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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 防 狼 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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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預 防 狼 吻

2 單身參加同學會 少女慘遭性侵害 TVBS 更新日期:2008/02/08 13:33
單身參加同學會 少女慘遭性侵害 TVBS 更新日期:2008/02/08 13:33 高雄市驚傳3名少年輪姦未成年學妹的事件,11名未成年少年,上週六邀約同校一名學妹到KTV歡唱,少女被灌醉,結果其中3人竟然趁機性侵少女,其餘人不但不救援,還幫忙拉住少女手腳,身心受創的少女報警,涉案少年到案後,竟然毫無悔意。 大年初二KTV包廂裡聲音大得嚇人,不過因為隔音好,再加上外面釣蝦的人卻是門可羅雀,可能就是因為這樣,當時少女在包廂內遭之前同學集體性侵,雖然拼命喊叫,公共場所中卻沒有半個人聽到求救聲去幫忙。員工:「聽不到,根本就聽不到,因為我們有10間(包廂),每間都點唱那麼大聲,根本就聽不到,而且我們又隔那麼遠,我們在櫃檯他們在裡面。」

3 根據瞭解,這名少女是因為參加同學會,結果被學長灌酒倒在包廂裡面,而11名青少年仗著酒意,竟然就有3個人對少女加以輪流性侵,而其他16、7歲的年輕人,竟然還在一旁壓制少女,行徑誇張到了極點。
而過了幾天後,少女的家人報案,警方將這11名青少年帶回警局,竟然還有人在裡面嘻嘻哈哈。警方:「年輕啦,年紀太小,根本不知道事情的嚴重性,這個女孩子也太不小心了。」 警方除了將所有青少年移送法辦之外,也提醒民眾,單身少女參加聚會,最好要有家人或是朋友陪伴,以免發生意外。

4 南縣驚傳母親強迫三名女兒賣淫 最小六歲 更新日期:2008/02/13 17:22
(中央社記者張榮祥台南市十三日電)台南縣麻豆鎮驚傳一位魏姓婦女強迫三位女兒賣淫的駭人案件,時間長達兩年多,最小女兒賣淫時才六歲,光顧消費的嫖客多是六十多歲的老翁,且還互相介紹,有人更大玩3P或4P,魏女及其中五名嫖客被收押。 這起令人不敢置信的強迫女兒賣淫案件,是由魏女現年十三歲的大女兒,受不了過著這種生活,去年底向學校老師哭訴,老師馬上向警方報案,縣警麻豆分局隨即向台南地檢署報請指揮偵辦。

5 南檢表示,三十歲的魏姓婦女,十七歲就未成年生女,離婚後無業,生活無以為繼,民國九十四年十月起就以恐嚇、毆打等方式,強迫當時六歲、七歲及十歲的女兒賣淫,嫖客多是六十幾歲的老翁,只有一人是五十九歲,另一人是三十二歲。 可憐的女童每次被強迫賣淫的價格,僅新台幣五百元至一千元,嫖客有時還會大玩3P或4P的遊戲,且還會互相介紹,嫖客轉身一變,又成為皮條客,交易地點多選在台南縣新營市的旅館或六甲鄉的廢棄瓦窯。 這些嫖客已涉及加重強制性交罪嫌,這是七年以上的重罪,南檢初步調查有八名嫖客,其中五人及魏女已被收押,檢方還在追查有多少嫖客未落網。 三名可憐的女童,已被台南縣政府社會局安置。

6 少年看色情漫畫性侵妹妹 法官判三年徒刑 更新日期:2008/02/02 07:30
                 更新日期:2008/02/02 07:30 新竹縣一名十七歲的少年,由於看色情漫畫書,加上父母離異,在缺乏管教的情況下,居然亂倫對妹妹性侵害,全案新竹地院審理終結,法官以被害人為哥哥求情,加上少年接受十多次的心理輔導已有悔改,法官依妨害性自主罪名,判處少年三年有期徒刑,緩刑五年的處分,緩刑期間則交付保護管束。 (彭清仁報導) 判決書中指出,住在新竹縣的一名十七歲少年,自幼父母離異,父親因為好賭多次入獄,因此兄妹二人一直都由祖父照料,九十五年四、五月間,被告少年因為看了三本的色情漫畫書,居然亂倫對十三歲的妹妹伸出狼爪,在家中對妹妹性侵害得逞,學校老師發覺妹妹行為異常,追查後才發現這起亂倫悲劇。

7 被告少年在案發後,則是由縣衛生局及少年保護官的安排下,共接受十二次的個別心理治療,目前已返回學校正常上學,至於被害少女在醫院進行輔導心理治療時,也意外的發現這是一起家庭亂倫個案,被害少女甚至可能先遭父親性侵害過,但因少女的父親已在九十五年間過世,因而無法查證。 全案法院在審理過程中,被害少女也向法官表示原諒哥哥的行為,也希望法官能給哥哥自新的機會,法官認為被告已有悔意,且經過輔導應無再犯之虞,因而依妨害性自主罪名,判處少年三年徒刑、緩刑五年,緩刑期間則是交付保護管束,被害少女則是在案發後,在社工單位安排下,已經與哥哥分開居住 。

8 為了吸收少年幫眾 安排性侵機會利誘 2010/05/06 刑事局今天破獲「北巡府」犯罪集團,逮捕主嫌王棋鋒等十多人。警方指出,嫌犯在地區活動,以跳八家將為幌子,實際上卻從事暴力討債。警方還發現,嫌犯為了吸收中輟生和在學生加入組織,會安排未成年男女共處一室吸毒,製造獨處讓男方有機會性侵害女方,手段惡劣,令人髮指。 主嫌王姓男子打著「北巡府」的名號,在鐵工廠內成了堂口,對外以跳八家將為幌子,實際上卻是擁槍自重,涉嫌恐嚇取財和暴力討債,遇到廟會、選舉活動等,就率領旗下小弟出陣頭,壯大聲勢,這個集團就在花蓮橫行,有恃無恐。

9 警方還發現,王姓主嫌為了吸收中輟生和在學生加入幫派,為提供毒品供未成年男女在堂口內吸食,同時製造雙方獨處,讓男生有機會得以性侵女成員得逞。王姓主嫌除了以毒品控制手下,對於不忠的幹部,則是凌虐毆打。
刑事局專案小組經過蒐證,動員近百名警力在花蓮地區搜索,一舉將王姓首惡等十多人拘提到案,起出槍彈和毒品一批,有關這個集團涉及的其他刑案,警方逐一清查。

10 基隆遊民之狼驚爆性侵過50女 史上最惡! 2010/04/21 4月中旬,10年前性侵殺害基隆國中女生的曹姓遊民之狼落網,事後比對出連他的兩個女兒都遭到毒手,現在更驚爆他十多年來專挑台北市木柵、南港、內湖一帶瘦小女孩下手,犯案超過50起。 54歲的曹姓遊民之狼對自己大女兒下手,被鄰居告到警察局,採DNA比對赫然發現十年前基隆女學生被性侵殺害這舊案也是他做的,警方從當年留下女學生下體的採樣,與他DNA反覆比對後,終於有重大突破,並在台北市歸綏街將他逮捕到案。

11 進了警察局,專案小組問曹姓遊民之狼做案有沒有30件?他竟然冷冷的說都超過50了。50這個數字非同小可,專案小組從他口中歸納,他開計程車專挑瘦小女孩下手,喝了酒就有性衝動,一方面壯膽,如果在台北市安和路附近接到條件符合的女生,就載到六張犁硬來,如果在內湖區金湖路一帶碰到的,就近到碧山巖性侵害,在基隆載到的陳姓女學生,就被他帶到七堵山區性侵殺害。 民國89年9月10日,當時一早出門補習的陳姓女學生,放學後獨自搭公車去找同學,直到晚上8時,她被路人發現倒在基隆市長安路附近的巷子,後腦有傷痕,身上有多處紅腫傷痕,嘴巴、鼻子被貼上黃色膠帶,已經沒有生命跡象。當時看著女兒冰冷遺體的陳媽媽哭到差點昏倒,雖然家屬懸賞30萬元緝兇,案子卻懸宕10年。

12 曹姓遊民之狼又被懷疑早在1996年,他就在木柵載過一個國中女生,性侵殺害後棄屍在新店溪,隔一年他就在家性侵自己二女兒,十年前犯下基隆女學生姦殺命案,今年因為連車禍癱瘓的大女兒也不放過,才被報警抓人。
曹姓男子先是計程車之狼,後來因酒駕被吊銷計程車駕駛執照成為無業遊民,又變成遊民之狼,現在爆出至少有50個女孩子也慘遭他的毒手,他因性侵女兒不能讓臉曝光,如果有地緣和手法相同的受害者,警方也希望能勇於指認。

13 騙贖性愛光碟 假教官性侵女學生 2010/04/13 嘉義一名騙徒,假裝是學校教官,欺騙女大學生被偷拍性愛光碟,誘騙女學生出來然後性侵,儘管最後落網,不過學校說,這已經不是第一次傳出這種電話了。 宿舍電話響起,竟然有女學生因此被性侵,一名男子假冒學校教官,打電話進女宿舍隨機按分機,就對接電話的女生說,你被偷拍性愛光碟,對方威脅要公開,這麼一說,曾在校外發生性行為的女學生,還真的心虛信以為真,假教官更謊稱要請道上兄弟擺平,接著男子一人分飾兩角,以黑道兄弟身分赴約性侵害女學生,這起事件讓全校陷入恐慌。

14 BBS上不斷討論這起電話詐騙,因為同一時期很多女學生都接到了,大學校舍竟然會成了歹徒下手的目標,經過警方追查假教官已經落網,也因為惡劣行徑,被檢方求處重刑十年,這所大學女生宿舍的電話上也貼著警告字條,上面還特地寫著,校方不會用電話問學生資料,更要小心冒名師長的詐騙電話,以免再讓歹徒有機可趁。

15 「性騷擾」的定義 不受歡迎的性侵犯、性的要求,以及其他具有性意涵的口語或文字溝通,或身體行為等..

16 性侵害是什麼? 性侵害不是性,而是暴力,是粗暴的侵害。 性侵害可能發生在你所愛的人、家人或朋友身上。
性侵害是未經過允許的性行為,它是表現權力控制的行為。

17 性侵害是什麼? 性侵害是加害人憤怒的結果,它是加害人避免產生自卑的一種行為。 性侵害不只會發生在女性身上,男性也有可能被性侵害。

18 性侵害犯罪是什麼? 性侵害犯罪係指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二十九條及第二百三十三條之犯罪。

19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二十一條 (強制性交罪)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20 《刑法》修正條文(八十八年四月) 第十條 (名詞定義)
…..… 稱性交者,謂左列性侵入行為: 一、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之行為。 二、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 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 性器、肛門之行為。

21 第二百二十七條 (未成年人)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二十七條 (未成年人)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22 第二百三十三條 (使未滿十六歲之男女 為性交或猥褻罪)
第二百三十三條 (使未滿十六歲之男女 為性交或猥褻罪) 意圖使未滿十六歲之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千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 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萬元以下罰金。

23 第二百二十二條 (加重強制性交罪) 犯前條之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二人以上共同犯之者。
二、對十四歲以下之男女犯之者。 三、對心神喪失、精神耗弱或身心 障礙之人犯之者。 四、以藥劑犯之者。 五、對被害人施以凌虐者。 六、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者。 七、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者。 八、攜帶兇器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24 兩小無猜變調 強制性交送辦 男童性侵女童 兩人都五歲
【中時電子報 】 黃文博/台南報導台南市一名五歲男童,被控在就讀的幼稚園廁所,用手性侵害(新聞)同學五歲女童下體,雖然男童無行為能力,但被害人家長堅持提出告訴,警方受理後,傳訊家長陪他製作筆錄後,依強制性交罪移送法辦,創下全台灣年齡最小被告的紀錄。 兩名年齡都只有五歲的原告、被告,就讀台南市一家私立幼稚園,前天下午,女童的母親在家裡為小孩洗澡時,發現她的下體嚴重紅腫,經追問後,女童才說出,她在幼稚園廁所內遭同學用手指性侵害的過程。 家長聽女兒說出原因後,非常氣憤,馬上跑到幼稚園理論,隨後即向警方報案。由於被告是五歲男童,警方原先也期待雙方家長能夠和解,但被害人家長氣憤難消,堅持提出強制性交的告訴。

25 警方受理後,通知台南市警局婦幼隊指派女警為兩名兒童製作筆錄,全程均由雙方家長陪同,而且請專人對這兩個小小的原告被告,進行心理建設。 問完兩人筆錄,警方還事先請示台南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法官,法官聽到被告只有五歲,也非常震驚;了解案發過程後,指示警方不必將被告隨案解送,先由家長領回,法官詳閱筆錄後,會擇期另行傳喚。 據了解,這個年僅五歲的男童,可能是在家裡看電視時,無意間看到色情光碟;他會用手指攻擊女童的下體,應該是在模仿色情片,根本不知道這是犯罪行為。 刑法規定,十二歲以下的兒童,不具行為能力,不必接受刑事處分。不過如果觸犯強制性交罪,現已改為公訴罪,被告雖然只有五歲,但被害人家屬既已經提出告訴,依法還是要移送少年法庭受審。 用手指攻擊女性下體,屬於強制性交既遂犯;成年犯,可處三年至十年的有期徒刑,但男童無行為能力,法官依法也不能處罰他,但法官可以判他的家長接受教育。 另外,男童雖然不受刑事處分,但他的行為如果經法官調查屬實,被害人的家長可以依民法,對被告的監護人提出連帶責任的損害賠償。

26 曾犯下性侵害 即日起出獄仍需定期向警方報到
曾犯下性侵害 即日起出獄仍需定期向警方報到 【東森新聞報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警政署為加強婦女人身保護所擬訂的「性侵害(新聞)犯罪加害人登記報到及查閱辦法」,自15日開始施行。 凡曾犯下性侵害案件者,即便出獄、緩刑或假釋,仍需定期向警方登記個人資料異動,時間長達七年。 違者除可處罰鍰之外,並函送檢方偵辦。 為預防性侵害犯罪加害人再犯,警政署依據「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3條授權,去年召開3次專案會議,邀集學者專家及相關機關,共同擬定「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報到及查閱辦法」,並於15日起正式施行。

27 刑事局預防科表示,針對18歲以上觸犯刑法性侵害犯罪者,在有期徒刑或保安處分執行完畢、假釋、緩刑、免刑、赦免、緩起訴處分後,經警察機關書面通知,應於指定日期至戶籍所在地警察局辦理身份、就學、工作、車籍及其異動等個人資料登記,並自登記日起,每6個月向戶籍所在地警察分局報到,期間共計7年。 這些加害人未依規定辦理登記或報到者,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1條第1項,將處以新台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並以書面命其於指定之期日、地點履行。 加害人屆期仍不履行,將函送管轄地方法院檢察署或軍事法院檢察署偵辦。 另外,預防科也指出,為維護公共利益及社會安全,各級公私立學校、幼稚園、托兒所、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因僱用專職、兼職人員或召募志願服務人員,在認有必要時,得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核轉所在地警察局查閱應徵者有無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資料。 不過,查閱人對所查閱的資料負有保密義務,不得為查詢目的以外使用,且不得對所查閱者有騷擾或犯罪行為。

28 97年度強制性交罪 統計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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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97年強制性交案嫌疑人概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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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97年強制性交案被害人概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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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性侵破案率9成6 3成不起訴 2010/04/28 【記者史倩玲整理報導】根據家庭暴力及性侵害統計指出,民國97年性侵害通報案共有3,474件,破獲率為96.48%,但不起訴案件卻占3成。家防會指出,性侵處理流程需加強警政以及被害人保護工作。 台灣的性侵害案件破案率高達9成以上,但不起訴案件卻占31%。另外,性侵害加害人平均刑期為37個月,在宣告有期徒刑案件中,卻有56%低於2年,符合緩刑條件者,有近60%獲判緩刑。

40 在性侵害案無罪案件判決中,12歲以下、身心障礙者、特種行業被害人占40%。另外,民國93至97年平均新收性侵害偵查案件數為3,431件,平均終結起訴含簡易判決平均每年為1,777人,平均起訴率為50%。不起訴理由中,近9成為嫌疑不足。而民國98年度,性侵害加害人為初犯的比例為51.2%,累犯為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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