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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購(售)權證制度探討 報告人:王韻情 中華民國98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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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認購(售)權證制度探討 報告人:王韻情 中華民國98年3月30日

2 報告大綱 前言 認購(售)權證相關制度 風險管理機制 未來展望

3 前言 認購(售)權證係藉由標的現貨價值所衍生的金融商品,其特性如下:
可使偏離價格趨向均衡; 為有效的避險工具; 發揮高財務槓桿效益與套利功能。 為促使我國資本市場得更多元化發展,於民國86年6月起開放標的證券發行公司以外之第三人發行認購(售)權證。

4 前言 商品定位 認購(售)權證商品,為主管機關核定為證券交易法第六條所規範之「有價證券」 採取有價證券募集發行程序及課徵證券交易稅方式

5 國內認購(售)權證市場大事紀(一) 重要事件 時間 認購權證市場開放 86.06.01 首檔權證發行(大華01、寶來01) 86.08.20
認售權證市場開放 開放上櫃認購(售)權證 首檔上櫃認購權證發行(群益P1) 開放ETF權證 開放議約型權證

6 國內認購(售)權證市場大事紀(二) 重要事件 時間 開放證券商發行海外權證 96.12.28 將上櫃權證發行額度由17.5%調整為22%
修正權證之履約保證金計提方式 開放同一標的證券之上櫃認購(售)權證、議約型權證、結構型商品及股權衍生性商品得合併避險

7 國內認購(售)權證市場大事紀(三) 重要事件 時間
開放證券商海外子公司於海外發行認購(售)權證業務,得由國內母公司為保證或提供財產為其設定擔保 取消避險相關規範 取消上櫃認購(售)權證持有人分散規定及實施流動量提供者制度

8 國內權證市場概況-掛牌型(一)

9 國內權證市場概況-掛牌型(二)

10 國內權證市場概況-掛牌型(三)

11 法規架構 上市權證 發行人申請發行認 購(售)權證處理準則 上櫃權證 議約型權證 臺灣證券交易所認購 (售)權證上市審查準則
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買賣 認購(售)權證審查準則 臺灣證券交易所認購 (售)權證買賣辦法 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認購(售)權證買賣辦法 臺灣證券交易所辦理認購 (售)權證履約應行注意事項 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辦理認購 (售)權證履約應行注意事項

12 認購(售)權證制度(一) 上市(櫃)權證 議約型權證 承作該業務之資格 信評等級達twBBB-級(含)以上、具發行資格之綜合證券商 條件設計
上市(櫃)權證 議約型權證 承作該業務之資格 具發行資格之綜合證券商(信評等級要求僅為達twBB-級(含)以上 信評等級達twBBB-級(含)以上、具發行資格之綜合證券商 條件設計 由發行證券商事前單方面設計 依投資人特殊需求量身訂做,契約條件於事前由證券商與投資人雙方議定 發行(交易)方式 對不特定投資人發行銷售後並辦理上市、櫃掛牌 僅對特定投資人銷售,不辦理掛牌

13 可發行認購(售)權證之發行人有哪些? 認購(售)權證之發行人需為本國公司或外國公司在我國之子公司或分支機構且同時經營證券承銷、自行買賣及行紀或居間等三種業務者。 其為外國機構者,應檢具董事會同意函或履約保證切結書後,由在我國之子公司或分支機構向證交所或櫃買中心提出申請轉陳主管機關核給資格。 但考量國內權證發行人多已具備集中市場發行人資格,為簡化發行人資格之審查程序,及縮短發行人申請時間,凡經向證交所申請取得主管機關認可發行認購 (售) 權證資格者,則毋須重複向櫃買中心申請資格認可

14 發行人需符合哪些條件才可發行認購(售)權證? (一)
認購(售)權證之發行人需為本國公司或外國公司在我國之子公司或分支機構且同時經營證券承銷、自行買賣及行紀或居間等三種業務者 發行人於申請日前半年自有資本適足比率不得低於百分之二百者;發行人屬外國機構,總公司不得有類似情事者 信用評等 上市(櫃)權證:信評等級要求僅為達twBB-級(含)以上 議約型權證:信評等級達twBBB-級(含)以上

15 發行人需符合哪些條件才可發行認購(售)權證? (二)
最近一年內未曾受主管機關、證券交易所、櫃檯買賣中心及臺灣期貨交易所之違規處分 財務限制 依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其股東權益達新臺幣三十億元以上 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淨值不低於實收資本額

16 認購(售)權證制度(二) 上市(櫃)權證 議約型權證 承作該業務之資格 信評等級達twBBB-級(含)以上、具發行資格之綜合證券商
上市(櫃)權證 議約型權證 承作該業務之資格 具發行資格之綜合證券商(信評等級要求僅為達twBB-級(含)以上 信評等級達twBBB-級(含)以上、具發行資格之綜合證券商 發行條件設計 由發行證券商事前單方面設計 依投資人特殊需求量身訂做,契約條件於事前由證券商與投資人雙方議定 發行方式 對不特定投資人發行銷售後並辦理上市、櫃掛牌 僅對特定投資人銷售,不辦理掛牌

17 認購(售)權證制度(三) 上市(櫃)權證 議約型權證 投資人限制 僑外資參與限制 持有人分散要求 證券商持有權證規範 標的證券公司內部人規範
上市(櫃)權證 議約型權證 投資人限制 無限制(一般散戶投資人、機構法人均可) 限符合證交法第43條之6第1項1、2款規定條件之機構、法人、基金、自然人 僑外資參與限制 個人或法人均可 須為符合上述投資人限制之僑外專業投資機構、法人、自然人 持有人分散要求 無特別要求 可一對一,合宜的人數 標的證券公司內部人規範 標的證券公司內部人不得承作或購買 證券商持有權證規範 證券商及其關係人、受雇人不得持有

18 認購(售)權證制度(四) 上市(櫃)權證 議約型權證 投資人限制 僑外資參與限制 持有人分散要求 證券商持有權證規範 標的證券公司內部人規範
上市(櫃)權證 議約型權證 投資人限制 無限制(一般散戶投資人、機構法人均可) 限符合證交法第43條之6第1項1、2款規定條件之機構、法人、基金、自然人 僑外資參與限制 個人或法人均可 須為符合上述投資人限制之僑外專業投資機構、法人、自然人 持有人分散要求 有特別要求 可一對一,合宜的人數 標的證券公司內部人規範 內部人購買權證所表彰標的證券持股數不得超過其本身持有之標的證券股數 標的證券公司內部人不得承作或購買 證券商持有權證規範 證券商及其關係人、受雇人持有該認購(售)權證不得超過35% 證券商及其關係人、受雇人不得持有

19 認購(售)權證制度(五) 上市(櫃)權證 議約型權證 證券商承作額度控管 上市與上櫃權證發行案併計控管
上市(櫃)權證 議約型權證 證券商承作額度控管 上市與上櫃權證發行案併計控管 其承作額度併計入現行掛牌型權證整體控管 標的證券可供承作額度控管 上市(櫃)標的證券已發行股份總額扣除相關限制股數後之22%為上限; 上市或上櫃標的證券已發行股份總額扣除相關股數限制後之3%為上限,與掛牌型權證標的證券額度分開計算

20 相關限制股數 全體董事、監察人法定持股總額 設質股數 強制集保庫存數 未註銷或未轉讓之庫藏股股數 上櫃股票限制買賣股數 (私募股數)

21 認購(售)權證制度(六) 上市(櫃)權證 議約型權證 標的證券範疇 存續期間 客戶交易 次級市場交易 自成交日起算 28(含)天至5年
上市(櫃)權證 議約型權證 標的證券範疇 證交所定期公告之上市股票 、指數股票型基金 櫃買中心定期公告之上櫃股票、指數股票型基金 證交所及櫃買中心定期公告之標的股票(標的證券可跨含上市股票,但不含指數股票型基金ETF) 存續期間 自上市(櫃)日起算 6個月至2年 自成交日起算 28(含)天至5年 客戶交易 須先開戶 同左 次級市場交易 按股票交易方式買賣 無次級市場交易(僅能依契約規定辦理履約或解約),契約亦不得轉讓

22 標的證券標準 篩選條件 上市認購(售)權證 上櫃認購(售)權證 標的證券市值 新臺幣一百億元以上 新臺幣四十億元以上。 流動性標準
最近三個月份成交股數占已發行股份總額之比例達百分之二十以上,或最近三個月月平均成交股數達一億股以上。 最近三個月份成交股數占已發行股份總額之比例達百分之十以上,或最近三個月月平均成交股數達三千萬股以上。 財務狀況 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之財務報告無虧損,或最近期雖有虧損但無累計虧損者。 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之財務報告無虧損,或最近期雖有虧損但 無累計虧損者。 對於符合標準之標的證券,櫃買中心及證交所每季都根據以上規定評估一次並公布。

23 認購(售)權證制度(七) 上市(櫃)權證 議約型權證 標的證券範疇 存續期間 客戶交易 次級市場交易 自成交日起算 28(含)天至5年
上市(櫃)權證 議約型權證 標的證券範疇 證交所定期公告之上市股票、台灣五十指數股票型基金 櫃買中心定期公告之上櫃股票 證交所及櫃買中心定期公告之標的股票(標的證券可跨含上市股票,但初期不含指數股票型基金ETF) 存續期間 自上市(櫃)日起算 6個月至2年 自成交日起算 28(含)天至5年 客戶交易 須先開戶 同左 次級市場交易 按股票交易方式買賣 無次級市場交易(僅能依契約規定辦理履約或解約),契約亦不得轉讓

24 次級市場交易制度重點 (一) 上市(櫃)權證交易方式與一般股票下單方式相同,可直接透過營業員下單 交易單位 買賣申報方式
一仟認購(售)單位為一交易單位 買賣申報方式 限價單委託 集合競價 -依價格優先與時間優先原則

25 次級市場交易制度重點 (二) 漲跌幅度限制 個股型 組合型
認購權證漲停價格=前一日收盤價格+(標的證券當日漲停價格-標的證券當日開盤競價基準)x行使比例 認購權證跌停價格=前一日收盤價格-(標的證券當日開盤競價基準-標的證券當日跌停價格)x行使比例 認售權證漲停價格=前一日收盤價格+(標的證券當日開盤競價基準-標的證券當日跌停價格)x行使比例 認售權證跌停價格=前一日收盤價格-(標的證券當日漲停價格-標的證券當日開盤競價基準)x行使比例 組合型 證券組合之認購(售)權證,則以其組合中各證券分別計算「(標的證券當日漲停價格-標的證券當日開盤競價基準)x組合內各標的證券行使比例之合計」及「(標的證券當日開盤競價基準-標的證券當日跌停價格)x組合內各標的證券行使比例之合計」,取其最大者,比照前款公式計算漲跌停價格

26 次級市場交易制度重點(三) 升降單位 預收款券措施 不得融資融券交易 交割期別:T+2日
認購 (售) 權證每單位市價未滿五元者為一分,五元至未滿十元者為五分,十元至未滿五十元者為一角,五十元至未滿一百元者為五角,一百元至未滿五百元者為一元,五百元以上者為五元 預收款券措施 證券商對投資人買賣權證單筆委託達一百交易單位之客戶,買進部分應至少收取買進金額30%之價款,賣出部分則應先予以圈存。 不得融資融券交易 交割期別:T+2日

27 認購(售)權證制度(八) 上市(櫃)權證 議約型權證 一般履約方式 僑外資申請履約 解約方式 向經紀商申請,透過集保公司等辦理履約事宜
上市(櫃)權證 議約型權證 一般履約方式 向經紀商申請,透過集保公司等辦理履約事宜 認購權證可採交付現股方式交割(投資人向直接證券商提出現券履約申請,由該證券商透過集保公司辦理證券給付)或自行以現金結算。認售權證暫僅開放現金結算 僑外資申請履約 僅對相關法令規定有僑外資持股上限者,限定其採現金結算,其餘無限制 同左(但儘管標的股票無僑外資持股上限,屬認售權證者亦僅得採現金結算) 解約方式 無,由證券商自市場買回 投資人或證券商均可依契約約定辦理解約

28 上市(櫃)權證如何履約?何時可取得款券?
上市(櫃)權證履約可親洽往來經紀商填寫「履約申請書」辦理。 一般完成履約申請程序之投資人通常可在第二個營業日(T+2日)取得款券

29 上市(櫃)權證履約型態為何? 現金結算 證券給付 證券給付,惟發行人(投資人)得選擇現金結算之認購(售)權證
由發行人依履約價格及標的證券市場價格之現金價差結算交付投資人 證券給付 係由發行人(投資人)將標的證以約定價格賣給投資人(發行人) 證券給付,惟發行人(投資人)得選擇現金結算之認購(售)權證

30 買賣上市(櫃)權證或履約所須負擔的成本為何?
買賣權證 履約 買進 賣出 現金結算 證券給付 證交稅 權證成交價×權證單位數× 0.001 標的證券收盤價×標的證券數量×0.003 認購:無 認售:履約價×標的證券數量×0.003 手續費 權證買價×權證單位數× 權證賣價×權證單位數× 履約價×標的證券數量× 履約價×標的證券數量×

31 認購(售)權證上櫃審查作業流程 3個營業日 3個營業日 T日 T+1日 2個營業日 申請日 發行日 洽上市櫃日 上市櫃日 到期日
主管機關核備函 申請日 發行日 洽上市櫃日 上市櫃日 到期日 計算上櫃權證之上櫃參考價 審查重點(發行計劃) 1.是否具有發行人資格 2.發行條件:發行總金額、行使比例…. 3.是否得為標的證券 4.是否超過證券商承作額度 5.是否超過標的證券可供承作額度

32 風險管理機制(一) 預定風險沖銷策略 發行人採取風險沖銷策略之目的係在規避其發行認購(售)權證所暴露之風險,而非賺取標的證券之價差,故發行人申請認購(售)權證發行人資格之認可時,應提出預定之風險沖銷策略。

33 風險管理機制(二) 避險履約專戶之建置 利益衝突之迴避
發行人應於初次發行國內及以國內證券為標的證券發行海外認購(售)權證時申請設立避險專戶,且該專戶應作為發行認購(售)權證之後建立避險部位及將來投資人要求履約時提供作為履約專戶之用。 利益衝突之迴避 為避免證券商自營部門和權證部門利益衝突,及為防範自營部門買賣有操作標的證券股價或影響認購(售)權證價格之情事,對其規範為「發行人自營部門之自行買賣及就所發行認購 (售) 權證之避險買賣,不得有影響市場價格公平性及損及投資人權益之情事,並應配合訂定及執行有效之內部控制制度。」 認購 (售) 權證存續期間內,發行人自營部門與避險專戶部位之同一標的證券,除另有規定之情形外,不得辦理相互轉撥。

34 風險管理機制(三) 自行或委外避險 認購(售)權證發行人對於證購(售)權證之避險操作,得採自行避險、部分避險及全部委外避險等三種 。

35 風險管理機制(四) 避險工具之限制 原對證券商因權證避險所採之金融工具種類及相關限制,係以正面表列方式規範之;
現配合證券商認購(售)權證、議約型認購(售)權證、結構型商品、股權選擇權等相關衍生性商品,其業務及避險作業管理需要, 證券商因權證避險所採之金融工具,應以相關之有價證券或以同一標的證券之衍生性金融商品為之。證券商就同一標的證券之上市(櫃)認購 (售) 權證、議約型認購 (售) 權證、結構型商品及股權衍生性金融商品之避險部位,得相互抵用。

36 流動量提供者制度 為增加交易市場的供給與需求動能,自98年起實施流動量提供者制度
發行人可自行擔任或委任其他流動量提供者為其所發行之權證提供流通量, 流動量提供者資格須具備自營商資格。 流動量提供者須設立專戶進行提供流動量之買賣申報。 流動量提供者以「回應報價要求」及「主動報價」方式履行造市之責任。回應報價指於接獲投資人詢價後五分鐘內回應報價,且報價至少維持一分鐘。主動報價則為每隔五分鐘至少報價一次,而此報價應至少維持三十秒,其報價並應符合其自訂之最高申報買進價格與最低申報賣出價格間之最大升降單位及符合規定最低交易單位。 發行人應於申請發行之認購(售)權證發行計畫、銷售公告、公開銷售說明書及上櫃公告中載明流動量提供者之名稱、履行報價責任之方式暨不提供報價之時機等事項。

37 未來展望 認購(售)權證新商品的創新 國內認購(售)權證之標的仍僅侷限於股票權證及ETF二種;
反觀國外認購(售)權證市場之權證標的種類除股票權證外,債券權證(Bond warrants)、外幣權證(Currency warrants)及指數權證(Index warrants),相較之下,我國權證商品種類實在太少,為滿足市場不同投資人之需求及擴展我國權證市場之規模,亟需開發權證新商品 。

38 哪裡可以找到上市(櫃)認購(售)權證之發行與交易資訊?
來源 管道 特點 台灣證券交易所 網站: 公開資訊觀測站 涵括所有上市(櫃)及議約型權證之基本資料; 進入「公開資訊觀測站」點選「證券衍生性商品」選單 櫃買中心 網站: OTC網頁 涵括上櫃及議約型權證之基本資料、交易資訊與行情等; 新上櫃權證之市場公告 金管會證期局 網站: SFB網頁 進入「證券暨期貨市場重要指標」後查詢各月之各項發行與交易之資料 發行證券商 各證券商之入口網頁或衍生性商品專屬網頁 涵括市場主要發行證券商所發行之權證基本資料、交易資訊與行情等 發行證券商/交易所/櫃買中心等 公開銷售說明書 /權證銷售公告 (陳列書件或於網站揭露) 各檔權證之詳盡說明 報章媒體 報刊雜誌等平面媒體與影像媒體 個別性報導 各財經或理財網 特定入口網址 各項發行 /交易/行情之資料

39 說 明 結 束 敬 請 指 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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