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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童專用車 二幼四甲 姓名:1a2i0015文家柔 1a2i0034吳婉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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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義 「娃娃車」,其實就是各縣市政府登記有 案的托兒所或幼稚園所用的「幼童專用 車」,娃娃車規格的新規定自九十年三月 一日起實施。一部合格又安全娃娃車,除 了包括車子外觀標示及其配備規定外,還 包括使用者平時的檢查、保養、維護及正 確使用和行車時高度的警戒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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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相關法令與規定 六、幼童專用車:指專供載運未滿七歲兒童之 客車。 法律政策
七、交通主管機關:主管兒童及少年交通安全、 幼童專用車檢驗等相關事宜。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二條 六、幼童專用車:指專供載運未滿七歲兒童之 客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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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交通法 臺北市政府為加強公私立高中職以下各級學校、 補習班、課後托育中心、幼兒(稚)園及托兒所學生及幼童交 通車之管理,以維護學生及幼童乘車安全,由臺北市政府教育 局會同警察局及本市區監理所等單位人員進行本市幼童專用車、 高中(職)以下學校、補習班、課後照顧服務中心校車及交通車 攔檢。日前查獲某私立幼兒園幼童專用車由年逾65歲且僅持有 普通駕駛執照之人駕駛,教育局乃裁處該幼兒園之負責人新臺 幣9,000元罰鍰。該負責人不服,向臺北市政府提起訴願。市 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理後作出訴願決定,維持教育局之處分。 臺北市政府法務局指出,依臺北市學生及幼童交通車管理 自治條例第7條第1項規定,幼兒園應遴選領有職業駕駛執照並 符合相關交通法規規定者擔任駕駛工作;又依幼兒園幼童專用 車輛與其駕駛人及隨車人員督導管理辦法第10條規定,幼童專 用車之駕駛人應符合年齡65歲以下等之規定。幼兒園將幼童專 用車交予年逾65歲且無職業駕駛執照之人駕駛,違反前揭規定, 教育局對其負責人裁處罰鍰,依法有據。法務局提醒各幼兒園 負責人應注意前揭規定,以維護幼童乘車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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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規定,合格的娃娃車車體外觀為: 一、車頂 為綠色、車身為黃色、車身倒三角型標誌為紅 色、深黃相間,且具反光材質。 二、車身需標 示乘載人數、社會局或教育局立案字號以及校 名,車身兩側之校名應由車頭至車尾方向書寫。 三、 車窗之玻璃不得黏貼不透明之色紙或隔熱 紙。 車內部分則每位兒童應有座椅、椅背扶手 及安全門、滅火器、急救箱等緊急逃生設備。 家長如有發現幼童所乘娃娃車不符上述規定, 請向社會局或教育局提出檢舉,以維護兒童安 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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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管理規範 1.保險:除依法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外,並得投保汽 車乘客責任險及汽車第三人責任險 。
2.載運人數:載運人數不得逾汽車行車執照核定數額 3.載運幼兒時應令其不得站立 4.前座不得乘幼兒 5.行車路線:1.不得行駛高速公路2.應避免行駛快速道 路3.縣府備查。 6.實施保養:至少每半年應至領有經主管機關核准登記 公司行號之汽車保養廠、或領有工廠登記證之合法汽車 修理業實施保養 。 7.安全演練:每半年應辦理幼童專用車安全演練 8.幼童專用車發生行車事故時,駕駛人及隨車人員應立 即疏散幼兒,並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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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幼兒隨車注意事項 幼兒園幼童專用車輛與其駕駛人及隨車人員督導管理辦法 駕駛人規定 不得有幼照法第27條第1項各款所定事 年齡六十五歲以下
具職業駕駛執照 最近二年內無違規記點及肇事紀錄 健康檢查: 駕駛人每年七月應健康檢查 並於十五日內報縣政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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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車人員規定 幼兒專用車演練規定 不得有幼照法第27條第1項各款所定事 年齡20歲以上 幼童專用車載運幼兒每20人至少配置隨車人員1人
於每次幼兒上下車時,應確實依乘坐幼兒名冊逐一清點。 幼兒園接送幼兒應以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之幼童專用車輛為之;其規格、標識、顏色、載運人數應符合法令規定,並經公路監理機關檢驗合格;該車輛之駕駛人應具有職業駕駛執照,並配置具教保服務人員資格,或年滿二十歲以上之隨車人員隨車照護,維護接送安全。 幼兒專用車演練規定 幼兒園每半年應辦理幼童專用車安全演練,並應將演練紀錄留存幼兒園,以備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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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車人員與駕駛人規定 幼兒園新進用之駕駛人及隨車人員,應於任職前最近一年內接受基本救命 術訓練八小時以上
任職後每二年應接受基本救命術訓練八小時以上、 交通安全相關課程三小時以上及緊急救護情境演習 一次以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相關訓 練、課程或演習時,幼兒園應予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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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相關新聞事件 娃娃車甩出童 http://youtu.be/XJZU-NKaEpg 擠!娃娃車疑超載 民眾:人命不值錢
1成4娃娃車超齡上路 台中數量最多 娃娃車甩出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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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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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參考資料 Youtube 行政院全球資訊網 台北市法條 goog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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