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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非法人组织 返回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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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目的 学习目的与要求:学习本章要了解非法人组织的概念和特点,非法人组织的种类;掌握合伙的概念和特征,合伙的分类,合伙的内外部关系,入伙,退伙及解散,法人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概念、特征及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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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外语词汇: 非法人组织 organization of non-corporation status 个人独资企业 sole proprietorship enterprise 个体工商户 individual busin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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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非法人组织概述 一、非法人组织的概念 非法人组织又称非法人团体,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能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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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非法人组织的特征 (一)非法人组织是较为稳定的社会组织体。 (二)非法人组织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三)非法人组织不能完全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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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非法人组织的种类 (一)营利性非法人组织和非营利性非法人组织 根据非法人级织的成立目的,可分为营利性非法人组织和非营利性非法人组织。
营利性非法人组织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例如,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 非营利性非法人组织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例如,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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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需登记的非法人组织和不需登记的非法人组织
根据:其成立是否以办理登记为要件。 需登记的非法人组织,是指不经登记原则上不能成立的非法人组织。 不需登记的非法人组织,是指不需要办理登记手续也可成立的非法人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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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合 伙 一、合伙概述 (一)合伙的概念和特征 合伙是由二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以上共同协议而组成的营利性非法人组织。
第二节 合 伙 一、合伙概述 (一)合伙的概念和特征 合伙是由二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以上共同协议而组成的营利性非法人组织。 合伙的法律特征: 1.合伙具有团体性 2.合伙协议是合伙形成的基础条件 3.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组织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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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伙的成立的条件 1.须有两个以上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 2.须签订合伙协议 3.须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有限合伙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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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合伙的法律地位 1.合伙人格的相对独立。 2.合伙财产的相对独立。 3.合伙利益的相对独立。 4.合伙民事责任的相对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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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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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伙财产、利润分配和合伙债务的承担 (一)合伙财产
合伙财产是指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的总和。 (二)普通合伙利润的分配和债务承担 1、利润的分配和债务承担基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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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
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 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 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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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合伙债务承担问题 合伙债务,是指于合伙关系存续期间,合伙以其字号或全体合伙人的名义,在与第三人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所承担的债务。 3.合伙债务承担的原则 合伙债务应首先由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承担,不足部分由普通合伙人负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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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对合伙企业债务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4、合伙企业对合伙人个人债务的偿还问题 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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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应当依法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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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普通合伙合伙事务的执行 个人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人有执行和监督的权利 合伙人可以推举负责人。 合伙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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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执行方式 1.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 2.由各合伙人分别单独执行合伙事务。 3.由一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4.由数名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事务。 每一合伙人有权将其对合伙事务的执行权委托其他合伙人代理,而自己不参与合伙事务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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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事务执行后果的承担
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组织,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合伙人,所产生的亏损或民事责任,由全体合伙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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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决定 合伙事务的决定只能由合伙人依法作出,不得委托其他合伙人或合伙人以外的人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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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的合伙事务
(1)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2)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3)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4)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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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其他的合伙事务的决定或由全体合伙人决定,或依合伙协议约定决定,而且合伙协议的约定优先。
(四)普通合伙人的竞业禁止 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不得从事对合伙企业不利的活动,如自营或与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合伙人也不得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合伙协议也没有约定,而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但是除非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有限合伙人没有竞业禁止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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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普通合伙人的入伙、退伙、合伙的终止 (一)入伙 所谓入伙,是指合伙成立后,第三人加入合伙并取得合伙人的资格。
第三人入伙应当以接受原合伙合同的基本内容为前提,并经全体合伙人的一致同意,签订入伙合同成为新的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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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合伙人与其他合伙人享有一致的权利和义务,按其各自出资的比例获取盈余和负担亏损,并共享合伙现存的全部债权。同时,新合伙人也应与其他合伙人一起对合伙原有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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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退伙 退伙,是指合伙人退出合伙,从而丧失合伙人资格。 根据原因的不同,合伙人退伙的形式,可以分为三种: 一是声明退伙,即合伙人通过向其他合伙人作出退伙的正式表示而退伙;二是法定退伙,即合伙人基于法律规定的事由而退伙; 三是强制退伙,合伙人出现某些情况后,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该合伙人退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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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声明退伙(任意退伙) 又称为自愿退伙,是指合伙人基于自愿的意思表示而退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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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声明退伙:
(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2)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3)发生合伙人难于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 (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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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声明退伙,但应当提前30天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违反上述规定,擅自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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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定退伙(当然退伙) 法定退伙(当然退伙)是指合伙人因为出现法律规定的事由而退伙。 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1)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3)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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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5)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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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 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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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强制退伙(除名退伙) 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强制其退伙: (1)未履行出资义务;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3)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4)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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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退伙必须遵循一定的条件和程序。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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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伙将导致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和民事责任的归属变动。这种变动包括: 财产的继承和退伙结算。
财产继承: 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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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1)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 (2)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该继承人未取得该资格; (3)合伙协议约定不能成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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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
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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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伙结算:是指除死亡和宣告死亡的情形之外,合伙人退伙时,其财产和责任,应按照退伙结算的规则办理。
合伙人退伙的,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了结后进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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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退伙以后,并不能解除对于合伙企业既往债务的连带责任。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经发生的合伙企业的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3.合伙的解散 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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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6)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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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合伙的的清算 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 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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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 (1)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事务; (3)清缴所欠税款; (4)清理债权、债务; (5)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6)代表合伙企业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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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 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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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定义: 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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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责任的特殊规则: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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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后,该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建立执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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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有限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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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
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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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事务执行: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协议中确定执行事务的报酬及报酬提取方式。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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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1)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2)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3)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4)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5)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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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
(7)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8)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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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润分配问题: 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财产份额转让问题: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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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第三人保护问题: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
债务承担问题: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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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甲乙丙丁四人于2001年1月份合伙开办一酒店,起名为红绿蓝酒店,每人投资10万元,大家推举甲为酒店的负责人,约定盈利平分,亏损共担。同年6月份,甲与其他三人在经营中发生矛盾,遂退出合伙。对于甲的10万元投资及4000元红利,由于当时合伙组织无钱可退,甲与乙丙丁三人商定,待乙丙丁三人年终结算后退款、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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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份,乙和丙丁发生矛盾,乙也退出合伙,并带走了自己10万元的投资及应分的红利。当时乙与丙丁商定,甲的10万元本金及红利由丙丁二人年终结算后偿还。12月份结算后,丙丁二人散伙,并商定甲的本金及红利,每人偿还二分之一。丙依约偿还了甲的52000元,而丁散伙后经营服装生意亏本,无力偿还甲的剩余本金及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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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问题] 1、对于甲的10万元投资及4000元红利,应当由谁负责偿还? 2、如果丙、丁二人负责清偿了甲的10万元投资及4000元红利,丙、丁二人能否向乙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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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假如乙在5月份为自己购买小轿车一辆,从交通银行西安分行城北支行贷款13万元,后来发生交通肇事,车毁人伤,乙无力归还贷款,银行将乙起诉到法院,要求乙归还欠款,并且,向法院举证证明乙与甲丙丁有合伙生意,可以执行其在该合伙的财产。与此同时,红绿蓝酒店的债权人建设银行西安分行也因不能归还到期贷款,将甲乙丙丁诉至法院。此两案皆由某法院的同一名法官审理,,建设银行西安分行主张其对红绿蓝酒店的债权有优先受偿权,其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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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其他非法人组织 一、法人分支机构 法人分支机构是指由法人为实现其职能而设立的一种可以自己名义进行民事活动但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独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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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分支机构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法人分支机构是由法人为实现其职能而设立的机构,从属于法人。 第二、法人的分支机构是相对独立的机构。 第三、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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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个人独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个人独资企业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一)由自然人一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 (二)有一定的经营规模并须经核准登记 (三)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 (四)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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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体工商户 《民法通则》规定: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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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个体工商户是以户为经营单位的 2、个体工商户须依法核准登记 3、个体工商户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从事工商业经营 4、个体工商户以户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享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 5、个体工商户的户主对个体工商户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不具有独立的民事责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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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农村承包经营户 《民法通则》第27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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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承包经营户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农村承包经营户是以户为单位的农村集体经济的一个经营层 2、农村承包经营户依照承包合同从事商品经营 3、农村承包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 4、农村承包经营户的经营者对承包经营期间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不具有独立的民事责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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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两户的对外责任问题: 《通则》规定: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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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承包经营的,其收入为夫妻共有财产,债务亦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如以其家庭共有财产承担责任时,应当保留家庭成员的生活必需品和必要的生产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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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题: 1、试论述农村“两户”与个人独资企业及合伙企业的异同,并探讨将农村“两户”改制为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2、合伙的概念与特征 3、试论述合伙组织的法律地位 4、试论述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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