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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民事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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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三章 民事主体

2 引例 某贸易有限公司向某服装厂购买价值200万元的服装,因拖欠100万元货款,迟迟不还,服装厂向法院提起诉讼。在审理中查明,贸易有限公司确无偿还能力。该公司是由甲乙两家股东设立的、注册资本100万元的有限责任公司,其中甲乙双方出资比例各半,但各自实际到位注册资本25万元,共计到位出资50万元,尚有50万元注册资本未到位。法院判决贸易有限公司偿还服装厂货款100万元及其利息,甲乙股东在出资未到位的50万元内,各自承担25万元的连带偿还责任。

3 本章学习目标 掌握民事主体的概念、特征和类型 掌握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掌握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
了解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制度的内容 了解法人的概念及其成立要件,了解我国法人的类型

4 第一节 民事主体概述 一、民事主体的概念和特征 (一)民事主体的概念 (二)民事主体的法律特征 二、民事主体的分类

5 第二节 自然人 一、自然人及其民事权利能力 (一)自然人的概念 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第二节 自然人 一、自然人及其民事权利能力 (一)自然人的概念 (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一)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 (二)自然人的行为能力的划分

6 参考案例 张某的丈夫李甲自1989年1月起外出打工后就下落不明。1995年,张某向当地的法院申请宣告李甲死亡。法院经过审理,依法判决宣告李甲死亡。不久,张某患重病,无钱治疗,女儿李乙的生活与上学也成了问题。王某提出收养李乙的要求,张某同意由王某收养李乙,双方办理了合法手续。1996年,张某与同村刘某登记结婚,1998年,刘某遇车祸死亡。1999年,失踪多年的李甲突然返回,法院随即撤销了对其的死亡宣告。李甲要求与张某自动恢复婚姻关系,并告知王某,当初送养李乙时未征得其同意,完全由张某一人做主,是无效的。

7 分析 由于张某已经再婚,虽然其配偶刘某已经死亡,但李甲与张某的婚姻关系也不能自动恢复。在李甲被宣告死亡后,张某将李乙送养给王某的行为是有效的,李甲不得以该送养行为未征得其同意为由而主张无效。

8 参考案例 8岁的未成年人焦某看到同学玩的一个电子玩具很喜欢,想买下来,但因无钱,便趁父母不在,将家中的录音机偷出,低价卖给寄卖店。焦某的父母发现后,找到该寄卖店索要,寄卖店拒不返还原物,也不收退回的价款,双方发生争议。法院认为,8岁的孩子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不能独立实施民事行为,因此判决焦某出售录音机的行为无效。

9 三、监护和住所 四、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一)监护 (一)宣告失踪 宣告失踪的条件 (二)住所 宣告失踪的法律效果 (二)宣告死亡
《民法通则》第23条

10 参考案例 丈夫贾某到新疆某地做边贸生意,一去6年未归,亦无下落。其妻赵某经向法院请求,对贾某宣告死亡。赵某一年后与王某结婚。又过了3年,贾某回到家里,发现赵某已经与王某结婚,便让王某搬出去,双方发生争执。贾某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撤销了对贾某死亡宣告的判决,但确认赵某与王某的婚姻合法。

11 五、合伙 下图为合伙协议 (一)合伙的概念 《民法通则》:个人合伙 《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 (二)合伙的种类 (三)合伙的成立
(四)合伙的法律地位

12 参考案例 甲、乙、丙三人成立合伙,购车进行交通运输。甲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权某人身伤害。受害人权某起诉甲,法院追加乙和丙为共同被告,认为合伙的一人执行合伙事务,造成他人损害,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共同赔偿受害人权某的人身损害。

13 第三节 法人 一、法人的概念、特征及其分类 二、法人的成立及其能力 (一)法人的概念和特征 (二)法人的分类 (一)法人的成立 依法成立
第三节 法人 一、法人的概念、特征及其分类 (一)法人的概念和特征 (二)法人的分类 二、法人的成立及其能力 (一)法人的成立 依法成立 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14 (二)法人的能力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三、法人的机关和民事责任 (一)法人的机关 (二)法人的民事责任

15 四、法人的变更、消灭和清算 五、联营 联营的三种类型 (一)法人的变更 讨论: (二)法人的消灭 从“联营”阐述《民法通则》的时代性
(三)法人的清算 五、联营 联营的三种类型 讨论: 从“联营”阐述《民法通则》的时代性

16 参考案例 1998年9月10日,光华信用社与恒达水泥厂(以下简称恒达厂)、宏达建材厂(以下简称宏达厂)签订了1份由恒达厂借款75万元并由宏达厂提供抵押担保的最高额抵押担保借款合同。信用社依约履行借款义务后,恒达厂却未能按约归还借款本息,宏达厂也未履行担保义务。信用社经催要未果,遂于2002年6月25日以恒达厂为第一被告、宏达厂为第二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查明,恒达厂为股份合作制企业,因未按规定参加1999年度企业年检,已于2000年9月25日被吊销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后既没有成立清算组,也无人应诉。

17 分析 就本案而言,应将恒达厂作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工商部门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行为属于对企业的行政处罚行为,只是对企业法人经营资格的强行剥夺,本质上是对其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一种限制,即限制其只能围绕清算进行活动,但并不等于企业法人资格的消灭。因此,恒达厂在被注销前,在诉讼中完全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其仍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清算范围内的活动,包括起诉、应诉等。

18 深度阅读 江平主编:《法人制度论》,法律出版社,1996 罗玉珍:《民事主体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
贾桂茹、杨丽、薛荣革:《市场交易的第三主体 》,贵州人民出版社, 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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