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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老人與身心障礙者福利機構財務監督及內部控制要點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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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財團法人老人與身心障礙者福利機構財務監督及內部控制要點分析
內政部社會福利工作人員研習中心 廉純忠會計師

2 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 內政部審查內政業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13)
財團法人經許可設立後,本部應依民法第三十二條等 規定監督下列事項: (一)財團法人應於每年一月底前,將年度業務計畫書及經費預算書,報本部備查;並於年度結束五個月內,將前一年度之執行業務報告書、經費決算書、財產清冊及基金存款證明文件,報本部備查。 (二)得派員檢查財團法人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有無違反許可條件、財產保存、保管運用情形、財務狀況、公益績效。 (三)財團法人辦理各種業務,應依法令運用所捐財產及各項收入,並不得有分配盈餘之行為。 (四)其他法律規定之事項。

3 身心障礙福利經費來源—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12條
身心障礙福利經費來源如下: 一、各級政府按年編列之身心障礙福利預算。 二、社會福利基金。 三、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 四、私人或團體捐款。 五、其他收入。

4 年度預算、決算報主管機關備查(一) 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應於每年十一月底前檢具下年度下列文件,報主管機關備查: 一、業務計畫書。
二、年度預算書。 三、工作人員名冊。 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應於每年五月底前檢具上年度下列文件,報主管機關備查: 一、業務執行書。 二、年度決算。 三、人事概況。

5 私立小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得免依前二項規定辦理。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視需要,命負責人辦理。
年度預算、決算報主管機關備查(二) 私立小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得免依前二項規定辦理。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視需要,命負責人辦理。 第一項機構為財團法人或法人附設者,並應另行檢具下列文件: 一、每月捐款目錄及徵信說明。 二、董 (理) 事會會議紀錄。 (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1條)

6 年度預算、決算報主管機關備查(三) 財團法人機構應於年度開始前三個月檢具下年度工作計畫書及預算書,報請主管機關核備;並於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編造上年度業務執行書、收支決算表、連同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等送董事會審核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財務收支處理要點--9)

7 財務、會計及人事獨立 法人附設之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其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之財務、會計及人事,均應獨立。
法人或團體之董事、監察人、理事或監事,均不得兼任法人或團體所設立或附設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之工作人員。 (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2條)

8 建立會計制度 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應建立會計制度,各項支出在新臺幣一萬元以上者,應使用票據支付;年度決算金額在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者,應由會計師簽證;其所接受捐贈之財務,並應定期公告徵信。 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之會計基礎,採權責發生制為原則。但平時得按現金收付制處理,於年終結算時採用權責發生制調整,並應設置帳簿,詳細記錄有關會計事項。 (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3條)

9 建立會計制度 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財務收支應取具合法之原始憑證,設置帳簿詳細紀錄有關會計事項,定期編製會計報告並公告徵信。 (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財務收支處理要點-2、3)

10 財務報告之查核 主管機關為瞭解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之狀況,得通知其提出業務及財務報告,並得派員查核之;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4條)

11 應予糾正通知改善之情形(一) 一、違反法令、捐助章程或遺囑。 二、業務經營方針與設立目的不符。 三、董 (理) 事會之決議顯屬不當。
四、隱匿財產、財務收支未取具合法之憑證、捐款未公開徵信或會計紀錄未完備。 五、規避、妨礙、拒絕主管機關檢查、稽核。 六、對於業務、財務為不實之陳報。

12 應予糾正通知改善之情形(二) 八、經費開支浮濫及不實。 九、財產總額已無法達成目的事業。 十、其他違反本辦法之情事。
七、未經主管機關核可或逾越規定標準收費。 八、經費開支浮濫及不實。 九、財產總額已無法達成目的事業。 十、其他違反本辦法之情事。 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於收受前項通知後,應於期限內改善並報主管機關複查。 (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5條)

13 會計報告內容 會計報告內容如下: (一)收支決算表。 (二)現金出納表。 (三)資產負債表。 (四)財產目錄。 (五)基金收支表。
(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財務收支處理要點-5)

14 會計簿籍 會計簿籍分類如下: (一)日記簿。 (二)總分類帳。 (三)財產登記簿。 (四)明細分類帳。 (五)其他簿籍。
(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財務收支處理要點--7)

15 原始憑證--證明會計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憑證
現金、票據、證券之收付移轉單據。 收據簿。 員工薪給支給單據。 出差旅費報告單。 存款提款等憑證。 財物之購置、修繕、郵電、運輸、印刷、消耗等開支。 財產增減表。 收支預算表。 支出證明單。 法令、決議等可資證明會計事項發生經過之有關單據。 其他書表憑證單據。(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財務收支處理要點-8)

16 記帳憑證--證明處理會計事項人員之責任,而為記帳所根據之憑證
收入傳票。 支出傳票。 轉帳傳票。 明細分類帳。 (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財務收支處理要點-9)

17 財務收支處理之範圍 財務收支處理之範圍如下: (一)現金、票據、證券等出納之執行。 (二)營繕工程與購置定製變賣財物之執行及管理。
(三)零用金之領用及列報。 (四)收支之列報及審核。 (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財務收支處理要點-12)

18 出納管理(一) 現金、票據證券出納之會計憑證,應經主辦會計人員之簽章,機構負責人之核准或其授權代簽人之簽章,始得為出納之執行。
機構之出納人員經收款項除通知會計人員入帳外,並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外幣現金或票據,均應以原幣解繳機構專戶。 (二)國幣現金或票據、證券應依其性質分別解繳機構存款專戶或妥為保管。 前項各種收入款項應解繳機構專戶者,於當日或次日解繳之。但積存金額未滿規定限額與距離機構專戶在規定里程以外者,最多得保管五日。 (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財務收支處理要點-13.14)

19 出納管理(二) 機構之出納人員支付專款,應依支出憑證之記載分別以現金或票據直接付與受款人。
機構收受之文件附有現金、票據或證券者,應由收文人員先送出納人員核收簽章,並由出納人員依第十四點之規定辦理。 機構專款之支付,除天然災害外,緊急事項隨到隨辦,普通事項不得超過五日。 機構零用金由總務人員具領保管,根據支出憑證零星支付,並登記零用金備查簿。 (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財務收支處理要點 )

20 出納管理(三) 機構之出納人員於每日收支完畢後,應根據收支憑證逐筆記入現金出納備查簿,依規定結帳,並編製現金結存表送會計人員查核。
機構之出納人員應根據機構專戶存款核帳清單核對存款,其有差額者,應依規定編製存款差額解釋表三份,一份存查,二份連同核帳清單送會計人員查核相符後分別存轉。 (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財務收支處理要點-18.19)

21 工程財物勞務之採購 接受政府機關補助之機構,其辦理工程之定作、財物之買受、定製、承租及勞務之委任或僱傭等,符合政府採購法第四條規定者,應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 (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財務收支處理要點-20) (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採購,其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適用本法之規定,並應受該機關之監督。 )

22 支出款項之申請動支程序 支出款項之申請動支,由業務單位主簽者,應送會總務、會計人員;由總務人員主簽者,應送會業務、會計人員;除金額在零用金限額百分之五十以下時,得由業務單位主管決定後通知總務人員依照規定辦理外,均應經機構負責人核准辦理。 前項已先行決定辦理之開支,發現不實或不合規定者,會計人員得簽請核實刪減或不予核銷。 (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財務收支處理要點-21)

23 財產與財產管理之定義 本要點所稱財產包括土地、房屋、器械、儀器、車輛及財物標準分類所定之雜項設備等資產。
本要點所稱財產管理係指財產之登記、增置、減少、處分及保管運用等有關處理程序事項。 (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財務收支處理要點-10.11)

24 財產管理 機構用品應指定人員負責保管。 機構財產增減應由財產管理人員根據原始憑證填製財產增減單並據以登入財產明細分類帳,均應按期編列財產增減表、財產目錄送會計人員核章分別存轉。 財產報廢時應由管理人員將損壞情形及報廢理由簽會會計人員依權責層報核定。 (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財務收支處理要點 )

25 收入與支出程序 收入款項應依規定程序辦理審核,並於規定期限內解繳機構專戶;代收及保管之款項,均應存入機構存款專戶,並依指定用途執行。
機構支出憑證,應由經辦單位貼妥存單,依序由有關單位人員分別核章,並檢附核准及其相關文件送會計人員核章,除特殊情形者外,支出憑證不得以證明單代替。 機構經費收入均應掣給正式收據,定期公告徵信並留存根備查。提用存款時,應由負責人、主辦會計及出納於領款憑證上共同蓋章。 (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財務收支處理要點 )

26 財務之各種憑證、帳簿、報表等之檔案保管 (一)
(一)永久保管者: 1、年度預決算案。 2、各項基金之籌集及存儲、動支案件。 3、財產目錄、登記簿及毀損報廢表。 4、各種財產契約及權狀。 5、不動產之營繕案件。 6、財產之增減及其產權之變更案件。 7、資產負債表。 8、其他須供永久查考之財務案卷。

27 財務之各種憑證、帳簿、報表等之檔案保管(二)
(二)保管十年者: 1、經費收支帳冊、傳票、憑證、備查簿。 2、總分類帳、明細分類帳。 3、其他可供十年內查考之財務案卷。 (三)保管五年者: 1、各種臨時憑證。 2、短期借貸款項案件。 3、其他可供五年內查考之財務案卷。 (四)保管三年者:各種日報表、月報表及其留底。 (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財務收支處理要點-28)

28 財物檔案保管年限之屆滿 機構之財物檔案屆滿第二十八點規定之保管年限者,財團法人機構經董事會點驗後得予銷燬,其因特殊原因,得經董事會通過後延長保管年限;非財團法人機構經負責人點驗後得予銷燬,其因特殊原因,得延長保管年限;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財務收支處理要點-29)

29 財務管理 機構支出在新臺幣一萬元以上者應使用票據支付,年度決算金額在新臺幣三千萬元者,應委請會計師簽證。
機構為處理財務,應置專人負責總務、出納、會計、財產管理等事宜,必要時得由相關工作人員兼辦之。但負責會計事務之人員,不得兼辦出納或經理財物之事務。 (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財務收支處理要點-30.31)

30 財務查核 機構之財務人員應依本要點規定處理各項財務事宜,並依規定期限編造有關報表。
機構之財務查核分為定期查核及臨時查核,財團法人機構由監事會為之,無監事會者由主管機關為之,主管機關並得視實際需要抽查之。非財團法人機構由主管機關為之。 (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財務收支處理要點-32.33)

31 參考資料 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財務收支處理要點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廿三日台(九十)內中社字第九○七七二三四號函修正頒布
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80年6月24日內政部台(80)內社字第962618號令發布 中華民國88年6月16日內政部台(88)內社字第 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97年1月30日以內授中社字第 號令修正發布「身心障礙福利服務機構設立獎助及查核辦法」修正為「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並修正全文 會計及財務管理評鑑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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