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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執照審查作業 及法令討論會通案性決議 簡報人:陳法規主任委員世榮 簡報日期:104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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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認5月7日有關本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內容執行認定疑義會議紀錄。 (經104年第45次都市計畫委員會決議)
一、 案由一、二、四、六等4案皆就本市不同細部計畫地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內名詞定義與執行部分之疑義提請討論,為統一相關名詞定義一及執行方式,以利市民遵循,有關本市各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內名詞定義,建議統一修正如下,並請業務科於會後簽報: (一) 基地線:建築基地之界線。 (二) 前面基地線:基地臨接計畫道路之基地線,臨接二條以上計畫道路者,由建築基地申請人任選一側為前面基地線。 (三) 後面基地線:基地線之延長線與前面基地線(或其延長線)平行或形成之內角未滿四十五度者,內角在四十五度以上時,以四十五度線為準。 (四) 側面基地線:基地線之非屬前面基地線或後面基地線者。 (五) 前院:沿前面基地線之庭院。 其他臨接計畫道路之基地線,另有設置騎樓或退縮規定者,從其規定,無規定者,比照前院深度退縮。 (六) 後院:沿後面基地線之庭院。 (七) 側院:沿側面基地線留設一側而不屬前院或後院之庭院。 (八) 建築物高度比:建築物各部分高度與自各該部分起量至臨接面前道路對側道路境界線之最小水平距離之比。但臨接二條以上道路者,由建築基地申請人得任選一條檢討。 建築物不計建築物高度者及不計建築面積之陽台、屋簷、雨遮等,得不受建築物高度比之限制。 建築基地臨接或臨接面前道路對側有公園、綠地、廣場、河川、體育場、兒童遊樂場、綠帶、計畫水溝、平面式停車場、行水區、湖泊、水堰或其他類似空地者,其建築物高度比之計算,得將該等寬度計入。 二、 基地如位於需留設前院地區,臨接計畫道路側應依規定退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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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名詞定義修正案
現行部分土管之名詞定義: (一) 基地線:建築基地之界線。 (二) 前面基地線:基地臨接道路之基地線。 (三)後面基地線:基地線之延長線與前面基地線(或其延長線)平行或形成之內角 未滿四十五度者,內角在四十五度以上時,以四十五度線為準。 (四)側面基地線:基地線之非屬前面基地線或後面基地線者。 1 現行土地使用管制容易造成之誤解: 現有巷道是否視為「道路」,並需退縮院落? 指定前面基地線後,其餘基地線如何依序指定後面基地線及側面基地線? 後院、側院易因配合之基地線不明,導致留設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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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名詞定義修正案
(一) 基地線:建築基地之界線。 (二) 前面基地線:基地臨接計畫道路之基地線,臨接二條以上計畫道路者,由建築基地 申請人任選一側為前面基地線。 (三)後面基地線:基地線之延長線與前面基地線(或其延長線)平行或形成之內角未滿 四十五度者,內角在四十五度以上時,以四十五度線為準。 (四)側面基地線:基地線之非屬前面基地線或後面基地線者。 (五)前院:沿前面基地線之庭院。 其他臨接計畫道路之基地線,另有設置騎樓或退縮規定者,從其規定,無規 定者,比照前院深度退縮。 (六)後院:沿後面基地線之庭院。 (七)側院:沿側面基地線留設一側而不屬前院或後院之庭院。 修正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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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建築物高度比:建築物各部分高度與自各該部分起量至臨接面前道路 對側道路境界線之最小水平距離之比。但臨接二條以上道路者,由建
築基地申請人得任選一條檢討。 建築物不計建築物高度者及不計建築面積之陽台、屋簷、雨遮等, 得不受建築物高度比之限制。 建築基地臨接或臨接面前道路對側有公園、綠地、廣場、河川、體 育場、兒童遊樂場、綠帶、計畫水溝、平面式停車場、行水區、湖泊、 水堰或其他類似空地者,其建築物高度比之計算,得將該等寬度計入。 高度比削線 高度比削線 修正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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細部計畫已分別明定停車空間免設條件者,無須復依技術規則第59條說明(三)規定檢討計算。
說明: 查原台中市轄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明定:「計畫區建築物附設停車空間設置標準依下列規定:(一)建築技術規則第59條所列第一類建築物用途,樓地板面積150㎡以下免設停車位,超過部份每100㎡設置1輛…;第二類建築物用途,樓地板面積150㎡以下免設停車位,超過部份每150㎡設置1輛…。(四)其餘依建築技術規則停車空間相關規定辦理。」,次查建築技術規則第59條規定說明(三)規定略以:「同一幢建築物內供二類以上用途使用者,其設置標準分別依表列規定計算附設之…。其中一類未達該設置標準時,應將各類樓地板面積合併計算依較高標準附設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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揆其上開都市計畫規定意旨,建築物應附設停車空間係依建築技術規則第59條第一類及第二類用途分別明定其免附設之條件及其超出部分之設置標準,是以其中一類既符合免附設條件,該類用途部份自無須附設停車空間;且同條文第一項開宗明義規定:「建築物新建、改建、變更用途或增建部份,依都市計畫法令或都市計畫書之規定,設置停車空間。其未規定者,依下表規定…」。 舉 例:同一幢建築物內,一樓供店舖(屬第一類)用途之樓地板面積20㎡、其餘空間僅供住宅(屬第二類)用途且其樓地板面積630㎡,合計總樓地板面積650㎡。其依上開細部計畫應附設停車空間檢討方式有二,其結果迥異: (一)檢討方式甲: 店舖20㎡ < 150㎡,應附設停車位為0輛。 住宅應設停車(630㎡-150㎡)/150㎡=3輛…30 <75 合計應附設停車位為0+3=3輛。 (二)檢討方式乙: 應附設停車數量=(20㎡+630㎡-150㎡)/100㎡=5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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細部計畫已分別明定停車空間免設條件者,無須復依技術規則第59條說明(三)規定檢討計算。
決議: 依城鄉計畫科意見同一幢建築物同時設置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第59條所列第一類及第二類建築用途停車空間之檢討,如都市計畫細部計畫業已分別明定其免附設條件及其超出部分之設置標準,自應依細部計畫規定計算後累加結果,故以檢討方式甲為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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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店鋪等高度超過6公尺,臺中市建管人員要求計入2倍至3倍容積疑義。
有關店舖等非住宅用途空間之高度計算,請依內政部 台內營字第 號函釋辦理,免再計入2倍容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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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建築法定空地施設植草磚之綠化面積計算未定有折減係數,是以應全面納入綠化面積計算檢討。
本市都市計畫對於建築法定空地施設植草磚之綠化面積計算未有折減(係數)之規定,倘植草磚下方覆土深度30公分以上者,其綠化面積得不折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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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訂「臺中市綠化多樣性綠覆面積計算方式草案」,提請討論。
一、本案依土管規範之綠化面積,建議其中可採多樣性綠化方式辦理,其計算值如下表項次綠化面積計算方式: 1.植生牆依實際攀附面積計算 2.植草磚覆土深度30公分以上,以實際面積計算。 3.水池依水池面積三分之一計算。 4.屋頂綠化覆土深度30公分以上,以實際面積計算。 二、本案為利提送都委會審議,請兩公會提供新加坡綠覆面積之法令條文及依內政部營建署綠建築規範之效能分析,並於下次會議提案討論後,俾利城鄉科提都委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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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建造執照透天、大樓面積計算表範例。 一、請公會將上次決議之面積計算表作修正,並提送建造科辦理網路公告第一章附錄三下載試辦一個月後,公會建築師如有任何意見可提會議修正討論。 二、黃建築師本次提供之面積試算表,請兩公會先行審視後,與先前之範例一起評估優劣,如本方案較佳提下次會議再討論。仍維持原案,請公會先討論兩張表後,提下次討論。 三、有關分照透天及農舍面積計算表,請兩建築師公會整理後於下周三前提供,提下次會議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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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於土管規定中面臨現有巷道之建築基地建築物退縮,是否比照臺中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23條規定地面層應自建築線退縮50公分圍牆面線。
爾後土管規定自溝濱後退縮50公分建築之規定,僅地面層自建築線退縮50公分,2樓以上牆面線可達建築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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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港特定區細部計畫土管要點綠化執行疑義。
臺中港特定區細部計畫地區建築基地前院範圍內之無障礙通路、地面層出入口、私設通路、基地內通路及車道等類似部分,其外側2公尺部分得免予綠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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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坡地專章與臺中港特定區細部計畫土管要點人行道或退縮綠化競合疑義。
本案執行原則依103年11月臺中市建管作業參考手冊法規執行編(編號:01-11)辦理,即為:「本計畫區內基地請依臺中港特定區細部計畫土地使用管制要點規定外側臨道路2公尺部分應予綠化且不得設置圍籬,另綠化需順平並臨接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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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放寬部分用途建築物之建蔽率、前後院及騎樓之退縮規定設置相關設施釋疑。
一、說明一、二、三請城鄉科納入後續通盤檢討參考研議。 二、說明四部份,污水設施如設置於人行道下方時,應讓人行道部分仍應保持順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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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有關土管規則指定留設之4公尺前院「其中臨建築線之2公尺為人行步道,餘2公尺為建築物前院」,相關留設位置事宜。
查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已敘明前院留設方式,本案仍應依土管規定留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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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台灣大道退縮10公尺之帶狀式開放空間範圍得否兼具高層建築物緩衝空間、臨時上下停車功能或設置之下沉式廣場設施。
沿臺灣大道退縮10公尺之帶狀式開放空間範圍,不得設置兼作高層建築物緩衝空間、臨時上下停車功能或設置之下沉式廣場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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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擬定台中市都市計畫(整體開發地區單元二)細部計畫書-街角開 放空間獎勵措施之疑義。
本細部計畫地區建築基地臨接之計畫道路應皆大於20公尺以上,方得適用第12條有關留設廣場式開放空間之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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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基地位於台中市都市計畫(整體開發地區單元二)細部計畫地區,使用分區為第1-C種住宅區,擬申請面積小於300M2之飲食店是否符合該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之使用管制。
依都市計畫法臺中市施行自治條例第18條規定,係指住宅區不得設置大型商場(樓地板面積超過1000平方公尺)或大型飲食店(樓地板面積超過500平方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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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集合住宅大樓他棟化之店舖之夾層得否不設置無障礙設施。
上述店舖得以他棟化範圍檢討,倘該棟一樓及夾層樓地板面積合計超過一百平方公尺且夾層為居室時,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67條之1,仍應設有無障礙通路通達該夾層居室。 ✽103年第8次建築法規小組決議:「店鋪、集合住宅大樓一層及二層他棟化之店鋪住宅、店舖、店舖辦公室之通案性檢討事宜,如以符他棟化檢討且同屬一戶,同意可依建築技術規則施工篇第一百六十七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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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區建地目之土地,得否申請用途為自用倉庫之建築物。
倘用途符合「都市計畫法臺中市施行自治條例」第40條規定且非作為住宅使用,其樓層高度免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64條之1規定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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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土管規則相關法規之疑義,住變商基地依土管規則之規定「由住宅區變更為商業區後,申請基地三樓以下限作商業使用」,有關商業使用之定義敬請釋疑。
依住變商規定限作商業使用,故該類建築案件若已於地面層一至三樓部分設置商業使用空間,其所附建之管理委員會使用等相關用途空間自不應認定非屬商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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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合照透天住宅申請案,停車空間是否需集中留設?
一、停車位完全位於建築物內,依內政部87年12月1日台(87)內營字第 號函辦理。 二、停車位如有部份在建築物外,如地籍已分割完成,仍為同一權利主體所有者,得依上開函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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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原台中縣轄區未公告整體性防火間隔之處理方式,提請討論。
一、於未公告整體性防火間隔前掛號申請建築,依歷次復核會議決議,自基地境界線單邊留設1.5公尺整體性防火間隔。 二、請建造科加速辦理原台中縣轄市地重劃地區整體性防火間隔之公告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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刻正研商案件: 一、臺中市建築物法定工程造價 二、建築法第36條案件收退件機制 三、住宅夾層高度檢討 四、建造執照會辦表 五、自設機車免計容積 六、臺中市低碳城市自治條例 七、綠化與綠覆率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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