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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校園權力結構與 不適任教師的處置 指導老師:周 平 報告學生:鄭向峰 .顏均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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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傳統上,學校是一種垂直領導,重視科層體制的組織,這種由上而下的一元化領導,使得學校維持了相當的穩定性。
前 言 .傳統上,學校是一種垂直領導,重視科層體制的組織,這種由上而下的一元化領導,使得學校維持了相當的穩定性。 .民國八十四年教師法公佈實施,內涵包括明訂教師的權利義務,反觀,在應盡的責任與義務上,只停留於以道德勸說為主的期待自律上。 .隨著教育改革,學校權利結構的改變,由傳統的「科層-專業」權利分配到「 學校行政-教師會-家長會 」。 .本文擬從教師會、家長會、及評會的法制面、結構面、實務面來探討學校處理不適任教師的運作及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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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 新的學校權利結構 一、 學校教師會的定位 (一)教師會法源依據 1.憲法 2.教師法 3.人民團體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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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教師會的組織 依各校訂定教師會組織章程辦理(如下圖) 會 員 大 會 監 事 會 常 務 監 事 理 事 會 理 事 長
會 員 大 會 監 事 會 常 務 監 事 理 事 會 理 事 長 各 委 員 會 總 幹 事 ...... 總 務 組 活 動 組 文 書 組 公 關 組 研 究 組 行 政 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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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組之任務 1.蒐集資訊(可架設網路),整理提供會員使用。 2.蒐集意見並做成分析 3.提供進修或研習課程
4.研究起草各項交涉或決策之內容、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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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組之任務 1.承辦活動 2.運作選舉人及代表人選 3.籌辦各類活動,促進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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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書組之任務 1.收發並保管各類文件 2.編印刊物 3.各項資料、海報之製作或散發等文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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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關組之任務 1.本會對外形象的推廣與建立 2.和各級教師會或其它相關團體建 立良好的關係與聯繫 3.對外發言和協商
4.蒐集外界相關政策、資訊,提供會 內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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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組之任務 1.對內各成員資料之建立和保管 2.對內各項工作或資訊之聯繫 3.整理彙整會內各項活動或會議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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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務組之任務 1.會內收支帳目及財產之管理和登錄 2.各項財務計劃之初步審核或擬訂 3.各類收入款之保管與支付 4.會內各活動庶務工作之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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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教師會的功能 1.維護教師尊嚴與專業自主 2.與各級機關協議教師聘約及聘約準則 3.研究並協助解決各項教育問題
4.監督離職幾副儲金機構之管理、營運、幾富等事宜 5.派出代表參與教師聘任、申訴及其他教師有關之法定組織 6.制定教師自律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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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學校家長會的定位 (一)學校家長會法源依據 1.教育基本法 2.台灣省各級學校學生家長會設 置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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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學校家長會的組織 1.學生家長會 2.班級學生家長會 3.會員代表大會 4.委員會 5.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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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學校家長會的功能 1.幫助教師瞭解學生的需求 2.建立家長對學校的信任 3.增加學校的社區資源 4.豐富師生的教學經驗
5.增進學生的學習效果 6.監督學校的辦學績效 7.幫助學校向政府爭取辦學經費 8.提高學校在社區中的地位和影響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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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學校評審委員會的定位 (一)學校教評會的法源依據 1.教師法 2.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 委員會設置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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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學校教評會的組織 一、當然委員: 包括校長、家長會代表、教師會代 表各一人。 二、選舉委員: 由全體教師選 (推) 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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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學校教評會的功能 1.關於教師聘任之審查事項 2.關於教師長期聘任聘期之訂定事項 3.關於教師解聘、停聘及不續聘之審議事項
4.關於教師資遣原因認定之審查事項 5.關於教師違反本法規定之義務及聘約之評議事項 6.其他依法令應經本會審查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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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處理不適任教師的實例與隅 不適任教師的問題在我國發生,是因為長期以來體系的情況比較特殊,例如過去教師採取分發制度,老師在某個師範院校畢業之後,就被統籌分發到某個國中或國小去教書,一旦分發過去就是終身職,除非有非常特殊的情況,否則沒有什麼制度或什麼人,可以處理不適任的老師。而目前我們的新制度,是由學校教評會來處理教師的聘任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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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家長陳情老師不適任 民國91年4月,陸續有三位家長打電話至人本教育基金會新竹辦公室陳情,表示新竹市建華國中的陳姓公民教師,教學態度消極,經常不上課放任學生喧鬧、評分不公,近年來情況越來越嚴重。人本隨即展開訪談學校教師、學生與家長的工作,並召開「新竹市建華國中公民老師不適任案」記者會,公開多位家長、學生及老師訪談內容、學校巡堂紀錄及學生成績評比單等資料。經過察訪,該校陳老師有以下行為: 1、無心教學 2、成績亂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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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和教育局處理過程 教務主任曾在巡堂時發現學生在陳老師的公民課上吵鬧,非但不和老師溝通、改善教學,反倒要求學生「只要安靜就好,想做什麼都可以。」 學校針對陳老師之不適任情形多次召開教師評議委員會。前幾次的教評會中,與會的教評會委員意見相當分歧,主要在「解聘」及「維護教師權益」兩意見下拉扯。教評會委員說 :「大家都不想當壞人!」、「陳老師雖然有教學不力情形,但平日準時上下課又無使用暴力記錄,難以認定不適任!」因此,雖然與會的教評委員都認為陳老師教學不力,但無人提出具體的處理方法,最後表決通過「由校長將此案轉請教育局處理」。 由於陳老師教學不力情形每況愈下,教育局也無積極處理,學校接下來的幾次教評會聲浪已逐漸轉向主張解聘陳老師,但同時建議陳老師主動向教育局提出精神異常證明,以免「退休金全部泡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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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 置 九十二年初,學校教評會決議解聘陳老師,陳老師並未就醫,也未提出任何診斷證明即離開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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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 思 此不適任教師之處理,暴露出了教育現場處理不適任教師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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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處理不適任教師困難重重 一、師師相護 根據<教師法>,高級中學以下學校教師之聘任與不聘任,職權在「教師評審委員會」。教師評審委員會,應包含教師代表、學校行政人員代表及家長會代表一人。台北市家長協會常務理事包崇敏表示,就因為教評會中有一半以上的成員是教師,對不適任教師的「包容性」實在太大了,導致不適任教師的案件常不了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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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適任教師」定義不清? <教師法>明定褫奪公權、受禁治產、精神異常、行為不檢以及教學不力為可解聘與停聘條件,在參考基準中也有幾項如體罰、言語羞辱、校外補習、教學行為失當等極具參考性的條文,校方仍很少快地在教評會上做出「此老師不適任」的決議。為什麼呢? 一是校園文化對於某些一般人已無法接受的行徑,忍受力似乎比較高。 二是在教師「不適任行為」中,最難認定與處理的無非是「教學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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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 結 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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