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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 工 保 險 局 參加勞保為你撐起   勞動生涯保護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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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參加勞保為你撐起   勞動生涯保護傘

2 勞工保險投保資格 受僱從事二份以上工作之勞工:其服務單位均屬強制投保單位者,均應為該員工申報加保。 不合規定加保者:取消資格並追還給付
年滿 15 歲以上, 60 歲以下之受僱員工(包括工讀生、臨時工、試用人員、部分工時員工、外籍勞工) 受僱從事二份以上工作之勞工:其服務單位均屬強制投保單位者,均應為該員工申報加保。 外籍勞工:加保應檢附中央主管機關或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從事工作證明 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得自願加保 不合規定加保者:取消資格並追還給付

3 就業保險投保資格 年滿 15 歲以上,65 歲以下之受僱勞工: 1.具中華民國國籍者 2.獲准居留依法在臺工作的外籍配偶及大陸 、港澳地區配偶 但不包括: 1.應參加公教人員保險或軍人保險者 2.已領取勞保老年給付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 付者(因資遣而領取養老給付者准予參加) 3.受僱於依法免辦登記且無核定課稅或依法免 辦登記且無統一發票購票證之雇主或機構者

4 1 2 3 4 5 勞工保險得繼續加保被保險人 派遣出國考察、研習或提供服務者 因傷病請假致留職停薪
應徵召服兵役者 派遣出國考察、研習或提供服務者 因傷病請假致留職停薪 普通傷病未超過1年、職業災害未超過 2 年 在職勞工,年逾 60 歲繼續工作者 因案停職或被羈押,未經法院判決確定者 1 2 3 4 5

5 問:單位僱用一名年紀61歲的員工,到底該申報參 加勞工保險(含普通事故保險及職業災害保險)? 或僅申報參加職業災害保險?或參加就業保險?
問:單位僱用一名年紀61歲的員工,到底該申報參       加勞工保險(含普通事故保險及職業災害保險)?         或僅申報參加職業災害保險?或參加就業保險? 已領取老年給付:僅能參加職災保險 未領取老年給付:可自願參加一般勞保,但已領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或軍人保險退伍給付者,可自願參加一般勞保或僅參加職災保險 超過60歲:不能再加保,但已領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或軍人保險退伍給付者,得僅加職業災害保險 未加過勞保 曾參加勞保 就業保險 應申報參加就業保險 但如其已領取勞保老年給付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則不得參加。

6 未依規定辦理加保手續勞工損失由單位按給付標準負責賠償
保險效力 1、到職當日應填送加保表申報加保, 保險效力自申報當日起算; 未於到職當日申報加保者, 保險效力自申報加保之翌日起算。 2、離職當日(指在職最後一日)應申報退保  3、申報資料如有疏漏遭退件者,應於文到之 翌日起10日內補正 未依規定辦理加保手續勞工損失由單位按給付標準負責賠償

7 常見問題一 問:公司僱用一名臨時工只來幾天,可以 約定不要在公司加保,自已去職業工 會參加勞保嗎? 答:不可以。
  約定不要在公司加保,自已去職業工   會參加勞保嗎? 答:不可以。 受僱於公司 僱用員工5人以上者:強制參加勞、就保 (含臨時工、工讀生) 僱用員工未滿5人者:強制參加就保,自願參加勞保。 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之職業工人,才能由其本業職業工會投保勞工保險(不含就業保險)。

8 常見問題二 問:被保險人退保後如果一時找不到工作 可否先去職業工會加保? 答:不可以。 暫無工作期間,不得由職業工會加保。
勞工保險係在職保險,被保險人離職退保 暫無工作期間,不得由職業工會加保。

9 常見問題三 問:我因出國唸書申請留職停薪 可不可以在公司繼續加保? 答:不可以。 只有因傷病留職停薪或任職滿一年育嬰
留職停薪的被保險人才可繼續加保。

10 常見問題四 問:員工因傷病申請留職停薪 如何辦理繼續加保? 若老闆不願意辦公司有違法嗎? 答:1.填具留職停薪繼續投保申請書
檢附醫院或診所診斷書送勞保局登記即可 2.被保險人如願繼續加保時 投保單位不得拒絕, 並應繼續為其繳納保險費

11 常見問題五 問:公司僱用一名部分工時人員,其另有 一份正職工作,也已在該公司參加勞 保,我們公司還需要幫他保勞保嗎?
問:公司僱用一名部分工時人員,其另有                    一份正職工作,也已在該公司參加勞      保,我們公司還需要幫他保勞保嗎? 答:仍要申報其參加勞保。   勞委會98年5月1日令示: 受僱從事二份以上工作之勞工 應由所屬雇主分別為其辦理參加勞工保險。

12 常見問題六 問:建教生要參加勞保嗎? 答:建教生於訓練期間準用勞工保險條例規定參 加勞工保險。
  1.依照勞委會99年10月12日函示,事業單位不依勞 工保險條例規定申報建生加保者,準用同條例第 72條規定處以罰鍰。 2.建教生與事業單位間並無僱傭關係,非屬勞基法 之勞工不予提繳勞退金也不適用就業保險。

13 常見問題七 答:不可以。 必須儘速填寫加保申報表申報 這幾名新進員工加保。 問:公司因人事人員交接疏忽 未在幾名新進員工到職當天申報加保
可以用補繳保險費的方式 追溯從他們到職當天加保嗎? 答:不可以。   必須儘速填寫加保申報表申報 這幾名新進員工加保。

14 常見問題八 問:公司新進員工在100年1月1日到職 但當天是國定假日,接著又是星期日, 應該在哪一天申報該名員工加保呢?
答:100年1月3日檢附到職相關證明申報加保,保險 效力自100年1月1日起生效。 員工到(離)職當日適逢星期例假日時 投保單位應在次日申報加(退)保,並檢附員 工到(離)職相關證明。

15 投保薪資(一) 應按勞工的月薪資總額 依投保薪資分級表的規定覈實申報
月薪資總額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的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加班費及其他經常性的奬金、津貼等)。

16 常見問題九 問:被保險人於請領傷病給付期間,還需 要負擔保險費嗎? 答: 未領取薪資或喪失收入: 可免繳住院期間被保險人負擔部分的保險費
有領取部分薪資、收入或領取原有薪資、收入: 仍應照繳被保險人負擔部分的保險費。 答:

17 未加保或遲延加保--罰則 勞工保險: 自僱用當日起至加保之日止,按投保單位應負擔保險費處以4倍罰鍰 就業保險:
自應為加保之日起至加保之日止,按投保單位應負擔保險費處以10倍罰鍰 勞工因此所受損失 應由投保單位負責賠償之

18 勞保給付通則 勞保給付的種類 勞工保險 給付 生育給付 傷病給付 普通事故 失能給付 老年給付 死亡給付 職災醫療給付 職業災害 傷病給付
死亡給付(含失蹤津貼)

19 勞保給付通則 請領資格 1 被保險人於保險效力開始後停止前,發生保險事故者,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得依本條例規定,請領保險給付 。(勞保條例第19條第1項) 2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所發生傷病事故,於保險效力停止後1年內,得請領同一傷病及其引起之疾病之傷病、失能、死亡或職災醫療給付 。 ( 勞保條例第20條第1項) 3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懷孕,且符合勞保條例第31條第1項第1款或第2款規定之參加保險日數,於保險效力停止後1年內因同一懷孕事故而分娩或早產者,得請領生育給付。 ( 98年1月25日施行增列勞保條例第20條第2項)

20 就保給付通則 就保給付的種類 就業保險給付 失業給付 提早就業獎助津貼 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延長失業給付 失業給付 (98.5.1施行) 加發扶養眷屬給付 提早就業獎助津貼 就業保險給付 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加發扶養眷屬津貼 (98.5.1施行)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98.5.1施行) 失業被保險人及其眷屬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補助

21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保險局 100年度 國民年金保險業務研討會 修法版

22 納保資格 1 2 3 年滿25歲、未滿65歲 國內設有戶籍 未參加軍、公教、勞、農保 未領取 軍保退伍給付 公教保養老給付 勞保老年給付
未領取 軍保退伍給付 未領老年給付 前均適用 1 公教保養老給付 2 勞保老年給付 3

23 納保資格 僅領取勞保老年給付 一律 不納國保 不限勞保年資 一次領取勞保 及領取金額, 未滿65歲 年資<15年或金額<50萬
溯自 擴大納保 不限勞保年資 及領取金額, 未滿65歲 屬國保納保對象 一次領取勞保 年資<15年或金額<50萬 未滿65歲 屬國保納保對象 一律 不納國保 98.1.1 勞保年金開辦 國保實施滿15年 領勞保老年年金 均不納國保

24 納保資格 領取勞保老年、軍保退伍、公教保養老給付
溯自 擴大納保 一次領取「軍+公教」 年資<15年或金額<50萬 未滿65歲 屬國保納保對象 一次領取「勞+軍+公教」 年資<15年或金額<50萬 未滿65歲 屬國保納保對象 一律 不納國保 勞保不列入計算 98.1.1 勞保年金開辦 國保實施滿15年 領勞保老年年金 均不納國保

25 無力繳納保費 申請保費補助 10年內補繳 分期繳納 最近10年內保費可 分次補繳,欠費期 間僅加計小額利息 (100年利率1.08%)
家庭經濟狀況不佳者, 可向戶籍所在地的 縣市政府、公所申請 「所得未達一定標準」 審核通過由政府補助 55%~70%保費。 最近10年內保費可 分次補繳,欠費期 間僅加計小額利息 (100年利率1.08%) 「欠費月數累計達8個 月以上」且最近一年 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 合計50萬元以下者, 可向勞保局申請分期

26 問 不繳費的影響是什麼? 不計保險年資 不能領給付 逾繳計利息 不會強制執行 也不會處罰
有繳保費才能累計年資,未繳保費者將來 以年資計算可領取的給付金額較少,從未 繳費者將無給付可領。 不能領給付 10年內的欠費未繳清前,暫行拒絕給付 逾繳計利息 逾期繳納保費需計收延遲繳納期間的利息 77

27 給付項目 老 年 老年年金 身心障礙 身心障礙年金 喪葬給付 遺屬年金 死 亡 生 育 生育給付 (自100年7月1日起適用) 4

28 敬 祝 各 位 事 事 如 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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