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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會 「懷疑虐待兒童多專業個案會議」的檢討及 「處理虐待兒童個案程序指引」 的修訂
簡介會 「懷疑虐待兒童多專業個案會議」的檢討及 「處理虐待兒童個案程序指引」 的修訂 社會福利署 家庭及兒童福利科 2015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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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秀貞女士 總社會工作主任 (家庭暴力) 張林淑儀女士 高級社會工作主任 / 保護家庭及兒童服務 (保護兒童)
馬秀貞女士 總社會工作主任 (家庭暴力) 張林淑儀女士 高級社會工作主任 / 保護家庭及兒童服務 (保護兒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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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處理虐待兒童個案程序指引」(「指引」)旨在保障兒童的最佳利益 各專業人士如在日常工作遇到懷疑虐待兒童個案,應遵照「指引」所列程序處理
有效處理虐待兒童個案的方法是建基於 衷誠合作 互相信任 造福兒童 這個多專業合作的基礎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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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指引」已經過數次檢討和修訂,前一份修訂本是在2007年12月在防止虐待兒童委員會會議上通過 隨後,社會福利署更新了少部分資料性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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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討多專業個案會議的安排及運作 檢討的需要 個案日趨複雜,前線同工遇到不同情況,家長亦有各種要求,「指引」內未提供具體處理方法
部分家長不接納個案被界定為「虐待兒童」,亦以為此界定與警方是否作出檢控有關,影響負責社工與家長建立工作關係,以實施福利計劃 社署就部分個案處理諮詢律政司意見,律政司建議檢討及改善某些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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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討目的 協助專業人士更有效利用「多專業個案會議」提供的平台,制訂更全面及適切的福利計劃,以減低虐待兒童的危機,並保障兒童的福利
為前線同工提供更清晰指引,使能有效處理現時遇到與「多專業個案會議」運作有關的困難和疑問 令會議安排更完善,以減少有關家庭成員對個案性質的誤解 進一步促進家長的參與,以協助他們了解專業人士對兒童及家庭的關注,並鼓勵家長共同為兒童和家庭制定及實施福利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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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討的範圍 「多專業個案會議」的功能及會議名稱 「多專業個案會議」的安排、程序及討論事項 讓家長、兒童及/或其他人士出席會議的考慮及安排
有關會議的各類文件的準備及發放 其他與「多專業個案會議」有關的課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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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討的工作過程 防止虐待兒童委員會會議通過成立專責小組負責檢討工作 (2012年12月) 專責小組成員(共21人) (2013年1月成立)
社會福利署 服務科: 家庭及兒童福利科、康復及醫務社會服務科、臨床心理服務科 前線服務單位: 保護家庭及兒童服務課、綜合家庭服務中心、醫務社會服務部 政府部門 警務處 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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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討的工作過程 專責小組成員(續) 醫院管理局 非政府機構 虐兒個案統籌醫生 醫務社會服務 香港社會服務聯會 家庭及兒童服務 青少年服務
兒童院舍照顧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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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責小組的工作過程 訂定檢討的方式及進程 收集業界對「多專業個案會議」運作所遇到的疑問和初步建議 (2013年4至5月)
討論所收集的意見及建議改善的方法 收集業界對改善建議的意見 (2014年3至5月) 討論所收集的意見及草擬「指引」修訂本中相關的內容 收集業界對「指引」修訂本草擬的意見 (2015年1至3月) 討論所收集的意見及修改「指引」修訂本中相關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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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責小組的工作過程 召開全體會議6次及聚焦小組會議7次 定期在防止虐待兒童委員會會議上匯報檢討進展
「指引」修訂本在防止虐待兒童委員會於2015年10月7日的會議上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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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討結果 就安排和召開「多專業個案會議」的事項沒有大幅的變動 各界別及服務單位的分工沒有更改
但在多項細節上作出調整及改善,加強「指引」部分內容,並因應實際情況及經驗,加入一些現時「指引」沒有提及的考慮及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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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能檢討事項 部分持分者提出處理虐待兒童/懷疑虐待兒童個案的其他議題 虐待兒童的定義及名稱
處理不同類別的虐待兒童/懷疑虐待兒童個案採用的手法及專業人士間的分工 「保護兒童資料系統」的修訂 專業人士在處理有關個案的其他法律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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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修訂範圍 有關「多專業個案會議」: 重新整理第十一章 提供補充資料,以加強各專業人士在會議前的調查及準備工作
第三章: 有關援引保護兒童及少年條例 第四章: 有關共用資料及保密原則 第八章: 有關進行社會背景查詢/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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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修訂章節 多專業個案會議的目的 第十一章題目、其他有關章節及11.3段 召開個案會議的責任 第十一章 段及該章附件I 會議主席及其職責 第十一章 , 段及該章附件II至V 會議成員及其職責 第十一章 , 段 個案會議需執行的工作 第十一章11.27段及該章附件III及IV 第二十二章22.15段及第二十三章23.24段 家長/兒童參與會議 第十一章 段及該章附件IV及IX 會議後的安排 第十一章 段及該章附件VI至VIII 共用資料 第四章 及4.26段及該章附件II至VI 社會背景查詢/調查 第八章及附件I至V 有關保護兒童及少年條例 第三章附件II及其他章節有關內容 其他 程序指引中有關章節及附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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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加強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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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專業個案會議的目的 會議名稱改為「保護懷疑受虐待兒童多專業個案會議」(Multi-disciplinary Case Conference on Protection of Child with Suspected Abuse) 除評估當事兒童再受虐待的危機外,亦加強討論當事兒童和其家庭的需要,以協助訂定適合的福利計劃 加強「會議的決定對警方是否刑事起訴有關人士沒有約束力」的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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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開多專業個案會議的責任 應盡可能就有關事件召開個案會議,除非出現以下的例外情況: 及 少於三個單位參與調查;或
懷疑施虐者並非以下人士:兒童家庭成員/親屬,或機構職員/照顧者/義工; 及 所有有關單位(包括跟進單位)皆同意個案性質、危機/需要評估及福利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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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開多專業個案會議的責任 即使不召開會議,社工仍需要就個案進行社會背景調查及擬備調查報告,以便有關各方討論 各專業人士間亦需要溝通以取得共識
就不召開會議的個案,提供了有關信件及回條樣本以供使用(第十一章附件I) 如有關專業人士未能就是否召開個案會議取得共同意見,可將此事交由有關的上司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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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開多專業個案會議的責任 當有兒童懷疑因受虐待身故,在下列情況下應召開個案會議:
如身故兒童有其他兄弟姊妹。鑑於事件的嚴重性,需特別關注同一家庭內尚存兒童的安全及福利 如兒童在有關專業人士的調查期間身故,不論家庭內有否其他尚存兒童,亦要召開個案會議,作為調查程序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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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主席及其職責 如個案正由兩個或以上的服務單位處理,原則上應由首先處理個案的服務單位(First known)負責進行社會背景查詢/調查和主持個案會議,除非各單位之間已同意,認為另一個單位較適合擔任有關工作 負責擔任主席的單位未必是首先發現懷疑虐待兒童事件的單位 有關各方應為該兒童及其家庭的利益着想,互相討論及以彈性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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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主席及其職責 如有需要,社署的保護家庭及兒童服務課會向缺乏主持個案會議經驗的主席提供支援和協助
如負責進行社會背景調查的服務單位負責人/主管/高級社工未能或不適宜擔任個案會議的主席,可要求同一機構的另一名同事或社署保護家庭及兒童服務課的社工協助 對於由特殊學校的學校社工或在小學任職的學生輔導人員(校長是其上司)處理的個案,如學校社工可以進行社會背景查詢/調查,保護家庭及兒童服務課的社工會主持個案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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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主席及其職責 如主席並非負責進行社會背景調查的服務單位負責人/主管/高級社工,負責進行社會背景調查的服務單位便應負責安排個案會議。個案會議的成員須獲告知主席的姓名、職位及任職機構 加強了給會議主席的參考手冊內容(第十一章附件II): 加入工作一覽表,加強給主席的提示,包括家長參與會議的安排、在會議各階段如何帶領成員討論以達到共識、特殊情況的處理及會後的安排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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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成員及其職責 只有有需要得知個案會議的工作或對該工作會有貢獻的相關人士(有時包括其主管)會獲邀出席
主席應向負責的專業人士或單位/組別主管發出邀請,以便讓後者決定何人較適合出席個案會議 如獲邀的專業人士認為其他專業人士亦應參與個案會議,也可與主席就成員人選進行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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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成員及其職責 下列專業人士將獲邀參與個案會議: 對有關兒童及其家庭有直接認識,並在處理和調查該懷疑虐兒個案上擔當重要角色;或
沒有參與調查但可就有關兒童或其家庭提供特定資料,或給予專業意見,以助討論個案性質、評估危機和需要,以及制訂福利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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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成員及其職責 如在同一家庭內有超過一名兒童懷疑受虐,主席可考慮是否邀請照顧個別兒童的專業人士出席同一個個案會議,以便為該家庭制訂整體的福利計劃。不過,個案會議的成員仍應留意要保護個別家人的資料,並為此作出適當安排 如懷疑施虐者並非有關兒童的家庭成員,則僅處理懷疑施虐者個案的專業人士不應獲邀出席個案會議,除非主席認為該專業人士出席會議,對該兒童的福利十分重要和有用,而且能夠作出適當安排,以保護該兒童及其家庭成員的個人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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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成員及其職責 有時同一機構內有超過一名屬相同專業範疇的人士會在調查或跟進工作中擔當不同角色。如同一機構內有超過一名屬相同專業範疇的人士將出席個案會議,主席應事先獲得通知,而這些成員應自行商討在個案會議中如何分工 專業觀察員(例如剛調職的職員、學員、候任主席等)如要列席個案會議,必須事先取得主席、所有個案會議成員、有關家長及兒童(如適用)的同意。他們不得參與討論或參與決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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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成員及其職責 保護家庭及兒童服務課的社工如僅按法庭命令就管養權/探視權事宜進行社會背景調查,而並非處理個案,可按需要列席會議,以便收集資料撰寫報告,但將不會擔任個案會議的成員,以便在調查時保持中立 如懷疑施虐者是機構(例如學校或兒童院舍)的職員或義工,主席應留意利益衝突的問題 不應讓懷疑施虐者出席個案會議 同一機構中其他職員可出席會議提供與兒童/家庭/事件相關資料以助討論,但不會要求他們就個案性質提出意見 有關安排可記錄在個案會議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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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成員及其職責 個案會議的成員應出席整個個案會議(包括專業人士間的討論和與家庭成員會面的部分)
為了節省在個案會議中交換資料的時間,成員需盡可能在會議舉行前將其報告分發給其他成員。為保護有關兒童/其家人的個人資料,應以保密方式傳送報告及會議紀錄 負責跟進個案的成員應協助執行個案會議的決定,如無法執行個案會議議決的行動,或因情況有變,以致即將需要/已採取涉及有關兒童及其家人的後續行動,便應通知主責社工。在採取行動前,特別是有關保護措施的行動(例如照顧兒童安排或法定行動),事先應盡量與主責社工商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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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成員及其職責 獲邀但未能出席的成員應以書面就個案提供資料,供個案會議參考 未能出席但需跟進個案的成員可獲發相關報告/個案會議記錄
其他缺席者可在會議舉行前要求取得相關報告/個案會議記錄,以便成員會在個案會議中討論並決定是否同意給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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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專業個案會議需執行的工作 會議前準備 修訂給會議成員的邀請信件,加入需注意有關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的相關要點(第十一章附件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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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程內容 資料交流:各會議成員的報告 討論事項 其他事項 其他安排 個案性質 有關兒童及家庭內其他兒童的受虐危機 有關兒童及其家庭的需要
有關兒童及其家庭的福利計劃(處理危機及需要) 包括照顧安排、是否需要申請法定命令及其他服務 其他事項 是否需要將有關兒童/其兄弟姊妹的資料登記在保護兒童資料系統內 是否需要召開覆核會議 是否需要擬備落實福利計劃的進度報告 其他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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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專業個案會議需執行的工作 討論事項(有關個案性質) 統一個案性質的類別名稱 ,不再使用 “suspicious case”這個案類別
就個案性質進行討論的範疇應限於經調查個案中的懷疑受虐兒童。如有關家庭內有其他兒童懷疑受虐,應在個案會議舉行前先就該(等)兒童進行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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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專業個案會議需執行的工作 討論事項(有關個案性質)
在討論個案性質、危機/需要評估及福利計劃期間,主席須引導成員分析所有事實及意見,以及盡量達成共識才作出決定 不過,如有任何成員對提出意見有所保留,則不應被強逼提出意見。如有需要和情況合適,個案會議記錄可加入沒有提出意見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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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專業個案會議需執行的工作 討論事項(有關個案性質)
如能在結論部分較詳細說明成員對個案性質有何關注,既可準確記錄在個案會議中所作決定和曾提出的關注事項,供負責跟進個案的專業人士參考,當有關兒童/其家長對個案性質的詮釋與個案會議的成員不相同時,也方便向他們解釋清楚 例如,主席可註明「雖然成員同意家長在施行體罰時無意傷害兒童,但由於兒童的身體受到嚴重傷害,因此認為這是身體虐待」 或「由於未能核實若干資料,成員認為性侵犯不能成立,但因考慮到……,成員懷疑涉嫌性侵犯事件可能曾發生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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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專業個案會議需執行的工作 討論事項(有關危機) 除要識別危機因素外,亦應識別出保護因素及家庭的能力
應參考為有關兒童及其家庭進行的危機及需要評估制定福利計劃,內容包括為確保兒童安全和家庭福利而將會採取的行動,在給會議主席的參考手冊中更清楚列出需要討論的福利計劃項目 如在個案會議舉行前尚未向警方報案,成員應在個案會議中討論是否需要向警方報案。如委員建議無需向警方報案,便應記錄曾考慮的理由,而個別成員可根據所屬機構的內部指引因應情況徵求該機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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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專業個案會議需執行的工作 討論事項(有關危機) 加強如何考慮是否要為有關兒童申請照顧或保護令
申請與否應視乎個別個案的情況,考慮的因素包括家長/照顧者對專業介入的意見和態度、兒童的安全、心理狀況、行為和意見等 由於法律程序可能會對兒童造成不良影響(例如對兒童造成困擾),在介入過程中應先考慮說服家長/照顧者合作,然後才考慮訴諸法定行動保護兒童(參第三章第3.8段) 個案會議成員亦可建議嘗試讓有關兒童及其家人自願接受跟進,但如個案的進度未能令人滿意,例如家長沒有按照承諾在指定時段內執行福利計劃,以致有關兒童在當時需要照顧或保護,符合提出申請的理由,便可申請法定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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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專業個案會議需執行的工作 討論事項(有關需要) 根據需要評估的結果考慮列出的服務,以滿足有關兒童及其家人的需要
雖然個案會議成員或希望所提出的建議能夠滿足有關兒童/其家庭的長遠需要,但有時並非切實可行,原因是家庭狀況正在改變,例如家長正申請離婚,就照顧和與家長聯繫的安排也有爭議等。因此,應優先考慮能夠滿足有關兒童/其家庭即時需要的服務 各成員應按服務/援助的一般分類作出建議,例如房屋援助及經濟援助,無需建議特定計劃,例如體恤安置、綜合社會保障援助等,因為此等計劃須經特定評估以確定有關家庭是否符合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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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專業個案會議需執行的工作 討論事項(有關個案跟進) 負責跟進的個案服務單位分工並無更改
一般而言,如個案會議成員同意有關個案屬虐兒個案,社署的保護家庭及兒童服務課便會接手跟進有關個案 如個案不屬虐兒,但會議成員認為兒童受虐危機屬於高或懷疑有可能曾發生虐兒事件,亦會由社署的保護家庭及兒童服務課接手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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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長/兒童參與會議 個案會議通常分兩部分 一般應邀請家長參與,除非有以下情況: 為方便家庭成員參與個案會議,應盡量提供幼兒照顧支援
第一部分由專業人士交流意見和討論 第二部分會邀請家庭成員參與(包括懷疑施虐者) 一般應邀請家長參與,除非有以下情況: 家長參與會議會嚴重損害該兒童的福利 有足夠證據顯示家長可能會作出嚴重影響會議工作的行為,例如使用暴力、威脅使用暴力等 家長的狀況不適宜參與會議,例如因服藥、飲酒或急性精神健康問題導致他們未能有效參與會議討論 為方便家庭成員參與個案會議,應盡量提供幼兒照顧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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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長/兒童參與會議 如父母二人同時獲邀在制訂了初步福利計劃後參與個案會議,通常無需徵詢會議成員的意見。但下列情況則應於決定前先諮詢會議成員:
如認為任何一名家長不適合出席 如建議有關兒童或其他家庭成員出席會議 如建議為父母安排在不同時段出席會議 應把諮詢和所作決定記錄在案 如家長之間出現激烈糾紛,則可考慮在不同時段與他們分別會面 如家長正辦理領養有關兒童手續,亦可邀請一直負責照顧有關兒童的準領養父母出席個案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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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長/兒童參與會議 有關沒有兒童管養權的父母一方(第八章8.17段及第十一章11.38段)
如將作出影響有關兒童的生活的重要決定,則除非有合理解釋,證明沒有有關兒童管養權的父母一方如參與社會背景查詢/調查或個案會議將會影響該名兒童的最佳利益,否則應在進行社會背景查詢/調查期間,聯絡沒有兒童管養權的父母一方,聽取其意見,並邀請他/她參與個案會議 不過,即使在召開多專業會議前未能與沒有管養權的父母一方聯絡,亦不應延遲為有關兒童制訂/執行福利計劃 如未有聯絡沒有管養權的父母一方,或其下落不明,應把此事記錄在案並向個案會議匯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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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長/兒童參與會議 主席可視乎每宗個案的情況,建議家庭成員在何時參與個案會議,但最遲應在制訂了初步福利計劃後。如安排與上述做法有所不同,須徵詢成員的意見(取得成員的意見的信件及回條見第十一章附件IV) 所有成員均應出席整個個案會議,包括與家庭成員會面的部分,除非因特定理由需要離席,例如當有關兒童及其母親正住在庇護中心時,該中心的社工便不宜與懷疑是施虐者的父親見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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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長/兒童參與會議 如有關兒童/其家人以外語溝通或有溝通困難(例如聽覺受損),便可能需要傳譯(包括手語傳譯)
為確保負責調查的社工及有關兒童/其家人完全理解在個案會議中交流的資料/意見,不建議安排家庭成員、親屬、朋友或兒童本人在個案會議中擔任傳譯員 若干少數族裔在香港的人口極少,故傳譯員可能認識有關家庭。社工需向傳譯員/協助溝通人士講解個案會議的功能,而他們的角色是翻譯專業人士與家庭成員間直接溝通的內容,按規定需逐字逐句翻譯 可要求傳譯員/協助溝通人士在適當時間向成員解釋任何他們可能忽略的文化或其他方面的事宜 認可傳譯員的最新名單可向高等法院的高級法庭傳譯主任索取,亦可要求向少數族裔提供支援服務的非政府機構提供傳譯服務。請參閱民政事務總署網頁所載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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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長/兒童參與會議 如有關兒童及/或其家長未能參與個案會議或被認為不宜參與,負責調查的社工應告知他們可向社工或個案會議的其他成員提出意見,而負責調查的社工亦有責任確保個案會議知悉這些意見 如有關家庭沒有出席個案會議,個案會議的成員應決定如何將會議的結果及決定告知他們,以及如何收集家長的意見 為保護有關兒童及相關人士的私隱,家長的代表不會獲准出席個案會議 有關家庭得知結果及決定後的反應可加進個案會議記錄的會後補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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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長/兒童參與會議 如果家長要求在參與個案會議期間錄音 家長宜與社工/個案會議的其他成員直接溝通,以加深他們對關注事項的認識
應在舉行個案會議前處理有關錄音的要求 個人資料(私隱)條例沒有條款禁止會議成員拒絕錄音要求或規定會議成員拒絕此要求。是否容許家長錄音應考慮兒童的最佳利益。會議成員宜探究家長要求錄音的原因,並是否有其他安排能滿足家長的要求,例如給予家長書面資料,包括列出個案會議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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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長/兒童參與會議 應留意會議討論內容會否涉及其他人的個人資料。如家長錄音的目的是會議成員向這些人收集資料的目的,或直接與該目的有關的目的以外,則必須先得到這些人的訂明同意。否則,會議成員不能披露這些人的個人資料。須事前向家長清楚說明以上情況 如同意家長在會議錄音,會議成員亦要考慮是否有需要同時錄音,假使家長截取部分內容斷章取義或篡改錄音時可作為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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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長/兒童參與會議 懷疑施虐者可否委派代表律師出席個案會議或與其代表律師一同出席個案會議?
由於個案會議的目的不是檢控施虐者,而是提供一個場合,讓負責處理和調查懷疑虐兒個案主要工作的專業人士就有關兒童的福利交換所知的資料及提出關注的事宜,因此不宜讓懷疑施虐者委派代表律師出席個案會議或與其代表律師一同出席個案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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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後的安排 主席、負責調查的社工及將會跟進個案的主責社工有需要保存整套由成員擬備的報告以作記錄
如有成員認為個別成員無需保存報告,則可要求向他們取回報告。如報告以電子方式分發,則可要求個別成員在個案會議後刪除報告 如事先取得個案會議成員同意並符合有需要知道的原則,相關報告及個案會議記錄可發給不屬個案會議成員但為保護兒童會向有關兒童/家庭成員提供服務的相關專業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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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後的安排 提供清楚及簡易的會議紀錄範本以供使用(第十一章附件VI)
建議負責調查的社工在個案會議記錄初稿發出後聯絡個案會議成員,以確認他們有否收到初稿,或在回覆限期屆滿後(例如初稿發出後一個星期)聯絡,以確定他們有否要求作出修訂 主席應在個案會議舉行後的一個月內,通知個案會議成員會議記錄初稿已獲通過,或向所有個案會議成員發出獲通過的會議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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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後的安排 修訂給家長信件的樣本(第十一章附件VII)及訂明由會議主席發出該信件。有關信件可能須翻譯成適當的語言,讓家長能夠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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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後的安排 主責社工會視乎需要和依據個案會議的協議,在議定的時間(例如在個案會議舉行後的三個月)之後,或在個案會議所議定的期間,以書面形式通知個案會議的成員福利計劃的推行進展 有關的進度報告應精簡扼要,只需載述有否按個案會議的建議推行福利計劃,以及是否因困難/情況有變以致福利計劃並不可行,以及是否需要覆核/修訂福利計劃。(可按情況使用載於第十一章附件VIII的報告樣本) 在適當情況下,可在個案會議記錄的會後補註加入福利計劃的推行進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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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後的安排 假如在個案會議後取得未曾在會議中充分考慮但又可能會影響已作決定的新資料,或須覆核任何跟進行動,主席會在諮詢個案會議所有成員後,決定是否召開覆核會議 鑑於若干個案或需負責跟進的社工緊急採取行動,為顧及有關兒童/家庭的利益,如個案會議作出決定,或兩個相關的服務單位達成共識,可作出彈性處理,在個案會議記錄未獲通過前提前轉介個案,或在過渡期內由移交/接收個案的社工合作處理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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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投訴 假如家長有意就個案會議提出任何投訴,應獲告知投訴程序 如投訴事項涉及個案會議的決定,便應由主席處理投訴
如投訴事項涉及福利計劃,而有關計劃將因應法定命令申請而由法庭審理,便應向家長解釋該事項會由法庭處理,他們可在法庭進行聆訊時表達意見 如投訴是針對主席或個案會議某一成員,有關投訴應向主席或該個案會議成員所屬的機構提出,或應把投訴轉交該機構處理 即使有關家長已就福利計劃提出投訴,主責社工仍應盡可能執行福利計劃 如有關家長提供未曾在會議中充分考慮但又可能會影響已作決定的新資料,主席可在諮詢所有成員後考慮召開覆核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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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換資料的原則 加強解釋使用/移轉所收集的個人資料及處理查閱個人資料要求的原則,並如何考慮及引用豁免條文
根據第3保障資料原則,除非取得資料當事人的訂明同意,或資料當事人的有關人士在特定情況下給予訂明同意,否則資料使用者不得把個人資料用於(包括披露或移轉)下列目的以外的目的:在收集該等資料時擬將該資料用於的目的,或直接與該目的有關的目的 不過,該條例准許基於個別個案的實際情況,如使用、披露或移轉個人資料憑藉該條例第VIII部「豁免」獲豁免而不受第 3保障資料原則的條文所管限 第58條:有關罪行等 第59條:有關健康 第60條:有關法律程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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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換資料的原則 更新了第四章附件II至IV有關臨床心理學家專業守則及社會工作者工作守則中就保密原則的內容,以及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中的保障資料原則 設計了表格讓調查人員就懷疑虐兒事件在援引豁免條文向其他資料使用者索取有關人士的個人資料(第四章附件V) 更新了由會議主席在會議開始時讀出有關《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486章)的簡介(第十一章附件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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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背景查詢/調查 如個案已向警方舉報並將會為有關兒童安排進行錄影會面,負責調查的社工應與警務人員聯絡,並盡量安排觀察有關的錄影會面,以了解事件經過詳情 負責調查的社工應評估同一家庭內其他兒童(例如兄弟姊妹)是否有受到虐待的危機,並在需要時採取適當的行動,以保障其他兒童的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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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背景查詢/調查 為保障兒童的最佳利益,以及為懷疑或曾經受虐的兒童提供保護,如能盡早和盡量協助有關兒童的父母(包括懷疑施虐者)和其他重要人士,以加強他們照顧和保護兒童的能力,將會更為有效 應向有關兒童及父母(包括懷疑施虐者)解釋進行社會背景查詢/調查的目的和安排、其他適當的調查程序,以及在進行社會背景查詢/調查及個案會議期間需與有關的專業人士共用資料 可向有關兒童、青少年及其家庭成員派發單張,方便參考(第八章附件I、附件II及附件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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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背景查詢/調查 一些父母可能因為社會、文化、心理和過往經歷等因素而表現得不合作
負責調查的社工宜了解有關家庭的背景,包括在調查期間父母所面對的壓力,並評估有關兒童受到傷害的危機 應了解父母表現不合作的原因、鼓勵父母參與,並且釋除父母的疑慮 不過,如父母威嚇或確有使用暴力,負責調查的社工需為其個人安全進行規劃,並視情況需要尋求其他專業人士的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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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背景查詢/調查 在進行社會背景查詢/調查時,如涉及的兒童及家人是使用其他語言或有聽障等溝通問題,便可能需要傳譯(包括手語傳譯)
根據在社會背景查詢/調查所得的資料、對有關兒童受到虐待危機的初步分析及有關兒童和家庭的需要,負責調查的社工應制訂初步福利計劃,以供個案會議考慮 雖然負責調查的社工會聽取有關兒童及父母對福利計劃的意見並加以考慮,但亦應使他們準備好可能在個案會議上會有其他為保護兒童而提出的方案,例如視情況需要而安排兒童接受住宿照顧服務,或在《保護兒童及少年條例》下申請照顧或保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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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背景查詢/調查 如可能建議並安排有關兒童接受住宿照顧,負責調查的社工應向有關兒童及父母就宿位安排提供所需資料,以便他們及早準備
應在個案會議展開前找出是否有宿位可供安排,並探討有關安排是否合適,以便待個案會議一有決定,便可盡早安排入住 社會背景調查報告的樣本經修訂以供參考(第八章附件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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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背景查詢/調查 為減少在調查期間對有關兒童及家庭成員造成滋擾,專業人士應盡可能一同會見有關兒童/家庭成員
為便於進行危機評估和適當的介入,專業人士應適時分享重要資料。舉例而言,在進行適當的身體檢查/治療及必要的調查程序後,如有關兒童經醫生證明身體狀況良好,可以出院,而他受到虐待的危機被評為低,則在負責調查的社工、警務人員及醫生等負責調查的專業人士均表同意的情況下,有關兒童可以出院返家或到其他地方暫住,以待召開個案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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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背景查詢/調查 倘若懷疑施虐者並非有關兒童的家人,負責調查的社工可與負責調查的警務人員或其他為懷疑施虐者提供服務的專業人士聯絡,找出是否有其他兒童在有關懷疑施虐者家中/正接受懷疑施虐者照顧,而這些兒童可能是虐兒個案的受害人 如懷疑虐待事件牽涉社區內多名兒童,進行調查的專業人士及其上司(如合適者)應更為主動積極,在制定策略、調查、危機評估及介入方面進行溝通和協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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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背景查詢/調查 在調查進行期間,如發現懷疑施虐者(並非有關兒童的家庭成員或非同住的家庭成員)有任何情緒和福利需要,而他/她從未接受任何個案單位服務,則在其同意下,可根據其居住地址轉介他/她到有關的綜合家服務中心/綜合服務中心 就懷疑性侵犯個案而言,如懷疑施虐者亦是一名兒童/少年,專業人士應探查該名懷疑施虐者是否亦可能是任何性侵犯個案的受害人。應同時按照第六章及第七章訂明的程序,為這名兒童/少年採取合適的保護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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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背景查詢/調查 即使經初步評估/身體檢查/社會背景查詢/調查期間,有關的專業人士同意有關虐兒的指稱並不成立,亦可視情況需要召開福利會議,由專業人士/及家庭成員討論有關的跟進計劃 專業人士之間或會就轉介、評估或查詢所作出的決定、所採取的行動或不採取行動有所關注或出現意見分歧,他們應嘗試透過討論(包括書面通訊),在合理的時間內解決分歧,以免影響對有關兒童免受傷害的保護 如果專業人士之間未能在特定時間內解決分歧,便應由更高級的人員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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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兒童及少年條例 加強說明如何援引有關條例,使更清晰易明(第三章附件II及其他有關章節),例如: 第34F(1)條
根據第34E條款,如認為該兒童或少年急需接受 內科或外科護理或治療,可將其帶往醫院,而非 帶往收容所 第34F(2)條 根據第(1)款被帶往醫院後獲安排入院的兒童或少年,如必需住院接受內科或外科護理或治療,則在該段期間,社會福利署署長可將其羈留在該醫院內,隨後,社會福利署署長可將其帶往收容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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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盡量統一有關用詞,例如在調查期間及個案會議討論個案性質前,不使用「受害人」 、 「施虐者」及「虐兒個案」等,在適當地方加上「懷疑」二字,或使用其他稱呼;而個案會議不認為是虐兒的個案亦不會以「施虐者」或「受害人」稱呼有關人士 更新服務類別名稱及附件名單 (日後亦會按需要適時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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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行計劃 「處理虐待兒童個案程序指引」(2015年修訂版)將於2015年12月28日實施,稍後會以電郵通知各有關持分者
「指引」中英文本會上載社會福利署網頁(盡量在12月中以供預先參閱),不會派發印刷本 同時製作給兒童、青少年及家長的單張,由社署各地區辦事處協助分發 稍後會把單張翻譯成六種少數族裔語言,並把翻譯本上載社署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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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本「指引」的目的,是為政府部門、非政府機構和其他有關機構提供合作指引,以保障兒童的最佳利益和保護懷疑受虐或已受虐的兒童
「指引」內容可能未盡完善,各專業人員在處理懷疑虐兒/虐兒個案及安排多專業個案會議時,應考慮如何處理及安排最有利兒童當前及長遠的發展及成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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