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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電信設備及其空間設置 使用相關法令修正說明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101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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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報大綱 壹、電信法第38條 貳、建築物電信設備及空間設置使用管理規則 参、建築物電信設備及其空間規費收費標準 肆、建築物電信設備審查及審驗機構管理辦法 伍、建築物屋內外電信設備工程技術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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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電信法第38條(1/3) 一、建築物建造時,起造人應依規定設置屋內外電信設備, 並預留裝置電信設備之電信室及其他空間。但經電信總
局公告之建築物,不在此限。 二、前項之電信設備,包括電信引進管、總配線箱、用戶端 子板、電信管箱、電信線纜及其他因用戶電信服務需求 須由用戶配合設置責任分界點以內之設備。 三、既存建築物之電信設備不足或供裝置電信設備之空間不 足,致不敷該建築物之電信服務需求時,應由所有人與 提供電信服務之市內網路業務經營者協商,並由所有人 增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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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電信法第38條(2/3) 四、依第一項及前項規定設置專供該建築物使用之電信設備 及空間,應按該建築物用戶之電信服務需求,由各市內
網路業務經營者依規定無償連接及使用。 五、市內網路業務經營者利用設置於電信室之電信設備,提 供該建築物以外之用戶電信服務者,應事先徵求該建築 物所有人同意,其補償由市內網路業務經營者與該建築 物所有人協議之。 六、建築物應設置之屋內外電信設備及其空間,其設置與使 用規定、責任分界點之界定、社區型建築物之限定範圍 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會商內政部定之; 建築物屋內外電信設備之設置,應符合技術規範,其技 術規範由電信總局訂定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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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電信法第38條(3/3) 七、建築物電信設備及相關設置空間,其設計圖說於申報開 工前,應先經電信總局審查,於完工後應經電信總局審 驗。
八、前項所定建築物電信設備及相關設置空間設計之審查及 完工之審驗等事項,電信總局得委託電信專業機構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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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建築物電信設備及空間設置使用管理規則修正重點(1/3)
一、增訂建築物引進光纜之責任分界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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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建築物電信設備及空間設置使用管理規則修正重點(2/3)
二、建築物引進光纜時,應配合設置光終端配線架 及光纜配線箱。 三、簡化建築物電信設備完工後之檢查規定。 -刪除建築物電信設備完工後應由建築師或專業 技師所作檢查及測試簽證規定。 -申請建築物電信設備審驗時,由建築師或專業 技師依建築法、建築師法、技師法所出具之建 築物電信設備竣工檢查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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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建築物電信設備及空間設置使用管理規則修正重點(3/3)
四、明定建築物電信設備經審驗合格者,得依送審 驗之電信線纜種類,請領電纜窄頻審定證明、 電纜寬頻審定證明及光纜到戶審定證明。 (一)電纜窄頻審定證明:建築物依照工程技術規範僅設置電話主幹配線者。 (二)電纜寬頻審定證明:建築物依照工程技術規範設置電話及數據配線,其數據主幹及宅內數據配線採用超五類非遮蔽對絞型或屏蔽對絞型電纜以上等級設計者。 (三)光纜到戶審定證明:建築物依照工程技術規範設置電話及數據配線,其數據主幹採用光纜設計,宅內數據配線採用超五類非遮蔽對絞型或屏蔽對絞型電纜以上等級設計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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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建築物電信設備及及其空間規費收費標準修正重點(1/4)
一、建築物電信設備設計圖說內容包括電纜窄頻、 電纜寬頻及光纜之配置圖及昇位圖者,得一併 申請審查,僅收取電纜窄頻審查費。分別申請 審查時分別收取審查費。 二、建築物電信設備完工後,應依申請審驗之線纜 類別,分別收取審驗費。但同一建築物同時設 置電纜寬頻及光纜配線者,僅得收取電纜寬頻 審驗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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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建築物電信設備及及其空間規費收費標準修正重點(2/4)
三、建築物因電信設備變更設計,重新申請審查時,依 收費金額百分之八十收取。 四、變更設計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建築物樓層數變更,致需變更設計電信設備者。 (二)建築物用途變更,致需變更設計電信設備者。 (三)電信室位置與設計圖說不在同一樓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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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建築物電信設備及及其空間規費收費標準修正重點(3/4)
五、審查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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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建築物電信設備及及其空間規費收費標準修正重點(4/4)
六、審驗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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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建築物電信設備審查及審驗機構管理辦法修正重點(1/3)
一、申請擔任審驗機構者(以下簡稱申請人),應符合 下列資格條件: (一)依法設立之電信、電機、電子等專業公會團體 ,或市內網路業務經營者。 (二)申請人應於北、中、南三地區各配置負責審查 及審驗之電機技師或電子技師(以下簡稱審驗 人員)至少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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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建築物電信設備審查及審驗機構管理辦法修正重點(2/3)
二、前項審驗人員應配置於各直轄市、縣、市(以下簡 稱縣市);應配置審驗人員之縣市不得少於十二縣 市,其中至少一人須配置於花蓮縣或台東縣。 三、前二項之審驗人員應具備下列各款資格條件: (一)依法領有電機技師執業執照或電子技師執業執 照。 (二)最近一年,至少接受十二小時電信法規之教育 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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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建築物電信設備審查及審驗機構管理辦法修正重點(3/3)
四、前項第二款教育訓練,由各機構、團體辦理者,應 於舉辦訓練前,先經本會認可,並於訓練後,發給 教育訓練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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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建築物屋內外電信設備工程技術規範修正重點
建築物電信設備設置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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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電信室設計(1/2) (一)、應設置電信室條件 -用戶側光纜總心數超過24心者。 (二)、電信室之設計
-地上層5樓以上且設有地下室之建築物。 (二)、電信室之設計 -電信室室外應有1m以上寬度之通道。 -電信室不得設於衛浴室之下方或與(污)水槽等共用一道牆。 -高壓電力、水管、污水管、瓦斯及排煙等管線不得穿越電 信室。 -電信室地板應具能減少灰塵之光滑表面處理。 -刪除線纜穿越側牆時應設置套管,施作之防火措施依內政 部訂頒「建築技術規則」之規定辦理。 -電信室電源設備110V分路開關及插座為「15A或20A」均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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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電信室設計(2/2) (三)、電信室之面積 引進電纜總對數 電 信 室 面 積 備 註 200以下,但必須設 置電信室者 2.6㎡以上
備 註 200以下,但必須設 置電信室者 2.6㎡以上 室內淨高至少2.1m, 最窄平面長度不得少於1.5m。 201~600 7㎡以上 601~1000 14㎡以上 最窄平面長度不得少於2.5m。 1001~2000 20㎡以上 2001~4000 30㎡以上 4001~6000 43㎡以上 6001以上 由提供電信服務之市內網路業務經營者與建築物起造人共同協商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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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幹配線基本架構(1/3) 主幹配線基本架構
主幹配線系統依此架構可分成三種配接方式:主幹線纜直接接續、主幹線纜分歧接續及主幹線纜中間交接。 (一)主幹線纜直接接續: 將一條主幹線纜從總配線箱 (架)或光終端配線架之接 續硬體,直接佈放至主配線 箱(室)或宅內配線箱或主 出線匣之接續硬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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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幹配線基本架構(2/3) (二) 主幹線纜分歧接續 將一條大對數/心數之垂直主 幹線纜從總配線箱(架)或光終 端配線架之接續硬體,佈放至 主配線箱(室)進行分歧接續, 再以小對數/心數之水平主幹 線纜佈放至宅內配線箱或主出 線匣之接續硬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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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幹配線基本架構(3/3) (三) 主幹線纜中間交接 將一條垂直主幹線纜 從總配線箱(架)或光 終端配線架之接續硬 體,佈放至主配線箱(室) ,利用設置於主配線箱 (室)之寬頻網路設備進行 中間交接,再以適當之水 平主幹線纜佈放至宅內配 線箱或主出線匣之接續硬 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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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電信線數估計(1/2) 電信線數估計 類別 建築物用途 電信線對數估計係數值(p/m2) 1 證券業、市場攤位 0.1 2 商業用、辦公用 3 住宅用(含透天式獨戶店鋪、透天式獨戶住宅)建築 0.03(註) 4 醫院、飯店、旅社、休閒娛樂場所 0.02 5 學校、工廠、教室或類似建築物之辦公室部分 6 工廠、教室、宗教聚會場所、大型購物中心 0.006 7 停車場、緊急避難所、倉庫、農舍、電氣機房、機械機房 0.002 註:此欄係指住宅用建築物設有光纜至區分所有權之宅內配線箱時,該區分所有權之電信線對數估計係數值得減半計算,亦即得以估計係數值0.015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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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電信線數估計(2/2) -各類建築物,先依各樓層每一區分所有權之樓地板面積乘以電信線 對數估計係數值,再將各樓層每一區分所有權預估之電信線對數相 加即為各樓層預估之電信線對數。 各樓層每一區分所有權預估之電信線對數=各樓層每一區分所有權 之樓地板面積(㎡)×電信線對數估計係數值(p/㎡ ) 各樓層預估電信線對數=各樓層每一區分所有權預估電信線對數總 和。 -各樓層主配線箱(室)佈放至該樓層每一區分所有權宅內配線箱/主 出線匣之水平主幹配線,至少應提供二對電纜線供電話使用;數據 線數應另計。 -電信室/總配線箱至各樓層主配線箱(室)之電話垂直主幹配線對數 =各樓層預估電信線對數×7/3。 -引進電纜總對數=各樓層預估電信線對數之總和×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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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報完畢 謹請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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