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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身心障礙學生鑑定作業 業務承辦:陳漢棻、黃秉琪教師 # 542、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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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智障鑑定(申請流程) 申請對象: 申請時程: 學校作業流程: 1.設籍彰化縣,國民教育階段學生。 2.且未持有身心障礙手冊者。
1.設籍彰化縣,國民教育階段學生。 2.且未持有身心障礙手冊者。 申請時程: 請參閱鑑定工作時程表。 學校作業流程: 1.校內普查疑似個案,並由特推會進行評估 討論以排除因學習態度或家庭因素導致學 習成就低落者。 2.取得家長同意後進行施測,並填寫申請表。 3.彙整資料後送件至特教中心鑑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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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智障鑑定(初篩) ※針對新提送個案 普查及初步篩選: 特推會討論評估: 1.請依據初步篩選之資料,討論學生是否為
1.請各班導師提報疑似個案,並協助填寫鑑定 申請表第壹大項(學生基本資料)及特殊需求學 生轉介表(100R)。 2.請校內心評教師協助施測三種初篩測驗: 中文年級認字量表 閱讀理解困難篩選測驗 填寫於第貳大項 基礎數學概念評量 (初步篩選測驗結果) 特推會討論評估: 1.請依據初步篩選之資料,討論學生是否為 疑似學/智障個案,並提出決議。 2.請將決議填寫於第參大項(特推會決議及核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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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智障鑑定(施測) 施測對象: 施測內容: 施測結果: 1.經校內特推會決議報請送件之新疑似個案。 2.前次鑑定為待觀察之個案。
1.經校內特推會決議報請送件之新疑似個案。 2.前次鑑定為待觀察之個案。 3.鑑定證明期限將屆之個案。 施測內容: 1.魏氏兒童智力測驗量表第四版 2.適應行為量表(視情況加作) 3.國語文/數學成就測驗(視情況加作) 施測結果: 將結果填寫於申請表第肆大項(第二階段測驗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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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智障鑑定(送件) 書面送件: 電子檔寄送: 通報網提報: 1.請參考鑑定申請資料檢核表。 2.請送件至彰化縣特殊教育中心 鑑輔會
1.請參考鑑定申請資料檢核表。 2.請送件至彰化縣特殊教育中心 鑑輔會 (彰化縣彰化市泰和路二段145巷1號) 3.承辦人:陳漢棻 老師 #542 電子檔寄送: 請將鑑定名冊一覽表電子檔 至 通報網提報: 請依公文或公告之時程及場次進行鑑定安置 提報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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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智障鑑定業務注意事項 學生前次鑑定為非特生: 初篩測驗施測: 成就測驗施測: 請勿連續第二年提送同類別鑑定。如國
請勿連續第二年提送同類別鑑定。如國 小三年級提送後核為非特生,請至少待 小五再提送。以下情況不在此限: 1.提送不同障別鑑定 2.小六升國一跨階段提送 初篩測驗施測: 1.請使用低一年級之測驗施測。 2.小一生僅需施測中文年級認字量表。 3.國中生皆使用小六之測驗施測 成就測驗施測: 請使用低一年級成就測驗施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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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智障鑑定業務注意事項 鑑定申請資料請留存影本: 請下載最新表單使用: 各年級鑑定時程更動: 特別重要提醒(學智障鑑定):
往年曾發生資料於寄送過程中遺失, 故請各校送件前先行留存影本,以便 遺失時可迅速補件。 請下載最新表單使用: 100學年度表單有大幅度更新,請務必 至特教表單下載處下載新表使用。 各年級鑑定時程更動: 請參閱鑑定工作時程表送件。 特別重要提醒(學智障鑑定): 原持有文號為府教特字第 號之鑑定證明者,為 配合鑑定時程更動,視情況予以延長半年有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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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重要提醒(舉例說明): 原持有文號為府教特字第0990167630號之鑑定證明者,為配合鑑定時程更動,視情況予以延長半年有效期限。
原持有文號為府教特字第 號之鑑定證明者,為配合鑑定時程更動,視情況予以延長半年有效期限。 ※以99年6月時接受鑑定之學生為例: 前次鑑定時為國小2年級下學期, 核發證明至101年6月(核予2年), 下次鑑定應為國小4年級下學期。 ※為因應時程更動(國小2~5年級請於上學期提送鑑定),則: 該生證明延長半年期限(至102年1月) 下次鑑定時間應為國小5年級上學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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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學智障鑑定 身體病弱、聽覺障礙、語言障礙
一、申請對象: 設籍本縣且持身障鑑定醫院診斷證明或重大傷 病核定審查通知書之學生。 (符合其一條件即可。國三個案請於國三上提出。) 二、鑑定流程: 1.家長同意後填寫鑑定申請表。 (家長填寫鑑定暨安置同意書) 2.彙整申請表及相關資料後,送至特教中心鑑 輔會並上通報網提報身體病弱場次。 3.召開鑑定會議,邀請相關人員出席 (學生、家長、老師)。 4.會議中確定障礙類別者,接受原學校特教服 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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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學智障鑑定 身體病弱、聽覺障礙、語言障礙
三、申請時程: 請參閱鑑定工作時程表,開學兩週內送申請 資料。 四、申請資料: 1.證明文件(具有其中一項文件即可提報) 醫院診斷證明書影本(三個月內) 重大傷病核定審查通知書影本 2.最近三次定期評量班級成績單 (必檢附,名次排序) 3.各項障礙類別醫院施測或檢查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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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學智障鑑定 情緒行為障礙 一、申請對象: 二、鑑定流程: 設籍本縣且持身障鑑定醫院診斷證明或重大傷 病核定審查通知書之學生。
1.家長同意後填寫鑑定申請表。 (家長填寫鑑定暨安置同意書) 2.彙整申請表及相關資料後,送至特教中心鑑 輔會並上通報網提報情緒行為障礙場次。 3.心評人員進行觀察評估與施測,提出綜合研 判報告。 4.召開鑑定會議,邀請相關人員出席 (學生、家長、老師)。 5.會議中確定障礙類別者,接受原學校特教服 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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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學智障鑑定 情緒行為障礙 三、申請時程: 四、申請資料: 1.彰化縣身心障礙學生鑑定申請表 請參閱鑑定工作時程表,開學兩週內送申請 資料。
◎非學智障類鑑定表格 ◎至彰化縣教育網下載 2.醫院診斷證明 ◎三個月內開立 ◎診所開立之證明不承認 ◎認可之醫療機構名單可至彰化縣教育網 下載 3.近三次定期評量成績單 ◎需含班排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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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學智障鑑定 情緒行為障礙 ※施測工具: ※檢附資料: 1.綜合研判報告書 五、心評施測:(施測期約一個月)
1.ADHD學生行為評量表(教師版&家長版) 2.學生適應調查表(國中送件適用) 3.BERS行為與情緒評量表 4.魏氏智力測驗(一年內所測結果,封面影本 即可,亦可至醫院施測) ※檢附資料: 1.綜合研判報告書 (心評人員入班觀察學生三次以上) 2.近半年之輔導紀錄及就醫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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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情緒行為障礙類型 ※情緒行為障礙定義類型: ※其它: ADD(注意力缺陷症) 請轉送學智障鑑定
「精神性疾患、情感性疾患、畏懼性疾患、焦慮性疾患、注意力缺陷過動症(ADHD)、或其他持續性的情緒或行為問題者。」 ※其它: 1.亞斯柏格症 2.妥瑞氏症 3.選擇性緘默症 4.自閉症 建議申請手冊 ADD(注意力缺陷症) 請轉送學智障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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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障鑑定業務注意事項 診斷證明書之就診科別: 診斷證明書之開立內容: 申請情障鑑定之診斷證明書,請務必為兒
申請情障鑑定之診斷證明書,請務必為兒 童心智科、小兒身心科或精神科所開立。 診斷證明書之開立內容: 請與看診醫師溝通討論,儘可能於診斷書上註明下列內容: 1.臨床診斷:含病名及相關診斷等 2.病史及治療過程:含初次治療日期、治 療次數、治療方式、用藥情形及結果等 3.現在病況:含目前主要症狀、情緒與行 為問題描述。 4.相關檢驗結果:含心理衡鑑或其他測驗 工具施測結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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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A 鑑定及施測 Q1 :注意力缺陷症(ADD)應提送何種鑑定? Q2 :最近一年內已在醫院接受過智力測驗? Q3 :鑑定證明正本之留存?
檢附於鑑定申請資料內,心評教師無需再施測智力測驗 Q3 :鑑定證明正本之留存? A:建議由學校端代為收存,以便協助學生申請各項服務。 若學生轉學至他縣市,則將正本交予家長收存。 Q4 :已持有手冊,是否可再申請鑑定? A:請評估學生需求申請之。(同類別請勿提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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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A 身分及服務 Q5 :放棄特教生身分? Q6 :放棄入資源班,不放棄特教生身分? Q7 :具有特教生身分,想入資源班接受服務?
備文至特教科,隨文檢附放棄特殊教育身分切結書影 本、鑑定證明正本。 A2:(鑑定證明到期不願繼續鑑定) 備文至特教科,隨文檢附家長鑑定暨安置同意書影本。 Q6 :放棄入資源班,不放棄特教生身分? A:備文至特教科,隨文檢附入資源班同意書影本。 Q7 :具有特教生身分,想入資源班接受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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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A 身分及服務 Q8 :自其他縣市轉入,並持有該縣市鑑定證明者? Q9 :再觀察學生是否可接受資源班服務?
仍具有特教生身分) Q9 :再觀察學生是否可接受資源班服務? A:請由各校特推會視學生需求討論決定。(但不會列入 資源班正式服務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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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A 鑑定證明補發及更正 Q10 :鑑定證明遺失? Q11 :鑑定證明上資料有誤? Q12 :學生改名?
正本。 Q12 :學生改名? A:同Q11辦理,並另檢附戶籍謄本影本。特教通報網則由 學校端自行更改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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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A 鑑定相關通報問題 Q13 :鑑定證明是否須上傳至通報網? Q14 :原持有鑑定證明(未過期),後來申請到手冊?
安置會議。 Q15 :發現學生鑑定證明已過期? A1:(家長同意繼續接受鑑定) 請來電特教中心,提報申請最近一次鑑定場次,但在確 認鑑定結果之前,該生僅為疑似生身份(無代收代辦減免) A2:(家長不同意繼續接受鑑定) 比照Q5 - A2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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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 謝謝您的聆聽與指教 中心電話:7273173 # 542, 543 公務信箱:jhc.set@gam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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