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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 財產申報說明 花蓮縣政府政風處科長沈茜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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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職人員 財產申報說明 花蓮縣政府政風處科長沈茜庭

2 申報類別、時間: (一)就(到)職申報: 就(到)職起3個月內。(職務無固定專任人員擔任) (二)代理(兼任)申報:
代理(兼任)滿3個月始有申報義務,於滿3個月之 次日起3個月內申報。均免當年度定期申報。 (三)定期申報: 每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提醒授權時間) (四)卸(離)職申報及解除代理、解除兼任申報: 1.指退休、職務異動致喪失申報身分之情形。 2.喪失申報身分起2個月內,申報去職當日財產。

3 Q:當年度12月10日退休,是否仍應為當 年度定期申報? 說明:12月10日退休,因適逢定期申報期間,該年
度定期申報或(卸)離職申報得擇一辦理。 申報方式: (一)選擇定期申報:申報日(財產查詢基準日)需擇 定11月1日至離職日前1日。 (二)選擇卸離職申報:申報日(財產查詢基準日)為 退休日當日。

4 財產申報內容 申報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名下之下列國內、外財產: (1)不動產、汽車、船舶、航空器 (2)現金、存款、有價證券
(3)珠寶、古董、保險… (4)債權、債務、事業投資

5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不實裁罰確定公告案件之財產項目及所 有人關係統計表
(統計期間:82年9月1日至104年6月30日) 單位:筆數 財產項目 財產所有人 合計 申報人 配偶 未成年子女 土地 794 732 8 1,634 建物 111 132 4 247 汽車 19 23 42 存款 460 577 14 1,051 有價證券 352 598 10 960 債權 2 6 債務 627 291 3 921 其他財產 34 25 59 事業投資 138 101 249

6 申報 不動產應注意事項 以下為常見漏報態樣: 1.繼承土地、建物未申報。 2.停車位、既成道路、農地、墓地 等不動產具有獨立所有權狀者未
3.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未申報(須以門牌 號碼或稅籍號碼申報) 。

7 4.未依權狀或謄本確實填寫地號、建 號、總面積及持分。 應填寫 總面積非持分面積喔 ○○市○○區○○ 路3段9 號(未登記建物)
建物標示 面積 ( 平 方 公 尺 ) 權 利 範 圍( 持 分 ) 所 有 權 人 登記 ( 取 得 ) 時 間 登記( 取 得) 原 因 取 得 價 額 ○○市○○區○○ 路3段9 號(未登記建物) 115.22 全部 楊光明 買賣 826,040 ○○市○○區○段 ○小段 地號 142.00 1/2 (超過5年) 總申報筆數:2筆

8 申報汽車應注意事項 1.登記於申報人或其配偶名下之汽車, 交給已成年子女使用,並由該子女繳 交汽車貸款,均須申報。 2.汽缸總排氣量逾250cc應申報(工程 車、怪手等)。 3.未辦理報廢,仍須申報(失竊、辦理 註銷登記等)。 8 8

9 公教人員優惠 儲蓄存款(退 休優惠存款) 亦應申報
申報存款應注意事項 申報 存款 應注意事項 定期存款之利息、 定存單、外幣存款 (登錄於綜合存款簿 末頁)容易忽略 溢報、短報或漏報均屬申報不實 公教人員優惠 儲蓄存款(退 休優惠存款) 亦應申報 僅填概數或 憑個人印象 易生疏漏 9

10 申報存款應注意事項 刷存摺、瀏覽定存單 申報人、配偶、未成年子女每人各別分開計算,名下所有存款合計總金額達新臺幣100萬元,即需逐筆申報,非單筆達新臺幣100萬元才須申報。 洽詢金融機構(靜止戶亦應申報) 若能辦理財產申報資料授權,可避免漏報情形發生喔

11 申報人存款漏報案例 案由: 申報配偶存款0元 ,實質審查漏報150萬元 說明: 存款明細~ 一銀 定存80萬元 郵局 活存40萬元
一銀 定存80萬元 郵局 活存40萬元 二信 活存30萬元 ___________________ 共計150萬元

12 申報人存款漏報案例~概括申報 案由: 申報:僅申報本人一銀存款400萬元 實質審查: 存款明細~ 一銀 定存200萬元…溢報200萬元
一銀 定存200萬元…溢報200萬元 郵局 活存100萬元…漏報100萬元 二信 活存100萬元…漏報100萬元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報不實共計400萬元

13 申報有價證劵應注意事項 1.申報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各別」之各 類有價證券總額累計達新台幣100萬元者,即應由 申報人逐筆申報。
2.有價證券包括股票、債券、基金受益憑證、國庫 卷、商業本票或其他有價值且得為交易之證券。 3.股票無論是上市(櫃)股票、興櫃股票、價值甚低 的水餃股、其他未上市(櫃)股票及下市(櫃)股 票,均應申報,以票面價額計算。票面價額一律為 每股10元。 4.債券無論是上市(櫃)債券或未上市(櫃)之債 券,均應申報,以票面價額計算。

14 其他財產 珠寶、古董、字畫及其他具有相當價值之財產 如每件20萬元以上即需 申報。(例如:黃金存摺)

15 申報保險應注意事項(申報類別) 儲蓄型保險(可領回) 投資型保險 年金型保險

16 申報保險應注意事項(漏報態樣) 要保人與被保險人混淆 保險費雖非要保人繳納,仍應申報 要保人為申報人(或配偶),誤認被保險人已成年而無需申報
繳費期滿(含躉繳) ,但仍有生存給付之保險(含祝壽金)

17 申報 保險 注意事項 1.要保人為申報人(或配偶),替母親投保年金型 保險,仍應申報。 2.要保人為申報人母親,被保險人為申報人,此
筆儲蓄型保險毋庸申報。 3.保險費雖非要保人繳納,仍應申報該筆保險, 並應於備註欄敘明此情形。 4.持續繳費,可領回之保險。 17

18 債權、債務填寫方式 1.申報人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依個人分別加 總債權、債務金額,累計達新臺幣100萬元
時,即應逐筆申報,非單筆債權、債務達新 臺幣100萬元才須申報。 2.債權、債務之申報金額,應以「申報日當日」 債權或債務餘額申報之(債務非以原始借貸 數額申報)。 18

19 申報債務應注意事項 以下均應申報: 1.私人債務(不包括公法債務) 2.房屋貸款 3.汽車貸款 4.保單或存單質借 5.股票融資

20 事業投資填寫方式 「各種事業投資」在財產總歸戶資料中可查詢,惟並非完全正確,仍須請申報人向該公司調閱「申報日當日」之投資金額。
*事業投資(如:股份)與股票之區別在有無發行股票。

21 備註欄(對各欄應填寫事項需補充說明) (1)借名:如某項財產之取得時間及原因,係他人借用申報 人本人名義購置。
(2)不動產已滅失但未辦理註銷登記:於備註欄註明並於事 後說明時提出滅失之證據(如照片或事後補辦註銷登 記)。 (3)購買預售屋,已付款若干萬元,因房屋尚未過戶,應填 寫於備註欄中。 (4)已經繼承取得之土地、房屋,未辦理繼承登記及分割登 記,但有「分管」之事實,應填寫於「備註欄」內。 (5)申報人確有無法申報配偶或未成年子女財產之正當理由 者,應於備註欄中敘明其理由,並於受理申報機關進行 實質審核時,提出具體事證供審核。

22 常見10大錯誤態樣 1 誤認申報日期(財產資料基準日)須與申報表送達政風單位之日期相同 2 漏報未登記建物 3 漏報年限已久汽車 4
誤認每筆存款均須達100 萬元才須申報 5 存款為零存整付,未到期而未申報 6 未將利息或股利計入申報 7 未申報交易價低於面額10元(俗稱水餃股)之上市股票 8 漏報保險(要保人-申報人,被保險人-成年子女) 9 誤認退休(卸離職、解除兼任代理)無庸申報 10 使用舊式表格或沿用上一年度檔案草率填報 22

23 故意申報不實常見案例、辯解 1 向銀行貸款買屋,房已申報,漏報該貸款 2 貸款以最高限額抵押額度申報 3 申報房屋,漏未就坐落土地申報 4
辯稱不知有繼承土地或房屋 5 辯稱他人(父母、兄妹)借用名義買車或開戶存款等 6 辯稱夫妻分別財產,配偶不告知其財產現況 7 辯稱由配偶登載申報表,配偶疏漏 8 辯稱土地登記謄本記載地目「道」或都市計劃公告為道路預定地,不應申報 9 僅申報定存;退休優存僅申報利息 10 存款僅填載約略之概數 23

24 簡報完畢 請予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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