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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港跨境個人稅務所面對的問題 易美玲小姐 2009年 3月 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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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綱 背景 常見的稅務誤區 免稅陷阱 節稅稅務籌計劃 法律義務的誤解 分析常見的誤區及”適當”的處理方法 稅務籌劃 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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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香港人經常出差至境內工作 對內地稅制不甚瞭解 忽略稅務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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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地稅務局交換資訊 加強打擊偷稅漏稅行為 重點監控高收入港人, 鎖定重點監控目標 建立了追蹤個人存款數額的數據庫 信息溝通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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漏報漏繳的後果 要補交稅款 繳付欠稅期間的滯納金: 0.5‰日息 處罰: 有可能繳交欠數的1至3倍罰款 追溯期長達3年之久 逃稅可被禁制出境
繳付欠稅期間的滯納金: 0.5‰日息 處罰: 有可能繳交欠數的1至3倍罰款 追溯期長達3年之久 逃稅可被禁制出境 商譽及個人名譽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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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注目的案件 劉曉慶: 著名藝人, 因偷漏稅被捕 仰融: 華晨中國汽車控股公司創辦人, 因涉嫌逃稅遭到拘捕/避走美國
劉曉慶: 著名藝人, 因偷漏稅被捕 仰融: 華晨中國汽車控股公司創辦人, 因涉嫌逃稅遭到拘捕/避走美國 楊斌: 歐亞農業集團主席、原被任命為北韓新義州經濟特區長官 周正毅: 農凱集團公司原董事長, 涉嫌行賄、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遭到拘捕 黃光裕: 國美董事、主席, 涉嫌犯下行賄高官、操縱股價,偷稅漏稅遭到拘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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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的稅務誤區 - 【免稅】陷阱 對內地和香港避免雙重徵稅安排 外國企業從國內辦事處進行經營業務,申報其所得為免稅的離岸利潤
停留期不超過183天的免稅規定 消除雙重徵稅方法 來源境內收入定義 外國企業從國內辦事處進行經營業務,申報其所得為免稅的離岸利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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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的稅務誤區 -【節稅】稅務籌劃 雙重僱傭合同 獨立個人勞務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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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的稅務誤區 - 法律義務的誤解 對國內納稅人及扣繳義務人的法律義務的誤解 與國內地方稅局議定定額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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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免稅】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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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天免稅規定的實際應用(1) 根據內地和香港避免雙重徵稅安排,免稅”必需符合的”三個條件:
在任何連續的十二個內, 在內地逗留不超過183天 薪金報酬並非由內地的僱主支付或承擔 薪金報酬不是由香港的僱主在內地的常設機構或固定基地所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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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天免稅規定的實際應用(2) 逗留不超過183天 在任何連續的十二個內 逗留包括: 工作 及 非工作 (例如假日旅遊) 兩個層面 個人
逗留包括: 工作 及 非工作 (例如假日旅遊) 兩個層面 個人 公司整體 工資薪金由境外機構 支付 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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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天免稅規定的實際應用(3) 183天免稅規定不適用於在下列情況 用核定利潤方法計征稅的企業 實際管理機構(新企業所得稅法)
i) 辦事處 ii) 三來一補企業 iii) 常設機構 實際管理機構(新企業所得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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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除雙重徵稅方法的誤解 全部薪金在香港申報並繳納薪俸稅 誤以為在內地沒有納稅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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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除雙重徵稅方法 (1) 方法: 限額抵免法 限額: 可抵免稅額 = 該項所得按照《稅務條例》計算的應繳稅額
允許的抵免: 須是在內地已繳納的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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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在內地提供 , 到訪香港超過 60天兼有提供服務
消除雙重徵稅方法 (2) 例解: 兩地跨境工作者 - 香港和內地稅負 在一課稅年度內 入息 (不論是由香港, 海外或內地僱主支付) 受僱 香港受僱工作 非香港受僱工作受僱 (在內地受僱) 服務 部分在內地提供 全部在內地提供, 到訪香港不超過 60天 全部在內地提供 , 到訪香港超過 60天兼有提供服務 在內地 部分已徵稅 已全部徵稅 已徵稅 在香港 入息須全數申報 可根據8(1A)(c)申請入息扣除, 或 根據 「全面性安排」 申請稅收抵免 可申請豁免徵稅 8(1A)(b)没有在港提供服務 8(1B)有在港提供服務 可根據8(1A)(a)按在港停留天數計算應評稅入息額 須作出申請 提供完稅證明 提供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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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除雙重徵稅方法 (3) 案例: 全部在香港申報並繳納薪俸稅 其後才知道須在內地納稅 申報方法: 可根據香港稅務條例提出退稅要求
申報方法: 可根據香港稅務條例提出退稅要求 按第70A條更正以前申報的資料 按第8(1A)(c)條的豁免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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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於境內的所得的誤解 (1) 誤解: 全部薪金在香港支付 並非來源於境內的所得 誤以為在內地沒有納稅義務 實際 在境內工作期間取得的工薪
不論此收入在境內還是境外支付或負擔 以何種形式支付 都是來源於境內的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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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於境內的所得的誤解 (2) 徵稅權: 用僱主所在地界定香港或國內有基本徵稅權 根據內地和香港避免雙重徵稅安排申請抵免 特殊情況:
實際管理機構 僱員國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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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辦事處經營業務所產生香港離岸利潤 新企業所得稅法: 如被介定為實際管理機構, 在內地被視為內地居民企業 實際管理機構
公司: 須繳交國內企業所得稅 個人: 須繳交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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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節稅】稅務籌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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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重僱傭合約 ≠ 減輕稅務負擔(1) 一般方法: 兩份或以上合同 外國合同: 境外的職責 國內合同: 境內的職責 境內, 境外的職責
一般方法: 兩份或以上合同 外國合同: 境外的職責 國內合同: 境內的職責 境內, 境外的職責 必須完全獨立及實際存在 不能是形式上存在的 薪金須按合理分配 適用於在境內及境外有“獨立履行職務”的僱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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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重僱傭合約 ≠ 減輕稅務負擔(2) 實際申報情況 : 外藉納稅人及納稅義務人 只申報境內企業所支付的薪金 沒有申報其境外企業所支付的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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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重僱傭合約 ≠ 減輕稅務負擔(3) 法律義務: 國稅法[2006]162號 – 外藉人在國內居住滿一年 度年所得 > 12萬元
須自行申報個人所得稅 國稅發[2008]108號- ( ) 國家稅務局發給漢地方稅務局, 關於做好2008年度年所得12萬元以上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工作的通知境內,境外的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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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立個人勞務合同 非獨立代理人 (即在一方企業控制和領導下進行活動的代理人) 實際管理機構 – 全球收入徵稅
常設機構 – 來源境內地利潤徵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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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法律義務的誤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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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人及扣繳義務人的法律義務 (1) 扣繳義務人(國稅法[1999]241號) 僱主 國內受僱公司或常設機構
如僱主是外國公司及在國內沒有公司或常設機構, 納稅人須自行向當地稅務局申報及繳交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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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人及扣繳義務人的法律義務 (2) 納稅人 國稅法[2006]162號 - 度年所得12萬元以上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工作的通知
如僱主是外國公司及在國內沒有公司或常設機構, 納稅人須自行向當地稅務局申報及繳交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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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人及扣繳義務人的法律義務 (3) 法律義務 (只供參考)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
國稅法[2004]97號 - 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執行稅收協定 國稅法[1994]148號 - 個人計算應納稅額的適用公式 國稅法[1995]125號 - 個人計算其境內工作期間 國稅法[2006]162號 - 度年所得12萬元以上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工作的通知 國稅法[2008]108號 - 國家稅務局發給各地方稅務局, 關於做好2008年度年所得12萬元以上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工作的通知境內, 境外的職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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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所在地的稅局議定定額納稅 ≠減輕稅務風險 (1)
無法律約束力 國家稅務總局發出嚴格減免稅管理的原則: 依法徵稅、應收盡收、不收過頭稅、防止和制止越權減免稅 不得越權擅自制定、解釋稅收及減免稅優惠政策 不得越權批准減免稅收、緩繳稅款和豁免欠稅 要嚴肅追究當事人和主管領導案雙查: 查處違法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稅務機關和稅務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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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當地的稅局議定定額納稅 ≠減輕稅務風險 (2)
稅收違法案件一案雙查辦法(試行)的通知 一案雙查: 查處違法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稅務機關和稅務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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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 - 外籍非董事人員(1) 納稅義務的確定 (非董事的個人) 境內無住所 來源於境內的所得 (實際在境內工作期間取得)
境內機構用核定利潤方法徵稅/ 不徵稅 (注 1) 來源於境外的所得 (實際在境外工作期間取得) 境內居住 薪金支付/負擔 境外僱主 境內僱主 <90 /183 (按稅收協定)日 免申報繳納 申報納稅 >90 /183日< 1年 > 1年 < 5年 > 5年 申 報 納 稅 注1: 其薪金被視為該境內機構支付/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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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 – 外籍董事(2) 納稅義務的確定 (董事) 境內無住所 來源於境內的所得 (實際在境內工作期間取得)
境內機構用核定利潤方法徵稅/不徵稅 (注 1) 來源於境外的所得 (實際在境外工作期間取得) 境內居住 薪金支付/負擔 境外僱主 境內僱主 工資薪金 <90 /183 (按稅收協定)日 免申報繳納 申報納稅 >90 /183日< 1年 不徵稅 > 1年 < 5年 > 5年 申 報 納 稅 董事費 就境內僱主支付申報納稅 注1: 其薪金被視為該境內機構支付/負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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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籌劃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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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籌劃方案 稅收優惠 分拆所得, 降低適用稅率 內地實行居民稅收管轄權 非居民 有效的稅務籌劃方案 a) 僅來源於境內的所得行使徵稅權
b) 負有有限的納稅義務 有效的稅務籌劃方案 稅收優惠 分拆所得, 降低適用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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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優惠 (只供參考) 1) 依法可以扣除之項目 2) 須提供真實、完整的收入證明資料 3) 否則,一但被稅務機關核定其收入額,將得不償失
a) 住房補貼 b) 伙食補貼 c) 搬遷費 d) 洗衣費 e) 出差補貼 f) 探親費 g) 語言訓練費 h) 子女教育費等等外 2) 須提供真實、完整的收入證明資料 3) 否則,一但被稅務機關核定其收入額,將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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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拆所得, 降低適用稅率 (1) 1) 利用全年一次性獎金的優惠計稅方法 a) 國稅發【2005】9號文
b) 計稅方式: 應納稅額=雇員當月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 × 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c) 計稅時以該獎金除以12個月得到的商數來確定適用的稅率 d) 適用稅率會更低, 可直接減少應納稅款 e) 例解 i) 未有優惠前 全年一次性獎金: 人民幣280,000 人民幣100,000以上適用邊際稅率高達45% ii) 有優惠後 適用稅率25% f) 此優惠計稅方法: 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只允許採用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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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拆所得, 降低適用稅率 (2) 1) 境內、境外同時任職或者受僱 2) 境內、境外同時取得工資
3) 須提供在境內、境外同時任職及其薪金標準的有效證明文件 4) 可判定其所得是來源於境內和境外所得 5) 值得注意的是 a) 兩份雇用合約中應清楚訂明兩套完全不同的職責 b) 此職責須是實際存在 c) 須獨立境內、境外的職務 d) 以上必須存在才有實際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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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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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工作引起的稅務風險 1) 個人 2) 公司 a) 個人所得稅 a) 常設機構 b) 實際管理機構 c) 涉及的稅項 i) 企業所得稅
1) 個人 a) 個人所得稅 2) 公司 a) 常設機構 b) 實際管理機構 c) 涉及的稅項 i) 企業所得稅 ii) 流轉稅(如: 營業稅,增值稅) iii) 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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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避稅務風險的思考 (1) 評估現行的營運架構 認識面臨的潛在稅務風險
有效控制安排出差行程表 (個人及公司) 以計逗留內地時間不超過183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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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避稅務風險的思考 (2) 瞭解相關稅收法律法規及其轉變 重新規劃和制定可行的解決方案 a) 根據公司在中港實際營運要求
安排和控制全公司員工出差內地 < 183天 某些員工需逗留內地 > 183天 可考慮受僱於內地公司 d) 重組投資架構 代表處超出經營範圍, 轉為服務型的外資企業 瞭解相關稅收法律法規及其轉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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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留意此展示只供一般參考之用,並不構成、及不能視為任何專業意見。閣下需就閣下之情況尋求專業資訊。
易美玲 – 香港 / 中國 多謝 ! 請留意此展示只供一般參考之用,並不構成、及不能視為任何專業意見。閣下需就閣下之情況尋求專業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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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避稅務風險的思考 (1) 有效控制安排出差行程表 (個人及公司) 以計逗留內地時間不超過183天 應考慮雙重合同
a) 在內地: 履行受僱於內地公司的合同 b) 在香港: 履行受僱於香港公司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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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避稅務風險的思考 (2) 充分利用稅收優惠政策 依法納稅的同時維護好公司和員工的利益 降低稅負和規避稅務風險 尋求諮詢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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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層管理人員的特殊規定 (只供參考) 高層管理人員的定義 具有董事和雇員的雙重身份 董事同時擔任企業直接管理職務
指公司正副(總)經理、各職能總師、總監、及其他類似公司管理層的職務 具有董事和雇員的雙重身份 董事同時擔任企業直接管理職務 名義上不擔任企業的直接管理職務 實際上從事企業日常管理工作的 應分別按董事和雇員身份徵稅 按董事費徵稅 按工資、薪金徵稅 僅以董事費名義或分紅形式取得收入的 應主動申報從事企業日常管理工作應取得的工資、薪金收入額 主管稅務機關有權核定其每月應取得的工資、薪金收入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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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相应的基础信息档案 (只供參考) 外籍人员(含雇员和非雇员)的档案内容包括:
纳税人编码、姓名(中、英文)、性别、出生地(中、英文)、出生年月、境外地址 (中、英文)、国籍或地区、身份证照类型、身份证照号码、居留许可号码(或台胞证号码、回乡证号码)、劳动就业证号码、职业、境内职务、境外职务、入境时间、任职期限、预计在华时间、预计离境时间、境内任职单位名称及税务登记证号码、境内任职单位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其他任职单位(也应包括地址、电话、联系方式)名称及税务登记证号码、境内受聘或签约单位名称及税务登记证号码、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境外派遣单位名称(中、英文)、境外派遣单位地址(中、英文)、支付地(包括境内支付还是境外支付)、是否重点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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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稅制(只供參考) 是按屬人、屬地原則來確定徵稅的權力行使範圍 居民稅收管轄權和所得來源地稅收管轄權 界定其納稅義務 居民
來源於全球的所得行使徵稅權 納稅人負有無限的納稅義務 非居民 僅來源於境內的所得行使徵稅權 負有有限的納稅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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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納稅人的定義 (只供參考) 在中國境內有住所
因戶籍、家庭、經濟利益關係,而在中國境內習慣性居住 (並不是單純指在中國境內擁有房屋的所有權) 所謂「習慣性居住」 不是指實際居住 不是在某一個指定時期內的居住地 中國不是其習慣性居住地 如因學業、工作、探親、旅遊等原因而在中國境內居住,在這些原因消除後,必須回到中國境外居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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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納稅人的定義(只供參考) 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又不居住 無住所且居住不滿一年的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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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定納稅人在中國境內、境外工作時間 (只供參考)
在境內的機構任職, 工作時間包括 境內、外享受的公休假日 個人休假日 接受培訓天數 不在境內的機構任職, 工作期間應包括 在境內工作期間所享受的公休假日 計算居住天數時: 當天來回的算作一天 計算工作天數時: 當天來回應算作境內工作半天, 境外工作半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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