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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论 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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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页 CONTENTS PAGE 论辩知识概述 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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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辩是什么 论辩同样是人类沟通行为的一种,只不过这类沟通行为主要是为了“证立” (to justify)的目的,也就是透过理由使他人相信某种看法或主张是成立的。 当你发动论辩时,要的并不是他人单纯的“顺服” (compliance)——不管他是不是认为你是对的,只要照你的方法做就好了; 你要的是“信服” (adherence)——他必须认为你是对的。说得更简单一点,他必须“心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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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断言、主张与议题 担任辩论选手,你的基本责任是上台说话。 “把话说好”牵涉到许多基本的语言能力,你必须能使用正确的语音、掌握足以表达意 思的语汇, 你也必须懂得语法。 如此你上台说出来的话才能成为一个具有沟通能力的 “语句” (sentences) 。 在辩论中,你的部分语句是为了“礼仪”或“表情”的目的,例如“各位好” 、 “对方辩友好” 、 “很高兴有机会参加这项比赛” 、 “对方辩友你是在太令我失望了”等等,不过可以预期的,你在辩论中表达的多数句子应该都是以“理解”为目的——希望使人相信你说的是真 的,是成立的。这类语句通常以一中名称来代表——“陈述” (statements) 。 沟通中最核心的要素,牵涉到三个概念:断言、主张与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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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门模式 (一) 主张、根据、推论 (二) 佐证、强度、驳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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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证的五大类型 论证的五大类型 (一) 举例论证 (二) 类比论证 (三) 迹象论证 (四) 因果论证 (五) 权威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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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例论证 辨手在辩论竞赛中更常使用到的举例论证, 通常不像统计数字或研究报告那样举出大量的个案,但或许正因为列举的个案数量较少,因此对个别例子的描述较为详细,经常可以发挥更大的证明效力。例如在辩论“安乐死应合法化”时,正方辨手可能举出部分植物人病患及家属的例子,来论证“植物人病患及家属承受极大照料压力” ;又如在“应设立赌博特区”的辩论中,辨手可以透过全世界赌博特区经营的成功个案,来论证“赌博特区能为城市获得可观经济收入”的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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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个案要能证明通案,个案的数量必须足够。因此举例论证的第一项检验规则,就是“举例数量必须足够” 。但要举多少个案才算足够呢?一般而言,如果对方并未拿出例外来挑战你的通案,那么两、三的例子通常就足够了。 其次,个案要能证明通案,所举出的少数个案必须与未举出的多数个案类似,因此能够反映未举出个案的状况, 这就是所谓的 “代表性” 。 因此举例论证的第二项检验规则就是 “所举事例必须具有代表性” 。 最后,除非你要论证的是涵盖范围包括所有对象——即逻辑学上所说的“全称”(universal)主张,否则必须存在着例外,也就是与个案不相符的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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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比论证 当辨手试图透过比较两个相似的事物, 并基于两者之间的相似性, 主张其中之一成立时,另一事物也将成立,也就是“用甲案证明乙案”时,就是在使用类比论证(argument from analogy)或“类比推论” (reasoning by analogy) 。 许多国家的法律辩论制度中,都有类似“援引前例” (stare decisis)的规定,如果过去会有与眼前案件相近的案例时, 要求法官应该参考先前判例来进行裁决, 这等于是将类比论证的运用制度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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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比论证的检验 在检验类比论证时,你应该先查证一下所提出的“甲案”是否正确。如果“美 国赌城拉斯维加斯的平均犯罪率并未比美国其它城市高” 的根据不正确, 那么无论类比的品 质如何,该论证的可信度就出现了问题。 如果根据是正确无误的, 那么检验的重点就在推论过程上。 类比论证要符合辩论学者所 建议的理性辩论原则,他的推论过程不能只是“甲案证明乙案”而已,还必须符合两项检验 条件。 首先, 类比论证要具有证明效力, 基本条件是 “被用来类比的甲案与乙案必须尽量相似” , 或至少必须是从某种合理标准来观察下的“同类”事物。甲、乙两案之间的相似性越相似之 处越关键, 也就越能使人相信类比论证试图证明的主张。 类别差异很大的事物或许可以用来 作为比喻使用,但当作类比则将成为“不伦类比” ,其证明效力是不高的(Ziegelmueller, Kay & Dause,1990) 。 请注意甲案与乙案是要“相似” ,但不必“相同” ,因此甲案、乙案具有部分差异是不会 摧毁类比论证的。 所以类比论证的第二项检验标准也很重要—— “甲案与乙案的差异不能发 生在关键事项上” ,意思就是说,两件事物的差异不能与类比的重点有所关联。举例来说, 当我们用美国拉斯维加斯来类比台湾的赌城时, 两个赌城的地理位置差异未必会伤害类比效果,除非对手能证明地理位置的差距影响了类比的重点——犯罪率高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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迹象论证 迹象论证 另一类经常在辩论中出现,但很少被传统辩论书籍提及的论证类型,是所谓迹象论证
(argument form sign)或“迹象推理” (reasoning by sign) 。这是透过某些观察到的迹象或征厚,来说明迹象背后存在着更大的现象或状态的论证方法。套用常见的“冰山一角”说法, 迹象论证可以说是一种“用一角证明冰山”的论证。其推理基础是——根据过去经验,只要观察到水面上的“一角” ,水下面藏着的那个巨大“冰山”就是可以推测的了。 迹象论证在法庭辩论中十分常见。 如果法庭无法找到判审某位嫌犯十分从事犯行的 “直接证据” (direct evidence) 。可能会依赖某些“间接证据” (circumstantial evidence)作为判决依据。例如某位抢嫌在枪案前几天对有人说他将“干一票大的” 、案发时他无法举出不在场 证案发后他逃避警察临检并在赌场大肆挥霍……, 虽然上述迹象没有任何一个可以直接证明 犯行,但往往足以使法官或陪审团相信,这些“一角”足以证明犯行的“冰山”确实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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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你要证明迹象与现象之间存在着可靠的伴随关系。这一方面是要说明迹象能反映
某种现象, 二方面则是要排除迹象代表其它现象的可能。 举例来说, 受刑人良好的狱中表现, 为何能代表他真的改过向善,而不是说他的伪装功力更上一层楼呢?发烧为何能反映感染 “非典型性肺炎” (SARS) 。而非一般感冒? 正因为许多迹象都不只反映了一种可能现象,因此迹象论证最好能符合第二项检验标 准: “可观察到的某种现象的许多迹象” 。如果同时有许多种迹象指向某种现象的存在,迹象 论证的可信度将大幅提高, 像是受刑人不只是表现良好, 还通过催眠与心理测验等科学检验; 病患不只是发烧,还同时出现许多“SARS”症状。 最后, 如果除了显示某种现象存在的迹象, 还可以同时观察的部分显示该现象不存在的 迹象——即例外迹象,他将伤害迹象论证的效力。因此迹象论证的第三项检验标准就是“没 有矛盾的迹象,或是矛盾的迹象可以解释” 。作为迹象论证的提出者,你必须说明为何或有 看似矛盾的迹象出现, 你说某人改过向善了, 为何还有他近日与人发生肢体冲突的记录呢? 你说某人是“SARS”的疑似病例,为何他没有出现咳嗽的症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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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果论证 (四) 因果论证 在迹象论证中,我们要证明的主要是两件事物间的相关性,并不涉及因果关系的问题。
要知道,就算两者经常伴随出现,最多只显示了它们可能有某种关系,但距离证明因果关系还有很长的距离。如果辨手不只希望证明两件是相关,还希望建立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就会运用到因果论证(argument from causality)或“因果推理” (reasoning by causality) 。 运用因果论证时,我们有时关心的是某种因将导致某种果,因此主张“前因带来后果” , 例如“你不念书,期中考试会不及格” 。有时我们关心的则是某种果是有某种因所造成,主 张“后果来自前因” ,例如“你期中考试不及格,我想是因为你没念书吧” 。这两种主张虽然 方向不同,都是以“前因导致后果”或是“甲事导致乙事”为论证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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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论证 我们要讨论的最后一种论证类型是说为的权威论证(argument from authority)或权威推 理(reasoning by authority) 。权威论证是由来源的权威性与可靠性来决定可信度的论证。由 于现代社会分工日趋复杂, 我们在许多领域中都必须依赖专家的意见, 这使权威论证的使用无法避免。 权威论证的推论过程是: 由于权威人士在某个领域中的专业背景与训练, 因此他们所发 表的 可以用来提升主张的可信度。 权威论证在人际辩论与正式辩论中都相当常见。 许多正式辩论会将担任证人的人依背景 区分为“专家”与“非专家” ,并赋予专家证人的证词更高的可信度。例如在法庭辩论中, 专家证人(鉴定人)被允许发表意见,如“我认为他是典型的精神分裂者” ,但非专家证人 则只能报告观察事实,如“我看见他的说话方式与正常的他不一样” 。而在议事辩论中,也 经常举办“公听会”听取专家对案件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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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人士的条件 根据图门(stephen Toulmin) 、瑞奇(Richard Rieke)与詹尼克(Allan Janik)等人的建议,我们 所引用的权威人士具有越多的下列条件,他的意见可信度也就越高: 1. 咨询充分,这位权威人士在近期内仍充分接触与论证主题有关的咨询。 2. 身份明确,我们在引用权威人士时明确指出他的身份,而非以“某位专家表示”含混其词。 3. 资历完整,权威人士在讨论主题方面拥有足够的教育程度、专业训练或实务经验。 4. 权威公认,权威人士的权威性为同领域的其它专家所公认。 5. 杰出表现,权威人士的过去表现获得尊敬。 6. 崭新即时,权威人士的专业经验是近期取得的。 7. 参酌异见,权威人士能够将个人意见与其它不同意见专家的意见作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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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论点 界定了辨题的定义,因此确定了立场之后,接下来辩论队伍将面对的是如何替这个立场 辩护的问题。如果“定立场”是破题的第一步,那么“找话讲”九是破题的第二个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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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辩案 内容可信原则 价值可取原则 知己知彼原则 出奇制胜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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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证攻防 一. 反驳的三大策略 (一) 和的策略 (二) 避的策略 (三) 打的策略 二.驳论的方法 (一) 认识驳论
(一) 和的策略 (二) 避的策略 (三) 打的策略 二.驳论的方法 (一) 认识驳论 (二) 驳论的特殊组织 三. 反驳的谬误 (一) 迥避的谬误 (二) 推论的谬误 四. 诉求的谬误 五. 语言的谬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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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的策略 战略 1:以矛攻盾 如果对方在辩论中出现了自相矛盾(contradiction)的情形,也就是他们所发表的
两个论证直接发生冲突,或出现前后不一致,我方便可以采用以子之矛,攻矛之盾的以 矛攻盾(you say you are wrong)策略。这等于是同意他的矛,并且用他的矛来打他的 盾。 稍有逻辑知识的人都知道,逻辑学中所谓矛盾律(law of contradiction),意思是两 个无法并存或不相容的思想不可能同时为真。 因此矛和盾如果真的属于矛盾状态, 必然 有一个是不成立的。 自相矛盾的可能状况很多。有时是对方辩手同时提出了两项互相排斥的论证与论 据,这是点的自相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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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略 2:解释不同 所谓的解释不同(Isee that differently)指的是直接同意对方提出的某项事实主张,但 是给予不同的解释或评价,这是借力使力的典型运用。 因为同意对方提出的事实,因此他花时间简述的内容,等于是被我方草船借箭,整个 拿过来用了,透过重新重新解释,这些箭将被用来射向对方。 举例来说,在早年一场有关“台湾应否经济援助大陆”的电视辩论中,反方表示:台 湾的政治空间狭小,没有回旋空间,制定政策必须格外谨慎小心。这时正方的来宾便抓住了 反方政治空间狭小的话,反驳说:是的,正是因为政治空间狭小(同意事实) ,才要开展嘛! 支援大陆即使开展政治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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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术 3:标准你定 所谓的标准你定(you be the judge)是在采纳对方的判断标准或裁决规则,换句话说是 在同意对方的价值。由提符合价值的事实,辩手希望证明:即使照你自己定的标准,获胜的 还是我。 这一招的策略目的相当明确:如果我照你的标准还是赢,你将输得哑口无言,心服口 服。而且这也成了和的策略,借力使力的效果-----既省了由己方提出判决的时间,而且对方 很难反对自己提出的价值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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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的策略 战术 4:消除伎俩 所谓消除伎俩(cut out),指的是透过不予理睬或简单交待,就将待定话题结束的回应方式。
在辩论赛中, 背景资讯 (background information) 应该不理睬, 无关话题 (irrelevant issues) 则应该在简单交待其欠缺便不再理睬。 针对无关话题,消除伎俩战术的基本打法是----- a) 引述对方发表的某个论证 b) 简单说明该论证为何与辩题无关 透过以上的说明, 正方希望可以避开或是消除这个问题, 将后面的辩论集中在他们认为重要的辩题上。 当然反方可能不这么希望, 这表示消除伎俩的目标有时未必能在一个回合的 对战中便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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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略 5:是又怎样 如果对方一直在某个无关紧要的辩题上逼问我方, 又无法以简单的消除伎俩来摆脱其纠 缠,辩手还可以使用是又怎样(so what)的反驳战术。是又怎样也就是辩论学者所说的假 设接受(hypothetical acceptance) 。运用此招时,你并不是真的同意了对方,而是表示我不 同意你,但就算我同意你,也不会怎样。 因此,是又怎样战术的基本打法是----- 1. 表示我方不同意或不确定对方的某项立场; 2. 假设我方同意对方的立场; 3. 表示即使如此也不会影响辩论案胜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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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术 6;巴蛇吞象 在运用避的策略时,另一项常见战术是所谓的巴蛇吞象(me too) ,也就是美国辩论界 所谓的吞噬(capture)战术。 所谓的巴蛇吞象, 指的是将对方辩案的部分内容吞入我方腹中。 吞噬不是为了将对方计 划占为己有,并且反过来打击对方;吞噬是为了将相关讨论排除在辩论的焦点之外,因此仍 是以避为最高策略目标。 在非政策辩论中,辩论队伍可以透过巴蛇吞象,吞噬掉对方与自己相容的价值。举例来 说, 在环境保护应以人或自然为本的辩论中, 主张以自然为本的反方可能会上台强调环境保 护的重要,下一位上台的正方辩手便可以表示 对方强调环境保护,我方也强调环境保护 因为考量人类的永绩生存发展, 我方可能比对方还重视环境保护,因此环境保护是双方的共识,不是今天的辩论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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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打的策略 如果对方提出的论证方法无法以和的方式来吸收, 有没有办法用避的方式来闪躲, 打的 策略就成为最后的选择, 不过这并不表示辩手应该毫无章法的乱打一通, 打要知道打的目标 与打的方法。 有关打的具体方法,我将在下一节介绍,这里要谈的是探用打的策略时,辩手所能运用 的几种一般性的辩论战术。 战略 7:攻其必就 在攻击对手时,最常用的战术就是攻其必救(attack what matters) 。攻击对手时,应该 挑选在辩案中处于关键地位的论证加以攻击, 而不要困在次要的论证上, 所谓打蛇打七寸就 是这个道理。攻其必救的基本打法------ 如果有选择,先攻击能对对方造成较大伤害的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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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术 8,守所当守 攻其必救谈的是选择进攻对象的原则。在防守时,这个原则反过来就成了守所当守 (defend what matters) 。守所当守的基本打法是 如果有选择,先防守对我方造成了较大伤害的对方论证。 判断哪些对方的攻击对我方造成的伤害较大, 同样可以从面和点的角度来思考。 相同的, 从面的角度看,在非政策辩论中,抽象事项比具体事例重要,判断标准比具体套用重要:在 政策辩论中, 为何比如何重要, 抽象政策比具体计划重要; 在政策辩论中, 为何比如何重要, 抽象政策比具体计划重要。 从点的角度看, 对方的那一项攻击造成了我方明显居于劣势的印 象,将是辩手优先重建目标。 替论证进行重建时,辩手有时是纯粹的修补(repair),也就是不提新的证据,而是替已 经提出的论证作辩解, 强调其根据与推论的合理性。 不过辩手也经常提出所谓的捕强行说明 (corroborative proof),也就是提出新的证据或理由来支持可信度受到动摇地主张。 因此防守的成败相当程度与辩论队伍的板凳深度有关, 除了辩案中先行提出的论证与理 由,如果一个辩论队伍还有许多借用的证据与理由可供作战调用,获胜的机会就更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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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术 9:排山倒海 虽然攻其必救的是集中火力。 但排山倒海战术的思维刚好相反, 主张在进攻时使用提出 大量论证,采取排山倒海战术,而每项论证仅提供少量论证与理由来支持。 采取排山倒海战术的意图是使对方疲于奔命, 无法针对我方观点一一防守。 排山倒海的基本打法是 发动我方可以达成攻击效果的攻击,即使效果相当有限。 排山倒海的明确缺点是我方将无法在任何一点集中火力, 部下重兵, 因此比较适合用在 难以判断出一个或两个主攻点的辩论赛中。 有时我方的大量论证中,有些只是虚攻,目的在引对方错守,以耗费其时间,这就是美 国辩论界所谓的耗时战法。 耗时战法的原理是希望对方回应的时间比我方进攻的时间长, 因此陷入泥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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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术 10:我有你无 无论参加的是政策性或非政策辩论, 在采取打得策略时, 辩手们有一种常用的攻防战术, 称为我有你无。 所谓的我有你无, 只得是辩论学中所说的独有姓, 也就是有关某项利或某项弊是否为一 方所独有的讨论。说的更具体一些,在辩论赛中有关利弊的攻防,我方最好能做到四点---- 1. 如果是我方强调的利,最好能证明为我方所独有。 2. 如果是对方强调的利,最好能证明不为对方所独有。 3. 如果是我方攻击对方的弊,最好能证明为对方所独有。 4. 如果是对方攻击我方的弊,最好能证明不为我方所独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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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论的方法 上一节讨论的主要是攻击什么与防守什么的策略问题,在辩论的“两个准备”中,属于 “谋策”中的“攻防”策略层次;这一节要讨论的则是“如何打”的技术问题,属于“练兵” 中的驳论(rebuttal)技巧层次。 (一) 认识驳论 辩手回应对方论证的主要方式有同意(表达支持) 、 忽略(不理不睬) 、驳回(贬低意义) 、以及交锋(与之抗衡)四种。 与对方论证交锋时,辩手最常用的方法有两种,一是“对抗” ,二是“破坏” 。而无论是 对抗或破坏,辩手都可以使用一种被称为“反驳四步诀”的方法来组织自己的驳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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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抗或破坏 辩手与对方的交锋(clash)——即提出立场与对方已发表的立场抗衡,经常以对抗与 破坏等两种形式来呈现。
首先, 对抗 (compete) 是透过提出一个与对手论证抗衡的 “相对论证” (counter argument), 来达成否定对手论证的目标。换句话说,辩手会提出与对手不同的证据或理由,来证明一个 与对方立场对立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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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辩的组织 在辩论中后发表驳辩时,有一种组织方式是多数辩手使用的,辩论学者称之为反驳四 步诀(four-step refutation) 。具体来说,如果要与对方论证进行“对抗” ,辩手可以采取以下 四个反驳步骤—— 指出对象:指明自己希望攻击的对方主张或论证; 提出立场:提出我方不同于对方的立场; 说明理由:说明为何我方的立场是合理的; 阐释效果:说明我方在此点上获胜,及其对辩案的影响。 在反驳四步诀中,第一步是“指出对象” ,例如“对方辩友刚才说‘核能电厂的安全性 绝无问题’ , 并强调台电请来的专家再三作了保证” 。 为了让评判人员及现场观众确认自己的 反驳对象,辩手最好能直接引用对方的发言内容,不要加油添醋。 第二步是“提出立场” ,例如“然而我方认为,核能电厂的安全性可能会发生问题” ,这 是在提出与对方立场相对立的我方主张。 第三步是“说明理由” ,例如“我方在一辩申论时曾提到美国的三喱岛电厂事件,在这 座电厂兴建的时候,同样曾经向民众保证电厂的安全性不会有问题” 。在这里辩手举出三喱 岛事件来作对比。 第四步是“阐释效果” ,例如“由此可见我们不能轻易相信‘核能电厂安全无误’的说 法” ,这是在说明我方的反驳对“点” (此一论证)的效果;而“无法保证安全性的核能电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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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入荒谬 针对对方提出的某种原则或价值,有一种无论美国或台湾辩手都相当偏爱的破坏方式, 称为导入荒谬(reductio ad absurdem) ,也叫“归谬法” 。 运用导入荒谬时, 辩手是将对方主张的原则或价值应用到荒谬的例子上, 因此使其原则 也跟着荒谬了。举例来说,如果正方的原则是“治乱世用重典” ,反方则可以主张—— 既然对手要对杀人犯用重典, 以治乱世, 那何不对所有罪犯都用重典呢?小偷可以砍断 手啊!抢犯可以凌迟处死呀! 会被对方抓到导入荒谬的机会,通常是辩手并未将原则运用的条件清楚说明。强调“治 乱世用重典”的一方,其实主张的是“在符合比例原则下的治乱世用重典” 。换句话说,随 着犯罪的轻重不同,重典还是要有轻重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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