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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注意交易資訊暨處置作業 101.6 監視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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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布注意交易資訊暨處置作業 101.6 監視部

2 公布通知注意交易資訊暨處置作業要點主要沿革
訂定本作業要點 將原屬機密之異常標準予以解密處理,同時將詳細數據公告 增加非量化異常標準,經督導會報決議,認有異常者亦可納入公布注意交易資訊暨處置作業

3 實施股市監視制度辦法相關條文 : 第二條:本公司設置專責單位執行本辦法,並由上市、交易、結算、監視、稽核、資訊等相關業務單位主管或經指定之人員組成監視業務督導會報 監視業務督導會報負責監視制度研擬設計及各部門相關業務之協調,並指派副總經理一人負責督導監視業務,召集監視業務督導會報,下設執行秘書一人。

4 實施股市監視制度辦法相關條文 : 第三條 本公司於所設之證券集中市易市場 (以下簡稱市場) 發現有價證券之交易有異常情形達一定標準時,為提醒投資人注意,得將其名稱及交易資訊之內容於市場公告。

5 實施股市監視制度辦法相關條文 : 第四條前條所定異常情形有嚴重影響市場交易之虞時,本公司即在市場公告並得採行左列之措施:
一、對該有價證券以人工管制之撮合終端機執行撮合作業。 二、限制各證券商申報買進或賣出該有價證券之金額。 三、通知各證券經紀商於受託買賣交易異常之有價證券時,對 委託買賣數量較大之委託人,應收取一定比率之買進價金 或賣出之證券。 四、通知各證券商於買賣交易異常之有價證券,增繳交割結算 基金。 五、暫停該有價證券融資融券交易。 六、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停止該有價證券一定期間之買賣。 前項措施之標準、方式及期間,以及第三條交易異常標準、公告方式 ,由本公司擬訂作業要點,於報奉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 有價證券之交易,認有異常並嚴重影響市場交割安全之虞時,或於其 他必要情形,經監視業務督導會報決議,得採行第一項或其他處置措 施。

6 公布或通知注意交易資訊暨處置作業要點相關條文 :
第四條本公司於每日收盤後,即分析有價證券之交易,發現有左列情形之一時,公告其交易資訊 (漲跌幅度、成交量、週轉率、集中度、本益比、股價淨值比、券資比、溢折價百分比等) : (一)最近一段期間累積之收盤價漲跌百分比異常者。P* (二)最近一段期間起、迄兩個營業日之收盤價漲跌百分 比異常者。P30、P60 、P90 (三)最近一段期間累積之收盤價漲跌百分比異常,且其當日之成交量較最近一段期間之日平均成交量異常放大者。PV (四)最近一段期間累積之收盤價漲跌百分比異常,且其當日之週轉率過高者。PT (五)最近一段期間累積之收盤價漲跌百分比異常,且證券商當日受託買賣該有價證券之成交買進或賣出數量,占當日該有價證券總成交量比率過高者。PC

7 公布或通知注意交易資訊暨處置作業要點相關條文 :
(六) 當日及最近數日之日平均成交量較最近一段期間之日平均成交量明顯放大者。V* (七)最近一段期間之累積週轉率明顯過高者。T* (八)本益比、股價淨值比異常及當日週轉率過高,且符合較其所屬產業類別股價淨值比偏高、任一證券商當日成交買進或賣出金額占當日該有價證券總成交金額比率過高或任一投資人當日成交買進或賣出金額占當日該有價證券總成交金額比率過高等三種情形之一者 。E (九)最近一段期間之券資比明顯放大者。M (十)臺灣存託憑證收盤價與其表彰股票所屬國交易市場收盤價計算之溢折價百分比異常者。 PD (十一)其他交易情形異常經監視業務督導會報決議者。 第一項各款異常標準之詳細數據及其除外情形,本公司得視市場狀況隨時調整,並報奉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

8 公布或通知注意交易資訊暨處置作業要點第四條異常標準之詳細數據及除外情形相關條文 :
(一)有價證券最近一段期間累積之收盤價漲跌百分比異常者。 有價證券最近六個營業日(含當日)累積之收盤價漲跌百分比超過百分之三十二,且其漲跌百分比與全體有價證券及同類股有價證券依本款規定計算之平均值的差幅均在百分之二十以上者。

9 公布或通知注意交易資訊暨處置作業要點第四條異常標準之詳細數據及除外情形相關條文 :
(二)有價證券最近一段期間起、迄兩個營業日之收盤價漲跌百分比異常者。 有價證券當日達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 1.有價證券最近三十個營業日(含當日)起、迄兩個營業日之收盤價漲跌百分比超過百分之一百,且符合下列二項條件之一: (1)其漲幅百分比與全體有價證券及同類股有價證券依本款規定計算之平均值的差幅均在百分之八十五以上,及當日收盤價須大於當日開盤參考價者。 (2)其跌幅百分比與全體有價證券及同類股有價證券依本款規定計算之平均值的差幅均在百分之八十五以上,及當日收盤價須小於當日開盤參考價者。

10 公布或通知注意交易資訊暨處置作業要點第四條異常標準之詳細數據及除外情形相關條文 :
2.有價證券最近六十個營業日(含當日)起、迄兩個營業日之收盤價漲跌百分比超過百分之一百三十,且符合下列二項條件之一: (1)其漲幅百分比與全體有價證券及同類股有價證券依本款規定計算之平均值的差幅均在百分之一百一十以上,及當日收盤價須大於 當日開盤參考價者。 (2)其跌幅百分比與全體有價證券及同類股有價證券依本款規定計算之平均值的差幅均在百分之一百一十以上,及當日收盤價須小於 當日開盤參考價者。 3.有價證券最近九十個營業日(含當日)起、迄兩個營業日之收盤價漲跌百分比超過百分之一百六十,且符合下列二項條件之一: (1)其漲幅百分比與全體有價證券及同類股有價證券依本款規定計算之平均值的差幅均在百分之一百三十五以上,及當日收盤價須大於當日開盤參考價者。 (2)其跌幅百分比與全體有價證券及同類股有價證券依本款規定計算之平均值的差幅均在百分之一百三十五以上,及當日收盤價須小於當日開盤參考價者。

11 公布或通知注意交易資訊暨處置作業要點第四條異常標準之詳細數據及除外情形相關條文 :
(三)有價證券最近一段期間累積之收盤價漲跌百分比異常,且其當日之 成交量較最近一段期間之日平均成交量異常放大者。 有價證券當日同時達下列各款情事者: 1.最近六個營業日 (含當日) 累積之收盤價漲跌百分比超過百分之 二十五,且其漲跌百分比與全體有價證券及同類股有價證券依本款規定計算之平均值的差幅,均在百分之二十以上。 2.當日之成交量較最近六十個營業日 (含當日) 之日平均成交量放大為五倍以上,且其放大倍數與全體有價證券依本款規定計算之平均值相差四倍以上。

12 公布或通知注意交易資訊暨處置作業要點第四條異常標準之詳細數據及除外情形相關條文 :
(四)有價證券最近一段期間累積之收盤價漲跌百分比異常,且其當日之週轉率過高者。 有價證券當日同時達下列各款情事者: 1.最近六個營業日(含當日)累積之收盤價漲跌百分比超過百分之 二十五,且其漲跌百分比與全體有價證券及同類股有價證券依本款規定計算之平均值的差幅,均在百分之二十以上。 2.當日週轉率百分之十以上,且其週轉率與全體有價證券依本款規定計算之平均值的差幅在百分之五以上。

13 公布或通知注意交易資訊暨處置作業要點第四條異常標準之詳細數據及除外情形相關條文 :
(五)有價證券最近一段期間累積之收盤價漲跌百分比異常,且證券商當日受託買賣該有價證券之成交買進或賣出數量,占當日該有價證券總成交量比率過高者。 有價證券當日同時達下列各款情事者: 1.最近六個營業日(含當日)累積之收盤價漲跌百分比超過百分之二十五,且其漲跌百分比與全體有價證券及同類股有價證券依本款規定計算之平均值的差幅,均在百分之二十以上。 2.證券商當日受託買賣該有價證券之成交買進或賣出數量,占當日該有價證券總成交量比率超過百分之二十五 (其設有分支機構者,每一分支機構得另增加百分之一,合計不得超逾百分之三十五) ,並逾五百交易單位以上者。

14 公布或通知注意交易資訊暨處置作業要點第四條異常標準之詳細數據及除外情形相關條文 :
(六)有價證券當日及最近數日之日平均成交量較最近一段期間之日平均成交量明顯放大者。 有價證券當日同時達下列各款情事者: 1.最近六個營業日 (含當日) 之日平均成交量較最近六十個營業日 (含當日) 之日平均成交量放大為五倍以上,且其放大倍數與全 體有價證券依本款規定計算之平均值相差四倍以上。 2.當日之成交量較最近六十個營業日 (含當日) 之日平均成交量放大為五倍以上,且其放大倍數與全體有價證券依本款規定計算之平均值相差四倍以上。

15 公布或通知注意交易資訊暨處置作業要點第四條異常標準之詳細數據及除外情形相關條文 :
(七)有價證券最近一段期間之累積週轉率明顯過高者。 有價證券當日同時達下列各款情事者: 1.最近六個營業日 (含當日) 之累積週轉率超過百分之五十,且其累積週轉率與全體有價證券依本款規定計算之平均值的差幅在百 分之四十以上。 2.當日週轉率百分之十以上,且其週轉率與全體有價證券依本款規定計算之平均值的差幅在百分之五以上。

16 公布或通知注意交易資訊暨處置作業要點第四條異常標準之詳細數據及除外情形相關條文 :
(八)本益比、股價淨值比異常及當日週轉率過高,且符合較其所屬產業類別股價淨值比偏高、任一證券商當日成交買進或賣出金額占當日該有價證券總成交金額比率過高或任一投資人當日成交買進或賣出金額占當日該有價證券總成交金額比率過高等三種情形之一者 。

17 公布或通知注意交易資訊暨處置作業要點第四條異常標準之詳細數據及除外情形相關條文 :
有價證券當日同時達下列各款情事者: 1.本益比為負值,或達六十倍以上且超過全體有價證券當日依發行單位數加權計算之本益比平均值二倍以上。 2.股價淨值比達六倍以上,且超過全體有價證券當日依發行單位數加權計算之股價淨值比平均值二倍以上。 3.當日週轉率百分之五以上,且成交數量達三千交易單位以上。 4.符合下列三種情形之一者: (1)股價淨值比達其所屬產業類別全體有價證券當日依發行單位數加權計算之股價淨值比平均值四倍以上。

18 公布或通知注意交易資訊暨處置作業要點第四條異常標準之詳細數據及除外情形相關條文 :
(2) 證券商 當日買進或賣出 (含受託買賣及自行買賣) 該有價證券之成交金額,占當日該有價證券之總成交金額百分之十(其設有分支機構者,每一分支機構得另增加百分之一,合計不得超逾百分之二十五)以上,且達新台幣一億元以上。 (3) 任一投資人當日買進或賣出該有價證券之成交金額,占當日該有價證券之總成交金額百分之十以上,且達新台幣一億元以上。

19 公布或通知注意交易資訊暨處置作業要點第四條異常標準之詳細數據及除外情形相關條文 :
(九)有價證券最近一段期間之券資比明顯放大者。 有價證券當日之前一個營業日同時達下列各款情事者: 1.當日之前一個營業日之券資比百分之二十以上,且同時符合下列二項條件: (1) 融資使用率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2) 融券使用率百分之十五以上。 2.當日之前一個營業日之券資比較最近六個營業日 (從當日之前一個營業日起) 之最低券資比放大四倍以上。

20 公布或通知注意交易資訊暨處置作業要點第四條異常標準之詳細數據及除外情形相關條文 :
(十)臺灣存託憑證收盤價與其表彰股票所屬國交易市場收盤價計算之溢折價百分比異常者。 臺灣存託憑證收盤價與其表彰股票所屬國交易市場收盤價計算之溢折價百分比達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 1.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當日之前一個營業日臺灣存託憑證溢價百分比超過百分之八十者。

21 公布或通知注意交易資訊暨處置作業要點第四條異常標準之詳細數據及除外情形相關條文 :
2.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當日之前一個營業日臺灣存 託憑證溢價百分比超過百分之三十,且臺灣存託 憑證當日收盤價須為最近六個營業日(含當日) 收盤價最高者。但最近五個營業日(不含當日) 無收盤價時,則當日收盤價須高於開盤參考價 3.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當日之前一個營業日臺灣 存託憑證折價百分比超過百分之三十,且臺灣 存託憑證當日收盤價須為最近六個營業日(含當 日)收盤價最低者。但最近五個營業日(不含當 日)無收盤價時,則當日收盤價須低於開盤參考 價。

22 公布或通知注意交易資訊暨處置作業要點相關條文 :
第五條有價證券之交易有前條所列情形之一時,本公司即透過下列管道公布該證券名稱及其交易資訊之內容: (一)在本公司市況報導 (MIS) 中公告。 (二)透過網際網路及電話語音查詢系統,提供投資人查詢。( >1->5) (三)請證券商將該資料於其營業處所公告。 (四)提供該資料予傳播媒體播報、刊載。 (五)可於本公司網站查詢(

23 公布或通知注意交易資訊暨處置作業要點相關條文 :
第六條、有價證券之交易,連續五個營業日或最近十個營業日內有六個營業日或最近三十個營業日內有十二個營業日經本公司依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款發布交易資訊者,本公司即發布為處置之有價證券。 有價證券最近三十個營業日內,第一次依第一項標準發布處置者,本公司於次一營業日起五個營業日內,同時採行左列之措施:

24 公布或通知注意交易資訊暨處置作業要點相關條文 :
(一)對該有價證券以人工管制之撮合終端機執行撮合作業(約每五分鐘撮合一次,變更交易方法有價證券約每十分鐘撮合一次)。 (二)通知各證券經紀商於前開期間對於投資人每日委託買賣該有價證券數量單筆達五十交易單位或多筆累積達一百五十交易單位以上時,應就其當日已委託之買賣,向該投資人收取全部之買進價金或賣出證券,信用交易部分,則收足融資自備款或融券保證金;至於當日達上開數量後之委託亦應於委辦時向其收取全部之買進價金或賣出證券,信用交易部分,則收足融資自備款或融券保證金。但信用交易了結及委託賣出違約專戶之有價證券時,不在此限。

25 公布或通知注意交易資訊暨處置作業要點相關條文 :
有價證券最近三十個營業日內,第二次(含)以上依第一項標準發布處置者,本公司於次一營業日起十個營業日內,同時採行左列之措施: (一)對該有價證券以人工管制之撮合終端機執行撮合作業(約每二十分鐘撮合一次)。 (二)通知各證券經紀商於前開期間對於投資人每日委託買賣該有價證券數量單筆達十交易單位或多筆累積達三十交易單位以上時,應就其當日已委託之買賣,向該投資人收取全部之買進價金或賣出證券,信用交易部分,則收足融資自備款或融券保證金;至於當日達上開數量後之委託亦應於委辦時向其收取全部之買進價金或賣出證券,信用交易部分,則收足融資自備款或融券保證金。但信用交易了結及委託賣出違約專戶之有價證券時,不在此限

26 公布或通知注意交易資訊暨處置作業要點相關條文 :
有價證券經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發布處置,其處置原因含有第四條第一項第八款,或於處置期間再依上開第八款發布交易資訊,並分析有異常情事者;或本公司認為有價證券之交易異常,嚴重影響市場交割安全之虞時,或有其他維護市場秩序及交易安全之必要情形,經提報監視業務督導會報決議,得採取左列處置措施: (一)依第二項或第三項辦理,但必要時得調整如左:    1.該有價證券以人工管制撮合終端機執行撮合作 業時間。    2.投資人委託買賣該有價證券時預收一定比例或全部買進價金或賣出證券或融資自備款或融券保證金。    3.該有價證券處置期間。

27 公布或通知注意交易資訊暨處置作業要點相關條文 :
(二)各證券商每日買進或賣出該有價證券之申報金額,總公 司不得超過新台幣六千萬元,每一分支機構不得超過新 台幣一千萬元,必要時得視該有價證券交易狀況、市值 或發行公司資本額調整各證券商總分公司每日買進或賣 出該有價證券之申報金額。但信用交易了結及委託賣出 違約專戶之有價證券時,不在此限。 (三)通知各證券商於買賣交易異常之有價證券時,增繳交割 結算基金。 (四)暫停該有價證券融資融券交易。但信用交易了結,不在 此限。 (五)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停止該有價證券一定期間之買賣。 (六)其他處置。

28 公布或通知注意交易資訊暨處置作業要點相關條文 :
前項第二款之處置措施,亦得由共同責任制交割結算基金特別管理委員會決議證券商申報買進或賣出該有價證券金額及其處置期間。 有價證券之交易經監視業務督導會報或共同責任制交割結算基金特別管理委員會決議採行處置措施者,其於處置措施執行前與處置期間所發布之交易資訊日數,不再納入第一項之計算基數。 證券經紀商之綜合交易帳戶於第二項至第四項處置期間委託買賣該有價證券,適用各該處置規定,並由證券商向各代表人(受任人)就項下委託人達標準者收取一定比例或全部買進價金或賣出證券。

29 公布或通知注意交易資訊暨處置作業要點相關條文 :
第七條本公司依前條採取處置措施時,即透過下列管道公布其處置內容: (一) 在本公司市況報導 (MIS) 系統公告。 (二) 透過網際網路及電話語音查詢系統,提供投資人查詢。( >1->5) (三) 函知證券商於其營業處所公告。 (四) 提供該資料予傳播媒體播報、刊載。 (五)可於本公司網站查詢(

30 為提醒投資人注意交易風險,及維護證券市場交易秩序 與交割安全監視業務督導會報得採取下列措施
一逕行發布該交易異常有價證券為公布注意股票,以提醒投資人注意交易風險。 二本公司認為有價證券之交易異常有嚴重影響市場交割安全之虞時,或有其他維護市場秩序及交易安全之必要情形,經提報監視業務督導會報決議,得逕行議定處置期間並採取相關處置措施。 亦即對交易異常有價證券,監視業務督導會報有可能在該有價證券未經公布注意交易資訊、或未採取處置、或對已採取處置,在其股價仍持續交易異常,經研判有必要時,為保護投資人權益及維護交易市場秩序,即採取相關或進一步之處置措施。

31 有價證券採取處置措施作業範例 一(以第一次處置為例):
1委託買進49仟股 2委託賣出49仟股 3委託買進40仟股 4第三筆委託買進減量40仟股 5委託買進45仟股 6委託賣出45仟股 1-3筆合計委託138仟股,免預收全部之款券,第4筆委託減量40仟股逕予扣減,第5筆買賣合計委託143仟股,第6筆買賣合計委託188仟股,才需對委託買賣188仟股預收全部之委託買進價金及委託賣出證券

32 有價證券採取處置措施作業範例二 : 1委託買進40仟股 2委託買進45仟股 3委託買進45仟股 4委託賣出40仟股
5第三筆委託買進減量45仟股 6委託賣出20仟股 1-4筆合計委託170仟股,需收預收全部之款券 第3筆委託買進減量45仟股,第3筆預收款項由券商決定是否退回 第6筆委託,需預收20仟股之賣出證券 ◎委託量計算=委託買進+委託賣出

33 本公司93年5月7日 以台證監字第 號函公告:有關本公司「公布或通知注意交易資訊暨處置作業要點」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二項第二款均列有「但信用交易了結時,不在此限」之規定,自即日起凡經本公司公布處置之有價證券,如委託人同日「融資買進」與「融券賣出」該等有價證券係採資券相抵交割者,證券經紀商對其反向沖抵之委託部分亦適用上開但書之除外規定,得比照一般信用交易了結,免向委託人預收該部分融資自備款或融券保證金,請查照。 亦即委託人同日「融資買進」與「融券賣出」該等有價證券係採資券相抵交割者,反向沖抵之委託部分不算其委託量及不需預收款券

34 有價證券採取處置措施作業範例三 : 1委託融資買進40仟股 2委託融券賣出40仟股 3委託融資買進45仟股 4委託融券賣出45仟股
5委託融資買進30仟股 6委託融券賣出30仟股 7委託融資買進40仟股 8委託融券賣出40仟股 僅需計算第1筆、第3筆、第5筆及第7筆之委託數量共155仟股,此時應收之金額為(委託價格×40仟股+委託價格×45仟股+委託價格×30仟股+委託價格×40仟股)×融資自備款成數

35 公布或通知注意交易資訊暨處置作業要點第四條異常標準之詳細數據及除外情形相關條文 :
相關條文可於本公司網站查詢

36 簡報完畢,敬請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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