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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度國家重要濕地保育行動計畫專題演講 濕地保育法簡介 內政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 2013.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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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2年度國家重要濕地保育行動計畫專題演講 濕地保育法簡介 內政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

2 濕地保育法推動進度 日期 辦理情形 98~101年 內政部營建署研擬濕地法草案,舉辦專家學者座談會、公 聽會、五都及各縣(市)政府巡迴說明會共計15場次。 101.03 內政部召開7場次聯席審查會議。 濕地法草案提送行政院審查。 內政部函請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第3325次院會審查通過。 行政院函送立法院審議。 立法院召開審查會議。 102.01~04 立法院召開四場次協商會議。 立法院院會召開臨時院會三讀通過。 總統府公布制定濕地保育法。 2 2

3 濕地保育法範疇 保育 開發 環境保育法系 土地建管法系 資源利用法系 利用
生態與資源保育、污染防治 國土、區域、都市、建築 農漁、觀光發展 濕地法草案自98年度開始推動,持續舉辦專家學者座談會、公聽會、五都及各縣市政府巡迴說明會,彙整各界意見,制定符合我國國情之「濕地法」草案,於101年7月9日陳報行政院後,召開3次審查會議於101年11月12日完成審查,並於本年度11月29日經行政院第3325次院會通過。 保育 開發 利用 文資法、野動法、國家公園法… 促參、新市鎮、工業區相關… 濕地法草案 3 3

4 濕地保育法架構 濕地法(草案)架構 生態多樣性保育 明智利用 核心精神 概念架構 章節設計 配套規定 條文 濕地評選與範圍劃定
重要濕地評定、變更、廢止及民眾參與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重要濕地評定、變更及廢止 第三章 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 第四章 重要濕地明智利用 第五章 開發迴避、衝擊減輕及生態補償 第六章 濕地標章及濕地基金 第七章 罰則 第八章 附則 第10條 濕地評選與範圍劃定 重要濕地內灌溉、排水、蓄水、放淤、給水、投入標準 第15條 重要濕地範圍內公有土地委託經營管理實施辦法 第22條 生態多樣性保育 明智利用 重要濕地經營管理許可、收費、回饋金繳交與運用辦法 濕地保育利用計畫擬定、審議與核定 第23條 重要濕地實施至民眾受損補償實施辦法 第24條 重要濕地內開發或利用行為實施衝擊減輕及生態補償作業認定準則 濕地明智利用 與經營管理 第27條 重要濕地內開發或利用行為實施衝擊減輕及生態補償及民眾參與辦法 第30條 開發迴避、衝擊減輕及生態補償 濕地標章許可、管理、回饋金繳交及運用辦法 第32條 濕地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33條 濕地保育法施行細則 第41條

5 濕地保育法內容-重要濕地評定 行政院 國際級重要濕地 中央主管機關 國家級重要濕地 地方級重要濕地 直轄市或縣(市) 主管機關
核定 國際級重要濕地 公告 一般提報濕地 中央主管機關 中央濕地審議小組 評定程序 國家級重要濕地 其他受威脅之特殊濕地 緊急程序 暫定濕地 地方級重要濕地 直轄市或縣(市) 主管機關 進入評定程序視同重要濕地(第12條) 異地補償之土地視同重要濕地(第29條)

6 濕地保育法內容-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之擬訂及核定程序
行政院 層報行政院核定 國際級濕地 擬訂 中央主管機關 中央濕地審議小組 審議 公告 訂定 國家級濕地 層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 得併入既有審議機制 地方級濕地 公告 擬定 (第14條)

7 濕地保育法內容-重要濕地明智利用 禁止事項 明智利用 擅自抽取、引取、截斷或排放濕地水資源及改變原有水資源系統。
指在濕地生態承載範圍內,以兼容並蓄方式使用濕地資源,維持質及量於穩定狀態下,對其生物資源、水資源與土地予以適時、適地、適量、適性之永續利用。 允許從來之現況使用 對濕地有重大影響者,予以輔導轉型、違反第二十五條者予以處罰及實施生態補償、必要時徵收。 依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實施 功能分區:核心保育區、生態復育區、環境教育區、管理服務區、其他分區。 允許明智利用項目 (第4條) 禁止事項 擅自抽取、引取、截斷或排放濕地水資源及改變原有水資源系統。 挖掘、取土、埋填、堆置或變更濕地地形地貌。 破壞生物洄游通道及野生動植物繁殖區或棲息環境。 於濕地或其上游、周邊水域投放化學物品、排放或傾倒污(廢)水、廢棄物或其他足以降低濕地生態功能之污染物。 騷擾、毒害、獵捕、虐待、宰殺野生動物之行為。 未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之砍伐、採集、放生、引入、捕撈、捕獵、撿拾生物資源。 (第25條) (第21條) (第16條)

8 明智利用定義 明智利用精神 濕地保育法第4條:
明智利用-指在濕地生態承載範圍內,以兼容並蓄方式使用濕地資源,維持質及量於穩定狀態下,對其生物資源、水資源與土地予以適時、適地、適量及適性之永續使用。 落簿 明智利用精神 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OO都市計畫 建築法相關規定

9 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明智利用解析表 適時 適地 適量 適性 生物資源 明星物種 出現時間為何? 預計保育時間為何?
適時 適地 適量 適性 生物資源 明星物種 出現時間為何? 預計保育時間為何? 出現地點、棲地性質為何? 預計保育範圍為何? 目前生物監測數量? 未來保育目標數量? 目前使用該物種方式為何? 未來使用該物種方式為何? 傘形物種 水資源 水質與水量 目前抽取(排放)季節或時間為何? 未來允許抽取(排放)季節或時間為何? 目前抽取(排放)地點為何? 未來允許抽取(排放)地點為何?  目前抽取量為何? 經計算後,允許抽取量為何? 目前水質為何? 未來水質管理目標為何? 溫度 目前排放季節或時間為何? 未來允許排放季節或時間為何? 目前排放地點為何? 未來允許排放地點為何? 目前平均水溫為何? 未來允許排放水溫為何? 土地 目前現況使用時間為何? 未來允許明智利用時間為何? 目前現況使用地點(範圍)為何? 未來允許明智利用地點(範圍)為何? 目前現況使用強度為何? 未來允許明智利用強度為何? 目前現況使用類型為何? 未來允許明智利用類型為何? 基線為何? 基線為何? 基線為何? 基線為何? 基線為何? 基線為何? 9

10 濕地明智利用:現況 依其規定處理 重要濕地範圍內 農業 從來之 現況使用 限期 改善 漁業 鹽業 輔導轉為明智利用項目 建物及其他等
違反其他法律規定者 依其規定處理 重要濕地範圍內 農業 從來之 現況使用 限期 改善 漁業 鹽業 輔導轉為明智利用項目 建物及其他等 經認定重大影響者 衝擊減輕、異地補償及生態補償 必要時得以徵收、撥用或租用

11 濕地保育法內容-開發迴避、衝擊減輕及生態補償機制
(第20條) 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範圍(第15條) 一、擬訂、檢討或變更區域計畫、都市計畫或國家公園計畫。 二、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三、審查或興辦水利事業計畫。 四、審核或興辦水土保持計畫。 五、其他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核興辦事業計畫或開發計畫。 六、其他開發或利用行為經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有必要者。 一、核心保育區(及管制) 二、生態復育區(及管制) 三、環境教育區(及管制) 四、管理服務區(及管制) 五、其他分區(及管制) (第20條) 徵詢 除第三款至第五款情形外,不得開發或建築 有重大影響之虞 (第27條) 開發利用行為之迴避、衝擊減輕及生態補償機制 重要濕地 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範圍>=重要濕地範圍

12 計畫變更與 開發迴避、衝擊減輕與生態補償 ○ 允許項目 非允許項目 無 重大影響之虞 有 重要濕地保育 利用計畫 新增開發與
變更保育利用計畫 免迴避、衝擊減輕與生態補償 衝擊減輕與生態補償 迴避、衝擊減輕與生態補償 12

13 濕地保育法內容-開發利用行為之迴避、衝擊減輕及生態補償機制
(第27條) 認有破壞、降低重要濕地環境或生態功能之虞 開發迴避 衝擊減輕或替代方案 異地補償 其他方式之生態補償 達成一定條件 後續經營管理 第20條 意見 徵詢 無影響 許可 依濕地保育利用計畫實施 開發或利用 許可 13

14 達成一定條件 衝擊減輕或替代方案 ○ 異地補償 其他方式之生態補償 達成設定之復育基準或條件 變更重要濕地 變更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
變更土地使用分區或用地 濕地影響費 得繳交代金 衝擊減輕或替代方案 異地補償 小於0.2公頃 其他方式之生態補償 依審議情形辦理 14

15 濕地保育法內容- 濕地標章及濕地基金 其他濕地 濕地標章 濕地基金 重要濕地 暫定 獎勵參與、 生態旅遊、 文創發展、 其他產業…
(第32條) 濕地資源具有市場性及潛在獲益能力,透過特定基金運作及管理可創造收益,達到濕地保育循環回饋,自給自足目的。 15

16 濕地法草案內容-附則 本法實施前已公告國家重要濕地之處理 本法施行日
本法公布施行前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國際級及國家級國家重要濕地,於本法施行後,視同國際級與國家級重要濕地。 地方級國家重要濕地,於本法施行後,視同第十二條第一項之地方級暫定重要濕地,並予檢討;其再評定期限,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分批公告,不受第十條第三項規定之限制。 本法施行日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於一年內定之。

17 簡報完畢 敬請指教 17

18 明智利用之判斷準則 不可再生 可再生 非生物 生物 稀有 非稀有 礦藏 砂石 水 風力 太陽能 珍貴稀有動植物 空間 (土地資源)
一般動植物 經濟性動植物 風力 太陽能 18

19 以上內容僅供參考 1.農舍 農家住宅、農舍附屬設施 農作物栽培業(A101020)、特用作物栽培業(A101030) 2.鄉村住宅 民宿
明智利用 項目 許可使用細目 允許營業項目(代碼) 備註 1.農舍 農家住宅、農舍附屬設施 農作物栽培業(A101020)、特用作物栽培業(A101030) 2.鄉村住宅 民宿 民宿(J905010) 10.公用事業設施 抽水站、人行步道、涼亭、公廁設施、環境教育設施 13.養殖設施 養殖污染防治設施、抽水機房、循環水設施、電力室 水產養殖業(A301030) 16.水源保護及水保設施 保育水土所採之保育設施、水文觀測設施 17.戶外遊樂設施 公園、露營野餐設施、垂釣設施、小型遊憩船舶停泊設施 18.觀光遊憩管理服務設施 花棚花架、餐飲住宿設施 飲料店業(F501030)、餐館業(F501060)、民宿(J905010) 24.生態體系保護設施 自然生態保護設施、野生動物保護設施、生態試驗研究站及圍籬設施、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生態體系保護設施 30.水岸遊憩設施 水岸遊憩建築及構造物、水上遊憩器材租售店、遊憩停泊碼頭、遊艇出租、警衛或消防救生設施及建築 水域遊憩活動經營業(J701080) 除從事經營衝浪、滑水、風浪板、拖曳傘(包括拖曳香蕉船等各式浮具)、水上摩托車等水域遊憩活動相關設施及提供服務之行業。 32.休閒農業設施 門票收費設施、警衛設施、安全防護設施、涼亭設施、眺望設施、標示解說設施、露營設施、公廁設施、登山及健行步道、水土保持設施、環境保護設施 休閒農業(A102041) 以上內容僅供參考

20 濕地影響費 濕地影響費 濕地影響費係重要濕地因開發而破壞,回復至原有生態功能前之損失,所收取之費用。
開發時 恢復原來水準 原來水準 恢復期 原來水準 濕地影響費 t0 t1 t 濕地影響費係重要濕地因開發而破壞,回復至原有生態功能前之損失,所收取之費用。 將考量濕地生產力之方式,計算開發時至恢復原來水準間其生態損失。 濕地影響費收取後將納入濕地基金,依濕地保育法第34條作為濕地保育之用。

21 濕地代金 開發時 原來水準 恢復期 濕地代金 t0 t1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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