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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全类相关知识 张东海 山东胜利职业学院交通工程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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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新安全类相关知识 张东海 山东胜利职业学院交通工程分院

2 山西“3。1”特别重大道路交通危化品燃爆事故
2014年3月1日下午14时52分,两辆危化品运输罐车在晋煤外运大通道、山西晋城至河南济源的晋济高速公路岩后隧道发生追尾相撞,导致前车甲醇泄露,在司机处置过程中甲醇起火燃烧,隧道内车辆及煤炭等货物被引燃引爆,事故共造成33人死亡、 11人受伤,燃烧时间达73小时,42辆车被烧毁,二广高速公路岩后隧道路段交通中断3天多。。。。

3 《中国石化安全管理手册》 主要内容 《安全管理手册》编制的背景和原则 《安全管理手册》相关主要内容 《安全管理手册》的主要特点 本讲小结

4 《安全管理手册》编制的背景和原则 1 《安全管理手册》编制的背景 2 《安全管理手册》编制的原则

5 1、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安全事故多发。
2013年11月22日至2015年6月22日(19个月)集团公司发生安全事故27起,月均1.4起事故 ;死亡35人,月均死亡1.8人 。 2015年上半年发生7起事故,月均事故1起;死亡6人,月均死亡1人。 同类性质的事故重复发生。火灾、爆炸、中毒窒息、高处坠落事故占比高。 承包商事故居高不下。 违章作业、违章指挥现象较多,“三违”事故多发。

6 2、安全管理存在的突出问题急需彻底解决 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 安全风险意识淡薄。 建设项目层层分包、违法转包、包而不管问题突出。
过程安全问题凸显,泄漏、着火、爆炸等事故时有发生。 安全隐患多,治理难度大。 安全管理手段、安全设施、安全措施比较落后。 安全培训形式主义严重。 应急演练重演轻练,应急预案缺乏针对性、可操作性。 安全管理队伍作风不实,要求不严、标准不高等。 上述问题严重制约着集团公司安全业绩的稳步提升。

7 1、问题导向原则 紧紧围绕当前安全管理存在的突出问题,对症下药、精准施治。 建设项目层层分包、违法转包、包而不管。 主体工程禁止分包。 禁止分包项目再次分包。 禁止违法转包。 建立承包商黑名单制度 。

8 1、问题导向原则 紧紧围绕当前安全管理存在的突出问题,对症下药、精准施治。 安全风险意识淡薄。 建立各级安全风险清单,每半年更新1次。 采用HAZOP、JSA等分析方法全面开展风险识别、风险评估。

9 2、继承借鉴原则 继承中石化严细实的管理传统,借鉴国际公司的优秀实践。
加强组织建设 强化责任落实 严格事故问责 生产运行安全管理 隐患排查治理 … … 安全风险辨识 强化变更管理 安全经验分享 安全观察 安全仪表完整性等级评估 能量隔离与挂牌上锁 … …

10 3、系统风险管控原则 落实安全监管责任。 安全风险识别控制。 隐患排查治理。 突出重点环节控制安全风险。 源头抓起控制安全风险。 遵循PDCA的管理方法。

11 《安全管理手册》相关主要内容 1 《安全管理手册》的总体框架 2 安全理念、安全方针和安全目标 3 《安全管理手册》相关主要模块

12 安全理念 Click here to add your text. Click here to add your text. Click here to add your text. Click here to add your text. 1、安全源于设计,安全源于管理,安全源于责任。 2、谁的业务谁负责,谁的属地谁负责,谁的岗位谁负责。 3、上岗必须接受安全培训,培训不合格不上岗。 4、任何人都有权拒绝不安全的工作,任何人都有权制止不安全的行为。 5、所有事故都可以预防,所有事故都可以追溯到管理原因。 6、尽职免责、失职追责。

13 安全理念 1、安全源于设计,安全源于管理,安全源于责任。 安全源于责任。 安全生产人人有责。 全员履责是保证安全的基础。
Click here to add your text. Click here to add your text. Click here to add your text. Click here to add your text. 安全理念 1、安全源于设计,安全源于管理,安全源于责任。 安全源于责任。 安全生产人人有责。 全员履责是保证安全的基础。

14 谁的业务谁负责、谁的属地谁负责、谁的岗位谁负责。
全面落实安全责任。 全面分解落实安全主体责任。 谁的业务谁负责、谁的属地谁负责。 落实安全监管责任。 岗位安全责任。 谁的业务谁负责、谁的属地谁负责、谁的岗位谁负责。 泸定桥又称为铁索桥,位于中国四川省西部的大渡河上。相传康熙帝统一中国后,为了加强川藏地区的文化经济交流而御批修建此桥,并在桥头立御牌。

15 Click here to add your text. Click here to add your text
Click here to add your text. Click here to add your text. Click here to add your text. Click here to add your text. 安全理念 3、上岗必须接受安全培训,培训不合格不上岗。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16 Click here to add your text. Click here to add your text
Click here to add your text. Click here to add your text. Click here to add your text. Click here to add your text. 安全理念 4、任何人都有权拒绝不安全的工作,任何人都有权制止不安全的行为。 《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法律赋予从业人员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力是保护劳动者的需要,同时也警示企业管理人员必须照章指挥,保证安全。

17 安全理念 5、所有事故都可以预防,所有事故都可以追溯到管理原因。 事故的发生既有其必然性也有其偶然性。 安全工作有规可循。
Click here to add your text. Click here to add your text. Click here to add your text. Click here to add your text. 安全理念 5、所有事故都可以预防,所有事故都可以追溯到管理原因。 事故的发生既有其必然性也有其偶然性。 安全工作有规可循。 重视未遂事故的管理,小事故当大事故对待、未遂事故按已发事故要求。 坚持事前管理原则,不能等到死了人才抓安全。

18 安全理念 5、所有事故都可以预防,所有事故都可以追溯到管理原因。
Click here to add your text. Click here to add your text. Click here to add your text. Click here to add your text. 安全理念 5、所有事故都可以预防,所有事故都可以追溯到管理原因。 安全是反映企业工作的综合指标。安全事故是企业各类管理漏洞的集中爆发,是各类问题的集中体现。 安全不是万能的,但没有安全是万万不能的。 事故调查应重在管理原因和根本原因的调查 。

19 Click here to add your text. Click here to add your text
Click here to add your text. Click here to add your text. Click here to add your text. Click here to add your text. 安全理念 6、尽职免责、失职追责。 《安全生产法》第十四条规定: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既不能大事化小,也不能大而化之。 尽职免责。

20 分管安全领导 对企业的安全生产负综合协调和监管责任。 对安全承包(定点联系)单位的安全负连带责任。 安全总监 对健全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督促安全责任的落实负责。 对安全管理制度体系的完整性负责。 对企业安全管理体系的完整性负责。

21 职能部门负责人 对管辖业务的安全负直接管理责任。 对安全承包(定点联系)单位的安全负连带责任。 二级/基层单位(业务单元)负责人 对管辖区域内的生产安全负责。 对管辖区域内的作业安全负责。 对管辖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初期处置负责。

22 员工(重点讲解) 对岗位业务活动的安全负直接责任。 对负责设备设施的安全操作负责。 对责任区域内的作业安全负责。 对岗位操作规程和制度的执行负责。 对岗位应急处置和劳动保护措施的执行负责。

23 01 按照谁的业务谁负责、谁的属地谁负责的原则,各职能部门和二级/基层单位(业 安全风险辨识
务单元)应采用 HAZOP和 JSA等方法组织开展风险识别和评估。 企业应根据风险辨识结果进行分级管理,建立各级风险 清单,每半年更新1次。发生重大变化或变更后应及时 更新。

24 02 安全风险控制措施 针对辨识出的风险,企业应确定所采取的控制措施,包括工程技术措施、管理措施、 应急措施和个体防护措施。
风险控制措施要向相关人员告知。 你单位是否给与你告知? 《安全生产法》第五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25 03 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 隐患排查与日常检查相结合,分为定期排查和不定期排查,各专业部门应每季度组织1次
专业排查,企业至少每半年组织1次综合排查。 企业应对排查出的隐患进行评估、分级,列入隐患治理台 账,同时定整治方案、防护措施、资金、整治期限和整治 责任人。

26 安全观察与安全检查 安全观察频次 —— 企业领导班子成员至少每 3个月进行 1 次。 —— 职能部门负责人至少每 2个月进行 1次。 —— 二级单位负责人至少每月进行 1次。 —— 基层单位(业务单元)负责人至少每周进行 1次。 岗位操作人员每天要做好交接班安全检查和岗位安全巡查。 基层单位每周组织 1 次综合性安全检查。 二级单位每月组织 1 次 综合性安全检查。 生产、技术、设备、工程等专业部门每月组织 1 次专业安全检查。 督查大队对现场安全管理和作业活动进行全覆盖、全天候安全督查。

27 《安全管理手册》的主要特点 落实安全监管责任 安全风险识别控制 隐患排查治理 突出重点环节控制安全风险 源头抓起控制安全风险
遵循PDCA的管理方法 两高司法解释要点

28 安全工作分析JSA简介 主要内容 JSA工作分析表 工作安全分析(JSA)的作用 工作安全分析(JSA)的应用领域范围

29 JSA? 基本概念 工作安全分析(Job Safety Analysis,简称JSA)是一种作业安全分析与控制的管理工具。JSA把一项作业分成几个步骤,识别每个步骤中可能发生的问题与危险,进而找到控制危险的措施,从而减少甚至消除事故发生。 危害识别的工具; 制定控制措施/作业方案的一个过程; 消除或控制风险的一种方法。

30 一、工作安全分析(JSA)的作用 关注日常的操作。 全员参与。 提高对危害的认识。 提高识别新的危害的能力。 制定、完善操作规程。
落实正确的“控制措施”(方案)。 提高安全标准,改善工作条件, 消除重大危害,减少事故。 《中国石化作业许可管理规定》 中国石化安〔2016〕20号 1.3作业现场负责人在作业许可前,必须组织人员运用JSA等方法进行危害识别及风险分析。

31 二、工作安全分析(JSA)的应用领域范围
新的作业。 改变现有的作业。 非常规性的作业。 承包商作业。 事故调查 注:工作安全分析过程本身也是一个培训过程。 特别注意:JSA是一种工具,工具重在适用;

32 三、JSA的管理流程 工作任务的审查 1 5 总结和反馈 2 JSA程序 的实施 4 现场监控 3 作业许可 和风险沟通

33 收集资料、信息,现场查看,做好JSA工作准备。
曾出现过的HSE问题和事故。 是否使用新材料、新设备。 环境、空间、光线、空气流动、出口和入口等。 实施过程中的关键环节。 实施人员是否有足够的知识和技能。 是否需要作业许可,及作业许可的类型。 是否有严重影响本工作任务安全的交叉作业。 其他。

34 只说做什么,不说如何做。 分解工作步骤时应注意: 不可过于笼统。 不可过于细节化。 可参照原来的标准操作程序进行。 步骤确认。 分解工作步骤

35 做完工作安全分析,需要办理作业许可证的,作业前应获得相应的作业许可,方可开展工作。 作业许可的级别应同初始风险等级高低相当,初始风险较高时,应获得较高管理层的许可。

36 进行有效的沟通,确保: 每个人理解完成该工作任务所涉及的活动细节及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和每个人的分工及责任; 进一步识别可能遗漏的危害因素; 当出现异议时,达成一致,方可作业; 如果条件或者人员发生变化,或原先假设的条件不成立,则应重新分析。

37 有作业许可的作业:应指定相应的监护人,负责整个作业过程的监护。
要注意作业人员的变化。 作业场所出现的新情况。 未识别出的危害因素。 无作业许可的作业:应由JSA小组组长或其指定人员对作业过程进行巡查。 如果作业过程中出现新的危害或发生未遂事件、事故,应首先停止作业,JSA小组应立即审查先前JSA,重新进行JSA。

38 作业人员总结:若发现缺陷和不足,向JSA小组反馈。 由作业任务负责人填写JSA跟踪评价表,判断作业人员对作业任务的胜任程度。 JSA小组提出更新完善作业任务程序的建议。

39 “换灯”工作危害分析 1 “关电源 送电源 换灯泡”步骤中易发生触电伤害 2 “支梯 收梯”步骤中易发生梯子不稳砸伤,棱角划伤等或未收的梯子伤害影响他人 3 “上梯 下梯”步骤中易发生侧翻、高处坠落伤害 4 “换灯泡”步骤中易发生灯泡破碎划伤害

40 重点内容回顾 把工作分解成具体子任务或步骤 识别工作流程中每一步骤的危害 评估风险 制定风险控制措施

41 2014年《刑法》开始第九次修订,经过三次审议终于审核通过,于2015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 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5年11月9日由最 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65次会议、2015年12月9日由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44次会议通过,自 2015年12月16日起施行。 为依法惩治危害生产安全犯罪。

42 重大责任事故罪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危险物品肇事罪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刑法九》涉及到的罪名 重大责任事故罪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危险物品肇事罪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消防责任事故罪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43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01 重大责任事故罪 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 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犯罪主体

44 发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45 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其他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46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02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 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 犯罪主体

47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 明知存在事故隐患、继续作业存在危险,仍然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 利用组织、指挥、管理职权,强制他人违章作业的; 采取威逼、胁迫、恐吓等手段,强制他人违章作业的; 故意掩盖事故隐患,组织他人违章作业的; 其他强令他人违章作业的行为。

48 发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49 发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三)其他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50 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03 重大劳动 安全事故罪 一百三十五条

51 对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负有直接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以及其他对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负有管理、维护职责的人员。
犯罪主体

52 发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53 发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其他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54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04 大型群众性 活动重大 安全事故罪 一百三十五条之一 犯罪主体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55 发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56 发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其他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57 发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58 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其他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59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06 工程重大 安全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七条 犯罪主体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直接责任人员。

60 发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的,应当认定为“造成重大安全事故”:
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 罚金。

61 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同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并负事故主要责任的,或者同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62 发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发生重大伤亡事故”:
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63 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同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并负事故主要责任的,或者同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64 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08 消防责任 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犯罪主体 直接责任人员。

65 发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66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三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十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的; 采用暴力、胁迫、命令等方式阻止他人报告事故情况,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 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67 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安全设备,或者明知安全设备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而进行销售,致使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定罪处罚。

68 (四)一年内曾因危害生产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 (五)采取弄虚作假、行贿等手段,故意逃避、阻挠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实施监督检查的; (六)安全事故发生后转移财产意图逃避承担责任的; (七)其他从重处罚的情形。 实施前款第五项规定的行为,同时构成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规定的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69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或者徇私舞弊,对发现的刑事案件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情节严重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四百零二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定罪处罚。

70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依法或者受委托行使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时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适用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71 对于实施危害生产安全犯罪适用缓刑的犯罪分子,可以根据犯罪情况,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与安全生产相关联的特定活动;对于被判处刑罚的犯罪分子,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三年至五年内从事与安全生产相关的职业。

72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条是关于本条例适用范围的规定。 首先, 本条例适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 条例作为 《安全生产法》 的配套行政法规, 其适用范围限于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生产安全事故。这就意味着,不属于生产安全事故的社会事件、自然灾害事故、 医疗事故等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条例的规定。 其次,事故必须造成人身伤亡或或者一定的直接经济损失。如果虽发生了事故,但没有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 损失,也不适用本条例的规定。 再次,本条还明确了三类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条例,这三类事故是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 研生产事故。这样规定,主要是考虑到上述三类事故的技术性、专业性或保密性都比较强,其事故报告、事故调查 处理都具有较强的特殊性,且在实践中已经形成了一套比较成熟的做法,不宜按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办理。

73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条是关于本条例适用范围的规定。 首先, 本条例适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 条例作为 《安全生产法》 的配套行政法规, 其适用范围限于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生产安全事故。这就意味着,不属于生产安全事故的社会事件、自然灾害事故、 医疗事故等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条例的规定。 其次,事故必须造成人身伤亡或或者一定的直接经济损失。如果虽发生了事故,但没有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 损失,也不适用本条例的规定。 再次,本条还明确了三类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条例,这三类事故是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 研生产事故。这样规定,主要是考虑到上述三类事故的技术性、专业性或保密性都比较强,其事故报告、事故调查 处理都具有较强的特殊性,且在实践中已经形成了一套比较成熟的做法,不宜按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办理。

74 结论: 以人为本,安全生产 敬畏生命,敬畏法律

75 谢 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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