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esentation is loading. Please wait.

Presentation is loading. Please wait.

104年新進兒少保護社工人員專業訓練 兒童及少年保護案件 通報處理與調查 新北市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 社會工作師 劉文湘.

Similar presentations


Presentation on theme: "104年新進兒少保護社工人員專業訓練 兒童及少年保護案件 通報處理與調查 新北市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 社會工作師 劉文湘."— 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104年新進兒少保護社工人員專業訓練 兒童及少年保護案件 通報處理與調查 新北市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 社會工作師 劉文湘

2 大 綱 法規、作業程序、參考資料 受理通報、緊急通報與通報案件處理原則 調查前的準備 調查程序及內容 成案評估與調查報告之撰寫 程序規範
大 綱 法規、作業程序、參考資料 受理通報、緊急通報與通報案件處理原則 調查前的準備 調查程序及內容 程序規範 調查時可能面臨的困境(包含案家拒絕、兒童少年不配合) 解決方法及危機應變能力 成案評估與調查報告之撰寫

3 法規‧作業程序‧參考資料

4 法規、作業程序、參考資料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3條(相關§47、 § 49、§ 51、§56) 兒童及少年保護通報及處理辦法
社政機關辦理兒童及少年保護案件通報及調查處理作業程序(修正中--社政機關兒童及少年保護案件通報處理、調查及處遇服務作業程序) 兒童及少年保護案件緊急通報指標 兒少通報案件分類分級定義及處理程序表 兒童保護社會工作 第6章(洪葉出版社)

5 受理通報、緊急通報 與通報案件處理原則

6 受理通報案件處理程序 主管機關應設立統一受理通報窗口,指派專人接收通報案件。
應建立受理通報、派案及收案處理流程,對傳真、網際網路或電話通報等通報來源知案件建立控管機制,督導或相關層級以上人員應定其稽核通報案件之處理情形。 主管機關應建立可及時掌握非上班時間緊急案件通報資訊之處理機制,如遇有重大兒虐案件或媒體關注案件除緊急回應外,並應即時通報中央主管機關。 跨轄:由兒童及少年所在地主管機關管轄,受理通報個案因移動等因素致行蹤不明,仍應由受理通報在先之主管機關管轄,不得改變或移轉。 來源:社政機關兒童及少年保護案件通報處理、調查及處遇服務作業程序(草案),衛福部,2014

7 緊急通報案件保護措施 受理通報後應先確認通報事件是否符合兒童及少年保護案件緊急通報指標,符合者應立即啟動保護措施,倘暴力事件正在發生,應即聯繫警方前往救援及制止暴力行為。 嚴重身體傷害案件,應通知警察同時啟動犯罪調查措施【證據保全、制止再暴力】 緊急暨危險案件:兒少所在網絡先行維護安全、需立即就醫者,該單位人員先行送醫 殺子自殺應通報自殺防治系統 跨轄:兒少所在地主管機關危機處理,知悉兒少居住所或戶籍地時,管轄機關應通知各該主管機關進行家訪或提供資料,居住或戶籍地主管機關應於接獲通之24小時內處理並將查訪結果回報管轄主管機關。 來源:社政機關兒童及少年保護案件通報處理、調查及處遇服務作業程序(草案),衛福部,2014

8 通報案件處理-1 立即處理,至遲不得超過24小時。 依通報事由分級分類【兒少通報案件分類分級定義及處理程序】
視需要立即指 派社政、衛政、教育或警政單位等處理 應以當面訪視到兒童及少年為原則 依通報事由分級分類【兒少通報案件分類分級定義及處理程序】 來源:社政機關兒童及少年保護案件通報處理、調查及處遇服務作業程序(草案),衛福部,2014

9 通報案件處理-2 應檢視通報內容,連繫確認資訊 聯繫對象 需確認之資訊 通報人 針對通報內容有訊息確認之必要 家長或 主要照顧者
了解兒少現況、確認通報內容之正確性、了解家庭支持系統、聯繫方便訪視之時間地點 學校老師 若為學齡兒少,與學校老師確認就學及兒少狀況、請求協助關懷兒少並檢視身體有無外傷,聯繫是否方便到校訪視之時間地點 施虐者 通常在於確認兒少無重大風險後才聯繫,如有生命安全之虞,應先進行緊急安置等措施才通知施虐者,與施虐者聯繫應提醒施虐者避免再次施暴,並了解其對兒少保護事件之態度 來源:社政機關兒童及少年保護案件通報處理、調查及處遇服務作業程序(草案),衛福部,2014

10 通報案件處理-3 得進一步蒐集及檢視相關資料 有關通報事件人、事、時、地、物之內容了解。
受保護事件歷史資料蒐集:查詢衛生福利部家庭暴力、性侵害暨兒童少年保護資訊系統、高風險家庭資訊系統,調閱所有相關通報及開案資料,獲知案主以往是否被通報或開案服務之紀錄。 來源:社政機關兒童及少年保護案件通報處理、調查及處遇服務作業程序(草案),衛福部,2014

11 通報案件處理-4 受理各類通報案件處理注意事項
經初步分類之通報案件,仍得依所蒐集更新資訊進一步評估後,酌予調整分類分級結果,不受原通報事由或原始資訊所限制。 少年施用毒品等有害身心物質之通報案件,除依兒少通報案件分類分級定義及處理程序進行處理外,後續主管機關仍應依「兒童及少年保護通報及處理辦法」第5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辦理。 【應立即會同當地警察機關進行調查,並視案情需要, 提供必要處理及協助】 涉及兒少遭身心虐待等不當對待之通報案件,受案評估除檢視其受保護事件歷史資料外,應對下列各項面向進行評估:兒少主要照顧者是否有家暴、濫用藥物或精神疾病等問題;兒少主要照顧者保護兒少安全的能力;兒少家庭福利資源需求或其他需社政主管機關協助之需求。 來源:社政機關兒童及少年保護案件通報處理、調查及處遇服務作業程序(草案),衛福部,2014

12 調查的意義 調查前的準備

13 定義 決定接案以後的成案調查程序,重點: 評估兒童的安全程度 提供家庭適當的介入服務 決定通報事件是否成案 規劃兒童與家庭所需的服務

14 調查前的準備:對家長態度 覺察自己對家長的態度 覺察並接納、尊重案家跟自己的差異 第一次家訪時,預先準備好應付家長/照顧者可能不配合的反應
是否先入為主認定家長有罪?或以開放態度面對家長? 是否願意相信家長所說的話? 是否會擔心自己的安全? 是否準備好面質家長/照顧者的說法,以及與通報內容不一樣說法? 是否準備好協助家長如何因應危害兒童安全的議題?是否願意採取同理、體諒的態度?是否願意採取一種不具威脅性(堅定但同理)的態度行使職權? 覺察並接納、尊重案家跟自己的差異 不同溝通型態 不同文化背景、生活經驗 第一次家訪時,預先準備好應付家長/照顧者可能不配合的反應 否認/淡化兒少受虐的嚴重性/敵意(對社工或通報人) 擔心兒少被帶走/擔心自己失去自由、受到威脅 抗拒社工(公權力)介入家庭 避免過度客氣順從讓家長逃避責任【面質】 沉默不提供資訊/冷漠沮喪/迴避不見面【問題?或社工?】

15 調查前的準備:處遇觀點與立場 如何看待孩子的問題(偏差)行為 如何看待家長責任 社工員處遇立場 問題行為是“原因” 、還是“結果”
孩子有問題行為,是否構成家長過當管教的理由呢?社工員的立場與看法為何呢? 如何看待家長責任 「不能vs.不為」的界線 家長有責任持續學習並盡力提供一較佳照顧環境 同理家長的用心  指認其令人擔心之處 社工員處遇立場 如何權衡是孩子改變、還是家長先改變呢?

16 調查前的準備:介入的正當性 社工介入後常見的挑戰與掙扎矛盾 兒少保介入的正當性 社工介入後常見的挑戰 社工常見的掙扎與矛盾
家長的反彈與指責 家庭破裂(夫妻離婚、孩子被安置)/父母不理會、或自此不再出現 (或因為生氣社工員而拒絕出面、下落不明) 社工常見的掙扎與矛盾 我自己也是被責打長大的,但我並沒有變得不好,我現在怎麼能指責家長不對呢? 家長講得某些話好像是對的、家長也很委曲可憐,我的介入是否會讓家長無法管教孩子呢? 我真的知道,什麼才是對孩子最好的嗎?我的介入是否真的是「協助」嗎? 兒少保介入的正當性 社會規則改變:責打對孩子造成影響也可能有所不同;此外,我們不會只看責打行為,評估面向是多元的 家長有管教保護子女的權利責任,但管教不能過當。社工員是尊重家長管教權的。 失序或權力拉扯有可能是過程,如果服務得以進入案家並延續,將可能有機會帶來改變;家庭破裂(變化)往往是因為案家原本就已經很脆弱了,而非社工介入

17 調查前的準備:時程順序與偏誤 何時進行調查 調查訪談對象與順序 檢視自己對通報資訊是否存有偏誤? 危急案件/一般案件
通報人/兒童少年/老師、照顧者/加害人 檢視自己對通報資訊是否存有偏誤? 因通報人身份而抗拒、或輕忽危險程度 網絡成員:特定學校、警察單位、醫療單位 疑似與案家有利益糾紛之親屬:非同住父母、親屬 因通報案情而輕忽危險程度 鄰居通報案件 因同一案件重覆通報而輕忽危險程度 曾調查過,覺得自己已經充份掌握案家狀況 覺得煩、或認為此為案家常態…………

18 調查前的準備:審視通報資料 詳閱通報資料 初步判別調查重點與方式 可能不當對待的情狀、待查證的內容 【運用量表輔助檢閱並形成訪談架構】
初步判別通報資料的可信度 通報內容的詳細程度 通報人與案家的關係 多次通報案件 有可能是案主有令人擔心之處、或是有爭議的案件 遇多次通報案件,應主動尋求督導覆判 初步判別調查重點與方式 不當對待型態vs.調查重點 如何訪談被害人 年齡與表達能力/訪談地點 調查訪談家長的說法 為了保護通報人(通報來源)或是被害人 無法指認而採取一般性調查了解

19 調查程序及內容

20 通報案件之調查-1 應確實核對通報表所載情事進行調查,社會工作人員等承辦人員應於受理案件後上班日4日內完成調查報告。
各類案件調查之原則,應以評估兒少是否有遭受父母、監護人、實際照顧者或家內成員身心虐待或其他不當對待為重點,並依兒少通報案件分類分級定義及處理程序進行調查。 來源:社政機關兒童及少年保護案件通報處理、調查及處遇服務作業程序(草案),衛福部,2014

21 通報案件之調查-2(訪視評估重點) 涉及父母、監護人、實際照顧者或家內成員身心虐待或不當對待之通報案件之調查應與兒童、少年及其家庭進行接觸,對兒少進行安全性評估,並以當面訪視到兒童及少年為原則,評估重點: 兒少受虐(傷)之嚴重程度,受虐經過: 仔細檢視傷痕。 拍照以記錄受害之面積、形狀、部位、顏色等觀察之證據。 如需檢視兒少衣物覆蓋的受傷部位,必要時宜有兒少熟悉之第三人在場。 對兒少傷勢如有疑慮,諮詢專業醫師意見,必要時送醫進行驗傷程序。 來源:社政機關兒童及少年保護案件通報處理、調查及處遇服務作業程序(草案),衛福部,2014

22 通報案件之調查-3(訪視評估重點) 兒少所處環境中所遭受或可能遭受傷害之危險因素是否持續存在。 兒少的年齡、身體及心理狀況是否足以自我保護。
兒少生活受照顧情形: 兒少是否缺乏適當的照顧者(照顧者長期不在、離家出走、失蹤、…等)。 照顧者是否因情緒、心理、認知、身體狀況不佳、物質濫用影響照顧能力。 照顧者是否滿足兒少食、衣、住或醫療基本生活需求。 當兒少遭到嚴重傷害或威脅時,照顧者是否可提供適切保護。 照顧者是否以符合兒少年齡應有的監督與管教。 照顧者是否曾口頭威脅傷害或殺死兒少。 來源:社政機關兒童及少年保護案件通報處理、調查及處遇服務作業程序(草案),衛福部,2014

23 通報案件之調查-4 (訪視評估重點) 家中其他手足或家人有無家庭暴力事件或其他受保護事件之歷史。 調閱戶籍資料,以了解家庭成員狀況。
疑似施虐者與兒少接觸及互動情形,是否同住。 照顧者對兒少受傷原因之解釋是否受傷程度不符,案家是否有阻礙社工進行調查。 兒少環境條件是否對兒少造成立即性之危險及安全之威脅,如環境髒亂不堪、沒有任何食物。 其他足以威脅兒少安全之因素。 來源:社政機關兒童及少年保護案件通報處理、調查及處遇服務作業程序(草案),衛福部,2014

24 通報案件之調查-5 涉及父母、監護人、實際照顧者或家內成員身心虐待或不當對待之通報案件應視需要訪視或聯繫相關人員,以充份蒐集及評估資料:
必要訪視對象:遭受虐待之兒童或少年、主要照顧者。 其他可能需訪視或聯繫對象:通報者(如果知道通報者的身分及連絡方式)、遭到指控的當事人、學校人員、兄弟姊妹、親戚、醫療人員、執法機關、提供過服務之社工員、可能熟知事件之人。 儘可能分別與各方進行會談,必要時兒童及少年應與家長分開會談。 來源:社政機關兒童及少年保護案件通報處理、調查及處遇服務作業程序(草案),衛福部,2014

25 調查訪談:通報人 與通報人聯繫時 採取開放態度,不要預設立場 請通報人具體說明其所知曉或具體見聞的不當對待內容與情狀 當通報人要求安置時
感謝通報人的善意、及對孩子的關心 試著讓通報人了解兒保單位的服務範圍與程序 對通報人誠實以對,說明兒保單位採取行動前必需進行訪視評估,安置行動需依法令規範…… 告知通報人,依法家庭的權益依法也不能被疏忽的 說明後續將工作程序 同理通報人的強烈情緒,不要被激怒…… 當通報人(案家其他被害人)不願社工員訪視時……

26 調查訪談:網絡成員(通報人) 原則與提醒 與網絡成員工作,是兒少保的工作內容之一
焦慮是會流動、蔓延的,網絡成員易陷入擔憂與無力, 並將其無助焦慮轉嫁或投射至兒少保社工員身上(包括過度強化兒少保的權力與資源)引發兒少保社工壓力焦慮、抗拒 大家,就像是身處一大鍋中被沸水煮熟的青蛙 如何與網絡工作 自我克制、覺察,避免流於相互指責 生氣覺得自己被壓迫、威脅 自我懷疑、擔憂覺得是不是自己沒做好,或是…… 嘗試了解對方思考脈絡,同理對方的擔憂 讓對方知曉你做了什麼(或即將做些什麼) 要更有耐心 練習說明自己的工作內容,為什麼要這麼做、即將做些什麼

27 調查訪談:老師、親屬 學校老師 是較佳的資訊來源,要善加運用 了解學校先前是否曾見過兒童少年遭不當對待情狀? 當時狀況為何?校方如何處理?
學校是否先前曾與家長連繫? 家長的態度?老師對家長或案家的了解與觀察 隱私保密vs.收集資料:非校方通報時 應注意案家(案主)隱私保密議題 可告知因接獲通報而到校了解、不確定是否有不當對待情狀,可詢問校方對案家觀察與了解,但要注意不要曝露通報內容 親屬或另一造父母 本次不當對待事件的陳述與看法 對孩子跟施暴家長的陳述與看法 其他家庭相關資料 取得重要資訊、但又不受相關人士所干擾與影響

28 調查訪談:兒童少年 先訪談被害人(兒童少年)為原則,訪談被害人的內容 說明社工員出現的原因 你是誰?你做些什麼事?為什麼你今天會出現?
案主對於不當對待的陳述與看法 最近一次受傷、令人擔心的事件如何發生?發生後,家長有那些反應(行為態度)? 先前是否發生過類似的狀況?何時、案主受傷狀況、頻率… 案主對於發生這些事的看法或理解? 案主對父母與家庭生活的陳述與看法 平常家庭生活怎麼安排? 案主的一天 家裡有那些人?案主最(不)喜歡誰?為什麼? 父母對那個手足最好(不好)?為什麼? 會談結束前該做的事 謝謝案主願意告訴你這些事,教導自我保護方式 告知後續將訪談家長,討論可能發生的事

29 調查訪談:兒童少年 訪談手足的必要性【手足可能也遭不當對待/手足可能是證人之一】 當通報內容明確時
先訪談遭通報的兒童少年,再評估其他手足的狀況 家內性侵害案件 當通報內容不明確時 鄰居通報,不確定遭不當對待的對象 調閱戶籍資料,務必見到戶內所有兒童少年 訪談兒童少年vs.採證 核對通報資料中兒童少年可能受傷部位vs.實際核對兒童少年受傷部位與程度 多注意採證(留下證據)的重要性

30 調查訪談:兒童少年 當案主拒絕陳述不當對待情狀時…… 當案主不願意社工員訪談家長時…… 案主有發展遲緩或其他身心狀況……
評估案主可能的困難,緊張、需要建立關係,或抗拒、不願講 先建立關係、嘗試其他主題,約二次訪談時間;透過其他親友協助 當案主不願意社工員訪談家長時…… 告知為何需要訪談、討論何種方式可以讓案主感到安全/例外狀況 案主有發展遲緩或其他身心狀況……

31 調查訪談:家長 說明社工員出現的原因 你是誰?為什麼你今天會出現? 家長對於不當對待的陳述與看法 怎麼發生?發生了什麼事?
我是社會局社工,接到通報,孩子有受傷(或有哭聲、吵鬧聲),所以過來了解發生什麼事……… 家長對於不當對待的陳述與看法 怎麼發生?發生了什麼事? 核對案主對案發過程的描述?並澄清指認不一致之處。 對於發生這些事的看法與理解 ※適時表達社工對不當對待的立場與觀點,指認令人擔心之處 家長對於案主(案家)的描述 對案主的看法? 平日如何管教照顧案主? 核對案家其他相關資料 會談結束前該做的事 告知後續相關處遇(一致性立場)

32 調查訪談:家長 訪談注意事項 堅定、清楚陳述自己的角色、權力、責任,與介入原因
調查訪談:家長 訪談注意事項 堅定、清楚陳述自己的角色、權力、責任,與介入原因 清楚表達訪談目的,了解家長的陳述與看法,並確保孩子的安全;而非評價指責 注意家長感受反應 覺得被指責、打擾:同理訪談對家長造成的困擾與不舒服;謝謝家長的協助與配合。 擔心孩子被帶走:澄清你介入的目的 擔心被懲罰:被告、被罰錢等 注意不當對待的措辭 責打vs.虐待 性侵害vs.不當碰觸 適時提供正向回饋或觀察 家長對孩子的付出、用心、與在乎 轉述孩子對家裡(家長)的正向感受 當家長轉移焦點、否認時 掌握事件重點,請家長再多讓你知道那天發生什麼事 重申社工員關心本案原因,確認家長也了解社工員所擔心的事(孩子再度受傷),討論如何避免再度發生令人擔心之事

33 調查訪談:家長 常見的議題 約訪家長常見的困難? 訪談地點與順序 是否揭露其他人的陳述 聯絡不到 消極回應/刁難(要求社工假日夜間訪視)
調查訪談:家長 常見的議題 約訪家長常見的困難? 聯絡不到 消極回應/刁難(要求社工假日夜間訪視) 拒絕、掛斷電話 訪談地點與順序 家訪vs.中心會談 若至中心會談,但家長找了其他親屬(或配偶)前往時,訪談順序為何呢? 是否揭露其他人的陳述 案主的陳述 通報內容

34 社工員人身安全 常見的危機風險 提昇訪視時的安全程度 案家外在環境的不安全/或不確定 家長所造成的不安全 訪視前盡可能收集案家相關資訊
偏僻/較危險區域/是否養狗或動物 家長所造成的不安全 怪異的/藥癮發作或酒罪/意圖傷害或威脅 提昇訪視時的安全程度 訪視前盡可能收集案家相關資訊 先與督導討論(求助),初判案家(加害人)危險程度 若是第一次家訪,盡可能應與同事結伴前往

35 採證與醫療 驗傷單或診斷證明書 拍照 醫療協助 是否調閱醫療記錄、或諮詢專業醫師之意見? 需有案主的身分證件資料或戶籍謄本(確認身分)
因社工員非法定代理人,原則上需要發文,才能取得(警方辦案也無法直接取得) 拍照 應註明拍攝對象、時間、與地點 照片應涵括案主可辨識部分,如頭部、臉等 醫療協助 核判案主是否有其他生理病痛,包括案主受傷部份、及案主的陳述 性侵害案件檢傷程序 是否調閱醫療記錄、或諮詢專業醫師之意見? 較嚴重受傷案件可調閱醫療記錄 疑似有藥毒物反應、臚內出血案件應諮詢醫師意見

36 成案評估與 調查報告之撰寫

37 形成初步評估 兒童身心行為反應vs.家長陳述 初步評估:經由上述資料收集過程,應評估下列事宜 一致:是否屬於不當對待
不一致:考驗社工員綜合評估 初步評估:經由上述資料收集過程,應評估下列事宜 成案評估 是否有不當對待情狀 不當對待情狀是否達到法定標準 進行安全評估與風險評估,並評估安置必要性 評估不當對待的可能原因 針對不當對待原因,與如何發生,擬定處遇計畫 希藉此達到中止不當對待、提昇照顧品質

38 成案與不成案 兒童及少年受虐暨被疏忽研判指標簡明版~於第一次訪視時依此判定訪視之個案是否為兒童少年保護個案 「成案」涵括兩種類型
確有遭受虐待或遭疏忽之事實/管教不當系統決策模式(SDM)安全評估表【未來式】 以已發生的事件,做為成案與否的依據 成案vs.可能再遭不當對待兒童少年受虐待暨被疏忽危機診斷表 成案vs.後續處遇 兒童少年保護個案家庭功能及需求評估表 兒少保護個案處遇計畫表 成案標準 明確違法 兒童少年身心傷害、基本權益受損(結果) :是評估成案與否的主要考量,輔以事發原因與過程+照顧者因素 照顧者因素:蓄意施加的/能(該)提供而未提供基本生活所需/能注意而未注意

39 調查報告之撰寫 依兒童及少年通報及處理辦法第4條規定於受理案件後上班4日內提出調查報告:
於衛生福利部家庭暴力、性侵害暨兒童少年保護資訊系統建檔。 依層級陳送核閱。 決定是否列為保護個案,應依調查報告結果綜合評估,評估面向應包括安全評估結果、兒少是否有再次受虐風險、兒少及其家庭是否需要家庭處遇計畫各項服務等。 調查結果依責任通報人員之需要,將結果告知通報人。對未列為保護個案者,則應評估是否轉介家庭相關的服務資源,如高風險家庭服務、經濟扶助、社福或家庭福利服務等。 來源:社政機關兒童及少年保護案件通報處理、調查及處遇服務作業程序(草案),衛福部,2014

40 第3類調查報告撰寫注意事項 第3類調查報告之撰寫以安全評估為核心議題,並使用安全評估工具以進行完整之評估,下列安全評估工具得擇一填寫,俟衛生福利部辦理SDM安全評估巡迴教育訓練後,SDM安全評估表為必填項目: 使用「兒童少年受虐待暨被疏忽研判指標簡明版表格」,協助判定兒少是否為保護個案,於第一次家訪及單獨與孩子會談時完成,有具體事件的人、事、時、地、物應詳載。最後的評估欄務必填寫。 使用「SDM安全評估表」,協助評估兒少無助狀態、受虐危險因子、父母等實際照顧者保護能力,對兒少受虐情事研擬安全對策,並發展與危險因子相對應之安全計畫。 記錄每個受訪者相關資訊和受訪日期。兒少方面則另外包括年齡、就讀學校以及受訪地點(學校、家庭和辦公室等)。 記錄兒少的發育狀況以及任何特殊需求。 描述並記錄受害的面積、形狀、部位、顏色等(依實際適用情況)。如果檢視孩子的受傷部位時,有成年人在場,應記錄其姓名。 調查報告呈現的結果應與通報表所載問題相關。 在無法找到受害兒少、家長或專責通報人員的情況下,應詳細記錄所有嘗試找尋的作為、時間及過程。 依分類分級機制分為第3類第2級案件仍應依本法第53條規定於4日內提交調查報告,惟得於受理案件10日內再補充訪視兒少紀錄及安全評估等調查項目。 來源:社政機關兒童及少年保護案件通報處理、調查及處遇服務作業程序(草案),衛福部,2014

41 第1、2類調查報告撰寫注意事項 各類案件倘經調查後評估有有遭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者身心虐待或疏忽,應改分類為第3類案件處理,並完成第3類案件調查報告。 第1類調查報告應具體載明通知及聯繫之學校、警察或司法檢察單位承辦人員及聯繫方式。通知及聯繫過程應予敘明。 第2類調查報告皆應記錄受案評估結果。第2-1類案件應具體載明已通知或確認兒少就讀學校,依「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調查處理,並轉依性侵害案件處理流程辦理;第2-2類案件得轉依性侵害案件處理流程辦理,惟仍應視案情需要依本法相關規定辦理;第2-3類及2-4類案件倘評估須依本法進行裁罰或獨立告訴等程序則應載明。 來源:社政機關兒童及少年保護案件通報處理、調查及處遇服務作業程序(草案),衛福部,2014

42 第4、5類調查報告撰寫注意事項 第4之1類通報資訊不詳案件,應對通報事由及相關資訊應進行綜合研判,並與通報人進行聯繫確認,以盡力找到兒少為原則,不宜僅依通報事由所載之資訊逕列為第4之1類案件。 第4之1類通報資訊不詳案件,考量兒少父母或照顧者可能有刻意規避兒少保護調查或隱匿兒少所在位址之行為,地方政府受理通報案件時仍應依據先前通報警方或服務紀錄、通報事由嚴重程度進行綜合研判,必要時應列為須緊急協尋之案件。 接獲之兒少保護通報案件,倘為高風險家庭服務方案或其他服務方案在案或結案之案件,不宜以此為理由,逕分類為第4之2類案件,仍應妥為評估是否涉及身心虐待或不當對待等第3類案件所指兒少保護情事,並分類為第3類案件處理。 第5之1類歷史性案件,不適用於性侵害案件;對第5之3類管轄權屬他縣市案件,本類案件不適用受理通報後個案移動、行蹤不明之案件,是類案件依「跨轄區兒童及少年保護個案權責分工處理原則」規定不得改變或移轉管轄權。 來源:社政機關兒童及少年保護案件通報處理、調查及處遇服務作業程序(草案),衛福部,2014

43 參考:兒少通報案分類分級-1 類別 類別子項目 第一類 他機關業依他法規處理之案件 1-1校園霸凌案件 1-2校園性騷擾、性霸凌案件
1-3少年施用毒品等有害身心物質案件 第二類 行為人非兒少之父母、監護人、實際照顧者或其他家庭成員之案件 2-1校園性侵害案件 2-2兒少性侵害案件 2-3兒少不當對待案件 2-4兒少充當不當場所之侍應 第三類 行為人係兒少之父母、監護人、實際照顧者或其他家庭成員之案件 3-1經篩檢分級指標評估為1級 3-2經篩檢分級指標評估為2級

44 參考:兒少通報案分類分級-2 類別 類別子項目 第四類 資訊不詳、經查非屬兒少法第53條所指通報情事案件 4-1通報資訊不詳案件
4-2經查非屬兒少法第53條所指通報情事 第五類 其他案件 5-1歷史性案件 5-2重複通報案件 5-3管轄權屬他縣市案件

45 參考:兒少身體傷害狀況評估 □瘀傷: 部位,可能器具: □燒燙傷: 部位,可能器具: □骨折: 部位,可能器具:
□瘀傷: 部位,可能器具: □燒燙傷: 部位,可能器具: □骨折: 部位,可能器具: □割裂擦刺傷: 部位,可能器具: □臟器傷害:器官,可能器具: □性傷害: 部位,可能器具: □其他: 1.傷害造成原因: □意外□非意外□不詳 □暫時無法判斷 2.傷害程度: □有生命危險 □無生命危險 3.是否須就醫: □有就醫之必 □無就醫之必要 4.有無舊傷痕: □有舊傷痕 □無舊傷痕 5.其他: 來源:兒童及少年受虐暨被疏忽研判指標簡明版

46 參考:兒少受不當對待情形-1 被遺棄(完全或長期遺棄) 遭不當體罰 被利用行乞 被強迫婚嫁 被拐騙、綁架、買賣、質押 以兒少為擔保之行為
獨處於易發生危險或傷害之環境 被利用犯罪或為不正當之行為 目睹家庭暴力 訴說被傷害或性侵害 無戶籍 長期被禁閉屋內 不合理的期待與要求 常年身體污穢不潔 來源:兒童及少年受虐暨被疏忽研判指標簡明版

47 參考:兒少受不當對待情形-2 缺乏足夠的食物,經常三餐不繼 經常食用腐敗食物 無固定或適當之居住處所 住屋環境不潔
被利用從事有害健康等危險性活動或欺騙的行為 因身心障礙或特殊形體而被利用供人參觀 被剝奪或妨礙接受國民義務教育的機會 被強迫、引誘、容留或媒介為猥褻行為或性交 被供應毒藥、毒品、麻醉藥品、刀械、槍砲、彈藥或其他危險物品 被利用拍攝或錄製暴力、猥褻、色情之出版品、圖畫、錄影帶、錄音帶、影片、光碟、磁片、電子訊號、遊戲軟體、網際網路等 被提供或播送有害其身心發展之出版品、圖畫、錄影帶、影片、光碟、電子訊號、網際網路等 來源:兒童及少年受虐暨被疏忽研判指標簡明版

48 參考:兒少受不當對待情形-3 被帶領、誘使進入有礙其身心健康之場所 六歲以下兒童或需要特別看護之兒少由不適當的人代為照顧
有立即接受診治之必要,但未就醫或延誤就醫 被迫長時間工作,或從事體力難以應付之工作 被給予不必要之醫療檢查或不當處置 其他: 來源:兒童及少年受虐暨被疏忽研判指標簡明版

49 參考:體罰、管教不當、肢暴 體罰 管教不當(過當) 肢體暴力 案主犯錯、或有需糾正的行為,照顧者採取讓其肢體不舒服方式,
意圖改善案主行為(包括罰站、或毆打) 管教不當(過當) 管教結果:指的是對案主造成的身心影響或傷害。包括案主身體受傷狀況、心理反應(恐懼害怕)、對管教原因的了解等 管教原因vs.管教方式兩者間的相當性 照顧者於管教當下的心理狀態 可從管教過程描述中推測 ※ 實務上,照顧者經常會對於管教事項、及可採取的管教方式與社工員有不同的看法;但共同的是“管教目的係讓案主知曉其該改善的行為” 肢體暴力 無管教原因,為了發洩或其他因素導致案主身體傷害

50 新手剛進實務界的情況就像一個初划獨木舟的人划到浪花湍急的水域一樣—帶著緊張,一些事前的指導,一張拙劣的地圖,以及一些過去的生活經驗。
~~摘自「助人工作者自助手冊」第五章 擔心‧迷惘‧不確定都是正常的過程,我們需要夥伴彼此扶持、交換經驗,並且運用督導指引累積屬於自己的經驗值。 共勉~~


Download ppt "104年新進兒少保護社工人員專業訓練 兒童及少年保護案件 通報處理與調查 新北市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 社會工作師 劉文湘."

Similar presentations


Ads by Goog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