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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年度綜合所得稅 結算申報實務 報告人:張巧萍 102.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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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1年度綜合所得稅 結算申報實務 報告人:張巧萍

2 101年度免辦結算申報標準 受扶養親屬人數 無配偶 有配偶 0人 158,000元 316,000元 1人 240,000元
398,000元 2人 322,000元 480,000元 3人 404,000元 562,000元 4人 486,000元 644,000元 5人 568,000元 726,000元 2

3 如 何 申 報? 建立申報戶-免稅額 申報各類所得〈10大類〉 列報扣除額 計算應納稅額 一般扣除額〈標準或列舉金額擇一擇大申報〉 標準扣除
如 何 申 報? 建立申報戶-免稅額 申報各類所得〈10大類〉 列報扣除額 一般扣除額〈標準或列舉金額擇一擇大申報〉 標準扣除 列舉扣除 特別扣除額 計算應納稅額

4 申報各類所得〈10大類〉 營利所得 (所得代號:54C、71D) 股利憑單、小大店戶負責人、經營直銷業當年度進貨逾7萬元。
利息所得 (所得代號: 5A 5B) 薪資所得 (所得代號:50) P.S勞工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第3項規定在其每月工資自願提繳6%以下之退休金可免納所得稅,故免予列入薪資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之「給付總額」中。

5 執行業務所得 常見類型:一般經紀人(所得代號:9A-76、9A-90)例如:直銷 租賃所得 無法舉證費用,減除43%必要費用(不含土地租賃):包括房屋、房屋頂樓、房屋牆面或房屋地下停車位出租取得租金收入及押金按年息1.08%計算租金收入。 舉證費用:貸款利息、折舊、修理費、地價稅、房屋稅、保險費。 提供他人無償使用應訂契約及法院公證。 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八條之一 因遭受不可抗力災害或有關機關因公調閱,以致滅失者,該滅失憑證所屬期間之所得額,稽徵機關得依該執行業務者以前三個年度經稽徵機關核定純益率之平均數核定之。

6 財產交易所得 無法舉證成本費用:除未能提供證明文件,按出售年度房屋評定現值及財政部頒訂財產交易所得標準核定。 舉證費用:買賣私契、修繕費用憑證、移轉費用憑證〈含仲介、廣告、清潔、搬運等〉 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獎金 退職所得〈有定額免稅額〉 其他所得(變動所得)

7 100年度計算退職所得定額免稅之金額 一次領取退職所得者,其100年度所得額之計算方式如下: (一)一次領取總額在169,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以下者,所得額為0。 (二)超過169,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未達339,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以其半數為所得額。 (三)超過339,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全數為所得額。 二、分期領取退職所得者,100年度以全年領取總額,減除733,000元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8 免稅額 年滿 71歲〔民國 31 年(含該年) 以前出生〕之納稅義務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直系尊親屬,每人免稅額 123,000 元。
其餘申報受扶養親屬及未滿 70 歲的納稅義務人、配偶每人免稅額 82,000 元

9 2.納稅義務人之子女 未滿 20 歲者 ,民國 82 年(含該年)以後出生者;縱有所得,亦不得單獨申報,但已婚者除外。
年滿 20 歲,但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10 3.納稅義務人或配偶之同胞兄弟姊妹 未滿 20 歲者。 或者已滿 20 歲,但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11 4.納稅義務人之其他親屬或家屬 合於民法第 1114 條第 4 款及第 1123 條第 3 項規定(即應有家長家屬關係,且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12 一般扣除額(標準與列舉2項金額擇一從高) 標準扣除額(單身76,000元、夫妻合併申報152,000元) 列舉扣除額

13 標準扣除額 單身者 76,000 元 夫妻合併申報者 152,000 元

14 列舉扣除額 捐贈 保險費 醫藥及生育費 災害損失 購屋借款利息 房屋租金支出

15 捐贈 捐贈人: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 受贈對象: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
金額限制: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20%為限(對國防、勞軍及對政府捐贈不受金額限制)

16 受贈對象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以合於民法總則公益社團及財團之組織,或依其他關係法令,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
寺廟以依法辦理財團法人或依關係法令向主管機關完成寺廟登記者為限。

17 政治獻金法規定之捐贈 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之捐贈。
每一申報戶綜合所得總額20%為限,最高200,000元。對同一參選人最高100,000元。 100年度可作為列舉扣除額之政黨:中國國民黨、民主進步黨、新黨、臺灣團結聯盟及無黨團結聯盟。 應檢附監察院規定格式之「擬參選人政治獻金受贈收據」或「政黨、政治團體政治獻金受贈收據」正本。

18 對私立學校捐贈 透過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對學校法人或私立學校法96年12月18日修正條文施行前已設立的財團法人私立學校之捐贈,其金額不得超過綜合所得總額50%。惟如未指定捐款予特定的學校法人或學校者,得全數列舉扣除。 須檢附受贈單位(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開立之收據正本。

19 保險費 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之保險費,被保險人與要保人應在同一申報戶內。
保險費:包含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就業保險、農保、學生平安保險、國民年金保險、軍公教保險之保費,每人每年不超過24,000元為限。 全民健康保險:不受金額限制。

20 醫藥及生育費 納稅義務人、配偶與受扶養親屬之醫藥費及生育費。
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為限。 填具抬頭之單據正本或相關證明文件。 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

21 牙科及美容診所之收據 因牙病所為鑲牙、假牙製作及齒列矯正之醫療費支出,應檢附診斷證明及收據作為列舉扣除額。
具有美容目的之支出,非屬醫療性質,不得申報為醫療費用。

22 看護費 養護費屬醫療行為之收費,如單獨開立收據,可列入醫療及生育費扣除。
護理之家機構及居家護理機構,屬依法立案之公立單位,或與全民健康保險具有特約關係者,需檢附該機構出具之收據及醫師診斷證明書。 私立護理之家如辦理全民健康保險居家照護業務,需檢附該機構開立之收據及醫師診斷證明。

23 災害損失 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遭受不可抗力之災害損失。 不可抗力之災害損失:地震、風災、水災、旱災、蟲災、火災及戰禍(失竊非屬之)
應提示經稽徵機關核實認定之證明文書或能證明其損失屬實的確實證據。 應於損失發生次日起30天內向稽徵機關申請報備。

24 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1 每一申報戶只能申報一屋為限,房屋必須是屬於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所有(所有權人為同一申報戶),每一申報戶得於300,000元限額內申報扣除 。 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在課稅年度內於該地址已辦妥戶籍登記(以戶口名簿影本為證)。 房屋必須為自住用途,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25 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2 購屋借款限於向金融機構借貸者,向一般公司或個人之借款不得扣除。
舉新債還舊債所支付之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新債和舊債的借款房屋是同一棟房屋,且借款時間銜接,在舊債未償還的額度內所支付者可申報扣除。(俗稱轉貸)

26 房屋租金支出 納稅義務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其所支付之租金,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可以在 120,000元的限額內列報減除。但如果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再適用此項扣除額。 需檢附房屋租賃契約書及房租付款證明。

27 特別扣除額 財產交易損失(不超過財產交易所得為限) 薪資所得特別扣除(每人上限104,000元)
儲蓄投資特別扣除(每戶上限270,000元) 身心障礙特別扣額(每人104,000元) 教育學費特別扣除(每人上限25,000元) 幼兒學前特別扣除(每人25,000元) P.S 從101年所得稅申報開始適用

28 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 納稅義務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親屬於金融機構之存款利息、儲蓄性質信託資金之收益(5A)及 87 年 12 月 31 日 以前取得公開發行並上市之緩課記名股票,於轉讓、贈與或作為遺產分配、放棄適用緩課規定或送存集保公司時之營利所得(71M)。 從88年1月1日開始,受分配之股利所得不再適用特別扣除額。

29 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 納稅義務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為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精神衛生法第3條第4款規定的嚴重病人。
100年度綜合所得稅之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扣除104,000元。 檢附身心障礙手冊影本。 精神衛生法第3條第4款規定之病人:檢附專科醫生的嚴重病人診斷證明書影本,不得以重大傷病卡代替 。

30 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 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之子女就讀學歷經教育部認可大專以上院校之子女教育學費,但已接受政府補助者,應以扣除該補助之餘額在規定限額內列報。 就讀空大、空中專校及五專前3年者不適用本項扣除額。 每人25,000元;不足25,000元者,以實際發生數為限。 繳費收據影本或證明文件。

31 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 排除全年綜合所得稅適用稅率在20%以上及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規定計算之基本所得額超過同條例第13條規定之扣除金額(600萬元)之申報戶。 納稅義務人5歲以下之子女,每人每年扣除2萬5千元。 96年以後出生之小孩,自101年1月1日起,納稅義務人5歲以下之子女,每人每年扣除25,000元。 因應少子化,政府已實施幼托補助(2歲以前有生育津貼、保姆托育補助等)及5歲幼兒免學費等措施。對於養育2歲以上,5歲以下的幼兒之家庭,政府並沒有給予補助,本修正案旨在照顧與彌補這個缺口。 31

32 101年度綜合所得稅速算公式 綜合所得淨額 × 稅率 - 累進差額 = 應納稅額 500,000元以下 5% 0元
500,001元~1,130,000元 12% 35,000元 1,130,001元~2,260,000元 20% 125,400元 2,260,001元~4,230,000元 30% 351,400元 4,230,001元以上 40% 774,400元

33 常見的申報錯誤-1 夫妻分開申報綜合所得稅。 夫妻分居分別單獨申報,未載明配偶姓名及身分證統一編號(裁罰)。 漏報受扶養親屬所得。
納稅義務人未滿 20 歲子女有所得單獨辦理申報。 浮報扶養子女免稅額(裁罰)。

34 常見的申報錯誤-2 列報已死亡親屬之扶養親屬免稅額(裁罰)。 虛報配偶免稅額(裁罰)。 於結算申報期間出國或服役疏忽未辦理申報。
列報年滿20歲無工作、未在學、服役中或在補習班補習之子女免稅額。 列報扶養免稅所得者之子女。

35 常見的申報錯誤-3 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後,又收到扣繳憑單未補辦申報。 土地租金收入誤以 43%扣除必要的損耗和費用。
佃農因地主收回出租耕地或政府徵收終止租約而取得概括性補償費屬佃農之其他所得,漏未以半數作為當年度所得申報納稅。 漏報緩課股票移轉之薪資所得或營利所得。 執行業務者及補習班、幼稚園、托兒所負責人申報綜合所得稅時疏忽未填報執行業務所得及其他所得。

36 常見的申報錯誤-4 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漏報各該事業之營利所得或應分配之盈餘。
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按擴大書面審查實施要點調整-營利所得者,漏未重新按調高所得額列計其營利所得,補報個人綜合所得稅。 因未取得扣、免繳憑單或股利憑單或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而短漏報薪資、利息、股利等所得。 漏報軍、公、教退休(伍)金優惠存款之利息所得。 漏報私人借貸利息及抵押利息等所得。

37 常見的申報錯誤-5 填報所得額按扣繳憑單「所得淨額」填報所得額造成短漏報情形。
以偽造、變造證明文件虛報列舉扣除額申報列舉扣除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經常疏忽未先扣除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 將竊盜損失誤以災害損失列舉扣除。 誤將上市公司股利列入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

38 報告完畢! 恭請指教!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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