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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船税业务知识 2009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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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车船税? 车船税是对在我国境内依法应当到公安、交通、农业、渔业、军事等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的车辆、船舶,根据其种类,按照规定的计税单位和年税额标准计算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需要注意三个概念:1、应依法登记 2、根据种类、按照计税单位和税额标准 3、财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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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船税的演变 我国对车船征税的历史很悠久。明清时,曾对内河商船征收船钞。解放前,不少城市对车船征收牌照税。新中国成立后,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于1951年颁布了《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对车船征收车船使用牌照税。1986年9月国务院在实施工商税制改革时,又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根据有关规定,该条例不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因此,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仍征收车船使用牌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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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车船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 2006年12月27日,国务院第16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车船税暂行条例
2006年12月29日,国务院以第482号令的形式予以公布 条例自200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以上两个税种自开征以来,在组织地方财政收入,调节和促进经济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内外两个税种,不符合简化税制的要求,也与WTO有关国民待遇等规则不相符合;而且这两个税种的征免税规定不够合理,税源控管手段不足,税额标准与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当前物价水平相比已明显偏低。因此,根据我国目前车船拥有、使用和管理现状及发展趋势,本着简化税制、公平税负、拓宽税基,方便税收征管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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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车船税的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车船税。
管理人,是指对车船具有管理使用权,不具有所有权的单位。 车船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未缴纳车船税的,应当由使用人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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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 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法定义务)
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时,纳税人不得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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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车船税的征税范围 车船税的征税范围为依法应当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 车船管理部门为公安、交通、农业、和军事等部门。
机场、港口和企业内部行驶或作业的车船 ,若需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则也属于车船税的征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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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载客汽车 四、车船税的税目税额 大型客车(核定载客人数大于或者等于20人的载客汽车) 600元;
大型客车(核定载客人数大于或者等于20人的载客汽车) 元; 中型客车(核定载客人数大于9人且小于20人的载客汽车 ) 480元; 小型客车(核定载客人数小于或者等于9人的载客汽车 ) 元; 微型客车(发动机气缸总排气量小于或者等于1升的载客汽车) 2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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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载货汽车 按自重每年每吨96元 (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货车、专业作业车和轮式专业机械车)
三轮汽车,车辆管理部门登记为三轮汽车或者三轮农用运输车的机动车。 低速货车,车辆管理部门登记为低速货车或者四轮农用运输车的机动车。 专项作业车,是指装置有专用设备或者器具,用于专项作业的机动车。 轮式专用机械车是指具有装卸、挖掘、平整等设备的轮式自行机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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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挂牵引车和挂车分别按照载货汽车的标准计征 客货两用汽车按照载货汽车的标准计征
特殊车辆说明 半挂牵引车和挂车分别按照载货汽车的标准计征 客货两用汽车按照载货汽车的标准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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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摩托车 每年每辆9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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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税目涉及的核定载客人数、自重、净吨位、马力等计税标准以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书相应项目所载数额为准。
(四)各税目计税依据的来源 各税目涉及的核定载客人数、自重、净吨位、马力等计税标准以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书相应项目所载数额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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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自重尾数在0.5吨以下(含0.5吨)的,按照0.5吨计算;超过0.5吨的,按照1吨计算。
(五)各税目计税依据尾数处理办法 车辆自重尾数在0.5吨以下(含0.5吨)的,按照0.5吨计算;超过0.5吨的,按照1吨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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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期限 (一)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书所记载日期的当月。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到车船管理部门办理应税车船登记手续的,以车船购置发票所载开具时间的当月作为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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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船税按年征收,一次缴纳,纳税期限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车船税的纳税期限 车船税按年征收,一次缴纳,纳税期限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由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的,车船税的纳税期限为纳税人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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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车船税的纳税地点 纳税人在地税部门自行申报缴纳车船税的,在车船登记地纳税。 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的,在扣缴地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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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税款计算 (一)一般情况 税款计算以辆或自重每吨为单位计算年税额 应纳税额=计税单位×年单位税额
应纳税额以一个公历年度计算(与保险期限有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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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置的新车船,购置当年的应纳税额自纳税义务发生的当月起按月计算。 购买短期“交强险”的车辆
(二)特殊情况 购置的新车船,购置当年的应纳税额自纳税义务发生的当月起按月计算。 购买短期“交强险”的车辆 境外机动车临时入境、机动车临时上道路行驶、机动车距规定的报废期限不足一年而购买短期“交强险”的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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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纳税人在以前年度没有缴纳车船税的,保险机构在代收代缴税款的同时,还应代收代缴欠缴税款的滞纳金。
(三)未按时缴纳税应加收滞纳金 对于纳税人在以前年度没有缴纳车船税的,保险机构在代收代缴税款的同时,还应代收代缴欠缴税款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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滞纳金的计算公式 每一年度欠税应加收的滞纳金=欠税金额×滞纳天数×0.5‰
2010年以前年度欠税的,滞纳天数的计算自应2010年1月1日起到纳税人缴纳税款当日止。 2010年及以后年度欠税的,滞纳天数的计算自应购买“交强险”截止日期的次日起到纳税人购买“交强险”当日止。 纳税人连续两年以上欠缴车船税的,应分别计算每一年度欠税应加收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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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子1: 某人拥有一辆5座轿车,其车船税到期日为2009年12月31日24点,其一直到2010年1月10日才购买“交强险”,应如何计算其车船税滞纳金? 2009年车船税滞纳金=420 × 10 × 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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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子2: 某人拥有一辆5座轿车,其“交强险”到期日为2011年5月9日24点,其一直到6月10日才进行续保,应如何计算其车船税滞纳金?
2011年车船税滞纳金=420 × 32 × 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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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车船税的减免税 (一)法定 1、非机动车船(不包括非机动驳船);
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的车辆,以及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车辆。 2、拖拉机; 拖拉机,是指在农业(农业机械)部门登记为拖拉机的车辆。 3、捕捞、养殖渔船; 4、军队、武警专用的车船; 军队、武警专用的车船,是指按照规定在军队、武警车船管理部门登记,并领取军用牌照、武警牌照的车船。 共分两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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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用车船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领取警用牌照的车船。(不包括粤o牌照车辆)
5、警用车船; 警用车船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领取警用牌照的车船。(不包括粤o牌照车辆) 6、按照有关规定已经缴纳船舶吨税的船舶; 7、依照我国有关法律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所称的我国有关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 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在办理条例规定的免税事项时,应当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出具本机构或个人身份的证明文件和车船所有权证明文件,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还应提供相关的国际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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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地方政府决定 根据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关于对我省城市和农村公共交通车船2009年度减半征收车船税的通知(粤财法〔2009〕128号)规定,对城市、农村用于公共交通的车船在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减半征收车船税。但需要到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领取减免税证明。(以后年度如何减免,有待具体通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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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享受车船税减税、免税优惠政策的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船,是指依法取得运营资格,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票价标准,按照规定时间、线路和站点运营,供公众乘用并承担部分社会公益性服务或执行政府指令性任务的车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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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车船税的退税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完税的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以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凭证,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被盗抢、报废、灭失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 已办理退税的被盗抢车船,失而复得的,纳税人应当从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的当月起计算缴纳车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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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车船税代收代缴具体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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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交强险时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 (一)一般情况
1、201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2009年度车船税完税凭证或减免税证明;2011年1月1日以后,纳税人前次“交强险”保单。 2、机动车行驶证。 3、机动车未在车辆管理部门登记的,纳税人应提供车船购置发票复印件、出厂合格证或者进口凭证等有效合法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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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特殊情况 1、本年度已完税或免税的机动车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应提供纳税人主管地税机关出具的本年度完税证明或免税证明原件。
2、微型客车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应提供车辆登记证书,以确定发动机排气量。 3、不能确定自重数值的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专项作业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应提供车辆登记证书,以确定总质量和核定载质量,按照车辆的总质量和核定载质量的差额作为车辆的自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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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查验资料 (一)一般情况 扣缴义务人应对纳税人提供的车辆证明资料进行严格审核。确认无误后,将纳税人名称、身份证号码、车牌号码、机动车类型、核定载客人数、自重吨位等资料录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信息系统》,新购车辆尚未挂牌的,应录入发动机号码和车架号码。《系统》自动计算纳税人应纳的车船税税额,并打印在保险单相应栏次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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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特殊情况 已完税或者已办理车船税减免税手续的纳税人,在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时,应当向扣缴义务人提供地方税务机关出具的本年度车船税的完税凭证或者减免税证明。不能提供完税凭证或者减免税证明的,应当在购买保险时按照当地的车船税税额标准计算缴纳车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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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已纳税车辆 购买交强险前已申报缴纳车船税的机动车,扣缴义务人不再代收代缴车船税,但应将完税证明号和出具该凭证的主管地税机关名称等信息录入《系统》,并将完税证明的复印件附在保险单业务留存联后面,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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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定免税车辆 扣缴义务人在向拖拉机、军队武警专用车辆和警用车辆等条例规定的免税车辆办理“交强险”时,不再代收代缴车船税。但应将上述车辆的信息录入《系统》,并将登记证书或行驶证书复印件附在保险单业务留存联后面,留存备查。 上述车辆,拖拉机以在农业(农业机械)部门登记,并拥有拖拉机登记证书或拖拉机行驶证书作为认定依据;军队武警专用车辆以军队武警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2004式”军车号牌和武警号牌(第一位登记编号为“WJ”)作为认定依据。警用车辆以公安机关核发的警车号牌(最后一位登记编号为红色的“警”字)作为认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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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需办理减免税的公交和外交车辆 对地方税务机关出具减免税证明的外交车辆和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辆,扣缴义务人在销售“交强险”时不再代收代缴车船税;但扣缴义务人应将减免税证明号、主管地税机关名称等信息录入《系统》,并将减免税证明复印件附在保险单业务留存联后面,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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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开单 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应向纳税人开具含有完税信息的保险单,作为纳税人缴纳车船税的证明。纳税人需要另外再开具完税凭证的,保险机构应告知纳税人凭“交强险”保单到保险机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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