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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比较司法制度(6学时) 第一节 概论(1学时) 一、司法制度
第四章 比较司法制度(6学时) 第一节 概论(1学时) 一、司法制度 司法制度广义上包括法律渊源、司法机关、审判制度三方 面内容。司法机关中不仅包含法院、检察、警察三系统, 而且包含公证、律师、仲裁等,相应地也包含了法院的审 判制度和裁决程序。 二、司法制度之比较 司法制度的内容十分庞大,本章主要讨论资本主义两大法 系国家司法制度的比较、社会主义法系国家司法制度的比 较以及资本主义与社会主义法系国家司法制度的比较。其 中,英美为普通法系国家代表,法、德为大陆法系国家代 表,前苏联和中国为社会主义法系国家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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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英美法系国家的司法制度 (2学时) 一、英国 1、英国宪法。 2.英国行政法。 3.司法机关系统。 4.审判制度。 5. 律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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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美国 1、美国宪法。 2、美国行政法。 3、美国司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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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大陆法系国家的司法制度 (1学时) 一、法国 1、法国宪法。 2、法国行政法。 二、德国 1、德国宪法。 2、德国行政法。
第三节 大陆法系国家的司法制度 (1学时) 一、法国 1、法国宪法。 2、法国行政法。 二、德国 1、德国宪法。 2、德国行政法。 3、司法机关系统。 4.审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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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社会主义法系国家的 司法制度(2学时)
第四节 社会主义法系国家的 司法制度(2学时) 一、前苏联的司法制度 1、1936年苏联宪法。 2.苏联行政法。 3.司法机关系统。 4.审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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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当代中国的司法制度 1、宪法。中国现行宪法是在1982年通过的,由1954年宪法发展来, 是迄今为止最好的一部宪法。
现行宪法坚持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坚持依法治国,一切权利属于人 民;维护国家统一,实行中共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肯定我国 国体为人民民主专政,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明确我国是单一制 国家,特别行政区和民族区域自治都是中国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坚持 以公有制为主体,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以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 方式并存。广泛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而且起其地位十分显 著,居于国家机关之前。我国建立了以人大为主导的“议行合一”制度 ,国家主席、总理、军委主席、最高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院长 均由人民产生,对人大负责,人大是中国的权力中心。 我国宪法不进入司法领域,因此法院系统并不受理违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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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已有的法律不够彻底、完善,如《国家赔偿法》赔偿 范围窄、赔偿力度小,实际上起不到控制国家机关及其工 作人员不法行为的作用;
2、行政法。 中国先后颁布了《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政 府采购法》、《国家赔偿法》、《行政许可法》等重要法 律。基本上建构了中国的行政法律体系。 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 (1)已有的法律不够彻底、完善,如《国家赔偿法》赔偿 范围窄、赔偿力度小,实际上起不到控制国家机关及其工 作人员不法行为的作用; (2)缺乏《国家公务员法》,国家公务员管理法治化程度 不高,国家机构庞大,臃肿、低效乃至权利滥用等痼疾难 以解决; (3)尚缺乏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各具体行政法中规定 的程序杂乱无章,相互冲突,拘束力弱; (4)监察和审议独立性不高,权威不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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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司法体系。 中国的法院体系在纵向层次上分为最高人民法院, 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 法院上下级之间系业务监督关系,不存在于领导与 被领导关系。上级法院可以提审或再审下级法院管 辖案件,但不宜事中干预.实行两审终审。 中国的检察院为法律监督机构,对公安、法院进行 监督;在刑事案件中出庭公诉(自诉案件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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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审判和律师制度。 中国民事审判模式正在由纠问式转换成抗辩式。当事人引起诉讼程序 ,享有 广泛处分权。当事人进行辩论质证,可以和解等。法院居中审 判原则上不主动取证。但是法院的判决不受当事人诉讼请求和已经质 证证据的约束,尚保留有一些纠问式痕迹。 中国刑事审判,公安、检察法院均可行使立案管辖,其中以公安管辖 为原则,检察院受理渎职、贪污贿赂、玩忽职守等公职人员犯罪,法院 受理自诉案件。公安侦查终结,移交检察院起诉,法院审判。一般由 基层法院管一审刑案,例外的由中高级法院管辖。死刑案由中院管辖, 高院核准,最高法院复核。 中国所有类型案件,律师或非律师都可以代理或辩护,但在刑事案件 中,非律师的权利会受到一些限制。中国律师不是国家工作人员,而实 行职业资格制度,受律师协会和司法局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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