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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業納入自由經濟示範區之效益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3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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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金融業納入自由經濟示範區之效益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3年6月25日

2 大綱 一、為何納入示範區? 二、開放情形 三、未來開放措施 四、具體效益與目標

3 一、為何納入示範區? 自由經濟示範區之規劃 金融業納入示範區 ․策略性思考 ․有計劃大規模鬆綁法規 ․擴大金融業發展空間 自由化- 鬆綁法規
自由化-   鬆綁法規 國際化-   接軌國際 前瞻化-   產業創新 實體區域&虛擬區域 金融業納入示範區 ․策略性思考 ․有計劃大規模鬆綁法規 ․擴大金融業發展空間

4 虛擬概念 初期先開放 OBU及OSU業務為主
一、為何納入示範區? 金融業納入示範區之四大策略 虛擬概念 初期先開放 OBU及OSU業務為主 全區開放 不以實體區域為限 人財兩留 業務人才可留在台灣 法規鬆綁 開放金融業務及商品

5 由實體DBU代辦OBU業務 但帳務處理在我國境內
一、為何納入示範區? 外匯指定銀行DBU 銀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 國內證券商DSU  證券商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OSU 對外國人 提供外幣商品 銀行 DBU OBU 證券公司 OSU DSU 一個場所、兩塊招牌 一組人馬、兩套帳冊 對本國人及外國人 提供新臺幣及外幣商品 虛擬概念 由實體DBU代辦OBU業務 但帳務處理在我國境內

6 對外 對內 開 放 原 則 一、為何納入示範區? 非居住民:原則全面開放 依據投資人屬性開放相關商品 1.本國專業機構投資人:原則大幅鬆綁
2.本國一般投資人:於兼顧產業發展與投資人保護之原則下,採漸進式、穩健開放。 開 放 原 則 對外 對內 依據投資人屬性開放相關商品

7 二、開放情形 (一)銀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原則全面開放 開放前: 開放後 除下列2項外,不再受限:
外幣存款存放之銀行限於資本或資產排名居前一千名以內之外國銀行,信用評等達BBB-以上。 外國股票、認股權證、存託憑證及指數股票型基金,限於經主管機關指定之外國證券交易所交易者。 境外基金,限經主管機關核准或申報生效在國內募集及銷售者。 境外結構型商品,限制連結標的,並需經審查及信用評等限制。 開放後 除下列2項外,不再受限: 涉及新臺幣之商品 複雜之信用類衍生性商品(對 境外自然人客戶)

8 二、開放情形 (二)創設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OSU)機制

9 強化認識客戶(KYC)及商品審核流程(KYP)
二、開放情形 開放OBU及OSU業務之配套措施 書面方式明確告知客戶 不受我國「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及其他法規保障 不適用金融消費者保護 自行訂定妥適之內部規範,包括:接受客戶之標準、洗錢防制、客戶資產之保全及相關風險管理機制等。 應強化認識客戶(KYC)及審核金融商品(KYP)之程序。 定期對銀行及證券商進行風險管理評鑑,督促落實內控及風險管理機制。 強化認識客戶(KYC)及商品審核流程(KYP)

10 二、開放情形 (三) 其他業務開放 開放銀行及 證券商業務 進一步開放銀行辦理人民幣衍生性金融商品(含結構型)
開放證券商承作未掛牌外幣計價外國債券交易 開放證券商及銀行辦理代理買賣外國債券 引導保險業資金 協助發展 自由經濟示範區 保險業投資示範區內素地得不受一般限制及規範

11 透過修訂金融法規開放金融服務 相關法規已陸續完成修訂
二、開放情形 透過修訂金融法規開放金融服務 相關法規已陸續完成修訂 103年2月底前 已修訂「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等授權訂定之相關子法,及銀行、證券、保險之行政法規等 計19項 修正國際金融業務條例開放OSU

12 將配合金融環境及市場發展 於兼顧風險控管及投資人保護原則之前提下,積極檢討開放。 已進一步就香港、新加坡之金融開放內容,與我國進行比對
三、未來開放措施 持續透過法規鬆綁 推動金融自由化 將配合金融環境及市場發展 於兼顧風險控管及投資人保護原則之前提下,積極檢討開放。 研議結果可行者,已陸續完成相關開放措施 已進一步就香港、新加坡之金融開放內容,與我國進行比對 已完成第一階段金融業納入示範區之措施

13 四、具體效益與目標 (一)具體效益 初步預估5年內銀行及證券商的營業收入合計可增加新臺幣 1,400億元,金融業103年增聘人力數,將達2萬餘人。 102年1至4月 905億元 103年1至4月 1,097億元 成長21.22% 102年1至4月210億元 103年1至4月328億元 成長56.19% 本國銀行稅前盈餘 OBU稅前盈餘

14 四、具體效益與目標 (二)政策目標 擴大金融市場規模,發展資產管理業務 培育專業人才,吸引人才回流,增加就業機會 培養競逐亞洲市場能力 金融發展-協助產業-創造雙贏

15 敬請指教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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