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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海洋大學 經費核銷應注意事項 會計室報告 99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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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邇來陸續發生多起大專院校教師利用職務上教學研究之機會,以不實發票沖抵,或以學生充當人頭冒領研究費遭起訴之案件。
依行政院訂定「支出憑證處理要點」第3點規定:「各機關員工向機關申請支付款項,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之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另國科會對於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之各項支出憑證,如有虛報、浮報之情形,計畫主持人可能遭停權處分或降低對本校專題研究計畫管理費補助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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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 報 大 綱 經費動支及報銷應注意事項 歷年國科會派員查核意見 經費結報付款應注意事項 案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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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教合作計畫請購時,應先查明是否已填列計畫申請書,並取得會計室之計畫碼
經費動支及報銷應注意事項 請購階段 建教合作計畫請購時,應先查明是否已填列計畫申請書,並取得會計室之計畫碼 請購時應先查明是否有預算數,若為建教合作計畫,也請查明收入數是否尚有餘額 請購時應先查明是否符合申請之計畫預算書內容 應先完成請購程序再進行後續採購、核銷程序(日期順序:請購->核准->發票->核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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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費動支及報銷應注意事項 取得發票或收據部份 日期:請填年、月、日 買受人:請填明機關全銜─國立台灣海洋大學(勿填寫單位名稱或個人)
品名:應填明購置(維修)名稱,並註明廠牌、規格,外文請譯成中文,並簽名或蓋章。(維修費請註明維修財產編號) 數量、單價、金額均應核實填寫、勿以「一批」或「一式」統括 總計金額大小寫均須填明,並且相互一致;如以外幣計價應折合新台幣並註明折合率(附台銀匯率或實際結匯單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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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費動支及報銷應注意事項 取得發票或收據部份 發票或收據應載明營業人之名稱、地址及其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並加蓋發票章或店章
發票或收據如因購買項目繁瑣無法逐一登載時,得另檢附明細表,明細表如黏貼於發票上請加蓋店章或廠商負責人章 收銀機或計算機器開具之統一發票,應輸入機關統一編號( ),若未輸入統一編號,應請營業人加註買受機關名稱或統一編號後,加蓋統一發票專用章。若統一發票僅列日期、貨品代號、數量、金額者,應由經手人加註貨品名稱,並簽名;如其他相關憑證已記載採購事項及貨品名稱者,得免加註。 收據或發票如有遺失,應檢具原立據人加蓋印章,載明「與正本相符」之影本及說明無法提出正本之理由,始得報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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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費動支及報銷應注意事項 取得發票或收據部份 無法取得發票或收據時,得填具「支出證明單」
向國外購買商品而取得之電子發票(國外廠商不另寄發票直接由網路列印之國外發票),若其記載之事項足資證明支付經過且經經手人加註原因並簽名或蓋章,並併同結匯水單辦理核銷 支出應盡量取具統一發票;如取具三聯式統一發票,請將扣抵聯及收執聯一併黏貼於報銷憑証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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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費動支及報銷應注意事項 國內出差旅費核銷 出差應事先報奉核准
國內出差超過一日以上欲搭乘飛機或高鐵時於出差請示單上敘明理由,並請事先經校長核准 供膳二餐以上者,不得報支膳費。但雜費得按每日膳雜費數額二分之一報支 參加訓練或講習,奉派以公假登記參加屬訓練或講習性質之各項研習會、座談會、研討會、檢討會、觀摩會、說明會等包括行程及訓練期間,訓練機構每日已提供用膳二餐以上及住宿者,僅補助往返交通費;未提供膳宿者,僅能報支往返之交通費、住宿費及按膳雜費之二分之一支給膳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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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費動支及報銷應注意事項 國內出差旅費核銷 出差人員之交通費應核實報支但奉准搭乘飛機及高鐵應檢據核銷
因業務需要駕駛自用汽機車者應按同路段公民營客運汽車最高等級之票價報支,不得報支汽油費及通行費、停車費 每日住宿費,在規定額度內檢據核實列支,未能檢據者,按二分之一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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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職等以下包括約聘(僱)人員、雇員、技工、司機與工友)
經費動支及報銷應注意事項 國內出差旅費核銷 職務 等級 費別 特任級人員 簡任級人員 (第十至十四職等) 薦任級以下人員 (九職等以下包括約聘(僱)人員、雇員、技工、司機與工友) 交通費 搭乘飛機及高鐵者,部會及相當部會之首長、副首長得搭乘商務艙(車廂)或相同之座(艙)位,其餘人員搭乘經濟(標準)座(艙、車)位,並均應檢據核實列支。其餘交通工具,不分等次按實開支。 宿費 新臺幣 2,000 1,600 1,400 檢據核實列支,未能檢據者,按二分之一列支。 每日膳雜費 650 550 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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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餘交通費(船舶及長途大眾陸運工具)—應檢附原始單據或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 匯率以出國前一天即期賣出匯率為計算依據
經費動支及報銷應注意事項 國外出差旅費核銷 交通費機票部份—應檢附機票或登機證存根及國際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或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電子機票應取具「電子機票旅客收據/行程表」與「登機證」代替機票票根 其餘交通費(船舶及長途大眾陸運工具)—應檢附原始單據或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 匯率以出國前一天即期賣出匯率為計算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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搭乘非本國籍航空班機應檢附「搭乘外國籍航空公司班機申請書」
經費動支及報銷應注意事項 國外出差旅費核銷 保險費四百萬上限 出國及最後一天在機上過夜生活費打4折 搭乘非本國籍航空班機應檢附「搭乘外國籍航空公司班機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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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費動支及報銷應注意事項 其他核銷應注意事項
經會計室及有關單位會簽過或審核過之簽呈或請購單,不得任意更改,以利預算控管,如確因業務需要必需辦理變更,簽呈部份請循行政程序另簽;審核過而尚未辦理之請夠購單如需取消,請加註原因經單位主管概簽章後,會計室據以辦理。 數機關分攤之支付款項,其支出憑證應加具「支出機關分攤表」,並由主辦機關保存,其他各分攤機關應檢附主辦機關出具之收據及支出機關分攤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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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費動支及報銷應注意事項 其他核銷應注意事項 維修費用應詳述維修項目,並書明原財產編號 電話費清單中列有國際電話費,請註明公務原因並簽名
報支廣告費需檢附刊登該廣告之報紙版面 印刷費之報支無需檢附印刷品,但請註明印刷品名稱,印刷品自行留存備查 核銷憑証上經手人及驗收證明人不得為同一人 財源為多項計畫合購物品時,須加填「支出科目分攤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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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加活動或執行計畫須投保時,報支保險費應檢附被保險人名冊,及註明保險人投保金額(不得超過4百萬)
經費動支及報銷應注意事項 其他核銷應注意事項 參加活動或執行計畫須投保時,報支保險費應檢附被保險人名冊,及註明保險人投保金額(不得超過4百萬) 會議用餐應依行政院「會議以在機關內辦理為原則,不得供應點心、水果,超過用餐時間,始得由機關提供便當」之規定辦理,並檢附開會通知單,或註明開會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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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費動支及報銷應注意事項 其他核銷應注意事項 項目 國科會 農委會 計畫助理 依「國科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專任助理人員酬金」參考表
依「農委會補助或委託辦理科技計畫助理人員酬金支給薪點」參考表 兼任助理 依「國科會補助兼題研究計畫專任助理人員酬金」參考表 博士班每月4000元;碩士班每月3000元 臨時工 每日以760元計 國中畢每日795元,高中畢每日835元,專科畢每日885元,大學畢每日960元,碩士畢每日103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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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用助理名冊請於計畫開始由計畫主持人循本校行政程序簽報核准後約用之
歷年國科會查核意見 約用助理名冊請於計畫開始由計畫主持人循本校行政程序簽報核准後約用之 聘任之專(兼)任助理其每月報支薪資不得超過「約用助理人員聘任簽案」填列之月支薪資金額 請加強注意助理人員之薪資報支月數不得超過「約用助理人員聘任簽案」填列之月數 購置之財產如與核定補助項目不符,應循行政程序辦理預算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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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國科會查核意見 若兼任助理於6月份畢業,7月份工作酬金請用臨時工報支。新任之兼任助理請於註冊後報支工作酬金,未註冊前請用臨時工報支
業務費項下之憑證請於計畫執行期間報支,非計畫執行期間請勿報支 資料審查費請註記計酬標準 果汁、飲料、餅乾、便當費等與計畫執行無關請勿報支 參加研討會、成果發表會、訓練及講習膳雜費請報支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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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加強注意計畫經費支用之保險費期間是否在計畫執行期間內 核銷國外旅費第一天及最後一天在飛機上過夜生活費請以4折報支,並請將生活費逐日逐筆填寫
歷年國科會查核意見 請加強注意計畫經費支用之保險費期間是否在計畫執行期間內 核銷國外旅費第一天及最後一天在飛機上過夜生活費請以4折報支,並請將生活費逐日逐筆填寫 購置檯燈請註明用途,若與執行計畫無關,請於學校業務費支付 行動電話費不得於計畫業務費報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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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清單中所列餐點,指邀請校外人士參加會議,逾用餐時間所提供之便當等;不補助主持人執行研究計畫之逾時誤餐費
歷年國科會查核意見 核定清單中所列餐點,指邀請校外人士參加會議,逾用餐時間所提供之便當等;不補助主持人執行研究計畫之逾時誤餐費 圖書,無論金額大小均需於研究設備費項下列支;儀器、資訊設備則限1萬元以上,且限用年限2年以上 報支「國內研討費報名費」基本上須為計畫相關人員始可核銷,若有其他學生無酬協助該計畫的學生,請循本校內部行政程序核准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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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國科會查核意見 研究人力費、耗材費用合併成業務費,無流用問題,由於已給予經費彈性運用,故以總量管制之精神處理,將不開放追加經費(含研究設備費) 計畫申請時,參與國際會議地點與實際去的地點不同時,請計畫主持人敘明理由循本校行政程序簽報核准後,於原核定經費項下列支 主持人至國外網站購置物品,若用信用卡付款,請依內部審核程序核准後,檢附相關定購、支付證明規定辦理,無法取得相關單據者,請經手人開具支出證明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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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COSTCO等相關大賣場購置物品請附出貨單 資料檢索請註明檢索內容及計酬標準 冷氣機維修及保養請於學校業務費報支 發票之品名應使用中文
歷年國科會查核意見 在COSTCO等相關大賣場購置物品請附出貨單 資料檢索請註明檢索內容及計酬標準 冷氣機維修及保養請於學校業務費報支 發票之品名應使用中文 年會及入會費在計畫內報支年費以一年為限畫,入會費或年費每年至多以報支主持人1人次及計劃相關專、兼任研究助理4人次為限。入會費或年費之報支,以繳交日期為準且在計畫執行內始得報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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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費請說明運送之內容及與計畫執行之直接相關性 計程車費,除因急要公務者外,不得報支 發票塗改應送廠商蓋章 出差未事先核定
歷年國科會查核意見 列支與計畫無直接相關項目 運費請說明運送之內容及與計畫執行之直接相關性 計程車費,除因急要公務者外,不得報支 發票塗改應送廠商蓋章 出差未事先核定 連號發票報支,應說明未集中辦理之緣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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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張單據一併報銷,屢有重疊粘貼,難以辨識賣方公司名稱、統一編號、開立日期及其他相關資料
歷年國科會查核意見 實際採購項目與發票上載明物品不符 多張單據一併報銷,屢有重疊粘貼,難以辨識賣方公司名稱、統一編號、開立日期及其他相關資料 列支項目與廠商營業項目不符 列支訪談差旅費,請說明訪談對象及目的 列支非計畫人員差旅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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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國科會查核意見 部分發票上註記之品名與實際購置內容不符,有不實報支之情事。
辦理物品採購,部分統一發票未按時序開立,核與統一發票使用辦法之規定不符。 列支非屬計畫補助範圍之項目、列支屬總務管理費用或執行期限外之開支。 部分採購未依執行機構內部採購程序辦理、本會補助經費之採購程序較執行機構自有經費之採購程序寬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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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國科會查核意見 購置非計畫核定之研究設備、變更採購研究設備項目未循行政程序核准、或集中於計畫執行期限即將結束前購置。
列支非計畫相關人員之差旅費、未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及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報支差旅費。 業務費項下大量採購組裝電腦之配件,有規避財產管理之虞。 支付執行機構內人員出席費,核與「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規定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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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國科會查核意見 各類助理人員之約用,未依本會規定辦理、溢支助理人員工作酬金。 管理費支用未符合政府相關法令。
未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檢附相關憑證辦理經費核銷。 赴國外出差未搭乘本國籍航空公司班機,未經機關首長核定,即改搭乘外國籍航空公司班機。 未依專題研究計畫補助合約書規定,辦理經費報銷時檢附計畫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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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國科會查核意見 一萬元以上採購案須先行動支核准後才可辦理採購。 國內外出差均須於出差日前填寫國內外出差申請單,並於奉核准後始得前往。
收集資料差旅費,請說明其與計畫執行相關性及對本計畫執行之助益;出差日期若為例假日,併請說明原由;研討會及課程報名費、參加成果發表差旅費、研討會差旅費,請說明其與計畫執行相關性,並請附上述會議及課程之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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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國科會查核意見 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九點規定,出差地點距離機關所在地未達六十公里,因業務需要,事前經機關核准,且有在出差地區住宿事實者,始可報支住宿費。 參加研討會差旅費,查係自行開車前往,請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五點第三項:「駕駛自用汽(機)車者,其交通費得按同路段公民營客運汽車最高等級之票價報支。」規定辦理。 約用臨時工,需檢附工作日誌,並明列實際工作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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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國科會查核意見 研究設備費請依國科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經費處理原則第二條(二)規定辦理,若有未購置者,除依辦理變更或流用者外,請將款項繳回。 國內採購之統一發票買受人須為本校。(國內出差旅費中住宿費及國外出差旅費代收轉付收據:買受人可為個人) 資料打字費、車租費、數位電子相框、運費,請說明其與計畫執行相關性;郵資請說明其用途。 支學者高雄至台北高鐵費用,該學者於研討會結束後,停留台北期間之行程,需說明是否與計畫執行直接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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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國科會查核意見 下列支出,非計畫項下核定項目者,不得報支: 打孔機、訂書機、書架、計程車資、停車費、汽油費、配鎖。
過路費(含高速公路通行費)、檔案架、麥克風、檯燈、計算機、紙杯、飲料、餐費、公文架、風琴夾、文具整理櫃、審查費。 名片印製、名片盒(本)、鋼筆、咖啡、奶精、冰(方)糖、茶包。 地圖、桌墊、賀年卡、雜誌架(箱、盒)、展覽會入場券、研討會報名費、護目鏡、電腦桌、訂閱學刊。 便當、便餐、誤餐費、點心、飲料非補助項目,請勿報支。 電熱水瓶、省電燈管、燈泡等非補助項目,請勿報支。 投影片珠光螢幕、茶杯、捷運票、公車儲值票非補助項目,請勿報支。 其他費用項下購置書籍、問卷調查指導費、帶路費非補助項目,請勿報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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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購系統輸入之用途說明、計畫編號、經費用途、金額、受款人、…等資料應明確、清晰
經費結報付款應注意事項 請購系統輸入之用途說明、計畫編號、經費用途、金額、受款人、…等資料應明確、清晰 受款人應力求正確,初次付款者建議提供其銀行帳號資料隨附於憑證,俾出納組建檔及匯款 受款人應為法人(如廠商等)或自然人,不宜用系學會、實驗室等帳戶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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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費、工讀金或專、兼任助理酬金、其他人事待遇酬勞等請以逕付個人帳戶為原則 超過1萬元之案件因業務需要必須代墊者,應事先敍明原因並簽奉校長核准
經費結報付款應注意事項 旅費、工讀金或專、兼任助理酬金、其他人事待遇酬勞等請以逕付個人帳戶為原則 超過1萬元之案件因業務需要必須代墊者,應事先敍明原因並簽奉校長核准 受款人(或代墊人)應為該請購案相關人員(即請購人、經手人、單位主管、……等) 發票、收據、票根等憑證應整齊粘牢於憑證用紙上,為防止脫落,請勿僅使用訂書機裝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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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 成大女教授 涉詐領108萬研究費 借學生帳戶 被依詐欺等罪嫌起訴
台南地檢署查出成大外文系教授鄒文莉涉嫌向學生借用金融帳戶,向國科會與教育部詐領研究計畫費近一百一十萬元,昨天將她依詐欺、偽造文書等罪嫌起訴。成大表示,收到起訴書後,會立即請系召開系教評會,經三級三審討論適任與否。 九十八年七月底,南檢檢察官陳尹捷接獲教育部對鄒文莉的檢舉,經近四個月偵辦,認為鄒文莉涉嫌重大。檢方查出,鄒文莉涉從九十六年十一月到九十八年十一月間,找來助理、學生、女兒保母等十三人,作為人頭帳戶。 她用研究計畫助理、臨時工、工讀生等名義向學校請領研究薪水和補助,前後詐得一○八萬○二一二元。事後鄒文莉曾與人頭學生接觸、要求串證;但許多證人紛向檢方坦承「是鄒師的人頭帳戶,錢領出來就交給鄒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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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 案例分享 實際未出差,卻報支出差旅費 ○○縣政府社會福利課課長,實際未出差,卻報支出差旅費。
○○高分院判刑1年10個月,禠奪公權1年。 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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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 家人當助理 台大教授涉A研究費 〔記者羅添斌、胡清暉、謝文華、湯佳玲/台北報導〕政府三令五申學界執行政府委託研究計畫,必須迴避聘用直系親屬家人,但不良風氣在學界盛行,甚至台灣大學也傳出有教授以丈夫、女兒擔任助理名義申請補助費,不僅引發審計部注意、著手追回款項,調查局更已鎖定多家大學的特定教授進行了解。 成大教授鄒文莉因涉及以人頭向國科會等官方詐領研究經費遭起訴,引發矚目。調查單位也陸續接獲具體檢舉,指稱農經系教授陸怡蕙在內的多所大學特定教授,涉及利用配偶及子女名義擔任研究助理,且從中獲得報酬,違反「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臨時人員進用及運用要點」的親屬迴避規定;調查局台北市調查處已行文台大,要求提供執行國科會「解析技術採用與農業生產動態之關聯」等多項研究資料,以釐清案情。 審計部去年查帳時就發現 一名台大教授表示,審計部去年查帳時,就已發現陸怡蕙以先生及女兒名義申請補助,違反規定;陸另以妹妹名義申請國科會專任助理,每月約四萬元,但她妹妹很少在系裡出現。 陸怡蕙則說明,她先生曾幫她的研究提供協助,因此申請四萬元的臨時工資,女兒也曾幫忙文書處理、資料輸入,因而申請每月四千元的大專生臨時工費用,為期一年,後來得知親屬迴避條款後,已跟校方補正程序並退還金額。 台大農經系主任徐世勳指出,系上先前都有把國科會相關規定給所有老師傳閱、COPY,且幾乎沒看過她的先生、女兒來學校上班;系上確曾收到調查局公文,要求提供陸怡蕙的國科會研究計畫單據。 台大有教授質疑,聘用家人或親戚協助研究,像是家族企業,很離譜,校方在事發後,竟讓教授私下繳回款項了事,處理草率、涉及包庇。 台大研發長陳基旺表示,當時曾請陸怡蕙提出說明,並查明她老公、女兒專長是否與研究計畫相符,最後決定依國科會規定進行補正、繳回,並未包庇。台大副校長陳泰然指出,台大有數以千計的研究助理,校方尊重教授,他相信陸怡蕙是無心之過,已要求院、系加強宣導相關規定。 國科會表示,陸怡蕙教授自民國八十一年至九十八年申請通過十九件研究案,研究主題包括農業技術變動、產業規劃等,估計獲得國科會補助研究經費累計近千萬;國科會至今未接獲任何檢舉案,若調查局要求調閱資料,將全力配合;國科會也會將相關資料送交內部審議及檢調調查後,才能斷定是否須追回研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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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旅費要核實報支,如果不是搭火車,不可以火車票價報支交通費。
再次叮嚀 差旅費要核實報支,如果不是搭火車,不可以火車票價報支交通費。 報支學生及助理薪資一定要核實,不可用人頭或浮報。 未來發現有虛報或浮報之情事,可能不是僅繳回,恐有其他刑事責任,切勿以身試法,除自毀前途外亦會拖累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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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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