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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廢棄物清理法 相關法規說明 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廢棄物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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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 告 內 容 一、廢棄物清理法架構及重要條文說明 二、事業廢棄物相關法規及實務 三、相關罰則 四、常見問題Q/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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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廢棄物清理法架構及重要條文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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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廢棄物清理法架構及重要條文說明 廢棄物清理法 (第1條至第10條)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一般廢棄物之清理 第三章 事業廢棄物之清理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一般廢棄物之清理 第三章 事業廢棄物之清理 第四章 第五章 獎勵及處罰 第六章 附則 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及廢棄物檢驗測定機構之管理 (第11條至第27條) (第28條至第40條) (第41條至第44條) (第45條至第69條) (第70條至第7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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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廢棄物清理法架構及重要條文說明 廢棄物定義(第2條)
一般廢棄物:由家戶或其他非事業所產生之垃圾、糞尿、動物屍體等,足以污染環境衛生之固體或液體廢棄物。 事業廢棄物: 有害事業廢棄物:由事業所產生具有毒性、危險性,其濃度或數量足以影響人體健康或污染環境之廢棄物。 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 一般事業廢棄物:由事業所產生有害事業廢棄物以外之廢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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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廢棄物清理法架構及重要條文說明 廢棄物 一般廢棄物 再利用 自行清除、處理 共同清除、處理 委託清除、處理 輸出境外處理 其他方式
事業廢棄物 系統運作 基管會 執行機關 回收清理 公告/申請 應回收廢棄物 其他一般廢棄物 事業負責清理 事業 公告事業 非公告事業 檢具廢清書 上網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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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廢棄物清理法架構及重要條文說明 事業清理廢棄物規範
清除機具應隨車持有載明產生源及處理地點之證明文件,以供檢查。 廢棄物清理法施行細則-第9條 廢棄物產生源證明文件: 依本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申報廢棄物情形所列印之遞送聯單。 指定公告事業,清運事廢(一般、有害) 依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17條)規定所填具有害事業廢棄物之遞送聯單。 非指定公告事業,清運事廢(有害) 其他主管機關所定或認定之格式或文件。(環保署100/6/21公告隨車證明文件) 非指定公告事業,清運事廢(一般) 廢棄物處理地點證明文件,為廢棄物產生源與處理者所簽訂之合約文件影本。處理者為執行機關者,得為其所出具之同意處理文件影本。 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式及設施標準-第43條 事業應於廢棄物清除處理前,與受託清除者、處理者應先簽訂契約;若執行機關者,得為其所出具之同意處理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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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00年6月21日 環署廢字第 號公告 廢棄物產生源隨車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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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廢棄物清理法架構及重要條文說明 事業免除連帶責任之要件(第30條)
委託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清除、處理其事業廢棄物,未符下列條件者,應與受託人就該事業廢棄物之清理及環境改善,負連帶責任: 依法委託經主管機關許可清除、處理該類事業廢棄物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或執行機關清除、處理,且其委託種類未逾主管機關許可內容。 取得受託人開具之該事業廢棄物妥善處理紀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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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事業廢棄物法規及實務 公告事業-應檢具廢清書及應網路申報作業 委託清除處理、再利用及輸出入 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
事業廢棄物貯存設施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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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事業廢棄物法規及實務 指定公告事業(第31條)
指定公告事業應辦理事項 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審查核准後,始得營運;與事業廢棄物產生、清理有關事項變更時,亦同。 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事業 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其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輸入、過境或轉口情形。但中央主管機關另有規定以書面申報者,不在此限。 應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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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檢具廢清書及網路申報事業 指定公告事業 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 聯 單 事業廢棄物網路申報 暫 存 產 出
法源依據: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事業 法源依據: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申報格式、項目、內容及頻率 指定公告事業 事業廢棄物網路申報 法源依據:應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事業 聯 單 暫 存 產 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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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檢具廢清書及網路申報事業(1/3) (一)大型事業 (二)醫療機構(醫院、洗腎診所、設三個診療科別以上之診所)
(三)登記資本額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或一般事業廢棄物實際或設計最大月產量十公噸以上,或產出有害事業廢棄物之以下事業﹕ 1.電腦、電子產品及光學製品製造業 2.資料儲存媒體複製業 3.電子零組件製造業 4.電子設備製造業 5.化學材料製造業 6.基本金屬製造業 7.皮革、毛皮及其製品製造業 8.化學製品製造業 9.藥品製造業 10.金屬製品製造業(金屬彈簧製造業及金屬線製品製造業除外) 印染整理業 12.石油及媒製品製造業 13.非金屬礦物製品製造業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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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檢具廢清書及網路申報事業(2/3) (四)電力供應業 (五)印刷輔助業 (六)印刷業 (七)電信業 (八)經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登記之屠宰場
(九)經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登記飼養規模二千頭以上之豬隻畜牧場 (十)經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登記飼養規模二百五十頭以上之牛隻畜牧場 (十一)經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登記飼養規模八萬隻以上之養雞畜牧場 (十二)農產品批發市場 (十三)其他農業 (十四)依水污染防治法規定應申請排放許可證且設計或實際已達最大日廢水產生量每日一百立方公尺以上之事業 (十五)政府或民間開發之工業區、加工出口區或科學工業園區之污水處理廠 (十六)公民營廢棄物處理及清理機構 (十七)事業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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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檢具廢清書及網路申報事業(3/3) (十八)設有中小型廢棄物焚化爐之事業
(十九)依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三目至第六目設置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之機構 (二十)再利用機構 (二十一)具有全自動沖洗設備之沖洗業 (二十二)產出有害事業廢棄物之大專院校或學術研究機構實驗室 (二十三)乾洗衣業 (二十四)環境監測服務業 (二十五)營造業 (二十六)建築拆除業 (二十七)應回收廢棄物處理業 (二十八)以桶裝、槽車或其他非管線、溝渠清除未符合放流水標準之廢(污)水之事業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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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檢具廢清書及網路申報事業(3/3) (二十九)總公司資本總額達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之連鎖速食店或餐館業(含其分店及加盟店)。
(三十)食品製造業:從事將農、林、漁、牧業產品處理成食品後產生廢食用油,且資本總額達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以上之行業。 (三十一)長期照護機構、養護機構:從事提供長期照護、養護等服務之行業。(免網路申報) (三十二)護理之家。 (免網路申報) (三十三)產生廢食用油之下列旅館業: 1、觀光旅館(含其分館)。 2、客房數達一百間以上之一般旅館(含其分館)。 (三十四)其他事業:凡一般事業廢棄物實際或設計最大月產量平均每日一公噸以上,或一般事業廢棄物實際或設計產量每年三百公噸以上;或有害事業廢棄物實際或設計最大月產量平均每日四公斤以上,或有害事業廢棄物實際或設計產量每年一公噸以上之事業。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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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事業廢棄物法規及實務 指定公告事業-廢清書變更或異動
廢棄物清理法施行細則第12條 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變更,係指下列情形之一: 新增或改變產品製造過程、作業流程或處理流程。 廢棄物回收、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方法或設施改變者。 原物料使用量及產品產量或營運擴增及其他改變,足致廢棄物性質改變或數量增加者。 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所載事項有上述情形,而未致廢棄物性質改變或數量增加逾10%者,免辦理變更。但應於事實發生後15日內,填寫異動申請書,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變更 新增產出之廢棄物種類 最大月產生量>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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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事業廢棄物法規及實務 指定公告事業-廢清書變更或異動
廢棄物清理法施行細則第12條 因天然災害、重大事故或不可抗力產生之非經常性廢棄物,於清理前提出處置計畫書,載明廢棄物產生源、種類、數量、特性、貯存、清除、處理方式、流向及清理期程,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免依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辦理變更。屬經常性廢棄物,因特定目的之清理需要,於提出試運轉計畫(書),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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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事業廢棄物法規及實務 指定公告事業-上網申報程序
名稱:遞送三聯單/三聯單/一式三份遞送聯單 適用情形: 事業(產源)清除機構處理機構 事業(產源)清除機構再利用機構 事業(產源)清除機構相同法人所屬其他分廠(自行處理) 事業(產源)清除機構廠外經主管機關同意之地點、倉庫或貯存地點(廠外貯存) 名稱:六聯單/一式六份之遞送聯單 適用情形: 事業(非列管事業之有害事業廢棄物)清除機構處理機構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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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事業廢棄物法規及實務 指定公告事業-上網申報程序
廢棄物產源 清除機構 處理機構 前段三聯單 後段三聯單 清除前申報 前段三聯單—收受廢棄物後24小時內及處理完成後24小時內申報 後段三聯單—清除前申報 收受廢棄物後24小時內申報 最終處置機構 接收廢棄物後48小時內申報 48小時清運至處理機構 84小時產源上網確認聯單內容 24小時內改 為正確內容 30日內完成處理 35日內產源主動查詢清除、處理、再利用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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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事業廢棄物法規及實務 指定公告事業-產源聯單申報
列印一式三份聯單及用印 產出廢棄物 廢棄物清運出廠前連線申報聯單 清除者到廠清運廢棄物及遞送聯單 廢棄物出廠後「84小時內」連線確認聯單內容 聯單內容包括:清運廢棄物之日期時間、車輛車號、種類、數量等資料 若申報資料與實際不符,應自廢棄物清除出廠後24小時內連線補正申報資料 用印欄中簽章(簽名或蓋章) 清除者,在聯單上用印,並將第二、三聯聯單及廢棄物一併清運出廠。如發現聯單有誤,須在此48小時內告知事業修改聯單 84小時確認無誤或逾時,該聯單將不得再予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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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事業廢棄物法規及實務 指定公告事業-貯存申報
廢棄物貯存情形申報 應於每月五日前連線申報其前月月底廢棄物貯存於廠內之貯存情形資料。 廢棄物清除至相同法人所屬其他分廠或廠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地點貯存,應依公告事項二、(三)1規定連線申報廠外貯存情形,並應比照本公告事業將廢棄物清除至處理者之申報規定,連線申報廠外貯存遞送三聯單,而清除、貯存者亦應比照本公告清除、處理者申報規定,連線申報接收廢棄物清除、貯存情形。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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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事業廢棄物法規及實務 廢棄物清理方式(第28條)
廢清法第39條 再利用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事 業 廢 棄 物 自行清除、處理 事業產源 共同清除、處理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清除處理 委託清除、處理 公民營清除處理機構 其他經 中央主 管機關 許可之 方式 執行機關(環保局、清潔隊)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自行或輔導設置之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 指定之公營事業設置之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 廢清法第28條 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與主辦機關簽訂投資契約之民間機構設置之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 事業之處理機構之餘裕處理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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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事業廢棄物法規及實務 廢棄物再利用-相關子法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訂定) 菸酒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訂定) 科學工業園區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修正)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修正) 農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修正) 醫療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訂定) 營建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訂定) 交通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訂定) 教育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訂定) 通訊傳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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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事業廢棄物法規及實務 公告再利用方式 營建工程 土壤施作 其他 公告再利用事業廢棄物 化工原料、二次料、其他
非農業用地之工程填地材料 、道路工程粒料、混凝土添加料之原料、瀝青混凝土添加料、人工粒料原料 有機肥料原料、雜項有機栽植介質原料、培養土原料 廢木材【經、內 、交】、 廢白土【經 】、 蔗渣煙爐灰【經 】、 製糖濾泥【經】、 食品加工污泥【經】、 紡織殘料【經】、 廢矽藻土【經】、 廚餘【經、衛、交】、 植物性殘渣類【經、農】、 食品加工下腳料類【經】 禽畜糞【農】、 農業污泥【農】、 菇類培植廢棄包【農】、 斃死禽畜【農】 、 廢酒糟、酒粕、酒精醪【經、財】、 菸砂【經】、 釀酒污泥【經、財】 廢紙【經、衛、交】、 廢鐵【經、內、交】、 廢玻璃【經、內】、 廢酸洗液【經】、 廢食用油【經】、 廢橡膠【經】、 二甲基甲醯胺 (DMF)粗液【經】、 燃油鍋爐集塵灰【經】、 石材廢料【經】、 石材污泥【經】、 …等 煤灰【經】、 電弧爐煉鋼爐碴(石)【經】、 廢玻璃【經、衛、內、交】、 廢陶瓷磚瓦【經】、 廢鑄砂【經】、 漿紙污泥【經】、 廢橡膠【經、內】、 石材廢料【經】、 石材污泥【經】、 營建混合物【內】 其他 化工原料、二次料、其他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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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事業廢棄物法規及實務 廠內自行處理或廠內再利用
無論是廠內自行處理或廠內再利用情形仍須依法申報廢棄物產出、貯存、及申報廠內自行處理或再利用聯單及作為原料使用之使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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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事業廢棄物法規及實務 廢棄物輸出入(第38條)
廢棄物輸出入相關子法 廢棄物輸入輸出過境轉口管理辦法 ( 修正) 屬產業用料需求之事業廢棄物種類 ( 修正) 禁止輸入之事業廢棄物及一般廢棄物種類 ( 訂定) 亞東關係協會與財團法人交流協會間關於控制有害廢棄物越境轉移及其處置協定 ( 訂定) 廢棄物輸出許可審查作業要點 ( 修正) 事業廢棄物與屬國際公約列管之一般廢棄物之輸入、輸出,應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許可文件,始得為之。屬有害事業廢棄物者,並應先經中央主管機關之同意。 但事業廢棄物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屬產業用料需求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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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事業廢棄物法規及實務 廢棄物輸出入(第38條)
廢棄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禁止輸入;其種類,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有嚴重危害人體健康或生活環境之事實 於國內無適當處理技術及設備 直接固化處理、掩埋、焚化或海拋 於國內無法妥善清理 對國內廢棄物處理有妨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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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事業廢棄物法規及實務 需設置廢棄物清理專業技術人員之事業(第28條)
指定公告應置廢棄物專業技術人員之事業( 修正)自民國105年1月1日生效 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製造業,且其登記資本額在新臺幣二十億元以上者。 許可病床數在五十床以上之醫療機構。 產生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第三條第一款有害事業廢棄物之各行業,且其登記資本額在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者。 設有廢棄物焚化爐,總設計或實際處理量大於每小時四百公斤者。 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所登載之有害事業廢棄物最大月產量大於六十公噸,且其登記資本額在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者。 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所登載之非有害污泥最大月產量大於一百公噸,且其登記資本額在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者。 應至少置乙級以上處理技術員一人。但事業採自行清除或處理有害事 業廢棄物者,應至少置甲級處理技術員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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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事業廢棄物法規及實務 有害事業廢棄認定標準
有害事業廢棄物以下列方式依序判定: 1.列表之有害事業廢棄物 (1)製程有害事業廢棄物 (A-code) (2)混合五金廢料 (D、E-code) (3)生物醫療廢棄物 3.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 2.有害特性認定之有害事業廢棄物 (1)毒性有害事業廢棄物 (B-code) (2)溶出毒性事業廢棄物 (以下C-code) (3)戴奧辛有害事業廢棄物 (4)多氯聯苯有害事業廢棄物 (5)腐蝕性事業廢棄物 (6)易燃性事業廢棄物 (7)反應性事業廢棄物 (8)石綿及其製品廢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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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事業廢棄物法規及實務 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之規定(第36條)
事業廢棄物之貯存、清除或處理方法及設施,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 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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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事業廢棄物法規及實務 事業廢棄物之貯存-常見缺失
廢棄物貯存區管理(一般事業廢棄物) 一般事業廢棄物貯存規定 依主要成份特性分類貯存 保持清潔完整 堅固抗蝕 防水進入及滲透污染 污染防止收集設備或設施 明顯處以中文標示廢棄物名稱 不具相容性之廢棄物分別貯存 中央主管機關得依事業別、特定種 類之一般事業廢棄物及數量與特 性,公告其包裝標示、貯存期限 及申請延長貯存期限申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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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事業廢棄物法規及實務 事業廢棄物之貯存-常見缺失
覆蓋 圍籬 貯存地點、容器、設施應於明顯處以中文標示廢棄物之名稱 遮蔽 墊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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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事業廢棄物法規及實務 事業廢棄物之貯存-常見缺失
廢液貯槽未標示 有害廢棄物未標示、未密封 改善建議 改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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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事業廢棄物法規及實務 事業廢棄物之貯存-常見缺失
缺失情形 改善成果 C-0102含鉛集塵灰貯存區移至較寬廣處並標示廢棄物名稱及有害特性標誌 C-0102含鉛集塵灰貯存區無廢棄物 名稱及有害特性標示 有害與一般集塵灰分開貯存並標示廢棄物名稱及有害特性標誌 至於現場查核作業方面則將依據所設計之查核輔導表單進行包括文件及廢棄物營運情形進行查核 C-0110含銅集塵灰與D-2410廢玻璃 纖維混合堆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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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事業廢棄物法規及實務 事業廢棄物之貯存-常見缺失
缺失情形 改善成果 劃設專區獨立貯存 並標示廢棄物名稱及有害特性標誌 C-0102含鉛集塵灰貯存區無獨立區隔 增設廢棄物名稱及有害特性標誌 至於現場查核作業方面則將依據所設計之查核輔導表單進行包括文件及廢棄物營運情形進行查核 E類混合廢五金之貯存區未於明顯處標示 廢棄物名稱與有害特性標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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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事業廢棄物法規及實務 事業廢棄物之貯存-常見缺失
有害事業廢棄物貯存場, 非工作人員請勿進入。 應於明顯處,設置白底、紅字、黑框之警告標示,並有災害防止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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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事業廢棄物法規及實務 事業廢棄物之貯存-常見缺失 收集或防止有害廢棄物污染地面水體、地下水體、空氣、土壤之設備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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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相關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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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相關罰則 行政罰 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處新臺幣6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
貯存、清除、處理或再利用一般事業廢棄物,違反第31條第1項、第4項、第36條第1項、第39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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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相關罰則 行政罰 廢棄物清理法第53條: 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停工或停業: 貯存、清除、處理或再利用有害事業廢棄物,違反第31條第1項、第4項、第36條第1項、第39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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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相關罰則 行政罰 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 處新臺幣6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得按日連續處罰
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違反第12條規定或依第42條所定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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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相關罰則 行政罰 廢棄物清理法第57條: 從事廢棄物貯存、清除或處理業務,違反第41條第1項規定者,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停止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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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相關罰則 行政刑罰 廢棄物清理法第45條: 違反規定,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50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900萬元以下罰金;致危害人體健康導致疾病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60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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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相關罰則 行政刑罰 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 處1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0萬元以下罰金: 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
處1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0萬元以下罰金: 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 事業負責人或相關人員未依本法規定之方式貯存、清除、處理或再利用廢棄物,致污染環境。 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提供土地回填、堆置廢棄物。 未依第41條第1項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從事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或未依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內容貯存、清除、處理廢棄物。 執行機關之人員委託未取得許可文件之業者,清除、處理一般廢棄物;或明知受託人非法清除、處理而仍委託。 公民營廢棄物處理機構負責人或相關人員、或執行機關之人員未處理廢棄物,開具虛偽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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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相關罰則 行政刑罰 廢棄物清理法第47條: 法人之負責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前2條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各該條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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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相關罰則 行政刑罰 廢棄物清理法第48條: 依本法規定有申報義務,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申報不實或於業務上作成之文書為虛偽記載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5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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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常見問題Q/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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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常見問題Q/A Q1、環保局廢棄物管制不應該是查核事業廢棄物相關流向嗎? 為什麼申報系統中還需要申報原物料及產品產生量呢?
基線資料之申報包含申報事業基本資料、原物料使用量及產品產量或營運狀況資料、事業廢棄物之種類及描述、數量及清理方式、再生資源項目、數量及回收再利用方式。 應於每月月底前,連線申報前月影響廢棄物產出之主要原物料使用量及主要產品產量或營運狀況資料、事業廢棄物產出之種類及描述、數量、再生資源項目、數量等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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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常見問題Q/A Q2、R類應皆屬再利用管道之廢棄物,所以都不需要申報嗎? Q3、若今天公司有再利用者身分,應申報的還有哪些?
A:依據公告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申報格式、項目、內容及頻率中公告事項十(一)~(五)下列廢棄物,除依公告事項八規定外,免依本公告規定連線申報其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外,其他R類皆仍應依法申報其產出及流向。 Q3、若今天公司有再利用者身分,應申報的還有哪些? A:除了須正常連線申報本廠(事業身分)自己每月產出、貯存等各項廢棄物申報項目、營運紀錄外,另於再利用者身分中必需申報再利用收受之廢棄物項目的貯存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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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常見問題Q/A Q4、若公司(本廠)本月無產出廢棄物,但申報系統中產出情形申報無法送出產出為0的資料就不用申報了嗎?
本月廢棄物皆無產出:此時應先於產出情形申報中點選本月無廢棄物產出完成產出申報後,再於貯存情形申報中申報各項廢棄物當月累積貯存情形(若上月暫存量為0,本月仍須繼續申報貯存為0)。 本月有產出廢棄物A與C,僅廢棄物B未有產出:須於產出情形申報中申報廢棄物A、C仍當月產出量,廢棄物B則完全不需申報產出量,再於貯存情形申報中申報各項廢棄物當月累積貯存情形(若上月暫存量為0,本月仍須繼續申報貯存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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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常見問題Q/A Q5、何謂營運紀錄? 環保署-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http://waste.epa.gov.tw)
下載區—問答集 廢清書問答集 網路申報問答集 E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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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報結束 敬請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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