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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生活 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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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律與生活 法律制度

2 生活不能沒有法律 基本權利,如同人的自然權利,不能完全享受,原因何在? 要出國、要遊行、出書、製作電影等自由。 不但沒有保障反而受到限制。

3 限制原因為何 頒布動員令,實施戒嚴。 憲法第23條: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4 為何要權力分立 行政權獨大,獨裁,我國以往實施戒嚴,成立警備總部就是,警總隨動員戡亂結束已廢除。
但三權分立仍有利於行政權,如,我國、德國,因此,強調依法行政。 司法權較占優勢:英國、美國,不成文居多以判例為主。

5 法律制度 審判:依據訴訟法審判,戒嚴時期則用軍事審判。 法院:民事、刑事、行政 法典:民法、刑法、憲法、行政法

6 民事法律關係 人民與人民間法律關係 民法總則: 原則性之規定。 債,如買賣、借貸 物權:如抵押、動產、不動產等 親屬、繼承

7 民法三大原則 契約自由原則與契約自由之限制: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網交有無責任?
過失責任或無過失責任之採用:無過失是指無需舉證就能獲得賠償之謂。國家賠償之公有公共設施。 所有權絕對原則與所有權之社會化:公益徵收之概念。

8 自然人或法人 法律之主體:自然人、法人 財團法人與社團法人 公益法人與營利法人

9 權利能力與行為能力 所謂權利能力是指在法律上具有享受權利負擔義務之資格或能力。凡具有權利能力者,即具有法律上之人格,而可享受權利負擔義務。
行為能力指得以獨立之意思表示,指行為發生法律上效果之資格或地位。 權利能力與行為能力不得拋棄。(民16條)

10 行為能力之界定 民法:完全行為能力:自然人滿20歲。
未成年人已結婚者:未成年人已結婚者,有行為能力(民13III)。男未滿十八歲者,女未滿十六歲者,不得結婚(民980)。但在依法撤銷其婚姻之前,根據本條規定,其仍有完全之行為能力。 限制行為能力:滿7歲未滿20歲,且尚未結婚者。 無行為能力:未滿7歲之未成年人以及禁治產人。

11 刑法與公法之行為能力 刑法第 18 條  (未成年人、滿八十歲人之責任能力) 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罰。 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滿八十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公法上選舉權二十歲,,被選舉人二十三歲。

12 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是說,表意人將內心期望發生一定法律效果的意思表示於外部的行為。例如甲想將車送給乙,而向乙表示說:「我的車送給你」。這包括了效果意思、表示意思及表示行為三個要素 。 一般生效要件:〈1〉當事人要具有完全的行為能力,且意思表示健全〈不能發生錯誤、被詐欺或被脅迫的意思表示〉〈2〉標的必須合法〈送你一包海洛因─不合法〉、可能〈我願為妳摘下天上的星星─不可能〉、確定〈你登陸月球送你100萬─客觀不確定〉

13 意思表示瑕疵 心中保留:表意人無欲為其意思表示所拘束之意,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不 因之無效。但其情形為相對人所明知者,不在此限。 (民86) 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無效。但不得以其 無效對抗善意第三人。 虛偽意思表示,隱藏他項法律行為者,適用關於該項法律行為之規定。(民87) ,如脫產行為。 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債務人所為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損害於債權人之權利者,以受益 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為限,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民244)

14 意思表示錯誤 意思表示錯誤: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 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但以其錯誤或不知事情,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 者為限。 當事人之資格或物之性質,若交易上認為重要者,其錯誤,視為意思表示 內容之錯誤。 詐欺或脅迫: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但詐欺係 由第三人所為者,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為限,始得撤銷之。 被詐欺而為之意思表示,其撤銷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

15 侵權行為(一)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民184):如媒體未查證事實及予以報導,至其報導與事實不符,難謂其無過失(93台上851)。 故意以背於善 良風俗之方法 :因被強姦所生子女而支出之扶養費,為侵權行為所生之財產上之損害,得依民184,請求之。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 :受騙而購買未經核准擅自製造之飼料,至其豬隻死亡。飼料管理法第27 條:販賣、輸出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或貯藏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二款或第三款之 飼料或飼料添加物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萬元以下 罰金。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負損害賠償責任。

16 侵權行為(二) 如何才算侵權行為? 過失:欠缺一般的注意義務,即屬過失。 無過失責任:製造果凍之廠商。
產品製造人無過失責任:經銷商遭控,再找製造商求償。 集體訴訟:藥品訴訟,如安胎藥‘避孕藥等引起之副作用。

17 契約法 契約自由原則:依自由意志為之。 要約者←→意思表示一致成立契約←→ 承諾者
違背公序良俗:買賣契約,嫖客與乙妓女發生性行為而不付錢,乙並無價金請求權。 口頭約定契約就成立 未事先約定時適用民法

18 違約責任 履行遲延:未依照日期交貨。 不能履行:無法交貨給他方。 不完全履行:與當初約定之品項不對。
加害給付:違約造成額外之損害,可以請求賠償。

19 買賣契約與消費者保護法 買賣契約之雙方:出賣人與買受人,出賣人須對自己的物品負瑕疵擔保責任。
郵購或網路買賣:適用消費者保護法,收到商品後7日內可以退貨。 訪問買賣:路上或上門推銷,也適用購買後7日內可以退貨之規定。

20 僱傭契約與勞動基準法 勞動基準法保護弱勢勞工之一方。 最低工資:一萬七千元上下,外國人也適用。
最高工時:每天8小時,可加班最多4小時,每週48小時,加班最多46 小時。 童工:未滿15歲不得雇用, 15歲以上未滿16歲為童工,但不可讓其從事繁重及危險的工作,且每日工作不得超過8小時,也不准晚上8點到早上6點間的夜間工作。

21 女性員工之保障 值夜班時,原則上不宜,若要則應提供必要的安全衛生設備。不得因懷孕或生小孩任意開除。 兩性平等工作法之保障。

22 刑事法 犯罪之行為如偷竊、搶奪、殺人等犯罪行為。 刑法總則與分則 特別法,如人口犯運防制法、槍砲彈藥條例、貪污治罪條例等。
行政刑罰:如集會遊行法、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有刑罰處罰規定。

23 刑罰之種類 死刑:廢除死刑之問題。 無期徒刑:與終身監禁不同,無期徒刑被關一定時間後,仍可申請假釋。
有期徒刑與拘役:拘役是介於一日至六十日間之徒刑,若屬行政罰,則稱為拘留。 罰金:金錢罰,行政罰稱罰鍰。 沒收與禠奪公權:財產罰與剝奪服公職權。這兩種又稱從刑。

24 累犯、緩刑、假釋 累犯:曾經被判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五年內再犯,加重其刑二分之一,如犯竊盜罪為五年以下,則可加至七年半以下。
緩刑:是指犯輕罪,被宣告兩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暫時不入監服刑,宣告二至五年之緩刑,緩刑期間一過,即屬完畢,沒有前科紀錄。 假釋:獄中表現良好,提前出獄。

25 易科處分與保安處分 易科罰金:轉變從自由型轉為財產罰。犯最重本刑五年以下,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
易服勞役:罰金無力完納,易服勞役。 保安處分:感化教育、監護處分,禁戒處分、強制工作、強制治療、保護管束處分、驅逐出國。

26 自首與投案 刑法第 62 條 (自首減輕) 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刑法第 62 條  (自首減輕) 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字首三要件:1須未發覺之罪,不知犯罪事實與犯罪人或雖知犯罪事實但未知何人為犯罪人。2須有自首之行為3須有聽受法院之審判。 主動投案:犯罪人 犯罪事實已被發現而犯罪人自動到案說明。

27 強制性交與猥褻 強制性交罪: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 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刑法221 (強制猥褻罪)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 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224 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 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萬元以 下罰金。刑法234

28 性交易與援交 罰娼不罰嫖:社會秩序護法80條,釋字第666號解釋,宣布違憲。
刑法231(圖利使人為性交或猥褻罪)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 公務員包庇他人犯前項之罪者,依前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29 與未成年援交 刑法227條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30 援交廣告 兒童及性交易防治條例第二十九條 以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散布、播送或刊登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第三十三條 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散布、播送或刊登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者,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以新台幣五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 釋字第623號解釋對第二十九條做限縮,只要邀約對象是成年人,而且透過網路隔離未成年人接觸這些訊息,就可不動用第二十九條第二十九條。

31 地下錢莊 (重利罪) 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 之重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刑法344 民法205:約定利率,超過周年百分之二十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

32 賭博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 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 之。 刑法266 私人麻將不處罰。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違反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者(不得有涉及賭博、妨害風化或其他犯罪行為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命其停業,並於判決確定前,停止受理其公司或商號名稱及代表人 或負責人變更登記之申請。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者,廢止其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公司或商業登記或部分登記事項。

33 刑事案件之審理 犯罪構成要件之該當(刑事法規範) 司法警察之偵查移送檢察官(刑事訴訟法) 檢察官之偵查與起訴 不起訴、緩起訴。 移送法院
無罪有罪

34 刑事訴訟程序 犯罪之調查:檢察官、警察、調查員。 起訴:檢察官職權 審判:法院 執行:法務部

35 刑事訴訟手段 搜索:搜索票 監聽:監聽票 扣押:可做為證據之相關證物
附帶搜索與逕行搜索:執行逮捕或拘提、羈押雖無搜索票,但為保護自身安全所進行之附帶搜索,逕行搜索,如嫌犯政進行證據之破壞,可直接為之。 傳喚與拘提:警察之「到場詢問通知書」、檢察官簽發「傳票」,傳喚不到逕行拘提或檢察官之「拘票」。

36 強制手段羈押與交保 二十四小時: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以書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並至遲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問。本人或他人亦得聲請該管法院,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之機關提審。(憲八II)

37 羈押 第 101 條  (羈押-要件)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左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 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 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法官為前項之訊問時,檢察官得到場陳述聲請羈押之理由及提出必要之證 據。 第一項各款所依據之事實,應告知被告及其辯護人,並記載於筆錄。

38 羈押期間 第 108 條  (羈押之期間) 羈押被告,偵查中不得逾二月,審判中不得逾三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 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一百零一條或第一百零一條之一之規定 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在偵查中延長羈押期間,應由檢察官附具體 理由,至遲於期間屆滿之五日前聲請法院裁定。

39 無羈押必要 第 114 條  (駁回聲請停止羈押之限制):羈押之被告,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如經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不得駁回︰ 一、所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者。但累犯     、常業犯、有犯罪之習慣、假釋中更犯罪或依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     項羈押者,不在此限。 二、懷胎五月以上或生產後二月未滿者。 三、現罹疾病,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者。

40 停止羈押責付與限制住居 第 115 條  (停止羈押(二)-責付) 羈押之被告,得不命具保而責付於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該管區域內其他適當之人,停止羈押。 受責付者,應出具證書,載明如經傳喚應令被告隨時到場。   第 116 條  (停止羈押(三)-限制住居) 羈押之被告,得不命具保而限制其住居,停止羈押。

41 檢察官職權 羈押(已被取消)、限制出境 緩起訴與不起訴之差異 緩起訴:認為有罪,但暫緩起訴,最多案例酒醉駕車。
不起訴:不成立犯罪或微罪不予起訴。

42 警察職權 刑事:檢察官助手 行政:社會秩序維護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等。

43 刑事訴訟流程 被害人向警察機關提出告訴:警察機關填報犯罪申報單,製作筆錄,檢附身分證明文件及相關資料,呈送檢察官。
按鈴申告:向法警填申請書,內勤檢察官開臨時庭訊問告訴人,檢附身分證明文件及相關資料。 書面告訴:自己或委任律師寫告訴狀,檢附身分證明文件及相關資料。 書面自訴:自己或委任律師寫告訴狀,檢附身分證明文件及相關資料。(法院審理)

44 民事案件之處理 人民之間權利義務發生爭議(民法)。
如甲將有瑕疵的房屋高價售予乙,乙認為此價格不合理,因買賣引起糾紛,或因借貸關係引起糾紛,屬人民與人民間的糾紛。

45 行政生活事件 人民與國家、行政機關發生關係。 戶政、地政單位、警察、移民署等等。 警察取締交通違規、移民署對外國人之收容。
人民欠政府稅不還,拘提管收 對行政機關之處分不服,訴願與行政訴訟。

46 生活中有無可能一行為同時觸犯不同法規範?
如酒醉駕車肇事致人受傷 經營電子遊戲場經營賭博 盜採砂石

47 如何處理 行政罰法第26條 行政罰法32條 有傷害提起民事賠償

48 如何成立國家賠償責任 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  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  受損害者亦同。 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  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49 法律是一種規範 家有家規。 學校有校規、宗教有教規,早期族群也有族規,凡有人群體居住者,對要有一定規範,解決人與人間的衝突。
法律是一種社會規範,解決人與人間的紛爭,由國家之成員,負責法律之制定與執行。

50 法律與宗教 宗教禁止殺人,法律規定人民有服兵役義務。
宗教教義與法律衝突時,法律優先。宗教行為之自由與宗教結社之自由,在必要之最小限度內,仍應受國家相關法律之約束,非可以宗教信仰為由而否定國家及法律之存在。因此,宗教之信仰者,既亦係國家之人民,其所應負對國家之基本義務與責任,並不得僅因宗教信仰之關係而免除(釋字第490號解釋良知自由)。

51 法律與道德 倫理、道德講求人際關係的應對,屬於應該如何的問題,但缺乏制裁,違反者只能譴責。
法律也會規定應如何的問題,但對於違反者,法律設有制裁之規定。 法律最終目的也在於道德之實現。 法律的根本精神,在於肯定人的價值,每人尊重他人之權利與營造和諧之社會。

52 法律是正義之實現? 法律之規定只是要求能滿足公平,但公平並非正義。如立法院制定要求禁止奢侈條款,以排除社會不滿之情緒。
有人在法律上並無定罪,可能因為找不到證據,或法律未規定,但仍須受道德上之譴責。

53 法律之定義與功能 法律是一種由國家制定之規範(成文法國家)。 法律是解決人民紛爭,保障人民權利,維護公共安全與社會秩序之規範。
法律對於違反者,有訴諸訴訟,並有制裁與強制之規定。(民事訴諸訴訟,行政與刑事有制裁與強制之規定)。

54 法律的實踐 惡鄰居,不是亂丟垃圾就是製造噪音。解決方式勸告或報警處理。
你的通行,必須經過他的土地,阻擾你的通行權。或者攤販擺在你家土地上,屬於民事糾紛。 某甲騎機車,警車隨後,某甲闖紅燈且超速,事後因而摔傷,請問如何處理?

55 法律之交錯實踐 何謂法律事件:就是滿足法律所規定要件,而發生一定法效果之事件,如酒醉駕車,遭警攔下,即屬法律事件。
交錯實踐:是以該行為觸犯不同法典與法領域之規定,如觸犯刑法、行政法或民法之規定。 前述如撞傷行人且有民法上之損害賠償責任。

56 法系與法律制度 大陸法系之特色:成文法為主(立法優先)。 英美法系:不成文法,以判例法為主。法官有較大權利。
法院之審判不同:英美法系有陪審團,大陸法系法官決定。 法院組織不同:司法一元與二元制的差異。

57 法律制定程序 五院都有法律提案權,但主要集中在行政院與立法院。 通常程序,法案草擬在行政機關,到立法院時立法委員會修改部分條文。
命令是由行政機關制定。

58 孫道存事件之立法 孫道存欠稅,立法院要求法務部於3個月內制定相關條文。 禁奢條款,要求不得進入豪華場所消費,不得接受別人餽贈,否則拘提管收。

59 法律之分類 憲法之立憲機關是立法院,以前為國民大會。憲法規範包括中央組織與地方組織,但與人民生活有關則是基本權利,其他有關五院運作都是政治問題。我國除憲法本文外,就是憲法增修條款。 民法、行政法或刑法則都是與生活有關。

60 我國憲法制定史 動員戡亂臨時條款:憲法之違章建築。 憲法增修條款:違章合憲化。
兩部憲法交錯使用:憲法本文與憲法增修條款,以增修條文為主,增修條文未規定適用憲法本文,其中,基本國策最多。 至於基本權利部分(1-23條),則主要以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為主。

61 一國兩地區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 台灣地區人民與大陸地區人民間之民事事件,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適用台灣地區法律。
如兩岸婚姻,台灣男人娶大陸老婆,適用台灣法律,移民署面談時需要詳細問之。

62 法律位階 憲法:位階最高,法律或命令與其牴觸無效。
憲法制定程序:以前為國民大會,自2005年6月第七次修憲後,改為立法委員四分之三出席,出席立委四分之三同意通過修憲案後,再交由人民「公投複決」,複決門檻必須全國有選舉權人一半以上都投贊成票,才能通過修憲案。

63 法律 法律位階僅次於憲法,法律送交立法院審查,經過三讀程序。 至少三分之一立委出席,出席立委二分之一同意,才算通過。
人民權利與政府組織,是法律主要制定之內容。

64 命令 中央法規標準法之命令有職權命令、授權命令。 行政程序法之命令有法規命令以及行政規則。 命令是由行政機關制定的。
法規命令是對外發生效力,行政規則則是僅發生內部效力的。

65 法律的來源 國際條約:如WTO,或最近馬總統在5/14批准「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聯合國「國際人權憲章」包括「世界人權宣言」、「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任擇議定書」。由此可見兩項國際人權公約的重要性,尤其是「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該公約1966年版本為文言文,稱為「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盟約」,目前通行版本為白話文,稱為「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66 自治法規 自治條例:地方縣市議會通過的 自治規則:地方行政機關自行通過的
效力以自治條例為高,如電子遊戲場設置距離學校或醫院1000公尺,應以自治條例規定,不能僅由自治規則訂定之。

67 習慣成為法之要素 外部要素(客觀要件):一定時間內就同一事項反覆為同一行為。 內部要素(主觀要件):人們確信其具有法律之拘束力。
須為成文法所未規定之事項 須有法律價值:不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68 法理 法律之一般原理原則,補充法律之不足 民法如誠實信用、不違背善良風俗與公共秩序。
行政法如依法行政原則(法律保留與法律優位原則)、比例原則、信賴保護原則 刑罰如罪刑法定原則、法不溯及既往原則等。

69 判例 最高法院為了指導下級法官解釋法律,而慎選出來某些具有指標性的判決,經過最高法院的民事庭會議、刑事庭會議等之決議,報請司法院備查,而成為判例。

70 學說 學者之意見,有可能影響法官判決之決定。

71 六法 憲法、行政法、民法、刑法 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

72 實體法或程序法 實體法是指有內容之規定,如刑法犯罪行為之規定。 程序法為程序之規定,如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等。

73 特別法與普通法 特別法優於普通法適用。 如違法刊登減肥廣告處罰規定,有公平交易法,食品衛生法等。
青少年進入電子遊戲場,有電子遊戲場管理條例、社會秩序維護法、兒童及青少年福利法等,都有處罰規定。

74 法律之效力 法律公布後三日生效。亦即,第三日生效。 另定施行日,如行政罰法則以施行日為生效日。 行政處分以送達發生效力。

75 地的效力 管轄權、行為地、結果地,如刑法第4條規定:「犯罪之行為或結果,有一在中華民國領域內者,為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論。」

76 人的效力 法律僅是用特別之人,如公務員、軍人等。 公務人員保障法、軍事審判法、陸海空軍懲罰法 。 以往一般犯罪以軍事審判。

77 法律可否溯及既往 強制法律通常不能 但立法者可以制定溯及之法律

78 法律的解釋與適用 發生一個法事實,例如與人通姦,則需要法律有規範。 法律規範:與人通姦(構成要件:大前提)
法律事實:甲為有婦之夫,與乙在旅館相會(小前提)。 相符:產生法效果

79 是否相符 刑事案件:檢察官之認定與法官之判斷,如檢察官認定陳水扁特別費不當適用構成貪污,而法院認為不構成,則法院決定為準,當然檢察官可以提起上訴。 行政案件:行政機關之判斷,如陳幸予臍帶血代言逃漏稅,行政法院之決定為準。

80 判斷或裁量 法律構成要件的認定,稱判斷,如公然猥褻,公然是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私人場所不屬之,如私人俱樂部。
專業或專家之判斷,法院遵守之,此種判斷稱:「判斷餘地」。 裁量則是指構成要件該當後,法效果如何認定,如刑法法官之量刑,、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的決定。

81 構成要件判斷之案例 警方查獲甲嫖客與乙女「雙方裸體坐在床上相互撫摸身體。
警察卻認為,上述行為仍不符合社會秩序維護法80條所規定「意圖得利與女姦宿者」,因為,依警察的見解,相互撫摸身體,尚未進入性交階段,仍未達到社會秩序維護法「姦宿」規定,警方乃將全案簽結。警方此種看法,是採嚴格限縮「姦宿」的定義,此種限縮是否合於台灣社會所期待以及一般經驗法則,有待探討

82 強制猥褻之罪 法院曾經有這樣一個判決,法官對於加害人某甲對被害人某女摸其胸部因未達十秒,即不構成強制猥褻之罪,法官的量刑是以將概念之量化作出解釋,而忽略法律目的背後的意義,以及不去考慮被害人實際上所受的驚嚇與傷害。 就因為一審法官的此種見解,促成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的增列,而將「觸摸….胸部….之行為」,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規定,但之後,二審法官改判成立強制獧褻罪,而解決此項爭議。其實,仍有一案也是值得爭議的,就是法官將強吻認定為國際禮儀而對當事人不定罪,也引起社會一陣嘩然。

83 憲法 權力分立與制衡:立法、司法與行政三權,相互制衡,我國五權與四政權(選舉、罷免、創制、複決)之權能區分。

84 總統制與內閣制 國家最高元首產生方式不同之區分
總統制:人民直選,國會也是人民直選,國會與行政首長不可兼任,美國為總統制國家(憲75條:立法委員不得兼任官吏) 內閣制:由國會多數黨組閣,行政與立法合一,立法委員同時也是政府官員,英國與德國是此種制度。

85 雙首長制 總統與總理都是行政首長,法國為代表。 總統與國會議員是人民直選,內閣總理由總統任命。
總理不滿意國會通過之法案,可請求總統對該法案提出覆議。 國會可主動對內閣提出不信任案。而內閣總理也可主動要求國會對其進行信任投票 總統主動解散也可不解散國會之權力。

86 覆議案之規定 增修第3條第2項第2款: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 移請立法院覆議。立法院對於行政院移請覆議案,應於送達十五日內作成決議。如為休會期間,立法院應於七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 十五日內作成決議。覆議案逾期未議決者,原決議失效。覆議時,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

87 不信任案 第3條第2項第3款:立法院得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不信任案提出七十二小時後,應於四十八小時內以 記名投票表決之。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贊成,行政院院長應於十日內提出辭職,並得同時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不信任案如 未獲通過,一年內不得對同一行政院院長再提不信任案。

88 總統之職權 增修第2條第5項:總統於立法院通過對行政院院長之不信任案後十日內,經諮詢立法院院長後,得宣告解散立法院。但總統於戒嚴或緊急命令生效期間,不得解散立法院。立法院解散後,應於六十日內舉行立法委員選舉,並於選舉結果確認後十日內自行集會,其任期重新起算。

89 立委選舉與制度之改變 兩票制:一票投人,另一票投黨,有5%門檻之限制。 立法院享有修憲提案、彈劾與罷免總統之權。
總統直接任命行政院長,總統提名監察院、考試院以及司法院大法官,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

90 政府之權力 司法解釋:補充解釋、違憲解釋。 監察院有彈劾、糾舉官員與糾正公共事務之權。
立法院對於總統、副總統之彈劾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不適用憲法第九十條、第一百條及增修條文第七條第一項有關規定。(第4條第7項 ) 監察院對於監察院人員失職或違法之彈劾,適用憲法第九十五條、第九十 七條第二項及前項之規定。 (第7條第4項)。

91 何謂基本人權 立憲之後,人權成為權利。 人民基於權利可要求國家不得任意干預其權利,消極之不干預。
對於權利受到干預的積極請求司法之保護以及損害賠償。 要求國家積極之給付,如健保、民生所需之請求。 福利國家之要求:文化、教育、社會福利等。

92 近代人權之分類 人權保障原則:人性尊嚴、權利不可侵犯以及平等權之要求。 自由權:人身自由,正當法律程序
精神自由:思想、良心、學問講學、信仰、言論、集會結社以及其他表現自由 社會權:生存、環境、教育、工作、勞工基本權等。 受益權:請願、訴願、裁判請求權、損害賠償、損失補償權 參政權:選舉、罷免權。

93 國際人權 國內人權之保障不足,有國語國之戰爭與侵略。 平等權與民族自決權。
國際人權法典:世界人權宣言、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等3份文件,合稱「國際人權法典」。

94 國際人權公約 最近馬總統在5/14批准「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聯合國「國際人權憲章」包括「世界人權宣言」、「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任擇議定書」。由此可見兩項國際人權公約的重要性,尤其是「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該公約1966年版本為文言文,稱為「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盟約」,目前通行版本為白話文,稱為「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95 公民與政治權利 生命權、平等權、自由權、財產權、隱私權、宗教信仰權、表現自由、集會結社自由、接受公平審判及禁止非法逮捕與禁止奴役等自由。

96 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 勞工結社權、職業選擇自由、受教育權、社會福利權、享受休息及參與文化活動之權利。
人權之限制:確保、承認與尊重他人權利及自由的基礎上,且必須符合民主社會中道德、公共秩序以及公共福利的正當需要,始可為之。

97 三代人權之性質與內涵 第一代人權:公民與政治權利之防衛權,講求個人權利消極要求國家任意之干涉。
第二代人權: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主要為受益權,人民要求國家積極的給付。 第三代人權:集體權,對抗人類共同合作對抗國際強權,其中如民族自決權、環境權、和平權、種族上之實質平等。

98 我國憲法對人民權利限制依據 憲法23條: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99 權利之限制 政府常以公共利益為由,但何謂公共利益屬不確定法律概念。因此,政府提出公益之理由,仍應說明。例如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罰娼不罰嫖」就是以違反善良風俗的公益做考量。 比例原則,要有限制之必要。

100 自由與平等 自由與平等是構成人權的主要項目,先有自由權,再要求平等權。 平等權如完全發揮,就是所謂公平正義的實現,但這只是理想。

101 平等權 不是齊頭式的平等 實質平等:等則等之,不等則差別處置。

102 男女平等 我國憲法第134條規定選舉婦女保障名額
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6項:「國家應維護婦女之人格尊嚴,保障婦女之人身安全,消除性別歧視,促進兩性地位之實質平等。」 2004年性別平等教育法。 家庭暴力防治法,性騷擾防治法就是屬於保障婦女之特別法。

103 平等權 (6)國家應維護婦女之人格尊嚴,保障婦女之人身安全,消除性別歧視,促進兩性地位之實質平等。   (7)國家對於身心障礙者之保險與就醫、無障礙環境之建構、教育訓練與就業輔導及生活維護與救助,應予保障,並扶助其自立與 發展。   (8)國家應重視社會救助、福利服務、國民就業、社會保險及醫療保健等社會福利工作,對於社會救助和國民就業等救濟性支出應 優先編列。   (9)國家應尊重軍人對社會之貢獻,並對其退役後之就學、就業、就醫、就養予以保障。

104 平等權 (11)國家肯定多元文化,並積極維護發展原住民族語言及文化。   (12)國家應依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之地位及政治參與,並對其教育文化、交通水利、衛生醫療、經濟土地及社會福利事業予 以保障扶助並促其發展,其辦法另以法律定之。對於澎湖、金門及馬祖地區人民亦同。   (13)國家對於僑居國外國民之政治參與,應予保障。

105 平等權大法官之解釋 釋字第365號:民法第一千零八十九條,關於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之行使意思不 一致時,由父行使之規定部分,與憲法第七條人民無分男女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及憲法 增修條文第九條第五項消除性別歧視之意旨不符,應予檢討修正,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 日起,至遲於屆滿二年時,失其效力。

106 考試 最常發生的案例就是招生考試,最新的案例 是警察大學招生考試及警察特考限制男女比例及身高、體重、儀容等,造成有女考生因不滿 160公分慘遭落榜而大鬧警察大學事件,而在93年度警察專科警員班考試也發生複試體測, 因右手臂關節處有車禍造成之雙道疤痕,其中因開刀疤痕長達十二公分,寬一公分,與該期 招生簡章規定不合,考生胡0誠提出申訴、訴願遞遭駁回,遂提起行政訴訟的案件。

107 釋字第六六六號解釋 憲法第七條所揭示之平等原則非指絕對、機械之形式上平等,而係保障人民在法律上地位之實質平等,要求本質上相同之事物應為相同之處理,不得恣意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法律為貫徹立法目的,而設行政罰之規定時,如因處罰對象之取捨,而形成差別待遇者,須與立法目的間具有實質關聯,始與平等原則無違。

108 法定程序與人身自由程序保障 憲法第八條之「法定程序」是指正當法律程序,透過程序正當與實質正當,保障人民之人身自由。
1、釋字第一六六、二五一號解釋: 拘束人身自由應由法院依法定程序為 之。 2、釋字第三八四號解釋: 提出「程序正當」、與「實質正當」

109 釋字第三八四號解釋 解釋文稱:「檢肅流 氓條例第六條及第七條授權警察機關得逕行強制人民到案。無須踐行必要 之司法程序;第十二條關於秘密證人制度,剝奪被移送載定人與證人對質 結問之權利,並妨礙法院發見真實;第二十一條規定使受刑之宣告及執行 者,無論有無特別預防之必要,有再受感訓處分而喪失身體自由之虞,均 逾越必要程度,欠缺實質正當,與首開憲法意旨不符。 」

110 正當法律程序 包括:程序上的正當程序是指程序依法律規定為之,如釋字第四九一號的免職程序。釋字第三九六號的懲戒程序,如釋字四三六號(獨立、公正審判機關與程序)實質上的正當程序,是指程序中涉及基本權之干預,如釋字四三六號(審判程序中涉及軍人權利之限制)與五五一號解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六條:誣告者被處所誣告之罪,違反比例原則)。

111 程序正當 程序正當:釋字第五三五號、釋字第三
九六號。實施臨檢之要件、程序及對違法臨檢行為之救濟,均應有法律 之明確規範,方符憲法保障人民自由權利之意旨。

112 實質正當 釋字第四七一號解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的三年保安處分)與釋字五五一號解釋(誣告):人民身體之自由與生存權應予保障,為憲法第八條、第十五條生存權所明定 ,國家為實現刑罰權,將特定事項以特別刑法規定特別之罪刑,其內容須 符合目的正當性、手段必要性、限制妥當性,方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實質正當涉及立法形成權有無違反比例原則之問題。

113 網路生活 虛擬世界與現實世界 妨害電腦使用罪:第 358 條 (入侵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罪) 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第 359 條 (破壞電磁紀錄罪) 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 第 360 條 (干擾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罪) 無故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干擾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第 362 條 (製作犯罪電腦程式罪)

114 網路犯罪 犯罪嫌疑人黃○偉利用自己個人電腦使用FOXY軟體提供不特定人下載10歲女童遭性侵影片
散布或販賣前條拍攝、製造之圖畫、錄影帶、影片、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 第28條。

115 網路販賣盜版光碟犯罪 刑事局偵九隊接獲富爾特數位影像股份有限公司報稱檢舉雅虎拍賣網站拍賣該公司著作權ZOOM、MORE以及LAYERS等系列商品於盜版套裝軟體全球廣告人圖霸百科、PHOTOS創意100、好圖快照、創意素材大辭典之內容均為大陸製作之盜版物,致遭受損失金額超過新臺幣1千萬元 。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 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著作權法第91條)

116 販賣違禁、管制物品 刑事警察局偵九隊於網路巡邏發現有人於「網際光華螞蟻市場之衛生市場留言版」留言販售三級毒品FM2,該組獲案後即積極偵查相關事證,並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聲請通訊監察。經追查出犯罪嫌疑人楊○義及藏匿居住地,於97年11月21日經搜索其住處,查獲三級毒品FM2等相關證

117 妨害名譽 政大邱姓學生於X年九月補修趙姓教授的課程,因不滿趙姓教授的教學及考試方式,於同年11月兩度在網際網路校園版的電子布告欄上,以「另一種形式之強暴」為題,張貼文章,指摘趙姓教授利用學生上課作成之摘要、抄襲學生所作之報告,作為學術論著。邱姓學生並另以大字報的方式將文章張貼於政大的言論廣場上。台北地院認為邱姓學生的行為同時觸犯了刑法309條第1項的公然侮辱罪,與310條第2項的加重誹謗罪,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加重誹謗罪)處斷。且因被告前後兩次誹謗行為,為連續犯,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判決結果是處邱姓學生拘役55天。

118 電子商務詐欺犯罪 刑事警察局偵九隊於網路巡邏時發現在「光華螞蟻市場」網站刊登大量訊息「高收課本。紅綠本買賣~預付卡買賣、「出售奇摩拍賣帳號~要什麼評價的都有!可長期配合!!請來信,另以帳號my68my78於網路上清查後發現,該帳號使用人並於「跳蚤市場」網站有「高收課本紅綠本買賣,電話卡買賣,轉接來信留聯絡方式等訊息 (偽卡刷卡 )

119 駭客入侵犯罪 刑事警察局偵九隊接獲被害人A小姐求助稱渠與男友使用即時通,傳送私人裸露愛撫影像時,發現觀看視訊上有另一帳號在線上,即將視訊關閉,隨後該帳號立刻傳即時訊息自稱是「網愛駭客」,已側錄A小姐裸露視訊影像,並傳送已側錄之影像給A小姐威脅,致A小姐心生畏懼,訴請查辦。經追查網路相關資料及手機通聯紀錄,掌握犯嫌為徐○恩,經查徐嫌有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刑案紀錄,涉嫌入侵被害人A小姐網路連線,使用HyperCam Video軟體側錄A小姐視訊網愛畫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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