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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 药 管 理 六项新规章规范性文件 简 介 二00八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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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背景 1、农药登记管理现状有很多不适应。 2、严重影响农业可持续发展,可持续发展首先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环境安全;提升农业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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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背景 3、不改革难以适应农业发展要求。 资料要求是在特定情况特定时期制定的,适应当时的要求;
新阶段农业发展对于农药产业的发展提出了新的要求,不改变过去的老办法,难以适应新形势,难以做大做强农药产业,会成为创新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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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新规章规范性文件出台 农业部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 在现行《农药管理条例》的框架下,对现行的《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和《农药登记资料要求》进行了修订,并就农药标签管理、农药名称和产品含量管理制订了相应的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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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六项新规章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第8号令—— 《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第9号令—— 《关于修订<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第10号令—— 《农药登记资料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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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六项新规章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 第944号—— 农药名称登记核准和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 第945号——农药名称的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 第946号——农药产品有效成分含量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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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六项新规定的主要内容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第8号令 《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 2007年
12月6日农业部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自2008年1月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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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六项新规定的主要内容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第9号令 《关于修订<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
农业部决定对《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七条中的“农药临时登记证有效期为一年,可以续展,累积有效期不得超过四年。”修改为:“农药临时登记证有效期为一年,可以续展,累积有效期不得超过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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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六项新规定的主要内容简介 三年已经足够企业进行大田试验,为转正式登记做好准备。修改这项时间后预计临时登记产品可能降1/4。
(注:2008年1月8日之前批准的产品累积有效期限仍为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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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六项新规定的主要内容简介 ---现在是622个有效成份,通用名只有1700多个,但商品名却五花八门,以前是23000种农药,1.6万个名字,农民根本搞不清楚,现在取消商品名改革以后变成了1700种农药,数量大大减少了,有利于农民更了解农药特性。另外很重要的工作是宣传,我们要加大宣传力度,印小册子,发宣传画,中央7台宣传,让农民很快的了解1700种农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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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六项新规定的主要内容简介 二、第十三条修改为“农药名称是指农药的通用名称或简化通用名称,直接使用的卫生农药以功能描述词语和剂型作为产品名称。农药名称登记核准和使用管理的具体规定另行制定。 农药的通用名称和简化通用名称不得申请作为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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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六项新规定的主要内容简介 三、第十四条修改为“农药临时登记证需续展的,应当在登记证有效期满一个月前提出续展登记申请;农药登记证需续展的,应当在登记证有效期满三个月前提出续展登记申请。逾期提出申请的,应当重新办理登记手续。对所受理的临时登记和正式登记续展申请,农业部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予以登记续展,但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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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六项新规定的主要内容简介 ---现有的续展登记审查为形式审查,产品一经转正就可能无期限地续展下去。但历史上看,农药产品都是在一定时期适用,随着农药产业的发展,对农产品安全的需要会不适用,但现有的政策对这种不适用的产品无法找到出口,没有退出机制,因此修改续展申请日期,留出足够的时间对正式资料进行再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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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六项新规定的主要内容简介 新的农药登记资料规定出台,许多老产品将不适应新的规定,需进行再评审后补足资料。
修改将临时续展与正式续展日期分开,超过时限将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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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六项新规定的主要内容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第10号令《农药登记资料规定》,经2007年12月6日农业部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8年1月8日起施行。 2001年4月12日农业部《关于发布<农药登记资料要求>的通知》(农农发〔2001〕8号)自2009年1月1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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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六项新规定的主要内容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 第944号
为解决农药市场“一药多名”问题,规范农药名称登记核准,维护农药消费者权益,根据有关规定,就农药名称登记核准和管理作出规定: 一、自2008年1月8日起停止受理和审批农药商品名称,农药名称按照《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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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六项新规定的主要内容简介 二、2008年1月8日前批准使用商品名称的农药产品,或者已登记使用的农药名称与《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的规定不一致的农药产品,相关企业应当携带农药登记证或农药临时登记证原件、原登记核准的农药标签和说明书原件、新设计的标签和说明书样张,到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办理变更手续。 三、自2008年7月1日起,农药生产企业生产的农药产品一律不得使用商品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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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六项新规定的主要内容简介 为配合农业部的新规定,我市紧急开展农药登记证和新标签的更换工作。
全市农药企业共27个,有效期内农药产品180个,除08年获准新证不需要更换登记证的30余个产品,截止2008年4月底,我所已分批将重庆市27家农药生产企业的141个标签通过标签采集系统及将纸质材料一同报送部所,申请农药登记证及标签的更换,合格通过110个,不合格产品均为农药产品的安全间隔期和最多使用次数无法查证问题,已陆续再行报批。到农业部令所规定的2008年7月1日的期限,我市绝大多数农药企业生产的产品标签都能符合新规章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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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六项新规定的主要内容简介 为规范农药名称,维护农药消费者权益,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农药名称的管理作出以下规定:
一、单制剂使用农药有效成分的通用名称。 二、混配制剂中各有效成分通用名称组合后不多于5个字的,使用各有效成分通用名称的组合作为简化通用名称,各有效成分通用名称之间应当插入间隔号(以圆点“· ”表示,中实点,半角),按照便于记忆的方式排列。混配制剂中各有效成分通用名称组合后多于5个字的,使用简化通用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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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六项新规定的主要内容简介 三、对卫生用药,不经稀释直接使用的,以功能描述词语和剂型作为产品名称;经稀释使用的,按第一、二条的规定使用农药名称。 四、农药混配制剂的简化通用名称目录见附件。尚未列入名称目录的农药混配制剂,申请者应当按照第二、三条的规定,在申请农药登记时向农业部提出简化通用名称的建议,经农业部核准后,方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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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六项新规定的主要内容简介 附件: 1、农药简化通用名称命名基本原则 2、直接使用卫生用农药名称目录 3、农药混配制剂的简化通用名称目录
4、农药有效成分通用名称词头或关键词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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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六项新规定的主要内容简介 ---对新有效成分和新混配制剂的名称如何命名?
a企业申请时应提供产品信息,提供建议命名草案,提交部专家小组;b部专家小组(由部,省所同志,企业人组成)进行确定,一经通过批准命名便不再变更) ---为什么卫生用药以功能描述词语和剂型作为产品名称? 卫生用药多为混配成分,有效成分名称长,难念(如高效氯氟氰,高效氟氯氰,胺菊酯等等),不适合消费者选用。通过使用功能性描述词语和剂型作为产品名称后,原有的好几百个名称变为只有41个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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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六项新规定的主要内容简介 管理目的 进一步规范农药市场秩序,保护环境和维护使用者权益,促进农药行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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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六项新规定的主要内容简介 一、农药产品有效成分含量(混配制剂总含量)的设定应当符合提高产品质量、保护环境、降低使用成本、方便使用的原则。
杜绝含量过高过低,降低运输成本,方便使用。 优化加工工艺、减少高危溶剂及其他助剂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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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六项新规定的主要内容简介 二、农药产品有效成分含量设定一般应为整数,常量喷施的农药产品的稀释倍数一般应当在500-5000倍范围内。
植物源农药、植物生长调节剂、生物化学农药、卫生杀虫剂、杀鼠剂可以例外。 0.01%雷公藤内酯醇母药、0.25毫克/千克雷公藤内酯醇颗粒剂; 0.5%苦参碱水剂; 0.5%黎芦碱可溶液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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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六项新规定的主要内容简介 直接使用的农药(气雾剂等)、超低容量喷雾、特殊使用方式(果树涂抹剂、撒施的颗粒剂等)的农药例外。
高活性的化学农药不提倡登记太高含量:如:5%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70%啶虫脒水分散粒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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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六项新规定的主要内容简介 三、已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对有效成分含量范围作出具体规定的农药产品,其有效成分含量应当符合相应标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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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六项新规定的主要内容简介 四、尚未制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或现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对有效成分含量范围未作出具体规定的农药产品,其有效成分含量的设定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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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六项新规定的主要内容简介 (一)有效成分和剂型相同的农药产品(包括相同配比的混配制剂产品),其有效成分含量设定的梯度不得超过5个;
如:吡虫啉乳油:5%,10%,15%,20%,25%。 吡·高氯1:1 5%,10%,15%,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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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六项新规定的主要内容简介 对于不同配比的产品:
1、生测室已完成配比验证的,如:阿维菌素高氯,小菜蛾、菜青虫、梨木虱合理配比1:2-14;黄瓜美洲斑潜蝇、苹果树红蜘蛛、黄蚜1:10-20; 阿维·杀单,水稻飞虱、螟虫1:18-40;乙·苄 1:2-3.5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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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六项新规定的主要内容简介 同时满足总含量取整数、相同配比5个含量梯度,配比在规定范围内变动。 2、对尚未规定配比范围的,待出台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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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六项新规定的主要内容简介 (二)乳油、微乳剂、可湿性粉剂产品,其有效成分含量不得低于已批准生产或登记产品(包括相同配比的混配制剂产品)的有效成分含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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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六项新规定的主要内容简介 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执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其他产品不得低于已经批准的最低含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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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六项新规定的主要内容简介 (三)有效成分含量≥10%(或100g/L)的产品(包括相同配比的混配制剂产品),其有效成分含量的变化间隔值不得小于5(%)或50(g/L);如12.5%腈菌唑乳油,570克/升炔螨特乳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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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六项新规定的主要内容简介 (四)有效成分含量<10%(或100g/L)的产品(包括相同配比的混配制剂产品),其有效成分含量的变化间隔不得小于有效成分含量的50%。9克/升阿维菌素乳油;5%精喹禾灵乳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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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六项新规定的主要内容简介 五、含有渗透剂或增效剂的农药产品,其有效成分含量设定应当与不含渗透剂或增效剂的同类产品的有效成分含量设定要求相同。 20%三唑磷乳油,10%高渗三唑磷乳油 40%氧乐果乳油,18%高渗氧乐果乳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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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六项新规定的主要内容简介 六、不经过稀释而直接使用的农药产品,其有效成分含量的设定应当以保证产品安全、有效使用为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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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O推荐含量 气雾剂 恶虫威0.1-0.5% 生物苄芙菊酯0.04-0.2 毒死蜱0.1-1.0 氟氯氰菊酯0.01-0.1
氯氰菊酯 苯醚氰菊酯 溴氰菊酯 敌敌畏 右旋苯醚菊酯 右旋烯丙菊酯d-allethr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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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O推荐含量 气雾剂(续) 右旋反式烯丙菊酯0.1-0.5 醚菊酯0.5-1.0 氰戊菊酯0.05-0.3 氯菊酯0.05-1.0
右旋炔丙菊酯 残杀威 甲基嘧啶磷 S-生物烯丙菊酯 胺菊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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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O推荐含量 盘蚊香 右旋烯丙菊酯 % 右旋反式烯丙菊酯 富右旋反式烯丙菊酯 四氟苯菊酯 右旋炔丙菊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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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O推荐含量 电热蚊香片 右旋烯丙菊酯25-60mg/mat 右旋反式烯丙菊酯15-30 mg/mat 右旋炔丙菊酯6-15 mg/mat S-生物烯丙菊酯15-25 mg/mat 四氟苯菊酯6-15 mg/ma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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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O推荐含量 电热液体蚊香 右旋烯丙菊酯 右旋四氟苯菊酯 右旋炔丙菊酯 S-生物烯丙菊酯 四氟苯菊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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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O推荐含量 毒饵 阿维菌素 硼酸 毒死蜱 杀螟硫磷 氟蚁腙 残杀威 甲基嘧啶磷l 氟虫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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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六项新规定的主要内容简介 七、特殊情况的农药产品有效成分含量设定,应当在申请生产许可和登记时提交情况说明、科学依据和有关文献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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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六项新规定的主要内容简介 自2008年1月8日起,不再受理和批准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农药产品的田间试验。
对于不符合上述规定但已批准田间试验、尚未批准生产或登记的农药产品,相关企业应当于2009年1月1日前携带有关资料向试验审批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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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六项新规定的主要内容简介 对于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已批准生产或登记的农药产品,自2009年1月1日起,在申请生产许可延续、登记续展或正式登记时应当符合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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