形式没有变化,部分内容适当增加 索引内容增加338页(1707页); 增加新主导词“起源于围生期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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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第三卷主要更新内容 _(2) 主要变动 尽可能使用国家标准医学名称的译名, 增加对传统译名编制交叉对照索引;
4. 第三卷主要更新内容 _(2) 主要变动 尽可能使用国家标准医学名称的译名, 增加对传统译名编制交叉对照索引; 排版方式改动:使每页都可独立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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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第三卷主要更新内容 _(3) 第一版第三卷 第二版第三卷 页码 chū 出(血) 页码 chū 出 ―――胎盘早期剥离 (正常植入的)
4. 第三卷主要更新内容 _(3) 第一版第三卷 第二版第三卷 页码 chū 出(血) 页码 chū 出 ―――胎盘早期剥离 (正常植入的) - 另见 胎盘 早剥 O45.9 出血——续前页 -妊娠 - 另见 出血, 产前——续前页 --由于——续前页 - 另见 胎盘早剥 O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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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规则 死亡原因的定义和填写 分类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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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死亡原因的定义和填写 死亡原因的定义 死亡原因的填写 根本死亡原因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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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死亡原因的定义 所有导致或促进死亡的疾病、 病态情况或损伤以及造成任何这类 损伤的事故或暴力的情况。 不包括症状、体征和临死方式,
1. 死亡原因的定义 所有导致或促进死亡的疾病、 病态情况或损伤以及造成任何这类 损伤的事故或暴力的情况。 不包括症状、体征和临死方式, 如心力衰竭或呼吸衰竭。 ·导致死亡的原因可以有多个,包括疾病、损伤中毒及外因; ·不包括临死时的表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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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死亡原因的填写 当只有一个死亡原因时,则填写 并选择该原因。 当不止一个死亡原因时,则应以 ICD-10对根本死亡原因的定义为基础
2. 死亡原因的填写 当只有一个死亡原因时,则填写 并选择该原因。 当不止一个死亡原因时,则应以 ICD-10对根本死亡原因的定义为基础 按照要求进行填写并选择根本死因。 ·只有一个死因时可以直接填写; ·超过一个死因时则需按照 ICD-10的要求填写; ·选择根本死因需按照ICD-10的有关规则、注释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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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根本死亡原因的定义 (a) 引起一系列直接导致死亡事件 的那个疾病或损伤;或 (b) 产生致命损伤的事故或暴力的 情况。
3. 根本死亡原因的定义 (a) 引起一系列直接导致死亡事件 的那个疾病或损伤;或 (b) 产生致命损伤的事故或暴力的 情况。 ·根本死亡原因只有一个,用于进行单原因统计分析; ·对疾病导致的死亡需一直报告到最早的那个疾病; ·对损伤中毒导致的死亡需报告导致损伤中毒的外部原因; ·所有报告的死因均可以被用于进行多原因统计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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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国际死亡原因医学证明书 死 亡 原 因 发病至死亡之间 大概的时间间隔 Ⅰ
4. 国际死亡原因医学证明书 死 亡 原 因 发病至死亡之间 大概的时间间隔 Ⅰ 直接导致死亡 (a) 的疾病或情况* 由于(或作为... 的后果) 所引起 前因 (b) 任何引起上述原 由于(或作为... 的后果) 所引起 因的疾病情况, (c) 把根本情况陈述 由于(或作为... 的后果) 所引起 在最后 (d) Ⅱ 促进死亡,但与导致死亡的疾病 或情况无关的其他有意义的情况 * 此处不指临死方式,如,心力衰竭、呼吸衰竭。 它指引起死亡的疾病、损伤或并发症。 死 亡 原 因 发病至死亡之间 大概的时间间隔 Ⅰ 直接导致死亡 (a) 的疾病或情况* 由于(或作为... 的后果) 所引起 前因 (b) 任何引起上述原 由于(或作为... 的后果) 所引起 因的疾病情况, (c) 把根本情况陈述 由于(或作为... 的后果) 所引起 在最后 (d) Ⅱ 促进死亡,但与导致死亡的疾病 或情况无关的其他有意义的情况 * 此处不指临死方式,如,心力衰竭、呼吸衰竭。 它指引起死亡的疾病、损伤或并发症。 死 亡 原 因 发病至死亡之间 大概的时间间隔 Ⅰ 直接导致死亡 (a) 的疾病或情况* 由于(或作为... 的后果) 所引起 前因 (b) 任何引起上述原 由于(或作为... 的后果) 所引起 因的疾病情况, (c) 把根本情况陈述 由于(或作为... 的后果) 所引起 在最后 (d) Ⅱ 促进死亡,但与导致死亡的疾病 或情况无关的其他有意义的情况 * 此处不指临死方式,如,心力衰竭、呼吸衰竭。 它指引起死亡的疾病、损伤或并发症。 死 亡 原 因 发病至死亡之间 大概的时间间隔 Ⅰ 直接导致死亡 (a) 的疾病或情况* 由于(或作为... 的后果) 所引起 前因 (b) 任何引起上述原 由于(或作为... 的后果) 所引起 因的疾病情况, (c) 把根本情况陈述 由于(或作为... 的后果) 所引起 在最后 (d) Ⅱ 促进死亡,但与导致死亡的疾病 或情况无关的其他有意义的情况 * 此处不指临死方式,如,心力衰竭、呼吸衰竭。 它指引起死亡的疾病、损伤或并发症。 死 亡 原 因 发病至死亡之间 大概的时间间隔 Ⅰ 直接导致死亡 (a) 的疾病或情况* 由于(或作为... 的后果) 所引起 前因 (b) 任何引起上述原 由于(或作为... 的后果) 所引起 因的疾病情况, (c) 把根本情况陈述 由于(或作为... 的后果) 所引起 在最后 (d) Ⅱ 促进死亡,但与导致死亡的疾病 或情况无关的其他有意义的情况 * 此处不指临死方式,如,心力衰竭、呼吸衰竭。 它指引起死亡的疾病、损伤或并发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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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分类规则 总原则 (首先应用的规则) 1条 选择规则 (随后应用的选择规则) 3条 修饰规则 (必要时可进行的修饰) 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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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根本死因的步骤 1、当只有一个死亡原因被记录时,就用这个原因进行死因统计制表。 2、当不止一个死亡原因被记录时,选择根本原因的第一步就是通过应用总原则或选择规则1、2和3去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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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根本死因的步骤 3、下一步是去确定是否要应用一条或多条修饰规则A-F(见后)处理上述情况,确定根本死亡原因。 4、某些情况下根本死亡原因的确定要考虑应用ICD-10提供的某些有关注释进行再编码处理。 总之,这是一个分步进行,但又是综合的判断推理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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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死因工作流程_(1) 第二卷全程指导 第Ⅰ部分 编 流 码 程 结 (2) 束 修饰规则 与注释 否 规则2,选(a)行 存在顺序
首先提及的情况 不 需 要 是,向下 需 要 否 唯一完整顺序 规则1,选第一 顺序的根 流 程 (2) 编 码 结 束 是,向下 总原则,选顺序的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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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死因工作流程_(2) 第二卷全程指导 编码结束 继续使用? 修饰规则 与注释 是 需要修饰? 修饰规则 A-F 是 否 是 注释 1 ?
使用注释 1 否 否 使用注释 2 编码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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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原则 总原则指出当证明书上列入不止 一个情况时,应选择单独列在第Ⅰ部 分最低一行占用线上的那个情况,只 要它能够引起列在其上的所有情况。
I (a) xxxxxx (b) xxxxxx (c) xxxxxx (d) xxxxxx I (a) 肺心病 (b) 肺气肿 (c) 慢支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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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总原则的必备条件 在证明书第Ⅰ部分的报告内容只存在 一个合理的顺序; 这个顺序的起点总是第Ⅰ部分的最低
一行,而终点是第Ⅰ部分的(a)行。 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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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规则 规则1:总原则不适用时使用; 规则2:总原则、规则1不适用时使用; 规则3:使用以上规则后再酌情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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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总原则不适用,但存在一个 终结于证明书上首先列入之情况的报 告顺序,则选择该顺序的起始原因。 规则1_(1) I (a) xxxxxx
(b) xxxxxx (c) xxxxxx (d) xxxxxx I (a) 肺心病 (b) 肺气肿 (c) 慢支 (d) 动脉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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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存在不止一个终结于首先 提及之情况的顺序,则选择第一个 提及顺序的起始原因。 规则1_(2)
I (a) 脑梗死和坠积性肺炎 (b) 高血压和糖尿病 (c) 动脉硬化 I (a) xxxx 和 xxxx x (b) xxxx 和 xxxx x (c) xxxx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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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规则1的必备条件 在证明书第Ⅰ部分的报告内容存在着 一个或多个合理的顺序; 第一个顺序的起点不一定是第Ⅰ部分
的最低一行, 但终点是第Ⅰ部分(a)行 首先提及的情况。 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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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不存在终结于证明书上 首先列入之情况的报告顺序,则 选择首先提及的情况。 规则2 I (a) xxxxxx I (a) 肺癌
(b) xxxxxx (c) xxxxxx (d) xxxxxx I (a) 肺癌 (b) 动脉硬化 (c)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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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规则2的必备条件 第Ⅰ部分(a)行首先提及的情况不可能 由于(b)行的情况所引起。 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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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按照总原则、规则1或规则2 所选择的情况明显为另一报告情况的 直接后果,不管该情况处于第Ⅰ部分 或第Ⅱ部分,均选择这个原始的情况。
规则3 如果按照总原则、规则1或规则2 所选择的情况明显为另一报告情况的 直接后果,不管该情况处于第Ⅰ部分 或第Ⅱ部分,均选择这个原始的情况。 I (a) xxxxxx (b) xxxxxx (c) xxxxxx (d) xxxxxx II xxxxxx 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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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规则 规则1:总原则不适用时使用; 规则2:总原则、规则1不适用时使用; 规则3:使用以上规则后再酌情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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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D-10第二卷中专门列出了一些可以接受的“另一情况的假定直接后果”,当证明书中存在这样的报告内容时,应该认为是合理的报告顺序。
ICD-10并没有对合理的报告顺序作出具体的规定。 一般,临床医生在结合死者生前病史并按照 ICD要求填写的内容均可以被视为存在一个“合理的报告顺序”。 ICD-10第二卷中专门列出了一些可以接受的“另一情况的假定直接后果”,当证明书中存在这样的报告内容时,应该认为是合理的报告顺序。 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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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波西肉瘤(C46.-) ·柏基特瘤C83.7) ·淋巴、造血和有关组织的任何其它 恶性肿瘤(C81-C96)
HIV病的假定直接后果 .卡波西肉瘤(C46.-) ·柏基特瘤C83.7) ·淋巴、造血和有关组织的任何其它 恶性肿瘤(C81-C96) ·A00-B19、B25-B49、B58-B64、B99 或J12-J18的任何感染性疾病 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病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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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些手术后并发症 外科手术 外科手术的假定直接后果 (肺炎、出血、血栓性静脉炎、栓塞、血栓形成、 败血症、心脏停搏、急性肾衰竭、异物吸入、
肺不张及肺梗死) 外科手术 除非手术是在死前四周或更早进行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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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脏病的假定直接后果* 心力衰竭(I50.-)和 未特指的心脏病(I51.9) 其它心脏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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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肺实质的情况(如: 肺部感染、呼吸窘迫综合征、 引起液体过剩的情况(如: 肾衰竭和血白蛋白减少)
可能引起肺水肿的各种疾病* 肺水肿(J81) 心脏病(包括肺原性心脏病) 影响肺实质的情况(如: 肺部感染、呼吸窘迫综合征、 高海拔及循环系中毒) 引起液体过剩的情况(如: 肾衰竭和血白蛋白减少) 影响呼吸循环的先天异常(如: 先天性肺静脉狭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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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精依赖的假定直接后果* 未特指的大叶性肺炎(J18.1) 酒精依赖(F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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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引起肺炎的各种疾病* 多数肺炎 肺炎J12-J18 少数肺炎 免疫系统受损 消耗性疾病 引起麻痹的疾病 严重的呼吸器官疾病
J15.0-J15.6、J15.8-J15.9、J16.8、J18.0和J18.2-J18.9 肺炎J12-J18 少数肺炎 J15.0-J15.6、J15.8-J15.9、J16.8、J18.0、J18.2-J18.9、J69.0和J69.8 免疫系统受损 消耗性疾病 (如恶性肿瘤和营养不良) 引起麻痹的疾病 (如脑出血、脑血栓) 严重的呼吸器官疾病 传染病、严重损伤 影响吞咽 过程之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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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血栓形成到栓塞的地点必须存在清楚的路线。
引起栓塞的各种原因* 任何描述或限定为“栓塞性”的疾病 静脉血栓形成、静脉炎或血栓静脉炎 瓣膜性心脏病、心房纤颤、 分娩、任何手术 从血栓形成到栓塞的地点必须存在清楚的路线。 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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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身循环系统的动脉栓塞(I74等) 心房纤颤(I48)
心房纤颤的假定直接后果* 全身循环系统的动脉栓塞(I74等) (不包括:肺动脉栓塞) 心房纤颤(I48)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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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提及具体原因的痴呆(F03) 典型的涉及不可逆脑损害之情况 脑损害的假定直接后果*
然而,当已知具体原因时,应把可能导致不可逆脑损害之唯一的情况接受为痴呆的原因,即使不可逆脑损害不是该情况的典型特征也应如此。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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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描述为继发性的疾病 列在证明书上最可能的原发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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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常见的继发性情况 消耗性疾病(如恶性肿瘤和营养不良) 引起麻痹的疾病(如脑出血、脑血栓) 传染病、严重损伤 常见的原发情况
(如肺栓塞、褥疮和膀胱炎) 消耗性疾病(如恶性肿瘤和营养不良) 引起麻痹的疾病(如脑出血、脑血栓) 传染病、严重损伤 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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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发性或未特指的贫血 营养不良、消瘦或恶病质
引起贫血、营养不良等情况的疾病 继发性或未特指的贫血 营养不良、消瘦或恶病质 任何恶性肿瘤 麻痹性疾病或自理能力受到限制的 疾病: 痴呆和神经系统的退行性疾病 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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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猩红热(A38)、链球菌性咽喉痛(J02.0)等)
可能引起某些肾病的原因 任何肾盂肾炎(N12) 前列腺增生(N40)或输尿管狭窄(N13.5) 肾炎综合征 任何链球菌感染 (猩红热(A38)、链球菌性咽喉痛(J02.0)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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肠道传染病的假定直接后果 脱水(E86) 任何肠道传染病(A00-A09) 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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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书上任何地方所报告同一器官的任何外科情况(如恶性肿瘤或损伤)
任何外科情况的假定直接后果 对某一器官的手术 证明书上任何地方所报告同一器官的任何外科情况(如恶性肿瘤或损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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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凝剂的假定直接后果* 出血(R58) 抗凝血剂中毒或过量 然而,不应把出血看作是未提及中毒或过量的抗凝血疗法引起的明显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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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必须强调指出,总原则、选择规则是确定根本原因时必须使用的规则,尤其总规则更是对每一份在死因报告首先要使用的规则, 当医生对疾病的顺序关系填写正确时,往往可以根据总规则确定根本死因。当总规则不适用时,应尽可能从填报医生或死者家属中获得更明确的疾病情况,从而使死因报告内容符合总规则的要求。 只有在无法获得进一步资料时,才使用后面的几条选择规则。从后几条的举例中可以看出,它们都是对死因报告中的顺序做出主观的判断,当使用人员缺乏足够的医学知识时,常会发生判断上的失误,特别是对规则3的使用更为困难, 因此建议尽量不用规则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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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饰规则 规则A:对诊断不明进行修饰 规则B:对琐细情况进行修饰 规则C:对疾病之间建立联系 规则D:对非特异诊断进行修饰
规则A:对诊断不明进行修饰 规则B:对琐细情况进行修饰 规则C:对疾病之间建立联系 规则D:对非特异诊断进行修饰 规则E:对早期晚期情况进行修饰 规则F:对晚期效应进行修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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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A:衰老和其他不明确情况 当选择的原因是不明原因而在证明书 上报告了另一种可以归类在他处的情况时 应重新选择死因,就好象不明原因的情况 未曾报告那样,除非这些情况能够用于修 饰编码才加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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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明原因 下面的情况可以看作是不明原因: I46.9(心脏停搏,未特指); I95.9(低血压, 未特指);
J96.0(急性呼吸衰竭); J96.9(呼吸衰竭,未特指); P28.5(新生儿呼吸衰竭); R00-R94或R96-R99(症状、体征和临床与 实验室异常所见,不可归类在他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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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不明原因 注意: R95 (婴儿猝死综合征)不被看作 是不明原因。 如果报告在证明书上的所有其他情况 都是不明原因或琐细情况,则不再重新选
择死因,即,不应用规则A。 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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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大可能引起死亡的情况参见第二版第二卷附录
规则B:琐细情况_(1) 当选择的原因是一个不大可能引起 死亡的琐细情况,而又报告了一个更严 重的情况 ( 除了不明原因或另一个琐细 情况以外的任何情况), 则重新选择根本 原因,就好象琐细情况未曾报告那样。 不大可能引起死亡的情况参见第二版第二卷附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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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B:琐细情况_(2) 如果死亡是治疗琐细情况的一个有害 反应的结果,则选择这个有害反应。 当一个琐细情况被报告为引起任何其
不适用。 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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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C:联系 当选择的原因与分类中的一个 条款或与证明书上用于伴有一个或 多个其他情况时的 “用于根本死因 编码的注释” 有联系时,则编码到 联合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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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D:特异性 当选择的原因以一般性术语描述了 一种情况,而在证明书上用一个术语提 供了这个情况在部位和性质方面更精确
的信息,则优先采用这个信息更丰富的 术语。这条规则常用于当一般性术语作 为形容词去限定更精确术语时。 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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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E:疾病的早期和晚期阶段 当选择的原因是一个疾病的早期阶段, 而在证明书上还报告了同一个疾病的较晚 阶段,则编码到较晚阶段。
本规则不适用于一个慢性型被报告为 由于一个急性型所引起的情况,除非在分 类中对此效应给予了特殊的说明。 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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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F:后遗症 当选择的原因是在本分类中提供有 独立的…的后遗症类目的某种情况的早 期形式,而且有证据表明死亡是由于这
种情况的残余影响所致而不是在它的活 动期,则编码到适当的…的后遗症类目。 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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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遗症_(1) 某些类目(B90-B94,E64.-,E68,G09,I69.-,O97和Y85-Y89)
是用于根本死因编码以表明死亡并非发生 在给定疾病/损伤的活动期,而是因其晚期 (残留)效应所致。 修饰规则F适用于这种情况。 报告为某疾病或损伤的后遗症或残留 效应的情况应分类到适当的后遗症类目, 而不管疾病/损伤从开始至死亡的间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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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遗症_(2) 对某些情况,疾病或损伤开始后1年 及以上发生的死亡被假定为由于该情况的 一个后遗症或残留效应所引起,即使并未
明确提及后遗症也是如此。 类目表中大多数“…的后遗症”类目下 给出了解释后遗症的说明。 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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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90.- 结核病后遗症 B 脊髓灰质炎后遗症 B 麻风病后遗症 B94.0 沙眼后遗症: 沙眼性上睑下垂\睑内翻倒睫\角膜混浊 \睑球粘连 \实质性结膜干燥症 \慢性泪囊炎 B94.1 病毒性脑炎后遗症 B94.8 其他特指传染病和寄生虫病后遗症 E64.3 佝偻病后遗症 G09 中枢神经系统炎性疾病的后遗症 I 脑血管病后遗症 O 直接产科原因后遗症 Y85-Y89 外因的后遗症导致的疾病和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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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两个注释 对用于根本死因编码的注释 (建立疾病之间联系的编码) 解释死亡原因记录的注释 (对填写内容的进一步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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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的目的 由于在使用 ICD死因分类规则确定根本 死因和编码时,还有很多具体要求是难以用 分类规则来表达的。 为此,ICD提供了两个
详细注释以进一步规范在应用规则确定根本 死因时的做法,尽可能使各个国家和地区在 生命统计中报告的资料趋于一致。 准确地掌握和使用有关注释, 是ICD死因 统计的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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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用于根本死因编码的注释 注释的基本形式 类目名称及 编 码 1 编 码 3 说明的内容 经过联系后 类型 1 产生的编码 类型 2 或
需要说明的编码 类目名称及 说明的内容 类型 1 类型 2 类型 3 类型 4 编 码 3 经过联系后 产生的编码 或 给予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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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不用于根本死因编码; 2. 如果根本原因已知,则不使用 此编码; 3. 伴有提及编码2则编码到编码3;
说明内容的类型 1. 不用于根本死因编码; 2. 如果根本原因已知,则不使用 此编码; 3. 伴有提及编码2则编码到编码3; 4. 当报告为编码2的初始前因时, 则编码到编码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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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用于根本死因编码 Z00-Z99 影响健康状态和与 保健机构接触的 因素 沒有新编码 需要说明的编码 不用于根本死因编码。
由于这些编码既不是疾病编码,也不是损伤中毒及其 外部原因编码,而是属于非疾病理由来医疗机构接受某种 服务的情况,因此不能作为死亡原因报告和编码。如果发 生死亡,必须确定其疾病或损伤中毒的原因加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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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根本原因已知,则不使用此编码 F03-F09 器质性(包括症状 性)精神障碍 没有新编码 需要说明的编码 如果根本性躯体情况
已知的话,则不使用 此编码。 没有新编码 这些编码所代表的疾病都是更早的器质性疾病或损伤 所形成的后果,一般情况不能作为根本死因,应寻找根本 性躯体情况。如果确实无法获得更早的根本原因,也只好 以此作为死因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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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有提及编码2则编码到编码3 F10.- K70.- 使用酒精引起的精神 和行为障碍 需要说明的编码 伴有提及…:
经过联系后 产生的编码 K70.- 当证明书中同时报告“酒精性精神障碍”(F10.-)和 “酒精性肝病”(K70.-)两种疾病, 不管其间有无顺序关 系,注释均对其建立联系並把合并后的“酒精性肝病” 作为根本死因,编码 K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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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为编码2前因时则编码到编码3 I67.2 大脑动脉粥样硬化 F01.- 需要说明的编码 当报告为…初始前因时: 经过联系后
产生的编码 F01.- 当证明书中同时报告“大脑动脉粥样硬化”(I67.2) 和“痴呆”(F03)两种疾病,而且“大脑动脉粥样硬化”是 引起“痴呆”的最早原因, 注释则对其建立联系並把合并 后的“大脑性痴呆”作为根本死因,编码 F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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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的内容及说明 注释内容:第二卷第36-46页; 编码之间联系的总结: 第二卷47-50页。 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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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死亡原因记录的注释 上述规则常常应用于确定基本 死亡报表中的根本死亡原因。每个 国家都需要根据本国医学证明书的 质量和完善程度去充实这些规则。 本注释有助于制定这样的附加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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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不可能”/可接受的顺序 ICD-10第二版把一直在使用的 “很不可能”的表达法与可接受的顺 序结合起来,以指出不可接受或可
接受的因果关系,作为在应用总原 则和选择规则中对顺序可接受性的 指导。
84
手术_(1) 如果在证明书上把记载的手术作为 死亡原因,但未提及实行该手术的适应 情况或手术所见情况,而且在字母顺序
索引中也未对该手术提供特定的编码, 则编码到该手术名称所指明的器官或部 位的残留类目。 如:报告“肾切除术”且未提及疾病则编码到 N28.9(肾和输卵管未特制的疾患),未特指的肾和输尿管疾患。
85
手术_(2) 如果手术未指明器官或部位,则编码 到 R99 (死因不明),除非存在提及了一种 可分类于Y60-Y84的医疗事故或手术后的
并发症。 如:报告“剖腹术”且未提及任何其他情况,则 编码到 “其他原因不明确和未特指原因的 死亡”(R99)。
86
手术_(3) 如果提及了在手术时的意外事故, 则编码到Y60-Y69。 如果提及了在手术时病人存在任何 异常反应而未提及意外事故,则编码到
例
87
先天性畸形_(1) 当下列情况在述及的年龄引起 死亡而并未提供任何迹象表明它们 是在出生以后的后天性情况,则可 以看作为先天性。
·一岁以下:动脉瘤,主动脉狭窄/闭锁畸形,脑萎缩, 脑囊肿/变形,器官易位/异位,器官发育 不全/发育缺陷, 肺动脉狭窄,心脏瓣膜病 ·四周以下:心脏病NOS,脑积水NOS。
88
先天性畸形_(2) 如果在发病和死亡之间的间隔 以及死者的年龄表明此情况自出生 就存在的话,任何疾病都应看作为
先天性,即使在医学证明书上未特 指为先天性时也是如此。 如5岁儿童报告死于“心脏病”,时间间隔为5年,则 可以认为此例死因为“先天性心脏病”。
89
先天性畸形_(3) 在新生儿或婴儿死亡证明书上,当 给出肺发育不全并且提及任何未成熟、 早产、妊娠期短或低出生体重则编码到
肺发育不全(P28.0)而不编码到Q33.6。
90
药物、药剂和生物制品中毒 当涉及到分类不同之医疗物质的 联合物时,做如下处理:
91
暗示为可疑诊断的表达 对于诊断的准确性提出一些怀疑 的限定性表达,如“相似” 、 “大概” 、 “可能”等等,都可以置之不理,因为
没有这些限定性记载也只是在诊断的 确定程度上有所不同。
92
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 当对任何情况(例如,一种血液病) 进行输血治疗并且被感染的供血导致 发生HIV感染时, 把HIV感染作为根
本原因进行编码,而不考虑所治疗的 情况。
93
能够引起糖尿病的情况列表 对“由于”其他疾病引起糖尿病的 可接受顺序:
94
有关疾病间层次关系示意图 I22 随后性心肌梗死 I60-I69 脑血管病 I21 急性心肌梗死
其他联系 I10 特发性(原发性)高血压 I70 动脉粥样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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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因报告的逻辑性_(1) 只发生在男性/女性的死因; 新生儿(围生儿)死因: 吸入性肺炎、窒息、早产、先天性疾病 5岁以下儿童主要死因:
与性别、年龄有关的死因(1) 只发生在男性/女性的死因; 新生儿(围生儿)死因: 吸入性肺炎、窒息、早产、先天性疾病 5岁以下儿童主要死因: 肺炎、腹泻、营养不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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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因报告的逻辑性_(2) 孕产妇死因: 梗阻性分娩、妊高症、产后出血 老年人死因: 脑血管病、恶性肿瘤、心血管病 中青年死因:
与性别、年龄有关的死因(2) 孕产妇死因: 梗阻性分娩、妊高症、产后出血 老年人死因: 脑血管病、恶性肿瘤、心血管病 中青年死因: 损伤/中毒:机动车事故、工伤、自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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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因报告的逻辑性_(3) 继发性疾病: 继发性恶性肿瘤、继发性高血压 呼吸和循环系统较早发生的疾病: 动脉硬化、高血压、急性支气管炎
常常不作为根本死亡原因的情况 继发性疾病: 继发性恶性肿瘤、继发性高血压 呼吸和循环系统较早发生的疾病: 动脉硬化、高血压、急性支气管炎 医疗操作并发症 损伤中毒的临床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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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吸和循环系统较晚发生的疾病:脑血管病、冠心病、慢性支气管炎 严重危害健康的各类疾病 损伤中毒的外部原因
死因报告的逻辑性_(4) 常常作为根本死亡原因的情况 原发性疾病: 原发性恶性肿瘤 呼吸和循环系统较晚发生的疾病:脑血管病、冠心病、慢性支气管炎 严重危害健康的各类疾病 损伤中毒的外部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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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 束 语 在正确填写死亡医学证明书有关内容后;
结 束 语 在正确填写死亡医学证明书有关内容后; 还必须严格按照ICD-10关于选择和重新选择并修饰根本死因的规则和注释去开展工作,最终得出用于单原因统计的根本死亡原因; 只有这样才可以说__死因统计指标达到了国际标准化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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