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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導老師:鄒建中教授 班 級:財金碩在二A 學 號:S9856628 學 生:馬瑞國
政府貪污與各國肅貪機制之比較 指導老師:鄒建中教授 班 級:財金碩在二A 學 號:S 學 生:馬瑞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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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貪污之定義 貪污對政府所產生的影響 貪污之成因 我國貪污的法令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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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污之定義 貪污的現象普遍存在於大部份國家,其程度也會因國家而異 貪污是政府高層為利用公家財產來換得私人利益的行為
貪污在不同的地方會有不同的含意與動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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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污對政府所產生的影響 貪污將導致政府錯置國家資源與執政效率下降 使投資環境存在更多不確定因素 影響整體公共資源的使用及規劃
貪污被視為潤滑金,一切的事物都以賄賂多寡來衡量 為了貪污成功,收賄者與行賄者都把時間花在擬定一個可以瞞天過海的契約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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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污之成因 一、人民的容忍,助長貪瀆的發生 二、行政手續繁瑣複雜
人民在看到官員收取賄賂或知有貪污情形時,通常都採取容忍態度,不願舉發,致使官員的貪污行徑更加惡化 二、行政手續繁瑣複雜 法令規定不明確,不但影響行政效率,更讓承辦公務人員有廣大的空間,因而利用職務機會玩法弄權,使得政府官員更敢於貪污舞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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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領導者常礙於同事之間相處的情感,或維護機關團體形象,或與其同流合污等因素而不善盡監督之責,使貪污行為更為惡化
貪污之成因 三、考核不落實 公務人員的平時或年終考核,常流於人情因素或主管主觀意念,未能針對工作情況,品德操守做詳細的評估,在考核的過程中,明知有可能涉及貪污不法,也未及時舉發而喪失偵辦的先機 四、行政領導監督不落實 行政領導者常礙於同事之間相處的情感,或維護機關團體形象,或與其同流合污等因素而不善盡監督之責,使貪污行為更為惡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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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貪污之法令依據 依據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三條,十四條規定。機關主管長官或會計單位、政風單位發現貪污有據者,應即告發,否則應負刑責。
目前台灣司法上對貪污案件,僅調查追訴機關內部有那些人是刑法上之共犯,才有追究到內部監督人員包庇隱暪之案例,導致內控監督之防範貪污功能不彰,間接促成貪污行為之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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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肅貪機制 各國肅貪機制 各國廉政制度的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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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肅貪機制 我國行政體系當中的法務部,除了負責後端的犯罪防治外,並統轄刑事追訴之檢察署、情報及犯罪調查之調查局、及配置在機關體制內的各級政風機構,加上最高檢察署與監察院具有行使彈劾、糾舉與審計權,故目前我國的肅貪共分為四大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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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防治貪污組織現況圖 台灣政府 行政院 監察院 法務部 審計部 檢察署 調查局 政風司 各級審計處室 各級政風機構 最高法院檢察署
台灣高等法院 地方法院檢察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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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調查局的組織 調查局一直為我國肅貪之主要機構,民國68年成立經濟犯罪防制中心,並於同年8月為端正政風整肅貪污方案,將該中心擴編為貪污及經濟犯罪防制中心,以加強貪污及經濟犯罪之防制工作 近年來國內重大貪污案件眾多,造成社會大眾反貪腐意識高漲,故擬定之反貪行動方案,於95年經行政院核定生效,並開始嚴守辦案程序,加速案件處理時效,偵辦重大指標性案件為目的,以具體的行動來展現反貪、肅貪的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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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國肅貪機制-新加坡 新加坡於1937年即已實施「貪腐防治法」,於1951年時再成立「貪腐調查局(CPIB)」為新加坡第一個獨立的反貪腐機構
貪腐調查局的主要任務有三項: 一、接受和調查有關貪腐的申訴 二、調查公職人員的不法和失職 三、經檢視公共服務的程序,防止貪污,降低貪腐的 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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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防制貪污主要法令 非法所得的定義範圍廣泛,包括任何以金錢或非金錢形式表示出來之利益與好處均屬貪污,規定具體明確
法院對觸犯『防止貪污法』或『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條至第一百六十五條之罪及該罪之陰謀犯所行之審理,被告對其收入不相稱的財富來源,必須提出合理的說明,若無法說明,法院即得以事實採信證人之證詞,認定貪污所得,據以判刑 立法旨意在「抓得到」而非「罰得重」,其刑度最高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最高十萬元新幣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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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國肅貪機制-香港 香港首於1948年制定「防止貪腐條例」,於1957年成立貪腐委員會,1973年再成立廉政公署,透過調查、預防和教育等三管齊下的作為,根除貪腐 廉政公署在港府中是全權唯一,最高的肅貪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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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防治貪污主要法令 防止賄賂條例第九條規定「任何代理人未經其委託人同意而收取利益,以作為其在委託人之業務作出任何干預之酬勞,則屬違法,授與此等非法利益的人士亦同樣觸犯此例」 凡觸犯「總督特派廉政公署條例」、「防止賄賂條例」、「舞幣及非法行為條例」者,廉政公署調查員有權無需拘捕令即可執行拘捕 廉政公署調查員於執行合法搜查住所時,有權扣留屋內人士至搜查完畢為止,但期限不得超過入屋後三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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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國肅貪機制-韓國 南韓於2002年成立南韓廉政公署,專門負責南韓的反貪工作,於2005年改名為國家清廉委員會,同年7月修訂了反貪污法例
國家清廉委員會的主要功能: 一、接受和處理有關貪污事件的舉報 二、為舉報人士提供保護及賠償 三、制定打擊貪污的措施,建議如何堵塞制度中的 漏洞 四、支援非營利私人機構舉辦反貪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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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國防治貪污主要法令 依大韓民國憲法第七十一條規定,監察院設於大統領之下,全國最高肅、防貪機構,為憲法明定之機關,人事、經費預算均保持獨立
公務人員如違反財產登記、禮物申報或申報不實之情形時,公務人員倫理委員會視其情節,要求解除職務或懲戒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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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國肅貪機制-日本 日本的廉政工作將防貪與肅貪分由不同的系統主管,防貪由日本總務廳人事局負責推動辦理,肅貪業務則由具有司法的檢察系統負責推動
日本肅貪之主辦機關係以檢察機關與警察系統結合,辦理發掘、受理、偵查貪污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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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國廉政制度的比較 台灣 日本 新加坡 香港 韓國 專責機構 無 貪污調查局(CPIB) 廉政公署 國家清廉委員會 組織層級
部會層級、調查局長由總統直接任命 不受法務省部長干預 直屬總理 由香港總督特派 由總統及國會推薦 法令 刑法、貪污治罪條例、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刑法、國家公務員服務法 防止貪污法、刑法、沒收非法利益條例 ICAC條例、防止賄賂條例 反貪污法例、刑法 分工情形 肅貪、防貪分治 肅貪、防貪由同一機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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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行政院人事行攻局第四處(1984),公務人員待遇與貪污及行政效率關係之研究。
李燈燦(1995),公務機關貪污問題與防治策略之研究,台北;人事行政局。 胡佳吟(2004)。公務員貪污犯罪影響因素之研究。國立台北大學犯罪學研究未出版碩士論文。台北。 翁詩燦(1997),日本廉政工作簡介,政風季刊,第19期,頁19~23。 曾素花(2005)。我國現階段公司治理之問題研討。私立中原大學會計研究所未出版碩士論文。桃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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