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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商品期货市场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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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二章 商品期货市场的管理

2 本 章 目 录 2 3 4 第一节 商品期货市场的行政管理 第二节 商品期货市场的行业管理 第三节 商品期货交易所的组织与性质
第一节 商品期货市场的行政管理 第二节 商品期货市场的行业管理 第三节 商品期货交易所的组织与性质 第四节 商品期货交易所的制度和法规 2 第五节 期货经纪公司 3 4

3 第三节 商品期货交易所的组织与性质 期货交易所的性质
第三节 商品期货交易所的组织与性质 期货交易所的性质 期货交易所是专门进行标准化期货合约买卖的场所,是一种具有高度系统性和严密性、高度组织化和规范化的交易服务组织,自身不参与交易活动,不参与期货价格的形成,也不拥有合约标的商品,只为期货交易提供设施和服务。 我国期货交易所指依照《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交易所管理办法》规定条件设立的,履行《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职能,按照交易所章程实行自律性管理的法人。

4 期货交易所的组织形式 股份公司制和会员制 会员的条件及取得 会员的权利及义务 会员大会的职权 理事会的职权

5 期货交易所的职能 提供交易场所、设施及相关服务 制定并实施业务规则 设计合约、安排上市 组织和监督期货交易 监控市场风险 保证合约履行 发布市场信息 监管指定交割仓库

6 第四节 商品期货交易所的制度与法规 期货交易所自律管理的相关文件 期货交易所的管理规定(条例) 期货交易所的章程 期货交易所的交易规则

7 交易所交易规则的指导性原则 关于撮合成交制度 关于客户交易编码制度 关于套期保值头寸审批制度 关于投机头寸的限仓制度 关于大户报告制度
关于保证金制度

8 第五节 期货经纪公司 期货经纪公司的定义 所谓期货经纪公司,是以期货经纪代理业务为主业的公司,即依法成立,代理客户,用自己的名义进行期货买卖,以收取客户佣金为主业的独立核算经济实体。

9 期货经纪公司的设立 我国《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规定:设立期货经纪公司,必须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期货经纪业务。
设立期货经纪公司,应当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 主要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必须具有期货从业资格; 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合格的交易设施; 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10 期货经纪公司的组织结构 部门名称 部 门 职 能 研究发展部
部 门 职 能 研究发展部 负责搜集、分析期货市场和现货市场的信息,进行市场分析、预测,研究本公司的发展规划。 交易部 负责将客户指令下达到交易所场内,保证交易通道的安全畅通。 结算部 负责与结算所、客户间交易记录的核对,客户保证金及盈亏的核算,风险控制。 市场部 负责市场开发,在公司授权下与客户签订期货经纪合同等。向客户介绍、解释期货交易的规则,和客户保持密切联系。 财务部 负责收取保证金,监督、审查客户的保证金帐户,密切注视客户财务状况的变动,并负责客户提款等事项。 电脑工程部 负责电脑系统的管理和维护、行情信息的接收,负责对公司内部管理和风险控制等提供计算机技术支持。 行政管理部 负责期货经纪公司的日常行政管理工作,组织员工培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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