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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纳税实务》核心课程 L I 模块一 企业税务准备 D 顾瑞鹏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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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一:税务登记 知识点 ◎ 开业登记 ◎ 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技能点 ◎ 了解税务登记的程序 ◎ 掌握相关登记工作的文书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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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描述 瑞德集团2008年9月份拟成立一家全资控股子公司,公司名称:苏州瑞德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坐落于苏州市工业园区新港路68号。主要从事企业管理的咨询、培训及文化传播等相关经营事项。公司注册资本50万元,全部由瑞德集团出资(法人资本),新公司已于2008年9月3日通过苏州市工业园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了企业名称,并于2008年9月28日发放了“法人企业营业执照”及其他证照,营业执照注明的经营期为2008年9月28日至2028年9月27日。新公司会计王芳按公司要求准备去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但小王是刚刚从大学毕业的应届毕业生,对办理税务登记的程序和注意事项一窍不通,更不知道需要准备什么材料。请你帮助小王,给她提供一点专业性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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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分析 通过分析上述任务,我们可以发现,问题的关键是小王从未接触过新设企业办理开业登记的工作,包括登记的时间要求、材料准备、文书书写等,而这些知识和技能是作为纳税人跟税务机关打交道的第一步,也关系到纳税人今后该如何正常纳税的前提,也是纳税人正常进行涉税业务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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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已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相关知识 一、开业登记的范围 开业登记的范围主要包括: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以及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登记窗口办理开业税务登记手续。 二、办理开业登记的时限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已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2、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三、办理开业登记的应提供的材料(见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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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变更税务登记 纳税人如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应到主管国税登记窗口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知识链接』——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一、变更税务登记 纳税人如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应到主管国税登记窗口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纳税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部门办理变更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纳税人按规定不需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的,应当自税务登记内容实际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或者自有关部门批准或宣告变更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时,需要提供相应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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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链接』——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二、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其中《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税务机关原发放的《税务登记证》或《临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发票购领簿》;为必报资料,其他资料由相关的纳税人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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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实施 1.准备工作 根据上述知识点的介绍,小王要办理税务开业登记的新公司为集团控股子公司,应准备好所有材料,在取得工商营业执照30日内,即2008年10月27日前去主管税务机关(包括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办理开业登记 2.操作步骤注意点 ⑴办理登记的时限开始之日为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当日算起。 ⑵办理登记的时限为30日,并不是30个工作日,瑞德企业管理咨询公司取得营业执照的时间为9月28日,之后的十一公假不应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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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技能点 项目二:发票管理 ◎ 发票的领购、开具和保管 ◎ 发票违法行为的处罚 ◎ 了解发票领购、开具和保管的程序和方法
◎ 掌握发票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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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描述 苏州瑞德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在2008年10月15日为苏州某家房地产开发公司提供了一份关于该公司座落于苏州工业园区金鸡湖畔的商品房项目“观湖丽宫”的营销策划方案,取得收入 元。对方要求提供服务项目名称为“培训费”,金额为 元的发票。由于瑞德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刚刚成立不久,公司还未领购发票,公司会计王芳虽然知道了办理税务登记的程序和注意事项,但对发票如何领购和开具却不是很了解,请你帮助小王,给她提供一点关于发票方面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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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分析 通过分析上述任务,问题的关键是小王该如何到税务机关去领购发票,又要准备什么材料,同时对房地产公司提出的开票要求,小王能不能按着他们的要求去开票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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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知识 一、发票的领购 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需要领购发票的,也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 ⑴申请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出购票申请,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件或者其他有关证明,以及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的印模,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发票领购簿。 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凭发票领购簿核准的种类、数量以及购票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发票。税务机关在发售发票时,应按核准的收费标准收取发票工本费,并向购票单位和个人开具收据。 ⑵如果临时到主管税务机关以外的地方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凭主管税务机关的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 税务机关对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州)市来本辖区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要求其提供保证人或者根据所领购发票的票面限额及数量要求其交纳不超过一万元的保证金,并限期缴销发票。保证人同意为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填写担保书。担保书内容包括:担保对象、范围、期限和责任以及其他有关事项。担保书须经购票人、保证人和税务机关签字盖章后有效。按期缴销发票的,解除保证人的担保义务或者退还保证金。未按期缴销发票的,由保证人或者以保证金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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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知识 二、发票的开具和保管 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 ⑴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发票须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机用发票,开具后的存根联应当按照顺序号装订成册。 ⑵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开具的发票存根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⑶对临时从事经营活动须取得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向税务机关提供发生购销业务、接受服务或者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直接向税务机关申请填开。对税法规定应当纳税的,税务机关应当在开具发票的同时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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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链接』——发票管理规定的法律责任 发票的使用有着严格的规定,如果存在违反,将有着相应的处罚规定。
(一)对有下列违反发票管理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下列两种或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罚。 (1)未按照规定印制发票或者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2)未按照规定领购发票的; (3)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 (4)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的; (5)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 (6)未按照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 (二)对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者存放空白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收缴发票,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对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倒买倒卖发票,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的,由税务机关依法予以查封、扣押或者销毁,没收非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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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实施 1.准备工作 小王应以应当苏州瑞德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名义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购票申请,提供经办人也就是自己的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副本,以及公司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的印模。 2.操作步骤注意点 ⑴根据小王提供的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发票领购簿。 ⑵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凭发票领购簿核准的种类、数量以及购票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发票。 ⑶小王在发售发票时,应按核准的收费标准缴纳发票工本费,并向税务机关取得收据,以便回来做帐之用。 ⑷在开具发票时,根据规定不得变更品名和金额,所以对方要求提供服务项目名称为“培训费”,金额为 元的发票的要求是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小王只能依法向对方开具服务项目名称为“咨询费”,金额为“ ”元的发票一张,并加盖本公司的发票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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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技能点 项目三:帐薄管理 ◎ 帐簿的设立、核算与保管 ◎ 税收管理证明及帐簿管理的法律责任 ◎ 了解帐簿设立、核算与保管的要求
◎ 掌握帐簿管理的相关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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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描述 苏州瑞德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2008年9月28日成立后,主管税务机关核定为查帐征收。公司总经理要求会计王芳尽快建立公司的相关帐薄,以便业务的正常开展和纳税需要。可小王对公司建立哪些帐薄,以及有什么要求,不是很清楚,请给她提供一点专业性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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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分析 通过分析上述任务,问题的关键是小王从未接触过新设企业应如何进行帐薄的设置和管理,包括开设哪几种帐薄、记帐核算和保存的要求以及相关的法律责任等,而这些知识也是作为纳税人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和税务申报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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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帐簿设立 (一)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规定设置帐簿
相关知识 一、帐簿设立 (一)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规定设置帐簿 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帐能力的个体工商业户,可以聘请注册会计师或者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为建帐和办理帐务; (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采用电子计算机记帐的,对于会计制度健全,能够通过电子计算机正确、完整计算其收入、所得的,其电子计算机储存和输出的会计记录,可视同会计帐簿,但应按期打印成书面记录并完整保存; (三)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采用计算机记帐的,应当在使用前将其记帐软件、程序和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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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记帐核算 (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进行记帐核算;
相关知识 二、记帐核算 (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进行记帐核算; (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报送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备案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会计处理办法,真实、序时逐笔记帐核算;纳税人所使用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具体的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有关税收方面的规定不一致时,纳税人可以继续使用原有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具体的财务、会计处理办法,进行会计核算,但在计算应纳税额时,必须按照税收法规的规定计算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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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帐簿保管 (一)会计人员在年度结束后,应将各种帐簿、凭证和有关资料按顺序装订成册,统一编号、归档保管。
相关知识 三、帐簿保管 (一)会计人员在年度结束后,应将各种帐簿、凭证和有关资料按顺序装订成册,统一编号、归档保管。 (二)纳税人的帐簿(包括收支凭证粘贴簿、进销货登记簿)、会计凭证、报表和完税凭证及其它有关纳税资料,除另有规定者外,保存十年,保存期满需要销毁时,应编制销毁清册,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批准后方可销毁。 (三)帐簿、记帐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损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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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知识 四、税收证明管理 (一)实行查帐征收方式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到外地从事生产、经营、提供劳务的,应当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写明外出经营的理由、外销商品的名称、数量、所需时间,并提供税务登记证或副本,由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审查核准后签发《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二)乡、镇、村集体和其他单位及农民个人在本县(市、区)内(含邻县的毗邻乡、镇)集贸市场出售自产自销农、林、牧、水产品需要《自产自销证明》的,应持基层行政单位(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三)纳税人销售货物向购买方开具发票后,发生退货或销售折让,如果购货方已付购货款或者货款未付但已作财务处理,发票联及抵扣联无法收回的,纳税人应回购货方索取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者索取折让证明,作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合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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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违反帐簿、凭证管理的法律责任 相关知识
五、违反帐簿、凭证管理的法律责任 (一)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国家税务机关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未按规定设置、保管帐簿或者保管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2)未按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国家税务机关备查的。 (二)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帐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帐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国家税务机关处以两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两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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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实施 1.准备工作 根据上述知识点的介绍,小王要明白公司的日常业务类型,确定代扣代缴义务的项目,以便于确定设立哪些帐薄。 2.操作步骤注意点 ⑴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规定设置总帐、 明细帐、日记帐以及其他辅助性帐簿,其中总帐、日记帐必须采用订本式。所以瑞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应在10月12日前设立相关帐薄。 ⑵帐簿、记帐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损毁。 ⑶会计人员在年度结束后,应将各种帐簿、凭证和有关资料按顺序装订成册,统一编 号、归档保管。一般保管10年,特殊规定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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衷心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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