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esentation is loading. Please wait.

Presentation is loading. Please wait.

簡報單位:宜蘭縣政府政風處 報 告 人:副處長羅朝明

Similar presentations


Presentation on theme: "簡報單位:宜蘭縣政府政風處 報 告 人:副處長羅朝明"— 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簡報單位:宜蘭縣政府政風處 報 告 人:副處長羅朝明
100年公職人員財產申報 說明會-公職人員篇 簡報單位:宜蘭縣政府政風處 報 告 人:副處長羅朝明

2 報告大綱 貳、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相關規定 叁、財產申報業務辦理現況 肆、網路系統財產申報操作說明 陸、結語 壹、前言
伍、網路系統財產申報操作示範 陸、結語

3 廉政組織沿革 42年 7月 61年 8月 81年 9月 100年 7月 第1波 第2波 第3波 安全保防 單位 人事查核 單位 政風 單位
業務職掌 機關保防 及安全維護 保防肅貪 政風調查 業務職掌 人事查核 業務 業務職掌 政風預防及 查處業務 業務職掌 反貪、防貪 及肅貪業務

4 廉政宣導短片 廉政署形象篇廉政署形象廣告.wmv 廉政倫理規範-關說篇廉政倫理規範-應酬篇.wmv

5 ●● ○○ ●● ●● 兼任 解除兼任 ●● ●● 喪失身分之日

6 ? 問題探討 受理申報 單位責任 公職人員 任職機關責任 兼任公職人員 違法與否 本身有無責任
依規定報送 異動名冊 受理申報 單位責任 公職人員 任職機關責任 兼任公職人員 本身有無責任 違法與否 解除兼任未於法定期間內完成財產申報手續衍生問題知多少

7 ? × × ˇ ˇ 問題探討 受理申報 單位責任 公職人員 任職機關責任 兼任公職人員 違法與否 本身有無責任
違反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3條 依規定報送 異動名冊 受理申報 單位責任 ˇ ˇ 公職人員 任職機關責任 兼任公職人員 本身有無責任 違法與否 解除兼任未於法定期間內完成財產申報手續衍生問題知多少

8 壹、前言:財產申報制度的目的 預防貪瀆 誠實申報財產 透明 公開 公報 上網公告 民眾查閱 促進民眾對政府廉能施政之信賴

9 一、那些人員要申報財產? 貳、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相關規定 公職人員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2條第1項1-13款之人員 代理(2-2)、 公職候
兼任人員(細 則9-2) 公職候 選人 (2-3) 經指定 人員 (2-4) ( 2-1 )

10 公職人員財產申 報法第2條第1項1-13 款之縣轄公職人 員有哪些?
縣長 副縣長 秘書長 政務職處長 局、處長、 附屬機關首長 鄉鎮市長 縣議員 代表 公營事業 首長、公股法人之董監事 各級公立學校校長(南澳高中及各國民中小學) 政風、警察、稅務、地政、會計、建築管理、工商登記、都市計畫、公產管理、環保稽查、採購業務等之主管人員 註:藍字公職人員受理申報單位為監察院 紅字公職人員受理申報單位為該管政風機構

11 代理、兼任申報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2條第1項1-13款之人員 其代理人員 (2-2) 其兼任人員 (細則9-2)

12 公職候選人登記申報 總統候選人 申請候選人 登記(2-3) 向各級 選舉委 員會申 報財產 副總統候選人 縣市級以上公職候選人

13 經指定人員 經調查有證據顯示其生活與消費顯超過其薪資收入者,該公職人員所屬機關或其上級機關之政風單位,得經中央政風主管機關(構)之核可後,指定其申報財產(2-4)

14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2條第1項1-13款及第2條第4項之人員
二、何時要申報財產?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2條第1項1-13款及第2條第4項之人員 第1-12款人員 第13款人員 就(到)職或核定 3個月內申報財產 申報日 就(到)職日 受核定之日 申報截止日 自行選擇申報日

15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2條第1項1-13款及第2條第4項之公職人員
第1-12款人員 第13款人員 就(到)職或核定 3個月內申報財產 9月1日 6月1日 申報日 就(到)職日 受核定之日 申報截止日 自行選擇申報日

16 100年內已就(到)職申報當年度是否需再定期申報?
1月1日 11月1日 12月31日 101年 100年 6月1日 9月1日 12月31日 1月1日 定期申報期間 就(到)職3個月內完成申報 勿庸定期申報

17 代理或兼任公職人員財產申報 代理或兼任 3個月期間 申報期間 8月31日 6月1日 3月1日 任滿3個月之次日 申報截止日 起始之日
自行選擇申報基準日 勿庸申報 8月31日 (9月1日) 6月1日 3月1日

18 申報卸(離)職當日或解除代理、兼任之日的財產狀況
卸(離)職申報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2條第1項1-13款之人員 代理者 兼任者 申報卸(離)職當日或解除代理、兼任之日的財產狀況 喪失申報義務人之身分 2個月內 向原受理申報機關申報 卸(離)職或 解除代理、兼任

19 卸(離)職後再任應申報財產職務時應如何申報財產?
6月20日 任新職 2個月內 5月1日 離職 7月1日完成卸(離)職申報

20 卸(離)職後再任應申報財產職務應如何申報財產?
6月20日 任新職 只需辦理新職之就(到)職申報 3個月內 2個月內 × 7月1日完成卸(離)職申報 5月1日 離職

21 公職人員職務異動如何申報財產 Q:應申報公職人員財產之義務人由甲機關 學校調乙機關學校,請問應如何辦理財 產申報? A:

22 Q:應申報公職人員財產之義務人由甲機關學校調 乙機關學校,請問應如何辦理財產申報? A:首先應確認其公職人員身分有無喪失
■已喪失身分,非申報義務人 應自卸離職之次日起2個月內申報卸職當日 之財產情形。 ■未喪失身分,仍接續為申報義務人 ※受理申報機關(構)不變,免辦理甲機關之 卸職及乙機關之就(到)職申報。 ※受理申報機關(構)變動者,免辦理甲機關 之卸職申報,但需辦理乙機關之就(到)職 申報。 依據98年3月4日法務部政風司政財字第 號函釋

23 公職人員異動惟仍兼任原職機關同職務應如何申報財產?
Q:應申報公職人員財產之義務人由甲機關 學校調乙機關學校,同時再兼任甲機關 學校原職務應如何辦理財產申報? A:

24 Q:應申報公職人員財產之義務人由甲機關學校調
乙機關學校,再兼任甲機關學校原職務應如何 辦理財產申報? A:首先應確認受理申報之機關(構)有無變動 ■未變更者 免辦理甲機關之兼任職務申報,惟於定期申報 表應再載甲機關之機關全銜及兼任職稱。 ■已變動者 ※免辦理甲機關之卸(離)職申報,但需辦 理乙機關之就(到)職申報;另於兼任甲 機關滿3個月之次日起3個月內辦理兼任職 務就(到)職申報。

25 公職人員於定期申報期間退休者 可否免辦理財產申報?
■Q:公職人員於1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 退休者是否仍應辦理定期申報?

26 ■Q:公職人員於1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 退休者是否仍應辦理定期申報? ■A:仍應辦理財產申報,惟可就卸(離)職 或定期申報擇一辦理。

27 公職人員就(到)職未滿三個月即離職可否免辦理財產申報?
■Q:公職人員於就(到)職二個月後異動不 任公職人員可否免辦理財產申報?

28 ■Q:公職人員於就(到)職二個月後異動不
任公職人員可否免辦理財產申報? ■A:任職未滿3個月即喪失申報義務人身 分,需視當事人任職期間是否辦竣就 (到)職財產申報而定? ※已辦竣就(到)職申報者免做卸(離) 職申報。 ※未辦竣就(到)職申報者仍應辦理卸 (離)職申報。

29 具公職人員雙重身分者,其本職不變,若有免兼其他公職情形,是否需要辦理解除兼任財產申報?
■Q:解除兼任公職是否需要於身分喪失後2 個月內辦理解除兼任財產申報?

30 ■Q:解除兼任公職是否需要於身分喪失後2 個月內辦理解除兼任財產申報? ■A:基本上可免辦理申報,惟受理財產申報 單位如為不同,該兼任機關之受理申報 單位仍應書面通知當事人辦理解除兼任 財產申報,當事人於接獲通知後應提出 已在原職機關申報財產證明,繳交該受 理申報單位存查即可。

31 公職人員每年定期申報1次(3-1) 定期申報期間 12月31日 11月1日

32 三、要申報那些財產 應申報 財產項目 財產種類 公職人員之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所有之前項財產應一併申報
除前述財產種類第2項外,應一併申報其取得發生之時間及原因;其為第1項之財產且係於申報日前5年取得者,並應申報其取得價額 5一百萬元以上之債權、債務 及對各種事業之投資 4保險:指儲蓄型、投資型、 年金型之保險契約類型 3價值二十萬元以上珠寶、古 董、字畫及其他具有相當價 值之財產(含連動債) 2一百萬元以上現金、存款、 有價證券 1不動產、船舶、汽車及航空 器(不論金額、大小)

33 × 四、申報資料查核流程 不罰 新法申報 無申報義務 到職申報 (含代理、兼任) 故意 申報不實 財產增加全年薪資所得一倍以上 定期申報
一定比例 查核 到職申報 (含代理、兼任) 定期申報 卸(離)職申報(含代理、兼任) 新法申報 受理單位 形式審查 未依限申報 個案 實質審查 無申報義務 申報不實 財產增加全年薪資所得一倍以上 無申報不實 不罰 故意隱匿財產 故意 無正當理由 未為說明、無法合理說明、說明不實 × ×

34 五、違反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相關罰則 主要違法態樣與罰鍰 故意隱匿財產為不實申報
處20萬-400萬元 12-1 主要違法態樣與罰鍰 財產經比對增加,無正當理由未為說明、無法提出合理說明或說明不實 處15萬-300萬元 12-2 處6萬-120萬元 無正當理由未依規定申報或故意申報不實者 12-3 無正當理由未依規定信託或故意未為信託者 處6萬-120萬元 13-1 違反本法第9條第3項規定,對受託人為指示者 處10萬-200萬元 13-3

35 宜蘭縣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受理財產申報人數
叁、受理財產申報業務辦理現況 新法修正後受理申報人數驟增 宜蘭縣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受理財產申報人數 受理定期及就(到)職申報 卸職與解除代理申報 91年 381 92年 394 93年 94年 395 95年 399 96年 398 97年 528 4 532 98年 527 68 595 99年 516 97 613 +134人 +63人 +22人

36 受理公職人員財產申報作業流程 公職人員異動 職務異動人員 公職人員 就(到)職 代理或兼任 卸(離)職 公告申報 通知申報
卸(離)職、代理或兼任、就(到)職財產申報 定期申報 異動名冊 受理申報單位 受理申報單位 進行實質審查

37 公職人員人事異動期日攸關財產申報時效應行注意
種類與期限 代理或兼任 定期申報 卸(離)職或解除代理 就(到)職 喪失身分次日起2個月內 滿3個月後首日起3個月內 報到次日起3個月內 2個月內 11/1-12/31

38 新法修正重要條文 有申報義務之人其前後年度申報之財產經比對後,增加總額逾其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全年薪資所得總額一倍以上者,受理申報機關(構)應定一個月以上期間通知有申報義務之人提出說明,無正當理由未為說明、無法提出合理說明或說明不實者,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 本法第12條第2項所謂全年薪資所得,指在職務上或工作上所取得之薪金、俸級、工資、津貼、歲費、獎金、紅利及補助費等各種薪資收入。 第12條第2項 細則第21條

39 前後年財產比對的條件與方式 × 99年定期申報 98年定期申報 比對基期一致 A-B=C 98年實質審核財產總額(B)
受理申報單位 受理申報單位 A-B=C 98年實質審核財產總額(B) 99年實質審核財產總額( A ) × C> c 申報人說明 99年全年薪資所得總額( c ) 合理 審核 不合理 提請裁罰

40 舉例說明 A:98年度申報財產審核總額(舉例600萬元) B:99年度申報財產審核總額(舉例900萬元)
C: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全年薪資所 得總額(舉例200萬元) 比對結果: B-A<C& B-A=C無說明義務 B-A(=300萬元)>C(200萬元)有說明義務 申報人應就: B-A-C多出100萬元差額部分 (即300萬元-200萬元=100萬元)提出說明 審核說明:□說明實在 ■無正當理由未為明、無法提出合理說 明、或說明不實→填具裁罰申報單

41 肆、網路系統財產申報操作說明 一、連結https://pdis.moj.gov.tw下載軟體。
二、上傳申報資料收據..\100年就到職財產申報 收據.pdf

42 系統需求 記憶體64M RAM,CPU 486(含)以上等級,約20Mbytes 硬碟空間 。
螢幕解析度設定 800 x 600(含)以上,字型需採用小字型。 本軟體提供使用手冊,可於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網站 下載。

43 前置作業-環境檢查 作業系統 文字 瀏覽器 文字 6.0以上 XP/Win7/Vista 3

44 前置作業-環境檢查 文字 營幕字型 文字 字型 44

45 軟體下載安裝_2000/XP/Vista 連結 下載軟體 2 1 45

46 軟體下載安裝_Win7 需以系統管理員的身分執行程式 1 2 46

47 系統登入方式 1. 自然人憑證登入 (1) 憑證需在有效期限內 (2) 請準備IC卡讀卡機。第一次使用時請確認已 安裝讀卡機驅動程式
(3)申報人資料需存在於後台管理系統中 2.帳號密碼登入 (1)連結 申請密碼 (2)申報人資料需存在於後台管理系統中 47 47

48 如何申請密碼 1 2 3 48

49 啟動系統時,會自動檢查版本並進行更新動作
系統登入作業 啟動系統時,會自動檢查版本並進行更新動作 49 49

50 系統登入作業 自然人憑證登入 帳號密碼登入 文字 1 1 2 3 2 3

51 登入畫面 請檢查右下方所顯示版本是否為最新版本。 可連結https://pdis.moj.gov.tw 查看版本更新狀態。
注意是否為最新版本 51

52 登入畫面 操作頁面區分3大部分 財產項目 頁籤區 資料 輸入區 作業功能區 52

53 登打注意事項 「*」號欄位為必登欄位,才能續行下頁登打作業。
*反白欄位之基本資料(含申報人姓名、身分證號碼、服務機關、職稱、機構地址等)係由受理申報單位在後端管理系統建檔輸入資料,申報人無法自行更改,資料如有錯誤,請逕洽受理申報單位更正。 *其餘星號欄位請申報人務必逐項登打。 2. 如輸入模式為全型請切換成半型。 3. 依財產現況進行登打,無該財產之頁籤則毋需輸入 如未新增相關財產資料,最後頁面會自行帶入「總筆數0筆」 4. 可點選「說明F1」查看各項資料填寫說明。 53

54 基本資料登打作業 網路系統申報日會主動帶入上網當日之日期,並非申報基 準日,請申報人務必自行修正並確認,俾免發生基準日時
點錯誤,影響申報資料之正確性。 54

55 一般頁面操作說明 資料登打完,請記得點選【新增】,進行資料寫入。
資料如有修正:請記得於資料修正後,再點選【修改】,進行資料修正(更新)寫入。 資料寫入

56 建物登打作業 56

57 現金登打作業 折合新臺幣價額需自行換算,其匯率依申報日之收盤匯率為計算標準。 存款資料勿登打在此頁籤,應至「存款」頁籤登打。
申報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各人個別達一百萬元以上者 57

58 存款登打作業 點按「名稱選單」選擇存放機構,未列於清單選項中者,可採「機構代號+機構代號」自行輸入。
外幣及其他幣別存款,其匯率依申報日之收盤匯率為計算標準,輸入後系統會自動計算總額。 按一下出現 58

59 59

60 有價證券登打作業 股票票面價額會自動帶出10元。 股票名稱請點按「名稱選單」選擇,若無股票之名稱或代碼請輸入「9999+發行機構名稱」。
60

61 其他頁籤 其他財產、債權、債務、事業投資規定資料登依打即可。 61

62 保險登打作業 請簡要敘明投保期間、繳(年、季或月)款方式,每次繳納金額等保險內容
新增獨立『保險』欄位:請依實填載「儲蓄型」「投資型」、「年金型」保險。 保險公司名稱採下拉選單方式,未列於清單選項中者,可採直接自行輸入。

63 備註 此欄項可供各式財產之補充說明。 輸入格式可自行調整(惟字數不可超過3200中文字元)。 63

64 申報資料列印 上傳前可先預覽列印查看 64

65 報表預覽畫面 可點選工具鈕「 」」查看其他頁次 65

66 申報資料上傳作業 需勾選「申報類別」與「此致機關」,並注意此致單位是否正確。 「申報日」是指「申報財產基準日」,並非文件上傳日期
申報日如需更改,請至「基本資料」頁籤修改申報日 如申報人於申報資料上傳後,需補正、更正,請於資料修正後重新上傳即可。 上傳成功後,請列印收據留存。 66

67 申報資料上傳作業 1 2 3 4 67

68 申報結果查詢及收據列印 於畫面點選「列印收據」,可查看申報資料是否有上傳成功,及列印收據留存。 需注意受理單位是否正確 68

69 伍、網路系統財產申報操作示範 一、連結https://pdis.moj.gov.tw下載軟體。
二、上傳申報資料收據..\100年就到職財產申報 收據.pdf

70 陸、結語 一、網路申報操作便捷 24H服務、可讀檔隨時更正 二、儘早申報了卻義務 三、申報確實俾免受罰

71 簡報完畢  敬請指教


Download ppt "簡報單位:宜蘭縣政府政風處 報 告 人:副處長羅朝明"

Similar presentations


Ads by Goog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