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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章 職業災害的 預防與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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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章 職業災害的預防與補償 7.1 職業災害的意義 7.2 職業災害的原因 7.3 職業災害的預防 7.4 職業災害補償 1 2 3 4
7.1 職業災害的意義 1 2 7.2 職業災害的原因 3 7.3 職業災害的預防 4 7.4 職業災害補償 《勞資關係》衛民.許繼峰 著 / 前程文化 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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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職業災害的意義 職業是指「個人所擔任之工作或職務」,因此職業災害的概念與工業災害略有不同。國際勞工組織將「職業災害」界定為「因工作或在工作過程中造成致命或非致命傷害的事件」。 職業災害概念著眼的是「人」,而工業災害著眼的則是「生產」。 《勞資關係》衛民.許繼峰 著 / 前程文化 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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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1 我國對職業災害的界定 我國「勞工安全衛生法」第2條將職業災害界定為:「勞工就業場所之建築物、設備、原料、材料、化學物品、氣體、蒸氣、粉塵等或作業活動及其他職業上原因引起之勞工疾病、傷害、殘廢或死亡」。 這個定義中有兩點需要進一步說明。第一,就業場所包含工作場所與作業場所。第二,所謂「職業上原因」,是指「隨作業活動所衍生,於就業上一切必要行為及其附隨行為而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者」。 《勞資關係》衛民.許繼峰 著 / 前程文化 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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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職業災害的原因 骨牌理論 骨牌理論(Domino Theory)是海涅在1920年代發展出來的,他發現88%的災害係人為的不安全動作所造成,10%係不安全的機械或物質情況所造成,只有2%是無法防止的。 他因此提出一個「五因素災害序列」的概念。 《勞資關係》衛民.許繼峰 著 / 前程文化 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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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1.1 骨牌理論(續) 先天遺傳的個性與社會環境 個人的缺點 不安全的動作以及機械或物質上的危險 意外事件本身 傷害
海涅將五個因素視為豎立成一直線的五張骨牌,如果第一張倒下,整列均倒;他因此論稱,移走前四張骨牌的任何一張,均可防止傷害產生,而移走第三張骨牌「不安全的動作」則是防止傷害的最佳方法。 《勞資關係》衛民.許繼峰 著 / 前程文化 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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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重因果理論 多重因果理論(Multiple Causation Theory)是從骨牌理論延伸而來,骨牌理論比較強調災害的人為因素,多重因果理論則認為,一個單獨的災害可能有許多因素和次級原因,而且可能是某些因素以隨意的方式組合所造成。 這個理論將造成災害的因素分為「行為的」與「環境的」兩大類。 《勞資關係》衛民.許繼峰 著 / 前程文化 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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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重因果理論(續) 行為的因素 行為因素是指有關勞工個人的因素,例如:不正確的態度、缺乏知識或技術、不適當的生理與心理狀態等等。 環境的因素 環境因素包括對有害的工作因素防護不當、使用不合格的設備、不安全的程序等等。 《勞資關係》衛民.許繼峰 著 / 前程文化 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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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重因果理論(續) 在強調行為與環境因素的同時,其實隱含著一個管理上的問題。學者的研究指出,職業災害的根本原因通常與管理系統有關,包括管理的政策與程序、監督、工作分派、訓練等等方面的缺失。 從時間(timing)或事件順序(order of events)的觀點來看,事件序列或連續事件(event sequence)的發生導致災害,而環境、設備、行為(包括:工作執行、監督、訓練、任務)、醫療及其他因素出現的錯誤,不但存在於導致災害的事件序列之中,也是事件序列發生的先存因素(pre-existing factors)。 上述這些因素中之所以會出現錯誤,通常涉及不當的管理。 《勞資關係》衛民.許繼峰 著 / 前程文化 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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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2 不安全的因素 具體而言,歸納以上理論,職災發生的原因包含不安全的動作、不安全的情況與管理的缺失三種因素。
不安全的動作與情況時常糾結在一起,而管理上的缺失往往是不安全的動作與情況的根源;同時,意外事件發生時,管理系統如果不能適當運作,例如現場人員缺乏急救訓練或沒有適當的醫療設施,都可能釀成災害。 《勞資關係》衛民.許繼峰 著 / 前程文化 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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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職業災害的預防 排除職業災害的原因是減少災害發生的治本之道,最好的方法是做好預防工作,政府、雇主與勞工在此方面均有責任。
我國的「勞工安全衛生法」與「勞動檢查法」訂有預防各種職業災害的規定,「勞工安全衛生法」保護的對象是勞工,其規範的主體是政府主管機關與雇主,「勞動檢查法」規定政府必須檢查工作場所的安全衛生。 《勞資關係》衛民.許繼峰 著 / 前程文化 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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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1 雇主的責任 提供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 2. 測定作業環境並標示危險物與有害物 3. 處置工作場所的立即危險 4. 實施勞工身體檢查
5. 設置勞工安全衛生組織或人員 《勞資關係》衛民.許繼峰 著 / 前程文化 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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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1 雇主的責任(續) 6. 任用合格的操作人員 7. 實施安全衛生教育與訓練 8. 制定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9. 處理勞工申訴
10. 告知承攬人相關事項與設置協調組織 《勞資關係》衛民.許繼峰 著 / 前程文化 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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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置勞工安全衛生 組織或人員 勞工安全衛生組織可分成「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單位」與「勞工安全衛生委員會」兩類:「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單位」係指事業單位內規劃及辦理勞工安全衛生業務的組織,性質上是執行單位;「勞工安全衛生委員會」係指事業單位內審議、協調及建議勞工安全衛生業務的組織,性質上屬於決策單位。 勞工安全衛生人員包括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勞工安全管理師、勞工衛生管理師、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等四類。 《勞資關係》衛民.許繼峰 著 / 前程文化 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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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2 承攬人的責任 承攬人就其承攬部分的責任視同雇主
換言之,承攬人要負前述一至九項雇主的責任,至於第十項係原事業單位雇主的獨立責任,不過,如果承攬人就其承攬的全部或一部分交付再承攬時,承攬人應該把原事業單位雇主告知他的內容轉告知再承攬人。 2. 兩個以上事業單位共同承攬時,互推一位代表人負責 這位代表人視同此工程或工作的事業雇主,負「勞工安全衛生法」中雇主防止職業災害的責任。如果共同承攬同一個工程或工作的事業單位未依法互推代表人,所有承攬人將受處罰。 《勞資關係》衛民.許繼峰 著 / 前程文化 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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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3 政府的責任 勞動檢查 勞動檢查的範圍包含了「勞動檢查法」、「勞工安全衛生法」、「勞動基準法」、「就業服務法」以及涉及勞工保險、勞工福利等等其他相關法令所規定的事項;具體地說,勞動檢查包括檢查各項勞動條件、勞工保護等事項,不過,安全衛生檢查是重點。 2. 任用與訓練勞動檢查員 3. 處理勞工申訴 《勞資關係》衛民.許繼峰 著 / 前程文化 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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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4 勞工的責任 有關職業災害預防的各項法規主要以保護勞工著眼,所以對勞工的責任規定不多。 接受身體檢查 參與訂定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接受安全衛生教育與訓練 遵行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勞資關係》衛民.許繼峰 著 / 前程文化 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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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職業災害補償 職業災害很難全然避免。災害發生之後,輕者造成勞工傷病,重者導致殘廢、死亡,對勞工本人及受其扶養的家屬皆構成重大急難,甚至可能陷入貧困,因此,現代工業國家均儘可能地設計周延的補償體系。 我國的職業災害補償體系由三種制度構成:一是「勞工保險條例」中的職業災害給付,二是「勞動基準法」中的職業災害補償,三是「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中的各種補助與津貼。 《勞資關係》衛民.許繼峰 著 / 前程文化 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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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災害補償的意義 「職業災害賠償」係雇主對勞工有「侵權行為」並造成損害所採取的行為,「職業災害賠償」成立要件之一是雇主有故意或過失。 「職業災害補償」不同於「職業災害賠償」,它是一種制度,採「無過失主義」,針對受到職業災害的勞工,提供及時有效的現金工資給付、醫療照顧及勞動力重建措施;其主要目的是在保障勞工及其家屬的生存權,並維持或重建個人及社會的勞動力 《勞資關係》衛民.許繼峰 著 / 前程文化 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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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1.2 職業災害補償的成立要件 勞工在工作之中受到傷害,不見得均屬職業災害,要獲得職業災害補償,必須先認定其所受的傷害與工作有關。
在認定是否為職業災害時,首先需要判斷該災害是否具有「業務遂行性」;如果是,再判斷災害與業務之間是否具有相當因果關係,這就是「業務起因性」。 《勞資關係》衛民.許繼峰 著 / 前程文化 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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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1.3 職業病 在「勞工保險條例」第34條中,出現「職業病」這個名詞,職業病包含在職業災害之中,它可以視為職業上原因所導致的疾病。
一般在判定勞工的疾病是否屬於職業病時,根據下列五個條件:(1)工作場所中確實存在有害因子;(2)得病的者必須曾經在有害因子的環境下工作;(3)發病必須在接觸有害因子之後;(4)經醫師診斷確實有病;(5)起因與非職業原因無關。 《勞資關係》衛民.許繼峰 著 / 前程文化 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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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2 雇主補償 根據「勞動基準法」第59條,雇主的補償責任,有醫療費用補償、工資補償、殘廢補償、死亡補償四種。
雇主對職災勞工的上述四種補償與勞工保險責任之間有抵充關係,也就是說,如同一個事故,如果按照「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經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可以予以抵充之。 《勞資關係》衛民.許繼峰 著 / 前程文化 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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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3 承攬人的補償 在職業災害預防上,承攬人就其承攬部分負「勞工安全衛生法」所規定雇主應負的負任,可是在職業災害補償上,原事業單位與承攬人負有連帶責任。 事業單位以其事業或工作招人承攬時,如果有「再承攬」的情況時,事業單位、承攬人、中間承攬人,均應與最後承攬人連帶負職業災害補償責任;不過,事業單位、承攬人或中間承攬人,可以就其所補償之部分,向最後承攬人求償。 《勞資關係》衛民.許繼峰 著 / 前程文化 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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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4 職災保險給付 我國勞工保險中含有職災保險,有雇主的被保險人,這部分的保險費用全部由雇主負擔,無一定雇主的被保險人,則自行負擔60%,政府負擔40%。 如果遭受職業災害的勞工有加入勞工保險,該項保險將發給傷病、醫療、殘廢及死亡四種給付。 《勞資關係》衛民.許繼峰 著 / 前程文化 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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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5 國家補助 2001年10月31日,我國制訂「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對於職業災害勞工在雇主補償、職災保險給付之外,又增加了國家補助,使職業災害勞工補償制度邁入了一個新紀元。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主要有兩大特色:一是給予未加入勞工保險的職災勞工補助,二是給予職災勞工各項津貼與補助。 《勞資關係》衛民.許繼峰 著 / 前程文化 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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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加入勞保職災保險 勞工的補助 我國有許事業單位僱用人數低於「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的規定(5人),因此不符合加入勞保的條件,此類勞工一旦發生職業災害,雇主可能規避或無力給予補償,又得不到職災保險的給付,其處境困窘。 根據「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6條,勞工可以比照「勞工保險條例」的標準,按最低投保薪資,向勞工保險局申請職業災害殘廢或死亡補助。 《勞資關係》衛民.許繼峰 著 / 前程文化 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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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津貼、輔助器具 與看護補助 無論勞工是否加入勞工保險,只要遭受職業災害,就可以向勞工保險局申請生活津貼、輔助器具補助、看護補助與死亡補助。 除了上述的各項津貼及補助之外,尚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的補助。至於各項津貼及補助的金額與標準,勞工保險局公布的「職業災害勞工補助及核發辦法」、「職業災害勞工輔助器具補助標準表」都有規定。 《勞資關係》衛民.許繼峰 著 / 前程文化 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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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 本章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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