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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講人 高雄市政府社會局 身心障礙福利科 王崧任 社工員
身心障礙鑑定與需求評估新制 主講人 高雄市政府社會局 身心障礙福利科 王崧任 社工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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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度背景與內涵介紹 二、身心障礙鑑定與需求評估新制 三、資源分享
簡報大綱 一、制度背景與內涵介紹 二、身心障礙鑑定與需求評估新制 三、資源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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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背景與內涵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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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背景與內涵介紹 一、 制度內涵面 身心障礙認定之演變 我國自1980年訂定「殘障福利法」 、1997年「身心障礙者保 護法」 ,至2007年「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進行精神與內 容之轉變與修訂。此過程期間,法定身心障礙者的分類不斷 增加,從7類增加到16類。 至2011年底,符合法定身心障礙資格而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 達1,100,436人,其中以肢體障礙為最多,高達38萬餘人,其 餘如多障、重器障、聽障及慢性精神病均各自超過10萬餘人, 自2000年至2011年,身心障礙人數皆逐年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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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背景與內涵介紹 分類系統之侷限 1.分類系統欠缺一致性原則 2.分類系統既無法周延含括所有障礙類別,亦無法在 不同類別之間達到互斥效果。
3.分類系統無法與國際通用系統接軌、互通援引、彙整 、統合、分析及對照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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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背景與內涵介紹 制度變革之考量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修正,身心障礙分類,採用 WHO所頒布之「國際健康功能與身心障礙分類系
統」之8大分類,身心障礙鑑定需籌組專業團隊進行。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修正後,各項福利與服務,將 由社會局接獲身心障礙鑑定報告後,籌組專業團隊進 行需求評估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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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背景與內涵介紹 二、新舊制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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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背景與內涵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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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背景與內涵介紹 現行身心障礙手冊核發流程 新制身心障礙證明核發流程 社會局依據鑑定報告評估核發證明 並註記是否享有必要陪伴者優惠
鄉鎮市區公所受理申請 鄉鎮市區公所受理申請 團隊完成鑑 定報告 醫師 醫師完成鑑定報告 鑑定專員 衛生局 衛生局 社會局依據鑑定報告評估核發證明 並註記是否享有必要陪伴者優惠 社會局依據鑑定結果核發手冊 民眾依據個別需求,依規定檢附相關申請證明文件,個別提出福利服務申請 社會局依民眾勾選福利服務需求項目進行需求評估後,連結服務提供單位,輸送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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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背景與內涵介紹 三、ICF觀點 新制對身心障礙者之界定
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身心障礙鑑定及需求評估 新制採世界衛生組織之「國際健康功能與身心障礙分類系 統」(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of Functioning, Disability and Health,簡稱ICF)之認定。 ICF是一套分類架構,提供關於人類功能與其受限處境的 描述,並作為組織這些資訊的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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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背景與內涵介紹 新制身心障礙類別 神經系統構造及精神、心智功能。 眼、耳及相關構造與感官功能與疼痛。 涉及聲音與言語構造及其功能。
循環、造血、免疫與呼吸系統構造及其功能。 消化、新陳代謝與內分泌系統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泌尿與生殖系統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神經、肌肉、骨骼之移動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皮膚與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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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F---鑑定篇 內容則以ICF編碼規則進行更完整之鑑定分析,以身體功 能、身體結構、活動與參與、環境因素分別以b、s、d、 e代表。
制度內涵與背景 ICF---鑑定篇 內容則以ICF編碼規則進行更完整之鑑定分析,以身體功 能、身體結構、活動與參與、環境因素分別以b、s、d、 e代表。 重新鑑定 舊制—16類 1位鑑定醫師 b=身體功能 S=身體構造 新制—8大類 鑑定醫師 + 鑑定人員 d=活動與參與 e=環境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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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內涵與背景 ICF—需求評估篇 根據ICF觀點與內容列出九大面向, 進行評估與分析: 1.學習與應用知識 2.一般任務與需求活動
3.溝通活動 4.行動活動 5.自我照顧 6.居家生活 7.人際互動與關係 8.主要生活領域 9.社區、社交與公民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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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鑑定與需求評估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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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鑑定與需求評估新制 二階段作業 一、實施期程 96年修法5年後施行(96年7月11日+5年=101年7月11日) 對象:1.新申請
101年7月11日~104年7月10日 對象:1.新申請 2.申請重新鑑定 3.原領手冊有註記效期 104年7月11日~108年7月10日 對象:持永久效期手冊之身心 障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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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求評估人員確認及訪視(有需求評估意願者)
身心障礙鑑定與需求評估新制 二、流程規劃 需求評估人員確認及訪視(有需求評估意願者) 社會局專業團隊審查 戶籍地區公所領取身心障礙申請與鑑定表 鑑定機構進行醫療鑑定 鑑定醫師+鑑定人員 申請人 區公所核發證明 一般流程 衛生局 鑑定機構 進行醫療鑑定及需求評估 鑑定醫師+鑑定人員+需求評估人員 併同 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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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發證明時,並核發 行動不便核定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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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鑑定與需求評估新制 三、制度轉變 身心障礙鑑定 個案一旦進行鑑定,必須完成身體功能與結構以及活動參 與及環境之評估。
活動參與以及身體功能結構並無先後關係,可視情況調整 施作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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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鑑定與需求評估新制 身心障礙鑑定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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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鑑定與需求評估新制 需求評估意義與功能 1.主管機關對於鑑定報告符合身心障礙程度分級者,依其需求
主動辦理各項福利服務評估,並連接資源提供服務。 2.整合評估各項福利服務,並依據需求評估結果主動提供服 務,簡化申請程序。 3.合理配置各項法定福利服務於實際需求民眾,並轉介服務提 供單位。 4.持續蒐集各項表達性需求,建構未來法定服務項目發展方 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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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鑑定與需求評估新制 對於 福利需求 福利提供 部門協調
對每一位身心障礙者進行個別需求評估,提供適切服務。 福利提供 由以往針對提出申請個案提供服務,轉為納入個案管理與生涯轉銜服務及轉介服務之概念,並關注其動態。 部門協調 由過去社政單打獨鬥,納入跨界合作概念,與府內相關局(處),如衛生(醫療保健)、勞工(職業重建)、教育(就學服務)、建設(道路、建築物無障礙)、交通(運輸工具無障礙)等部門合作、互相瞭解,共同提供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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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分流與需求評估 分流一:一般性福利、大眾運輸、康樂場所必要陪伴 者優惠、停車證、經濟安全等福利措施 民眾 核發身心 障礙證明 主管機關
1.逕依一般性福利服務規定 提出申請(如稅捐、學費及 保險費減免) 2.取得必要陪伴者優惠 民眾 核發身心 障礙證明 1.協助行動不便者申請專用 停車位識別證明 2.轉介申請低收、中低生活 補助、停車位成租租金補 助或購買貸款利息補貼 3.轉知復康巴士申請資訊 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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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流二:輔具服務及輔具補助、居家照顧服務
地方輔具中心 進行評估 輔具需求為 必評項目 非必評項目 有輔具 需求者 向主管機關 提出申請 核發 身心 障礙 證明 核發 身心 障礙 證明 核發 身心 障礙 證明 民眾 民眾 民眾 主管機關 審核 有居家照顧 服務需求者 向主管機關 提出申請 照管中心或居家 照顧評估單位 辦理居家照顧 服務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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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個人照顧服務:生活重建、心理重建、社區居住、婚 姻 及生育輔導、日間及住宿式照顧服務、課後照顧、 自立生活支持服務、情緒支持、行為輔導。
分流三: 1.個人照顧服務:生活重建、心理重建、社區居住、婚 姻 及生育輔導、日間及住宿式照顧服務、課後照顧、 自立生活支持服務、情緒支持、行為輔導。 2.家庭照顧者服務:臨時及短期照顧、家庭托顧、照顧 者支持及訓練與研習、家庭關懷訪視及服務。 依評估結果 提供服務 核發身心 障礙證明 進行 需求評估 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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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鑑定與需求評估新制 需求評估—辦理模式 併同醫院鑑定辦理—本市計有12家提供鑑定併同需求評估 辦理,已完成協調及依醫院鑑定人數
併同辦理時段。 併同到宅鑑定辦理---由醫院與社會局需求評估人員到宅辦 理,申請要件: --全癱無法自行下床 --需二十四小時使用呼吸器或維生設備 --長期重度昏迷 --其他特殊困難經衛生局核可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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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點辦理—一般申請人如有勾選需要經需求評估的項目,
社會局需求評估人員會先與申請人電話聯繫, 約定時間到定點進行需求評估。 到宅辦理—除下列障礙類別外之重度障礙等級以上者: (一)發聲與言語功能構造障礙類別 (二)消化、代謝與內分泌系統功能與構造 (三)泌尿生殖功能與構造 (四)神經肌肉骨骼與動作有關的功能與構造 其他經社會局需求評估社工人員認定需到宅辦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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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對鑑定結果有異議者,應於收到通知書之次日起三十 日內,以書面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重新鑑定
異議處理 如對鑑定結果有異議者,應於收到通知書之次日起三十 日內,以書面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重新鑑定 需求評估,並以一次為限。申請重新鑑定須負擔40%之相 關作業費用,如異議成立,此費用將會退還。 身心障礙者對於需求評估結果有異議時,應於收到通知書 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向社會局申請重新需求評估, 並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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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源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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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源分享 認識ICF: 內政部社會司—公告專區—2012身心障礙鑑定 與需求評估 ( 高雄市政府社會局/ICF專區 ( 行政院衛生署/新制身心障礙鑑定專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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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聆聽!!! 如有身心障礙新制相關問題請撥打: 高雄市政府社會局身心障礙福利科 07-3373386
高雄市政府社會局身心障礙福利科 高雄市政府衛生局 #026 高雄市38區區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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