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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縣105學年度學前教育階段 身心障礙幼兒鑑定安置工作說明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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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宜蘭縣105學年度學前教育階段 身心障礙幼兒鑑定安置工作說明會
宜蘭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

2 學前身心障礙幼兒鑑定安置 此指2歲至未滿6足歲之身心障礙幼兒 經「宜蘭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 輔導會」鑑定安置,以給予教育上的 特殊教育類別,並提供與其能力現況 相符的特殊教育安置與服務。 超過6足歲時,則須依照國民教育階段 鑑定安置之相關規定辦理。

3 何時需要轉介鑑定安置? 欲申請身心障礙幼兒補助 欲申請安置學前集中式特教班 依規定大班轉銜重新評估 欲申請暫緩入學 欲改障別、改安置
亦即須申請身心障礙幼兒身份鑑定安置 欲申請安置學前集中式特教班 依規定大班轉銜重新評估 欲申請暫緩入學 欲改障別、改安置

4 改變的地方 隨送隨鑑定 梯次送件 自103學年度起 不定期綜合研判會議 定期召開 鑑定會議 逐年完成所有幼兒園大班重新評估

5 特殊教育類別 依據《特殊教育法》 發展遲緩 視覺障礙 聽覺障礙 肢體障礙 腦性麻痺 身體病弱 智能障礙 自閉症 語言障礙 情緒行為障礙
學習障礙 多重障礙 其他障礙

6 特殊教育安置 宜蘭縣學前特殊教育班級 學前不分類巡迴輔導班 聽(語)障巡迴輔導班 視障巡迴輔導班 學前集中式特教班

7 特殊教育安置 學前不分類巡迴輔導班 是指孩子學籍仍在一般幼兒園,接受學 前不分類巡輔班的服務。
學前巡迴輔導班並不是一定會將孩子另 外抽離出來單獨上課,要視孩子能力與 需求。 學前巡輔教師更不是教師助理員,也不 是專門負責寫IEP的人。

8 特殊教育安置 學前不分類巡迴輔導班的 服務模式有: 間接服務(主要) 入班觀察 提供教師教學輔導與調整的策略 提供家長諮詢、親職教育
協同教學 直接服務

9 特殊教育安置 分類巡迴輔導班是指孩子學籍仍在一般幼 兒園,接受下列學前分類巡輔班的服務。
聽(語)障巡輔班:經本縣鑑輔會鑑定為語言 障礙、聽覺障礙或有聽能訓練需求之幼兒 視障巡輔班:經本縣鑑輔會鑑定為視覺障礙 或有視功能訓練需求之幼兒

10 特殊教育安置 學前集中式特教班 指學籍在學前集中式特教班,孩子大部 分時間在特教班學習,必要時可配合普 通班課程進行融合學習,提供必要之輔 導及協助。

11 特殊教育服務 人力協助: 酌減班級人數 教師助理員:僅限學前特教班 學生助理人員:僅限國小附設幼兒園, 且須依本府規定與時程申辦。
依據《宜蘭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 學生就讀普通班減少班級人數原則》並經 鑑輔會鑑定會議決議辦理。

12 特殊教育服務 專業人員: 輔具: 學前集中式特教班可向特教中心申請專業人員 評估與建議服務。
不分類巡迴輔導班由委外單位提供評估與建議 服務。(向學前不分類巡輔班教師提出申請) 學前幼兒療育部分請回歸醫療體系 輔具: 學前集中式特教班向本縣特教中心申請。 其他公私立幼兒園請向社會處輔具中心申請。 提供服務以評估與IEP建議為主。

13 送件應檢附文件 基本應附文件: 宜蘭縣鑑輔會轉介單 有效期限內聯評報告 有效期限內身心障礙證明/手冊(無則免附) 戶口名簿(未入學、轉學)
心理評量報告書(學前特教教師)

14 各項應檢附文件 其他: 確認個案重新評估須加附最新一學年度IEP。 障礙有影響智力者須加附半年內生活適應能力相關量表。
鑑輔會得依個案實際情況另列應檢附相關評估資料。(如:聽力圖、視力評估資料…等)

15 鑑定安置流程 1.幼兒園發現疑似身障幼兒 2.協助家長至醫院進行評估 3.填寫轉介單(家長簽章) 特教中心
4.備妥應檢附文件,依規定時程送件。 特教中心 林瑞泰老師 收件 初審會議 (視需求) 鑑定會議 發文 核准鑑定文號 安置會議

16 已入學新個案 已經就讀於各公私立幼兒園,教師或 家長發現個案為疑似身心障礙幼兒, 經評估後領有「有效期限內兒童發展 聯合評估中心綜合報告書」或「有效 期限內身心障礙證明/手冊」。

17 已入學新個案 已入學疑似 身心障礙幼兒 無醫檢資料 已入學疑似 身心障礙幼兒 有醫檢資料 協助家長 到醫院評估 備齊轉介單 和應檢附文件
申請安置 學前特教班 申請身障幼兒鑑定安置 (含申請身障幼兒補助) 第一梯次:105/9/1~16 第二梯次: 105/10/17~10/28 第三梯次: 106/3/1~10 第四梯次: 106/5/8~5/22 第三梯次: 106/3/1~10

18 已入學新個案 必須先經過本縣鑑輔會鑑定 為身心障礙幼兒。 請配合106學年度優先入園鑑定 轉介目的一:申請身心障礙幼兒補助
轉介目的二:申請安置分類巡輔班服務 必須先經過本縣鑑輔會鑑定 為身心障礙幼兒。 轉介目的三:申請安置學前集中式特教班 請配合106學年度優先入園鑑定 轉介也有為了想要申請助理員、想酌減班級人數、想知道孩子的問題在哪

19 轉介注意事項 轉介單的抬頭請勿自行更改。 新個案申請鑑定通過後視其需求與所在區域進行安置。(不含入集中式特教班)
冬山鄉、蘇澳鎮等地區,一律安置冬山國小不分類巡迴輔導班。 宜蘭市地區,一律安置力行國小不分類巡迴輔導班。

20 已入學新個案 逾期概不受理 受理單位:特教中心林瑞泰老師處 受理時程 如欲申請安置至學前集中式特教班者,僅可於上 述第三梯次提報轉介。
辦理梯次 時 程 第一梯次 105年9月1日~16日止 第二梯次 105年10月17日~10月28日止 第三梯次 106年3月1日~10日止 第四梯次 106年5月8日~5月22日止 逾期概不受理

21 已入學新個案 安置原則 在校生以安置原就讀園所為原則。 Q:鑑定後家長想要轉學至公立幼兒園怎麼辦?
A:必須依照「未入學優先安置入公立幼兒園」 之辦理時程並於第三梯次(106/3/1~10)來提出申 請,於其他時間提出者須依照一般生身份辦理。

22 問題與討論 Q:有孩子採用一般生管道入學後,家長才說孩 子在外縣市已取得身心障礙幼兒身份,那該怎麼 辦? A:請確認家長所持有鑑定相關資料後,盡速與 本縣特教中心聯絡。

23 問題與討論 Q:有大班的孩子(滿六足歲)即將就讀國小,家 長提出有醫檢資料想要取得身心障礙身份,讓孩 子到國小有資源班服務或進入集中式特教班就讀 的話,該怎麼辦? A:滿六足歲後須依照國教階段鑑定安置之相關 規定辦理。亦即畢業轉銜後由國小端以新個案提 報鑑定安置。

24 問題與討論 Q:有大班的孩子(未滿六足歲),超過最後一梯 次的時間,家長才提出有醫檢資料想要取得身心 障礙身份,讓孩子到國小有資源班服務的話,該 怎麼辦? A:請確認家長持有資料後盡速與特教中心聯絡, 若尚未超過最後一次學前鑑定會議時間,將召 開初審會議進行審核,若通過始安排入最後一次 學前鑑定會議。 若已超過最後一次學前鑑定會議時間,則請下 一學年度國小端協助送件。

25 未入學新個案 尚未就讀任一公私立幼兒園 經通報轉介中心或個案管理中心轉介 家長持有聯評報告或身障證明欲就讀

26 未入學新個案 106學年度身心障礙幼兒 優先入園鑑定 未入學疑似 身心障礙幼兒 欲入公立幼兒園 或學前特教班 未入學疑似 身心障礙幼兒
欲入私立幼兒園 入私立幼兒園 不需要先鑑定 106學年度身心障礙幼兒 優先入園鑑定 如需鑑定安置請備齊轉介單 和應檢附文件 第一階段 時 間:106/2/13~24 受理單位:通報轉介中心 個案管理中心 第一梯次:105/9/1~16 第二梯次: 105/10/17~10/28 第三梯次: 106/3/1~10 第四梯次: 106/5/8~5/22 第二階段: 時間:106/3/1~10 受理單位:本縣特教中心林瑞泰老師處

27 106學年度優先入園鑑定 優先入園是指目前105學年度未入學之 幼兒申請經本縣鑑輔會鑑定安置於 公立幼兒園或學前特教班。
優先入園是指目前105學年度未入學之 幼兒申請經本縣鑑輔會鑑定安置於 公立幼兒園或學前特教班。 對象:本縣年滿2足歲以上未滿6足歲 (100年9月2日至104年9月1日出生)之 身心障礙幼兒。

28 106學年度優先入園鑑定 受理時間與單位: 第一階段 第二階段: 時間:106年2月13日至24日止, 個案管理中心(阿寶教育基金會)
通報轉介中心(一粒麥子社福基金會) 第二階段: 106年3月1日至10日止 本縣特教資源中心林瑞泰老師處 逾期概不受理 非受理區間送件,概不受理

29 106學年度優先入園鑑定 優先入園安置原則:依年齡順序安置 同年齡依下列順位安置: (一)父、母或監護人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或手冊。
(二)父、母或監護人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 (三)報名幼兒及其手足中1人,兩人均領有身心 障礙證明。 (四)具原住民身份之幼兒。 (五)父或母有一方為外籍配偶。 (六)手足在同一國小或幼兒園就讀。 (七)戶籍行政區就近入學。

30 106學年度優先入園鑑定 優先入園安置原則:同年齡相同順位競額 同年齡相同順位競額:
須抽籤決定,請家長務必親自(或寫委託書,委 託他人代表)出席,若家長(或被委託代表)未出 席,經唱名三次未到時,由當日出席與會家長之 子女優先安置,若仍需競額抽籤時,則由鑑輔會 代為抽籤,家長不得異議。 孿生子女所填選之志願學校缺額不足須競額抽籤 時,家長可選擇分開或合併抽籤,選擇合併者若 抽中可同時安置該志願學校。

31 106學年度優先入園鑑定 優先入園安置原則: 經鑑定安置會議安置之幼兒,
應於報到截止日前(日期以本府教育處公告為準)持安置報到單至安置園所報到, 不得自行至其他園所報到, 逾期視同放棄以身障生資格優先入園之權利。

32 106學年度優先入園鑑定 優先入園安置原則:依年齡順序安置 若未至原安置園所報到,
自行至其他園所報名(含申請暫緩入學通過者),應先填具放棄安置切結書後, 方可報名其他園所, 報名時須依照其他優先資格 或一般生身份報名登記, 且不預先保留缺額。

33 問題與討論 Q:未入學想申請106學年度優先入園,但如果超過 申請時程的話? A:辦理原則如下 公立幼兒園的部分,請循一般生正常報名程序進 行,或是先就讀私立幼兒園,待下一年再報名申請。 學前集中式特教班的部分,若超過申請時程,則 只能待下一年再報名申請。

34 問題與討論 Q:有孩子在外縣市已取得身心障礙幼兒身份, 因為想要轉來宜蘭縣的公立幼兒園那該怎麼辦? A:即使孩子在其他縣市已取得身心障礙身份仍 必須依照「106學年度未入學優先入園」之辦理 時程來提出申請,於其他時間提出者須依照一般 生身份辦理。

35 問題與討論 Q:有家長超過辦理時程,才跑來問如果從外縣 市想要轉學來宜蘭縣公立幼兒園或學前特教班的 情況該怎麼辦? A:請家長依本縣「未入學優先入園」之辦理時 程提出申請,超過辦理時程只能等下一年度辦理, 或是用一般生管道申請公立幼兒園。

36 問題與討論 Q:那些無法按照規定時程申請公立幼兒園的身 心障礙幼兒,要用一般生的身分申請入園,那是 代表身心障礙的身分被取消了? A:已經鑑定為身心障礙幼兒的,未經重新評估 鑑定會議不會被取消,但是由於公立幼兒園、學 前特教班有缺額限制,因此若未依規定時程辦理 者,只能用一般生管道或其他優先資格去申請入 公立幼兒園。

37 問題與討論 Q:如果已知○ ○學前特有缺額,可不可以臨時 申請安置? A:請依照「106學年度未入學優先入園」之辦 理時程來提出申請。

38 已確認個案 已確認個案:已經經本縣鑑輔會鑑定為身 心障礙幼兒並提供相關特教服務者。 轉介目的: 改障別 改安置 大班轉銜重新評估 暫緩入學

39 已確認個案 逾期概不受理 改障別 改安置至不分類學前巡迴輔導班 改安置至分類巡迴輔導班 受理單位:特教中心林瑞泰老師處 受理時程 辦理梯次
時 程 第一梯次 105年9月1日~16日止 第二梯次 105年10月17日~10月28日止 第三梯次 106年3月1日~10日止 第四梯次 106年5月8日~5月22日 逾期概不受理

40 已確認個案 改安置至學前特教班 對象:經鑑輔會鑑定確認身份並安置於不分類巡迴輔導 班之幼兒。 受理單位:特教中心林瑞泰老師處 受理時程
經鑑定安置會議議決為須安置學前集中式特教班者,則安 置於尚有缺額的學校;若有跨區就讀的情形,則交通部分 需家長自行接送。 逾期概不受理 辦理梯次 時 程 第二梯次 105年10月17日~10月28日止 第三梯次 106年3月1日~10日止

41 大班轉銜重新評估 對象:經本縣鑑輔會鑑定安置且106學年度為大班 之身心障礙幼兒。
相關規定暨實施原則由業務單位訂定學前教育階 段轉銜鑑定作業原則辦理。

42 大班轉銜重新評估 學前轉銜重新評估之目的 在上國小前確定其特教類別:依據教育部《身心 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第13條,發展遲 緩:「本法第三條第十二款所稱發展遲緩,指未 滿六歲之兒童…」 了解其能力現況與轉銜的需求:依據教育部《各 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轉銜輔導及服務辦法》第2 條,為使貴子弟的服務需求得以銜接,須重新評 估其個別能力與轉銜需求。

43 大班轉銜重新評估 103年度:學前特教班 104年度:各國小附設幼兒園 105年度:全縣公立幼兒園 106年度:全縣公私立幼兒園

44 暫緩入學 逾期概不受理 辦理依據:《宜蘭縣身心障礙適齡兒童申請 暫緩入學辦法》 對象:指經本縣鑑輔會鑑定之當年度六足歲 應入國小之兒童。
府秘法字第 B號 令 對象:指經本縣鑑輔會鑑定之當年度六足歲 應入國小之兒童。 受理時間:106年1月2日至31日止 逾期概不受理

45 暫緩入學 《宜蘭縣身心障礙適齡兒童申請暫緩入學 辦法》第三條:「暫緩入學應由其法定代 理人於每年一月底前檢附下列文件,向本 府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 二、暫緩入學期間之替代教育計畫。 三、身心障礙手冊(證明)或兒童發展聯合評估中心綜合報告書。 四、戶口名簿影本。

46 暫緩入學 此項是為了讓部分身心障礙幼兒能再多一 年的時間進行療育,經評估一年後入學可 減少特教服務需求者。
因重大疾病正在接受醫療或需長時間復健 者。

47 已確認個案轉學 已鑑定為身心障礙幼兒因故需轉學者,為保障學 生接受特殊教育服務之權益,請依下列流程處理。
確認學生欲轉學的學校,備齊個案之個別化教育計畫 (IEP)、原先鑑定安置公文及個案鑑定評估資料等。 原就讀學校召開轉銜安置會議,聯絡相關人員與會,討 論個案特教服務或安置模式是否可以銜接。 通報網轉銜系統填寫轉銜表,並於學務系統辦理異動。 檢送個案轉介單、轉銜安置會議紀錄至鑑輔會備查。

48 鑑定結果申復 如家長不同意鑑定安置結果,可於鑑定結果核定 後20個工作天內提出申請。
檢附申請表、原送件資料,並檢具增列佐證資料, 如更新測驗資料、補充輔導資料、或特教需求資 料等。 排入最近一次鑑定會議。

49 鑑定結果申復 如家長對於申復結果仍不同意者,得再申 請申復,若仍不同意申復結果得依據《宜 蘭縣政府特殊教育學生申訴評議會設置要 點》提請申訴

50 綜合座談

51 感謝聆聽 Thank Y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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