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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縣104年度「身心障礙學生適性輔導安置說明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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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新竹縣104年度「身心障礙學生適性輔導安置說明會」
105學年度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身心障礙學生適性輔導安置   辦理日期:104年12月29日   講  師:黃于倫教師(新竹縣教育處特殊教育科)

2 105學年度身障適性輔導安置作業提醒 備齊資料(紙本送件) 志願試探模擬選填 國中網路報名作業 本縣適性輔導安置說明會
3 / 15 16 12 / 31 1 / 4 20 3 / 1 11 12 / 1 12 / 29 12 / 31 1 / 9 備齊資料(紙本送件) 本縣適性輔導安置說明會 新竹區(竹特)辦理說明會 志願試探模擬選填 通報網列為身障生身份 國中網路報名作業 簡章(不含缺額)掛網 簡章(缺額)掛網  名、校內核章。 生涯轉銜建議表請校內人員核章。 報名表資料輸入完畢列印出來請家長簽 確認學生通報網的資料正確無誤

3 相關法規:身心障礙學生升學輔導辦法 102.8.22修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身心障礙學生,指符合下列規定之一之學生: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身心障礙學生,指符合下列規定之一之學生:    一、經各級主管機關鑑輔會鑑定為身心障礙。    二、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手冊)。 第三條 身心障礙學生參加高級中等學校或專科學校五年制新生入學,依下    列規定辦理;其入學各校之名額採外加方式辦理,不占各級主管教    育行政機關原核定各校(系、科)招生名額:    一、參加免試入學者,其超額比序總積分加百分之二十五計算。    二、參加特色招生入學者,依其採計成績,以加總分百分之二十五計算。     前項第一款總積分經加分優待後進行比序,第二款經加分優待後分    數應達錄取標準。     第一項所定外加名額,以原核定招生名額外加百分之二計算,其計    算遇小數點時,採無條件進位法,取整數計算。但成績總分或總積分    經加分優待後相同,如訂有分項比序或同分參酌時,經比序或同分參    酌至最後一項結果均相同者,增額錄取,不受百分之二限制。

4 105學年度國中身心障礙學生升學進路 免試入學 特色招生 特殊教育學校 高中職集中式特教班 非智類高中職 身心障礙學生 適性輔導安置
國三身心障礙學生 免試入學 特色招生 身心障礙學生 適性輔導安置 特殊教育學校 高中職集中式特教班 非智類高中職 105學年度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身心障礙適性輔導安置網站(二林工商承辦)

5 105學年身心障礙學生適性輔導安置-報名資格 一、未曾參加適性輔導安置(含原十二年就學安置) 之國中畢(結)業或具同等學歷(力)者。 二、領有中華民國身分證統一編號,經直轄市、縣/ 市政府鑑輔會鑑定符合資格者。 三、經鑑輔會鑑定,並於104年12月31日前,通報網 登錄有案之確認個案。

6 各障礙類別之報名簡章 智能障礙 視覺障礙 聽覺障礙 學習障礙 語言障礙 腦性麻痺 肢體障礙 情緒行為障礙 身體病弱 自閉症(含智障) 自閉症
簡章類別 障礙類別 安置 特殊教育學校 高級中等學校 集中式特教班 智能障礙 視覺障礙 聽覺障礙 學習障礙 語言障礙 腦性麻痺 肢體障礙 情緒行為障礙 身體病弱 自閉症(含智障) 自閉症 多重障礙(含智障) 多重障礙 (含視障/聽障/肢障) 其他障礙(含智障)

7 跨區報名說明 自辦區 聯合安置委員會所屬各區 不能跨區:臺北市、原高雄市。 平等互惠跨區:新北市。 可跨區:
新北市-國立政大附中、國立師大附中、國立華僑中學。 原高雄縣、國立高雄師範大學附中、國立中山大學附中。 聯合安置委員會所屬各區 可跨區,惟限報名一區(須檢附相關證明,ex:戶籍謄本,並通過資格審查)。

8 105學年度身心障礙學生適性輔導安置期程 3/1~3/11 5/5~5/11 5/31 6/21~6/26 3/1~3/11 4/16
特殊學校 時間 3/1~3/11 5/5~5/11 5/31 6/21~6/26 程序 網路報名 分區安置完成 公布安置結果 報到 高中職 集中式 特教班 時間 3/1~3/11 4/16 5/5~5/11 5/31 6/21~6/26 程序 網路報名 能力評估 唱名分發 公布安置結果 報到 非智類 高中職 時間 3/1~3/11 5/9~5/23 (依安置作業區訂定時間辦理) 6/20 7/8~7/12 程序 網路報名 晤談完成 公布安置結果 報到

9 105學年度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身心障礙學生適性輔導安置 特殊教育學校

10 ◎報名資格 安置特殊教育學校 (一)年齡21足歲以下(民國84年8月1日(含)以後出生,應屆畢
 (一)年齡21足歲以下(民國84年8月1日(含)以後出生,應屆畢    業生不受前述年齡限制),未曾參加適性輔導安置(含原    十二年就學安置)之國中畢(結)業或具同等學歷(力)者。  (二)民國104年12月31日前,於通報網登錄有案之確認個案。  (三)領有中華民國身分證統一編號,經直轄市、縣/市政府鑑    輔會所核發之視覺障礙、聽覺障礙、肢體障礙、腦性麻痺    、智能障礙、自閉症或含前述障礙之多重障礙學生鑑定證    明,智能障礙需具中度以上,自閉症需重度以上。

11 ◎報名注意事項 安置特殊教育學校 (一)學生限報名一區,若選擇原就讀國中所在地以外之安置 作業區報名,須檢附相關證明並通過跨區資格審查,申請
 (一)學生限報名一區,若選擇原就讀國中所在地以外之安置    作業區報名,須檢附相關證明並通過跨區資格審查,申請    跨區請注意各校交通路線訊息及住宿申請條件等相關問題。  (二)報名視覺障礙、聽覺障礙、肢體障礙及腦性麻痺類,可依    學校所開職業類科選填志願。  (三)就讀海外設立之臺灣學校及大陸臺商子女學校等相關涉外    學校之學生,若符合報名資格者,直接向就讀學校辦理報    名,齊資料由臺北市鑑輔會辦理。

12 ◎應繳資料(如有缺件不受理報名) 安置特殊教育學校 (一)集體報名名冊【附表一】。 (二)報名資料檢核表【附表二】。
 (一)集體報名名冊【附表一】。  (二)報名資料檢核表【附表二】。  (三)報名表【附表三】。  (四)國中學歷(力)證件影印本:(應屆畢業生免附),    非應屆畢業及同等學歷(力)者正本驗畢後發還。  (五)鑑輔會證明文件。  (六)轉銜輔導會議紀錄。  (七)回郵信封1個(填具國中學校詳細地址及郵遞區號(5碼)    ,並另附掛號郵資,勿黏貼)。

13 分區安置委員會將初步結果提交聯合安置委員會
安置特殊教育學校 ◎安置作業流程     105學年度實際開缺名額,依104年12月31日於   身心障礙學生適性輔導安置網站( 學生向就讀國中辦理報名 國中完成網路報名 國中將報名表件送至鑑輔會審查 鑑輔會資格審查 通過資格審查資料轉送分區安置委員會 分區安置委員會書面審查 分區安置委員會將初步結果提交聯合安置委員會 安置結果公告

14 ◎注意事項 安置特殊教育學校 (一)特殊教育學校以安置重度、極重度及多重障礙學生為優 先。
 (一)特殊教育學校以安置重度、極重度及多重障礙學生為優    先。  (二)視覺障礙及含視覺障礙之多重障礙學生以安置國立臺中    啟明學校為原則。  (三)聽覺障礙及含聽覺障礙之多重障礙學生以安置國立臺中    啟聰學校及國立臺南大學附屬啟聰學校為原則。  (四)肢體障礙、腦性麻痺及含前述之多重障礙學生以安置國    立和美實驗學校為原則。  (五)智能障礙、自閉症及含前述之多重障礙學生以安置啟智    類特殊教育學校(含中重度特教班)為原則。

15 105學年度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身心障礙學生適性輔導安置 高級中等學校集中式特教班

16 ◎報名資格 高級中等學校集中式特教班 (一)年齡21足歲以下(民國84年8月1日(含)以後出生,應屆
 (一)年齡21足歲以下(民國84年8月1日(含)以後出生,應屆    畢業生不受前述年齡限制),未曾參加適性輔導安置(含    原十二年就學安置)之國中畢(結)業或具同等學歷(力)    者。  (二)民國104年12月31日前,於通報網登錄有案之確認個案。  (三)領有中華民國身分證統一編號,經直轄市、縣/市政府    鑑輔會所核發之智能障礙或含前述障礙之多重障礙鑑定    證明,且具輕度、中度智能障礙者。

17 ◎應繳資料(如有缺件不受理報名) 高級中等學校集中式特教班 (一)集體報名名冊【附表一】。 (二)報名資料檢核表【附表二】。
 (一)集體報名名冊【附表一】。  (二)報名資料檢核表【附表二】。  (三)報名表【附表三】。  (四)國中學歷證件影印本(應屆畢業生免附) ,    非應屆畢業及同等學歷(力)者正本驗畢後發還。  (五)鑑輔會證明文件。  (六)轉銜輔導會議紀錄。  (七)「能力評估」服務申請表【附表四】(無需者免附)。  (八)回郵信封3個(填具國中學校詳細地址及郵遞區號(5碼)    ,並另附掛號郵資,勿黏貼)。

18 ◎能力評估 高級中等學校集中式特教班 準時報到,遲到者仍可進入試場評估,唯不得要求延長時 間。 能力評估服務申請:
 (一)時間:民國105年4月16日(星期六)。  (二)地點:依「能力評估」通知單指定之地點(4月8日)。  (三)內容:基本學習能力及職業能力評估。  準時報到,遲到者仍可進入試場評估,唯不得要求延長時   間。  能力評估服務申請:   1.基本學習能力評估一律不延長時間、不報讀、不解釋評    估卷內容。   2.自閉症者得事先申請職業能力評估時,可有1位陪同人員    陪同於後側(評估場地後方),其他學生及時段皆不得    要求陪同。   3.所提之服務需求必須有相關障礙證明。   4.經審查通過,才提供服務。   自閉症申請陪同者,為考量公平性,將安排學生於較後面之次序     進行職業能力評估。

19 高級中等學校集中式特教班 ◎分區安置-現場唱名分發: 1.採現場唱名分發方式,時間及地點由分區主辦學校逕行通知 學生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 未能親自到場者,應填寫委託書【附件一】委請原就讀國中 教師、特教組長、輔導主任或學校相關人員到場唱名分發。 未到場又未能完成委託程序者,請自行選擇其他入學管道。 2.分區安置委員會訂定切截點安置標準:達標準者方可安置高級 中等學校集中式特教班;未達標準者得由分區安置委員會決議 安置特殊教育學校。 3.能力評估結果相同時-依職業能力、實用語文、實用數學、 社會適應成績高低排序現場唱名分發。 4.未參加能力評估者,不得參加唱名分發,請自行選擇其他入學 管道。 5.經安置之學生,不得再要求改安置他校集中式特教班; 即使他校辦理報到作業後,尚有缺額,亦不予遞補。

20 ◎能力評估結果通知 ◎能力評估結果複查: 高級中等學校集中式特教班 (一)民國105年4月28日(星期四),「能力評估」結果通知單
 (一)民國105年4月28日(星期四),「能力評估」結果通知單    由分區主辦學校寄交學生就讀國中轉發學生監護人或法定    代理人,並提供網路查詢。  (二)學生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如未收到評估結果通知單,得向 分區主辦學校申請補發。 ◎能力評估結果複查:   1.民國105年5月4日(星期三)前,填妥「能力評估」結果複    查申請表【附表五】,並附原評估結果通知單正本,以    傳真方式向分區主辦學校提出申請;複查結果另以正式    書面通知。   2.申請評估結果複查以1次為限。

21 ◎安置結果公告 ◎報到 高級中等學校集中式特教班 (一)105年5月31日(星期二)公告於身心障礙學生適性輔導 安置查詢網站。
 (一)105年5月31日(星期二)公告於身心障礙學生適性輔導    安置查詢網站。  (二)105年5月31日(星期二)分區主辦學校將「安置結果通    知單」寄交學生就讀國中轉發學生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  (三)105年6月10日(星期五)前,分區主辦學校將安置名冊    及學生報名資料寄至安置學校。 ◎報到  105年6月21日(星期二)至26日(星期日)【依安置學校所訂時間為準】,學生攜帶「安置結果通知單」及「學歷(力)證件」辦理報到。

22 ◎放棄安置結果 高級中等學校集中式特教班 (一)已報到之學生,如欲選擇其他入學管道升學,須填具
 (一)已報到之學生,如欲選擇其他入學管道升學,須填具    本簡章所附之「放棄安置結果聲明書」【附件二】,    由學生或家長親送至安置學校辦理放棄安置結果,否    則不得至其他學校重複報到。  (二)聲明放棄安置結果手續完成後,不得以任何理由撤回    ,且日後不得再參加適性輔導安置,請向學生及家長宣     導說明並慎重考慮。

23 ◎注意事項 高級中等學校集中式特教班 (一)國中教師或輔導教師應和家長及學生充分溝通,先認識 志願就讀學校環境,俾利學生適性就學。
 (一)國中教師或輔導教師應和家長及學生充分溝通,先認識    志願就讀學校環境,俾利學生適性就學。  (二)非經由本簡章報名入學者,不得藉由其他管道入學後,    再經由校內轉科或重新安置方式就讀集中式特教班。  (三)7月底前轉移學生資料及追蹤(務必追蹤學生報到情形)。

24 保留安置名額注意事項 務必告知學生及家長,105/6/21~26需完成報到程序,其(特教學校、高級中等學校集中式特教班)安置名額才獲得保留。
如後欲選擇免試入學或特色招生管道,需到報到學校辦理報到後放棄聲明書,領回畢業證書後方可於105/7/7報到免試。 務必提醒家長放棄報到後,日後便無法再適用適性輔導安置管道。

25 105學年度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身心障礙學生適性輔導安置 高級中等學校

26 ◎報名資格(應同時具備下列資格) 安置高級中等學校 (一)應屆畢業生及未曾參加適性輔導安置(含原十二年就學安
 (一)應屆畢業生及未曾參加適性輔導安置(含原十二年就學安    置)之國中畢(結)業或具同等學歷(力)者。  (二)民國104年12月31日前,於通報網登錄有案之確認個案。  (三)領有中華民國身分證統一編號,經直轄市、縣/市政府    鑑輔會所核發不含智能障礙類鑑定證明。

27 二、應繳資料(如有缺件不受理報名) 安置高級中等學校 (一)集體報名名冊【附表一】。 (二)報名資料檢核表【附表二】。
 (一)集體報名名冊【附表一】。  (二)報名資料檢核表【附表二】。  (三)報名表【附表三】。  (四)國中學歷證件影印本(應屆畢業生免附) ,非應屆畢業及同等學歷    (力)者正本驗畢後發還。  (五)鑑輔會證明文件。  (六)生涯規劃意見表【附表四】。  (七)生涯轉銜建議表【附表五】。  (八)學生相關轉銜資料及轉銜輔導會議紀錄。  (九)佐證資料(國中學生生涯輔導紀錄手冊、學生優勢能力、技能檢定    、參加國中技藝教育班等)。  (十)回郵信封2個(填具國中學校詳細地址及郵遞區號(5碼),並另附掛號郵資,勿黏貼)。

28 填寫者: 法定代理人/監護人。 ※做為選填志願之  重要參考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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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志願選填方式 1.至多選三群,前3志願需同一群,第4志願後得由選擇之3群中自由選填。 2.如前3志願選填中,第一志願群未達3個科校志願,可選擇第二志願 群填寫或不足額選填。 3.選填志願最少10個科校志願,至多30個。 4.若選填之三志願群科校總數未達10個,得依序將三志願群所有科校 志願選填完畢後,可加選第四志願群或不足額選填。 5.若四群所有志願填完不足10個科校,不能加選第五群。 6.學生選填之志願得包含特殊教育學校: (1)國立臺中啟明學校安置視覺障礙及含視覺障礙之多重障礙學生。 (2)國立臺中啟聰學校及國立臺南大學附屬啟聰學校安置聽覺障礙及含聽覺障礙之多重障礙學生。 (3)國立和美實驗學校安置肢體障礙、腦性麻痺及含前述之多重障礙學生。

31 ◎晤談作業 安置高級中等學校 (一)經分區安置委員會審查報名資料,審議學生之身心狀況 及其填報之志願。如有不適性者,必要時辦理「晤談」。
 (一)經分區安置委員會審查報名資料,審議學生之身心狀況    及其填報之志願。如有不適性者,必要時辦理「晤談」。   1.學生經晤談須調整志願者,應當場繳交志願調整表,並 以調整後之志願,進行安置作業。   2.委員會同意維持原志願者,進行安置作業。   3.不接受志願調整建議者,逕予安置,不得參加餘額安置。  (二)須參加晤談而未出席者,逕予安置,不得參加餘額安置。  (三)日期及地點:由分區主辦學校個別通知報名國中轉知家長。  (四)須晤談之學生與國中教師或輔導教師務必出席,學生監護 人(或法定代理人)應陪同參加晤談,未能陪同,應填寫委    託書【附件二】委請原就讀國中教師、特教組長、輔導主    任或學校相關人員參加晤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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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安置作業 安置高級中等學校 (一)105學年度實際開缺名額,依104年12月31日(星期三)於
 (一)105學年度實際開缺名額,依104年12月31日(星期三)於    105學年度身心障礙學生適性輔導安置網站為準。  (二)安置方式:   1.依志願序、生涯規劃意見表、生涯轉銜建議表、學生相 關轉銜資料、其他佐證資料及學校資源等綜合研判之書 面審查結果、或晤談結果進行適性安置。   2.按學生選填之所有科校志願依序分發,全部學生第1志願 進行分發作業,如無法順利安置於第1志願者,再依序進 行第2志願分發作業,以此類推。   3.須參加晤談而未出席或不接受晤談建議者,各分區安置 委員會得逕予安置,且不得參加餘額安置。

34 ◎安置結果公告 ◎報到 安置高級中等學校 (一)105年6月20日(星期一)公告結果於身心障礙學生適性 輔導安置查詢網站。
 (一)105年6月20日(星期一)公告結果於身心障礙學生適性    輔導安置查詢網站。  (二)105年6月21日(星期二),分區主辦學校將「安置結果    通知單」寄交學生就讀國中轉發學生監護人或法定代理    人。 ◎報到   105年7月8日(星期五)至12日(星期二)期間(依安置學   校所訂時間為準),學生攜帶「安置結果通知單」及「學歷  (力)證件」至安置學校辦理報到。

35 ◎放棄安置結果 安置高級中等學校 (一)已報到之學生,如欲選擇其他入學管道升學,須填具 本簡章所附之「放棄安置結果聲明書」【附件三】,
 (一)已報到之學生,如欲選擇其他入學管道升學,須填具    本簡章所附之「放棄安置結果聲明書」【附件三】,    由學生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或學生親送至安置學校辦理 放棄安置結果,否則不得至其他學校重複報到。  (二)聲明放棄安置結果手續完成後,不得以任何理由撤回    ,且日後不得再參加適性輔導安置,請學生及學生監護 人或法定代理人慎重考慮。

36 ◎注意事項 安置高級中等學校 (一)國中教師或輔導教師應和家長及學生充分溝通,先認識志願就 讀學校環境,俾利學生適性就學。
 (一)國中教師或輔導教師應和家長及學生充分溝通,先認識志願就    讀學校環境,俾利學生適性就學。  (二)本管道為適性輔導安置,各校得不足額錄取,得另逕予安置或    安置至適合學生能力、性向等綜合研判之志願。  (三)經由本管道安置入學者,入學後不得藉由校內轉科或轉安置至    綜合職能科。  (四)視覺、聽覺、肢體及腦性麻痺等感官類障礙學生得安置其障礙 類別之全國區特殊教育學校。  (五)志願選填綜合高中之學生,一年級為普通科課程,二年級後之    普通及職業相關課程,學生必須充分了解各校之學程科別。    每年開設之科別視該校實際選修人數而定;學生安置之科別亦    由該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決定。

37 餘額安置

38 105學年度身心障礙學生適性輔導安置-餘額安置
一、為適性輔導安置結果公告後所剩之餘額。 二、未曾參加本安置且免試入學、特色招生等其他 管道皆未獲錄取者,並符合本簡章報名資格者。 三、限安置特殊教育學校及高級中等學校, 不含安置高級中等學校集中式特教班。 餘額安置 時間 7/13-14 7/16前 7/20 7/22前 程序 (學生向國中) 報名 (國中) 送件 公告 安置結果 報到

39 再次提醒 ★學生參加適性輔導安置得再參加其他入學管道,並保留其適性 安置名額,但經由其他管道錄取者,僅能選擇一項錄取結果報
到,違者取消本安置之入學資格。 ★學生「跨區報名」者,請於轉銜會議紀錄中敘明跨區原因。 ★安置高中職志願選填綜合高中之學生,一年級為普通科課程, 二年級後之普通及職業相關課程,學生必須充分了解各校之學 程科別。每年開設之科別視該校實際選修人數而定;學生安置 之科別亦由該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決定。 ★國中應於民國105年7月29日(星期五)前,將各項完成之轉銜服 務資料送至該安置學校,並轉銜追蹤至少6個月。 ★新竹區宣導說明會:105/1/9(星期六)於國立新竹特教學校。

40 國中身心障礙應屆畢業學生- 特殊情形得免參加國中教育會考
★身心障礙應屆畢業生應以參加國中教育會考為原則,惟各  國中與家長共同召開IEP會議,評估身心障礙應屆畢業生  因障礙情形嚴重無法參加或可透過適性就學輔導安置管道  入學時,得不參加國中教育會考。 ★各國中於每年3月上旬(會考報名前)檢附相關資料,函  報本府核准。

41 特別提醒 106學年度起,新竹區統一性向測驗版本! 採用臺師大心測中心之「適性化職涯性向測驗」版本。(應屆國二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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