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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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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保護的基本信念 兒童是人類延續的珍貴資產,攸關國家社會的未來發展。 兒童是獨特完整的個體,享有安全及身心成長的基本人權。
政府有權利介入家庭,防止父母濫用親權的不當行為。 改善家庭功能與親子互動,確保兒童獲致穩定健康的成長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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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除家庭暴力的迷思 家庭暴力不會經常發生,即始發生也不會惡化。 施虐者通常沒有成就或社會地位,對所有的人都是暴力相向。
事實-家庭暴力具有隱密性,發覺不易,在被視為家務事的社會觀念影響下,實際發生的案件數遠遠大於通報或求助呈顯的數據。 施虐者通常沒有成就或社會地位,對所有的人都是暴力相向。 事實-施虐者中不乏工程師、醫生、律師或企業家等專業人士;也有許多施虐者只在家裡施暴,在其他場合卻可能表現得溫文有理。 不打不成器,管教都是為了孩子好。 事實-施虐者的非理性行為通常與子女的行為無關,往往是因為無法妥善處理本身的情緒與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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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內的兒童虐待類型 父母或主要照顧者持續不當的對待行為, 導致兒童身體受傷、生活照顧匱乏或心理情緒上的遲緩發展。 肢體虐待 疏忽照顧
精神虐待 性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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肢體虐待 包括鞭打、毆、踢、捶、推、拉、甩、扯、摑掌、抓、咬、燒(燙)、扭曲肢體、揪頭髮 扼喉或使用工具攻擊等任何足以造成肢體上傷害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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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似肢體虐待的指標(1) 出現在臉上、臀部、大小腿上、手背、背部、唇部。 傷口的癒合狀況不一,如新舊傷皆有,傷痕呈現不一樣的顏色等。
在手腕、腳踝或腹部有呈環狀、串狀或固定形狀等傷痕(可能曾被鍊起來、吊起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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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似肢體虐待的指標(2) 不明原因的燒燙傷及灼傷 呈現被香或香煙燙過的環狀傷痕 呈現出整隻手、手掌或腳等被開水燙過的傷痕
使用某些器具造成的燙傷痕跡,如熨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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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似肢體虐待的指標(3) 不明原因的骨折或脫臼 行為舉止異常 在頭部、鼻子、腳或手等部位 經醫師診斷有多個部位出現骨折
退縮反應,不願與他人接近 不想回家或看到父母就很害怕 夏天穿長袖衣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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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忽照顧 應為而不為 不該為而為 沒有提供孩子足夠的食物、衣服、住所、醫療照顧、不讓孩子上學…等。
利用孩子行乞、犯罪,帶小朋友進入賭場、酒家、色情電影院…等不良場所,或是讓孩子抽煙、喝酒、嗑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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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似疏忽照顧的指標(1) 身體出現的狀況 身體發出臭味,頭髮凌亂、沒洗澡或衣服髒亂 呈現營養不良 經常性飢餓
上課時呈現疲憊、無精打采的樣子或有打瞌睡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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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似疏忽照顧的指標(2) 行為舉止異常 有偷竊金錢或食物的行為 吃泡麵或麵包充飢 常沒有早餐、午餐可以吃或沒有錢買食物 衣著不合時宜或不合身
晚上需要至外面販賣口香糖或賣花等維持家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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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虐待 言語攻擊 以言語或語調威脅、恐嚇或企圖貶損他人自尊的行為,例如辱罵、謾罵對方、恐嚇殺死全家、威脅讓他再也見不到家人…等。 心理或情緒虐待 羞辱、瞪眼、跟蹤、監視、限制自由、破壞對方心愛的物品、虐待動物、放火燒屋、開瓦斯…等致使心生畏怖的舉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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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害 凡違反個人意願,強迫發生性關係或利用個人從事色情表演、拍色情影片或裸照,即為性侵害。常見對兒童的性侵害有暴露身體、看孩子脫衣洗澡、親吻、玩弄孩子身體、自慰、肛交及性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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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似性侵害的指標(1) 身體出現的狀況 外生殖器部位(肛門、陰道、會陰等)有瘀傷、撕裂傷、腫脹、破皮或流血等情形 排尿或排便時疼痛
走路或坐下困難 生殖器疼痛或搔癢 衣物有污漬或血跡 罹患性病或懷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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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似性侵害的指標(2) 行為舉止異常 害怕與異性接觸 害怕學校的健康檢查 不喜歡參加體能活動或體育課 出現奇特或不尋常的性行為
言語上表達受到侵害 極度害怕身體與他人接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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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教與虐待的差別 虐待 管教 動 機 行為表現 尺 度 身體傷害 憎惡、蓄意傷害 愛護、希望孩子變好 情緒發洩、怒氣 理性態度 過份的
動 機 憎惡、蓄意傷害 愛護、希望孩子變好 行為表現 情緒發洩、怒氣 理性態度 尺 度 過份的 合理的 身體傷害 留下傷痕的 感覺痛、沒有傷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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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老師問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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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進瞭解、體諒與合作 由於學校對兒保社工的評估標準與處理流程瞭解不多,以致在雙方個案合作過程中可能出現誤解與爭議,嚴重者甚且影響彼此的信任與合作關係。多瞭解社工系統在家庭暴力及性侵害案件的處理方式,可以讓老師對這份困難的工作多一些體諒,以促使雙方在互信、互諒的基礎上,共同協助需要幫助的學生與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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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責任通報的疑慮(1) 我不知道小孩是不是說實話,通報前需不需要先跟父母求證?
按照經驗法則,孩子不會無端說出遭父母虐待的事情,應秉持相信孩子的基本態度。 父母通常不會承認有虐待行為,多數以孩子說謊、淡化、模糊或意外事件回應。 通報前詢問父母,無異加深孩子求助的困難處境,老師也更容易在通報後被指責為告密者,可能更加惡化親師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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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責任通報的疑慮(2) 我對孩子的受虐情節要瞭解到什麼程度,什麼時候才適合進行通報?
覺察孩子的外觀穿著、有無傷痕,以及心理上的恐懼與焦慮,在初步瞭解後即可進行通報。 老師有責任通報的法定義務,案件調查是兒保社工的責任。 信任關係愈深,兒保社工愈能瞭解孩子的受虐過程與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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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責任通報的疑慮(3) 責任通報為什麼要求採取書面方式,用電話通報不行嗎?
老師屬於法定責任通報人員,違反者可處予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電話通報或匿名通報難以確認釐清行政責任。 依兒童及少年保護及通報處理辦法第二條規定,應於24小時內填具通報表,並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等方式通報地方主管機關;情況緊急時得以言詞、電話通訊方式通報,但仍須於24小時內完成書面通報程序。 傳真通報表後,可撥打通報表所列行政電話確認收執,夜間或假日時段可逕撥全國113婦幼保護專線報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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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責任通報的疑慮(4) 傳真通報表有沒有洩露危險,如何維護通報者的姓名等資訊?
臺北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傳真專線: ,設置於專線組辦公室,有專人接收及管理流程。 老師如被家長懷疑為通報者時,切記勿據實以告,直接說明不知道是誰通報,即使知道也無法告知。千萬不要相信家長已經跟誰求證過的套話技巧,主管機關絕對必須依法對通報者善盡保密責任。 通報者是誰並不重要,重要的是有沒有虐待情事,老師可勸導家長向兒保社工直接澄清與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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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責任通報的疑慮(5) 有些學生的狀況似乎尚未到達兒保公權力介入的程度,學校如何協助孩子?
屬輕微管教不當或疏忽照顧案件,老師的提醒與關心,可以發揮很大的改善效果。 如夫妻失合,父母有失業、貧窮、入獄或有精神疾病致影響孩子照顧品質者,可轉介高風險家庭方案進行預防性輔導措施。 兒保及高風險預防輔導體系已建構合作機制,將視個案狀況進行內部通報或轉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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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報後的疑慮與合作(1) 通報後要不要讓孩子先回家,如何安撫孩子焦慮的情緒?
屬輕微的管教或疏忽照顧案件,兒保社工無立即訪視孩子之急迫性;如孩子有明顯外傷、遭受性侵害或不敢回家時,請學校先留置孩子,並先以電話通報兒保社工到校緊急處理。 老師可先告知孩子將有社工前來訪視,並簡略說明兒保社工幫助孩子的立場;至於通知家長的決定與時間,社工會與孩子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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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報後的疑慮與合作(2) 兒保社工進行初步調查時,為何選擇在校園而非直接到學生的家裡?
學校相對於家裡,可以避免直接與家長衝突及造成對孩子的傷害,提供不受干擾或孩子說詞被扭曲的會談環境,孩子在學校通常也比較有安全感。 即時取得孩子的證詞,有助於兒保社工進一步向家長瞭解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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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報後的疑慮與合作(3) 兒保社工在跟孩子會談時,老師適合一起參與會談嗎?
原則上以兒保社工單獨與孩子會談為宜,除了孩子不願意讓更多人知道外,亦可方便社工掌握會談內容與所需蒐集資訊。如孩子希望老師在場,社工會予以尊重。 如老師希望瞭解案情,可由兒保社工會談後向老師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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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報後的疑慮與合作(4) 家長到學校爭吵或騷擾時該如何處理?
大部份的家長不至於到學校理論,但的確有少數個案採取非理性行為,造成學校處理的壓力。 避免以個別老師直接面對家長,採取小組或團隊模式向家長說明為宜。 如有危害學校安全疑慮時,立場應明確堅定,除加強安全管制,並即請求警察到場或維持一定期間之安全巡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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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報後的疑慮與合作(5) 兒保社工個案負荷沉重,未必能密集與孩子接觸,學校可以如何協助?
老師提供有關孩子的學業表現、人際關係或是與家長互動的重要資訊,有助於兒保社工進行調查評估,亦可提供與家長工作的切入點。 提供孩子需要的關心與支持,有助於創傷復原與心理重建。 重要訊息或新虐待事件的提供與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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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對兒保社工的合理期待 如同其他的專業領域,兒保社工未必能成功的處理好每一個個案,其中涉及到許多主、客觀又難以完全掌握的因素;我們不會因為挫折而退縮,因為有許多孩子的生活得到改善,或至少減緩了所面對的痛苦與不幸。無論如何,兒保社工的介入提供了孩子一個改變的機會,我們也同時深信這份工作的價值,我們是國家兒童保護制度的實踐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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