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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推動『濕地保育法草案』說明會 主辦: 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林淑芬立委國會辦公室 陳其邁立委國會辦公室、張曉風立委國會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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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民間推動『濕地保育法草案』說明會 主辦: 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林淑芬立委國會辦公室 陳其邁立委國會辦公室、張曉風立委國會辦公室
2012年4月13日 主辦: 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林淑芬立委國會辦公室     陳其邁立委國會辦公室、張曉風立委國會辦公室     邱文彥立委國會辦公室、林世嘉立委國會辦公室

2 Contents 一、背景說明 二、濕地保育法(草案)與現行法令競合與適用 三、濕地保育法(草案)之規劃架構 四、濕地保育法(草案)條文
五、濕地保育法(草案)之重要內容

3 一、背景說明 一 由於濕地的具備多樣的功能,許多國家皆致力於濕地的保護,並且逐漸建立更為完善與進步的管理機制與法律制度
目前台灣相關法律仍無直接針對「濕地」管理與保護加以規範的法律,濕地僅是附帶受到規範及保護,因此對濕地的管理頗有侷限,難以彰顯濕地功能及重要性 導致政府機關無明確法令依據進行管理,使得濕地面積與生態功能快速流失、海岸線受到侵蝕,國土嚴重流失 為因應全球氣候變遷、維護生物多樣性,促進濕地資源的明智利用,加強濕地生態功能的保護與經營管理,落實環境教育,對於濕地環境與資源應採取更積極有效的保育措施,故內政部營建署城鄉分署刻正進行濕地法之草擬工作

4 一 1 濕地保育法(草案)之定位與規範目的 立法目的
為因應全球氣候變遷,維護生物多樣性,促進濕地之生態保育及明智利用,確保濕地天然滯洪功能,特制定本法。 (第一條) 為維持生態系統健全與穩定,促進整體環境之永續發展,加強濕地之保育及復育,各級政府機關及國民對濕地自然資源與生態功能應妥善管理、明智利用,確保濕地零淨損失。 (第五條) 基本原則

5 二、濕地保育法(草案)與現行法令競合與適用
生態與資源保育、污染防治 國土、區域、都市、建築 環境保育法系 土地管理法系 農漁、觀光發展 資源利用法系

6 二、濕地保育法(草案)與現行法令競合與適用
國土綜合開發計畫 濕地保育法草案與 現行國土管理體系關係 區域計畫 國家公園計畫 濕地保育法 海岸法 縣(市)綜合發展計畫 都市 土地 非都市 土地 國家公園土地

7 二、濕地保育法(草案)與現行法令競合與適用
濕地保育法草案與未來 國土管理體系關係 全國國土計畫 特定區域計畫 海岸法 都會區域計畫 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 海洋資源地區 國土保育地區 (含國家公園) 城鄉發展地區 (含都市計畫) 農業發展地區 分布地區 濕地法 濕地

8 擬定並執行各種國家重要濕地的保護與利用計畫
三、濕地保育法(草案)之規劃架構 3 因應全球氣候變遷,維護生物多樣性 促進濕地之保育與明智利用 濕地零淨損失 2 1 3 國家重要濕地之評選之原則 國家重要濕地之審議、程序 暫定國家重要濕地 2 1 3 全國濕地保育綱領 中央濕地保育與利用計畫 地方濕地保育與利用計畫 2 1 確定濕地保育目的、核心價值 國家重要濕地的評選與範圍劃定 擬定並執行各種國家重要濕地的保護與利用計畫 進行國家重要濕地之保育與利用 管理重要濕地之保育與利用行為 補助、獎勵或處罰之明確規範 3 濕地經營管理計畫 濕地範圍土地使用與利用 從事生產、經營或旅遊活動 2 1 3 興辦事業計畫涉及濕地 興建有固定基礎之設施 濕地生態效益補償機制 2 1 3 補助地方政府之依據 獎勵人民或團體 違犯本法之罰則 2 1 8

9 三、濕地保育法(草案)之規劃架構 組織運作 濕地評選與規劃 生態多樣性保育 使用行為管理 有效管理 衝擊減緩 明智利用 保育基金 獎勵與懲罰
核心精神 概念架構 章節設計 配套規定 條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濕地評選與範圍劃定 第三章 濕地規劃 第四章 濕地保育利用 第五章 濕地生態迴避、減緩與補償 第六章 濕地保育基金 第七章 罰則 第八章 附則 組織運作 濕地評選與規劃 使用行為管理 衝擊減緩 獎勵與懲罰 保育基金 濕地評選與審議辦法 生態多樣性保育 明智利用 國家重要濕地生產、經營或旅遊許可管理辦法 有效管理 濕地保育獎勵辦法 濕地開發行為之衝擊減輕與補償實施辦法 濕地保育基金收支保管及運作辦法 濕地保育公益信託許可及管理辦法 濕地保育規費收費標準 全文有8章,計56條 濕地法施行細則

10 四、濕地保育法(草案)條文 四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濕地評選與範圍劃定 第三章 濕地規劃 第1條 立法目的 第2條 法律適用 第3條
主管機關 第4條 名詞解釋 第5條 濕地保育之基本原則 第6條 濕地之評選與範圍劃定 第7條 國家重要濕地評選之因應措施 第8條 國家重要濕地變更機制 第9條 暫不及列入國家重要濕地 第10條 暫定國家重要濕地之審議程序 第11條 國家重要濕地審議小組 第12條 國家重要濕地之分級評選與範圍劃定、變更之原則、方法、程序等實施辦法 第二章 濕地評選與範圍劃定 第13條 全國濕地保育綱領 第14條 中央主管機關擬定之濕地保育與利用計畫 第15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濕地保育與利用計畫 第16條 濕地保育與利用計畫應記載事項 第17條 計畫之定期檢討 第三章 濕地規劃

11 四、濕地保育法(草案)條文 四 第四章 濕地保育與利用 第18條 專責單位 第19條 濕地保育實施計畫與補助 第20條 主管機關之調查
第21條 勘查或測量 第22條 濕地經營管理計畫 第23條 濕地經營管理計畫之審查 第24條 水資源之生態保育 第25條 訂定或變更區域計畫或都市計畫 第26條 興辦事業計畫涉及濕地之情形 第27條 國家重要濕地範圍內使用與利用 第28條 開發利用行為應配合第35條之規定 第29條 國家重要濕地範圍內設置之簡易設施 第30條 徵收、撥用與依法利用 第31條 從事生產、經營或旅遊 第32條 人工濕地之設置 第33條 獎勵 第34條 禁止行為

12 四、濕地保育法(草案)條文 四 第五章 衝擊迴避、減輕 與補償 第六章 濕地保育 基金 第七章 罰則 第八章 附則 第35條
衝擊迴避、減輕及補償機制 第36條 提高補償比例 第37條 明定開發利用行為衝擊補償方式之順序 第38條 開發利用行為衝擊補償之條件 第39條 開發利用行為衝擊補償土地之公益信託 第40條 生態成效標準 第41條 未符合生態成效標準之處置 第42條 開發利用行為衝擊、減輕與補償實施辦法 第43條 濕地保育基金 第44條 濕地保育基金之來源 第45條 濕地保育基金管理會 第六章 濕地保育 基金 第46~49條 罰則一到四 第50條 罰鍰或沒入 第51條 逾期仍不繳納 第七章 罰則 第52條 公民意見表達與公民訴訟 第53條 濕地保育相關信託之授權管理辦法 第54條 規費 第55條 施行細則 第56條 公布日施行 第八章 附則

13 五、濕地保育法(草案)之重要內容 五 濕地之評選與範圍劃定(第6~9條) 1
國際級 國家級 地方級 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評選國家重要濕地,劃定濕地範圍,並得依評定等級限制或禁止該範圍內使用與利用之型態 評選國家重要濕地,應根據該濕地於第六條第二項七款條件之重要性,分為國際級、國家級與地方級國家重要濕地 範圍劃定應優先考量其生態系之完整與對周圍土地利用型態之涵容能力,不受行政區界拘束 國家重要濕地減損、滅失或增加其面積或價值,中央主管機關得變更其濕地範圍或等級,予以公告 進入評選程序,主管機關應管理維護之;如遇特殊狀況者,得採取因應措施;必要時得公告限制或禁止特定行為 具有重要價值之濕地,因故暫不具備國家重要濕地條件或暫不及列入國家重要濕地者,應採取其他保育方式加強管理。遇有緊急情況時,得先公告為暫定國家重要濕地 13

14 五、濕地保育法(草案)之重要內容 五 全國範圍之濕地 國家級與國家級 國家重要濕地 地方級國家重要濕地與一般 濕地 國家重要濕地分級
計畫體系 管理體系 全國濕地保育綱領 (行政院核定) 第13條 行政院 全國範圍之濕地 報行政院備查 國際級、國家級濕地保育與利用計畫 (中央主管機關擬定) 第14條 中央主管機關 國家級與國家級 國家重要濕地 送國家重要濕地審議小組審議 直轄市或縣(市)濕地保育與利用計畫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擬定) 第15條 地方級國家重要濕地與一般 濕地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 濕地保育實施計畫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擬定) 第19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 公民或已依法成立並完成登記之團體 濕地經營管理計畫 (各級主管機關核准) 第22條

15 五、濕地保育法(草案)之重要內容 五 濕地規劃(第13-16條) 2
為落實濕地零淨損失目標,就濕地之特性、功能、保育、明智利用與其他重要事項,訂定全國濕地保育綱領 中央主管 機關 全國濕地保育綱領 全國性 當地自然、社會及經濟狀況之調查與分析 濕地環境與生物調查基礎資料 計畫範圍及計畫年期 濕地保育綱領之指導事項 依其他法律所定上位計畫之指導事項 具有重要科研價值、生態價值應與保護之區域 保育及復育方式與內容 明智利用之項目 計畫範疇內濕地之功能分區,容許使用與利用項目及其分區範圍、限制或禁止行為 經營管理計畫綱要 實施及財務計畫 其他相關事項 國際級濕地保育與利用計畫 國際級國家級濕地 中央主管 機關 直轄市或縣(市)濕地保育與利用計畫 地方級一般濕地 直轄市、 縣市主管 機關

16 五、濕地保育法(草案)之重要內容 1 2 3 五 濕地保育利用
公民或依法成立登記之團體得以公有土地之國家重要濕地擬訂濕地經營管理計畫,申請委託經營管理 濕地經營管理計畫 1 擬定/變更區域或都市計畫應調查有無影響國家重要濕地;興辦事業計畫、土地利用與開發計畫、使用分區與用地變更之審核,如會影響之虞,應通知主管機關 開發計畫對於濕地之影響 2 國際級與國家級濕地之公有土地,禁止開發、從事破壞濕地生態環境或有降低濕地生態功能之虞之行為。私有土地得為從來之使用。地方級濕地與轄區內一般濕地應依直轄市或縣(市)濕地保育與利用計畫內容使用與利用 土地之使用與利用 3

17 五、濕地保育法(草案)之重要內容 1 2 五 濕地補助及獎勵 禁止行為(第34條) 4 濕地保育實施計畫與補助
直轄市或縣(市)應就濕地保育與利用計畫及濕地經營管理計畫,研擬年度濕地保育實施計畫,訂定濕地保育項目及優先順序。 主管機關應依實際濕地保育情形,對於具有公共利益之事項(共十一項)給予適當獎勵與表揚。 另定『濕地保育獎勵辦法』 2 獎勵 5 禁止行為(第34條) 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各級主管機關濕地保育與利用計畫明定者外,國家重要濕地範圍內禁止從事本條規定之行為 適用前提 除外規定 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可阻卻本條第2、4、7款之違法

18 五、濕地保育法(草案)之重要內容 1 2 3 五 6 開發利用行為之迴避、衝擊減輕及生態補償
於國家重要濕地進行開發,可能破壞濕地環境或降低濕地生態功能者,應先考量迴避可能造成衝擊之區域 1 補償三原則 2 若無法迴避或僅能部分迴避時,則應實施減輕衝擊之措施 所有可行、損害較少之減輕措施皆已考量,仍會造成濕地景觀之破壞、濕地動植物生存權利之剝奪、濕地面積之減損或生態功能之降低者,開發單位/第三人應提出創造、復育、強化或保護行為 3 補償方式 生態補償應以棲地補償為限,其土地應以鄰近地區或相同海域生態系或同一水系、集水區為優先 利用行為衝擊補償之土地,應委託予其他機關 (構)或以公益信託方式信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公民或團體經營管理 公益信託

19 六、結論 濕地被稱為大地之腎,且與人們生活與生產相關,許多國家致力於濕地的保護,強調明智利用,逐漸建立更為完善與進步的管理機制與法律制度。濕地的保育、復育與教育等三育,亟需政府與民間共同攜手合作。除了要有明確政策,更需藉由法案之強化,形成健全的濕地保護管理體制 1 2 徒善不足以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但若未有明確、直接、積極的經營管理機制與法律機制,在核心概念的闡述或理解上將無法一致,將直接導致濕地資源或功能無法得到國家法律之保護 基於對濕地保育法草案與配套機制之解析,如要規劃一套適合我國之授權法規命令及配套法案,除了參考國外法例外,更應以「由下而上」以及「由上而下」二種不同之位置分析之。亦即,一方面以縝密的思維進行細部訂定之工作,並向上搭配母法的規定;另一方面從母法向下進行觀察,並且注意其他法規的配套關係 3

20 圖片來源: 坔的風華-國家重要濕地生態攝影集

21 簡報完畢 敬請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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