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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by丕 宗 Modified 7年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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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 法律责任 ■不改造注册建造师义 ■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以外利益的 ■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 ■签署有虚假记载等不合格的 ■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 ■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超过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 ■警告 ■责令改正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未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 责令限期改正 使其未改正的,处以1000元-1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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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政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承担法律责任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注册的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注册或不在法定期限内准予注册的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受理或未在法定期限内初审完毕的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的或者好处的 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由上级机关或监察机关责令改正 ■对直接负责人员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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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责令停止执业1年 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 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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