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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药典》2010年版 附录微生物相关 内容介绍 林丽英
《中国药典》2010年版 附录微生物相关 内容介绍 林丽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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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内容 检查法: 无菌检查法 微生物限度检查法 指导原则: 抑菌剂效力检查法指导原则 药品微生物检验替代方法验证指导原则
无菌检查法 微生物限度检查法 指导原则: 抑菌剂效力检查法指导原则 药品微生物检验替代方法验证指导原则 微生物限度检查法应用指导原则 药品微生物实验室规范指导原则 灭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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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菌检查法 定义 无菌检查法系用于检查药典要求无菌的药品、医疗器具、原料、辅料、及其他品种是否无菌的一种方法。 供试品符合无菌检查法的规定,仅表明了供试品在该检验条件下未发现微生物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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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菌检查法 应用范围 注射剂 眼用制剂 用于手术、创伤烧伤的局部给药制剂 植入剂 冲洗剂 其他无菌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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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菌检查法 检查环境要求 在环境洁净度10 000级下的局部洁净度100级的单向流空气区域内或隔离系统中进行,其全过程应严格遵守无菌操作,防止微生物污染。 防止污染的措施不得影响供试品中微生物的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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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菌检查法 人员要求 无菌检查人员必须具备微生物专业知识,并经过无菌技术的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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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菌检查法 培养基要求 符合无菌性检查和灵敏度检查。 从概念上删除了两种培养基的使用范围 无菌性检查:
每批培养基随机取不少于 5 支(瓶),培养 14 天,应无菌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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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菌检查法 培养基要求 灵敏度检查: 菌种:金黄色葡萄球菌、铜绿假单胞菌、枯草芽孢杆菌、生孢梭菌、白色念珠菌、黑曲霉。(菌株不超过5代)
接种量:小于100 cfu。细菌培养3天;真菌培养5天。逐日观察结果。 结果判定:空白对照管应无菌生长,若加菌的培养基管均生长良好,判该培养基的灵敏度检查符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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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菌检查法 稀释液、冲洗液 1. 0.1%蛋白胨水溶液 2. pH7.0 氯化钠-蛋白胨缓冲液
根据供试品的特性,可选用其他经验证过的适 宜的溶液作为稀释液、冲洗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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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方法 薄膜过滤法 直接接种法 方法均需验证 培养时间:14天
无菌检查法 检测方法 薄膜过滤法 直接接种法 方法均需验证 培养时间:14天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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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菌检查法 检查方法验证 菌种:金黄色葡萄球菌、大肠埃希菌、枯草芽孢杆菌、生孢梭菌、白色念珠菌、黑曲霉。 菌株不超过5代。
接种量:小于100 cfu。细菌培养3天;真菌培养5 天。逐日观察结果。 验证时,按照检查方法,对每一试验菌应逐一进行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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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菌检查法 验证结果判断 与对照管比较,含供试品管的试验菌均生长良好,方法成立;按验证方法和检查条件进行供试品的无菌检查。
否则应消除供试品的抑菌作用后,重新进行方法验证试验。 验证试验也可与供试品的无菌检查同时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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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菌检查法 样品量 检验数量 是指一次试验所用供试品最小包装容器的数量。 出厂产品和上市产品 规定不同。
检验数量 是指一次试验所用供试品最小包装容器的数量。 出厂产品和上市产品 规定不同。 检验量 是指一次试验所用的供试品总量(g 或ml)。 采用薄膜过滤法时,只要供试品特性允许,应将所有容器内的全部内容物过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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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菌检查法 阳性对照 根据供试品特性选择阳性对照菌,加菌量小于100cfu,供试品用量同供试品无菌检查每份培养基接种的样品量。
阳性对照管培养48~72h应生长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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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菌检查法 阴性对照 供试品无菌检查时,应取相应溶剂和稀释液、冲洗液同法操作,作为阴性对照。 阴性对照不得有菌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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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菌检查法 薄膜过滤法 取规定量,直接过滤,或混合至含适量稀释液的无菌容器内,混匀,立即过滤,冲洗滤膜。将培养基注入滤筒里或将滤膜放进培养基里,然后培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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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菌检查法 薄膜过滤法 滤膜孔径应不大于0.45μm,并保证滤膜在过滤前后的完整性。 水溶性供试液,滤前先润湿滤膜;
油类供试品,滤前应充分干燥滤膜; 每张滤膜每次冲洗量一般为100ml,总冲洗量不得超过1000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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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菌检查法 直接接种法 取规定量供试品分别接种至各含硫乙醇酸盐流体培养基和改良马丁培养基的容器中。 供试品的体积不得大于培养基体积的10%。
培养基的用量和高度同方法验证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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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菌检查法 结果判断 阳性对照管应生长良好,阴性对照管不得有菌生长,否则,试验无效。 供试品管均澄清,或虽显浑浊但经确证无菌生长,判供试品符合规定; 供试品管中任何一管显浑浊并确证有菌生长,判供试品不符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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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菌检查法 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判试验结果无效: ⑴ 无菌检查试验所用的设备及环境的微生物监控结果不符合无菌检查法的要求。 ⑵ 回顾无菌试验过程,发现有可能引起微生物污染的因素。如:阴性对照管有菌生长。 ⑶ 供试品管中生长的微生物经鉴定后,确证是因无菌试验中所使用的物品和(或)无菌操作技术不当引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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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菌检查法 试验若经确认无效,应重试。 重试时,重新取同量供试品,依法检查,若无菌生长,判供试品符合规定;若有菌生长,判供试品不符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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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生物限度检查法 定义 系检查非规定灭菌制剂及其原料、辅料受微生物污染程度的方法。 检查项目 细菌数、霉菌及酵母菌数、控制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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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生物限度检查法 应用范围 口服给药制剂 局部给药制剂 耳、鼻及呼吸道吸入给药 阴道、尿道给药 直肠给药 其他局部给药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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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生物限度检查法 培养基要求 适用性检查应符合规定。 计数用培养基:回收率检查。 控制菌培养基:促生长能力检查 抑制能力检查 指示能力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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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生物限度检查法 稀释剂、冲洗液 1.pH7.0 无菌氯化钠-蛋白胨缓冲液 2.pH6.8 无菌磷酸盐缓冲液、pH7.6 无菌磷酸盐缓冲液
如需要,可在上述稀释液灭菌前或灭菌后加入表面活性剂或中和剂等。 3.0.9%无菌氯化钠溶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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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生物限度检查法 检验量 一般10g或10ml,膜剂100cm2,贵重药物、微量包装药品可酌减。 检查沙门菌,增加20g或20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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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生物限度检查法 检测方法 包括:常规法、培养基稀释法、薄膜过滤法、中和法 …… 所用方法均需验证。 检测类型
定量 细菌计数、霉菌及酵母菌计数 定性 控制菌 检查环境同无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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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生物限度检查法 平皿法(常规法、培养基稀释法)
取供试液1ml,置直径90mm 的无菌平皿中(1ml可注1个皿,也可分注几个皿),每皿注入15~20ml 温度不超过45℃的溶化的营养琼脂培养基或玫瑰红钠琼脂培养基或酵母浸出粉胨葡萄糖琼脂培养基,混匀,凝固,倒置培养。每稀释级每种培养基至少接种2ml样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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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生物限度检查法 阴性对照试验 取试验用的稀释液1ml,置无菌平皿中,注入培养基,凝固,倒置培养。每种计数用的培养基各制备2个平板,均不得有菌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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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生物限度检查法 薄膜过滤法 滤膜要求与无菌检查同。 每种培养基至少制备一张滤膜。 阴性对照试验
取试验用的稀释液1ml 照样品检查法操作,作为阴性对照。不得有菌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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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生物限度检查法 控制菌检查 基本流程: 供试液制备……增菌……分离……鉴定 需做阳性对照和阴性对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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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生物限度检查法 培养时间 细菌计数:3天 霉菌、酵母菌计数:5天 必要时:适当延长至7天 控制菌:按各方法项下检查 培养温度
细菌、控制菌: 30~35℃ 霉菌、酵母菌: 2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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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生物限度检查法 营养琼脂培养基用于细菌计数;玫瑰红钠琼脂培养基用于霉菌及酵母菌计数;酵母浸出粉胨葡萄糖琼脂培养基用于酵母菌计数。
含蜂蜜、王浆的液体制剂,用玫瑰红钠琼脂培养基测定霉菌数,用酵母浸出粉胨葡萄糖琼脂培养基测定酵母菌数,合并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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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生物限度检查法 菌数报告规则(平皿法) 细菌、酵母菌取平均菌落数<300cfu的稀释级 霉菌取平均菌落数<100cfu的稀释级
取两位有效数字报告,单位1g、1mL 或10cm2 。 如各稀释级的平板均无菌落生长,以<1 乘以最低稀释倍数的值报告菌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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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生物限度检查法 菌数报告规则(薄膜过滤法)
以相当于1g、1ml 或10cm2供试品的菌落数报告菌数;若滤膜上无菌落生长,以<1 乘以最低稀释倍数的值报告菌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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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生物限度检查法 结果判断 控制菌:不复试。 细菌数、霉菌和酵母菌数首次超标,可独立复试两次,以3次结果的平均值报告。
控制菌:不复试。 细菌数、霉菌和酵母菌数首次超标,可独立复试两次,以3次结果的平均值报告。 任何一项不符合品种项下的规定,均判供试品不符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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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生物限度检查法 限度标准制订原则 基于药品的给药途径及对患者健康潜在的危害而制订。 不同给药途径,限度不同;必检的控制菌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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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给药途径制剂应检控制菌汇总表: 药品给药途径 应检控制菌 说明 口服制剂 大肠埃希菌 所有品种 大肠菌群 含中药原药粉、豆豉、神曲等
沙门菌 有动物药投料 局部给药制剂 金黄色葡萄球菌 所有制剂 铜绿假单胞菌 眼部、鼻及呼吸道给药 白色念珠菌 阴道、尿道给药剂 梭菌 阴道、尿道给药的中药制剂 多途径给药制剂 同时检查各给药途径应检的控制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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抑菌剂效力检查法指导原则 概念 用于测定灭菌、非灭菌制剂中抑菌剂的活性,以评价最终产品的抑菌效力,同时也可用于指导生产企业在制剂研发阶段抑菌剂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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抑菌剂效力检查法指导原则 应用对象(产品) 类别 药品 1 类 注射剂、其他非肠道制剂,包括乳剂、耳用制剂、无菌鼻用制剂及眼用制剂 2 类
局部给药制剂、非灭菌鼻用制剂及用于黏膜的乳剂 3 类 口服非固体制剂(非抗酸制剂) 4 类 非固体抗酸制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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抑菌剂效力检查法指导原则 检验流程 检查方法验证……菌液制备……试样配制……按期检验……报告结果
结果判断 抑菌剂效力根据各间隔时间的菌数lg值相对于初始值(0时菌数lg值)减少程度进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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抑菌剂抑菌效力判断标准见下表。 1 类 供 试 品 细菌
7 天菌数下降不少于1.0 lg,14 天菌数下降不少于3.0 lg, 14 天到28 天菌数不增加。 真菌 与初始值比,7、14、28 天菌数均不增加。 2 类 供 试 品 14 天菌数下降不少于2.0 lg,14 天到28 天菌数不增加。 与初始值比,14、28 天菌数均不增加。 3 类 供 试 品 14 天菌数下降不少于1.0 lg,14 天到28 天菌数不增加。 4 类 供 试 品 细菌、真菌 注:表中“不增加”是指对前一个测定时间,试验菌增加的数量不超过0.5 l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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抑菌剂效力检查法指导原则 几点说明: 1.抑菌剂不能作为非灭菌制剂降低微生物污染的唯一途径。
几点说明: 1.抑菌剂不能作为非灭菌制剂降低微生物污染的唯一途径。 2.要求具有抗菌活性的制剂,在药物研发阶段,均应确认其抗菌效力。 3.抑菌剂应验证最终容器中的抑菌剂效力在效期内不因贮藏条件而降低。 4.本试验方法和抑菌剂抑菌效力判断标准用于包装未启开的成品制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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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微生物检验替代方法验证指导原则 概念 本指导原则的目的是为所采用的试验方法能否替代药典规定的方法用于药品微生物的检验提供指导。
微生物检验的类型:定性和定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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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微生物检验替代方法验证指导原则 微生物检验验证参数 准确度、精密度、专属性、检测限、定量限、线性、范围、耐用性、重现性
微生物检验验证参数 准确度、精密度、专属性、检测限、定量限、线性、范围、耐用性、重现性 不同类型的检验,需要验证的参数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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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微生物检验替代方法验证指导原则 验证参数 参数 定性检验 定量检验 准确度 - + 精密度 专属性 检测限 定量限 线性 范围 耐用性
重现性 注:+ 表示需要验证的参数 - 表示不需要验证的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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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生物限度检查法应用指导原则 为更好应用微生物限度检查法,特制定本指导原则。 说明:共十条,详见药典2010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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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生物限度检查法应用指导原则 1.表面活性剂、灭活剂及中和剂无毒性的确认 2.供试液制备方法采用中操作简便、快速的方法
3.离心沉淀法仅适用于细菌检查 4.对照培养基是指质量优良的培养基 5.若样品抑菌性太强,可采用高一稀释级的供试液进行检验 6.控制菌的确证的方法应选择已被认可的菌种鉴定方法 7.除另有规定外,均以药典“药品微生物限度标准”为依据。 8.对微限为非必检项目的制剂,微限可不用批批检 9.用于手术、伤口等局部给药制剂应符合无菌检查法要求。 10.限度标准制订基于生产工艺、给药途径等风险评估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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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微生物实验室规范指导原则 概念 本原则用于指导药品微生物检验实验室的质量控制。 包括以下八个方面:
人员、培养基、菌种、实验室的布局和运行、设备、文件、实验记录、结果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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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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