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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办企业课程——一体化申报 新乡获嘉县国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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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新办企业课程——一体化申报 新乡获嘉县国税局

2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申报答疑 一、什么是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申报?
答: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申报是指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并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实行按季申报的纳税人应于每年1月、4月、7月、10月,按规定的申报期限办理上一季度的增值税、消费税和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纳税申报并结清应纳税(费)款。 如某户小规模纳税人从2015年10月起实行按季申报,则纳税人在11月和12月的按月申报期内无需进行申报,只需在2016年1月申报期内进行2015年第四季度(所属期2015年10-12月)的申报即可。

3 二、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申报推广范围是什么?
答:全县国税局管辖的所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三、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申报包括哪些税(费)种? 答: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申报的税(费)种包括增值税、消费税以及文化事业建设费。 四、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申报可以采取何种申报方式? 答:实行按季申报的纳税人,可以选择网上申报、ARM自助办税终端、微信、手机APP及上门申报等申报方式。

4 五、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申报如何填报申报表? 六、小规模纳税人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能否继续保留按季申报方式?
答:小规模纳税人按季填报增值税、消费税和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申报表式不变,“本期数”按本季数填写。申报表无需分月填报。 六、小规模纳税人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能否继续保留按季申报方式?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规定,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仅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因此按季申报的适用范围仅限于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申请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则在登记当季将纳税期限从按季申报调整为按月申报。

5 七、推行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申报对纳税人有什么好处?
答:推行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申报是税务部门便民办税新举措,目的是进一步减轻纳税人负担,切实提高办税效率,不断优化纳税服务。 一是减少纳税人申报频率。按季申报纳税人将由每月申报一次改为每季(三个月)申报一次,有利于降低纳税人的办税成本。 二是有利于小微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的规定,实行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可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税收优惠。推行按季申报将有利于更多的纳税人享受小微企业增值税(含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

6 八、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申报相关政策文件有哪些?
答: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申报相关政策文件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综〔2013〕8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税收服务和管理的意见》(税总发[2014]85号)。

7 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常见问题答疑 1.问:我公司刚成为一般纳税人,这个月购买了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税控专用设备,请问支付的费用是否可以全额抵减?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规定,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每年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 因此,你公司在这个月取得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可以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8 2.问:服务公司开具给我们的“防伪税控系统接口项目维护费”以及“技术维护费”发票,请问能抵减税额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规定,增值税纳税人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增值税纳税人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因此,防伪税控系统接口项目维护费不属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的技术维护费用范畴,贵公司取得的防伪税控系统接口项目维护费不能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技术维护费用可以全额抵减。

9 答:可以,目前没有对增值税纳税人初次购买税控专用设备的费用以及技术维护费具体抵减时间的规定。
3.问:我司在2015年1月购买的税控系统,会计忘记在2015年2月的征收期把全额抵减的金额填到申报表里申请全额抵减,请问可以在2015年9月征收期再补报吗? 答:可以,目前没有对增值税纳税人初次购买税控专用设备的费用以及技术维护费具体抵减时间的规定。 4.问:我司是一般纳税人,在2015年7月购买的税控系统取得的专用发票不小心在2015年8月的征收期认证抵扣了,请问该笔款项还可以申请全额抵减吗? 答:可以,但你公司必须把此前不慎申请抵扣的进项税额作相应的进项转出后,再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相应项目填报全额抵减的费用。

10 5.问:防伪开票系统升级后,开票系统出现数据不能在线上传或在线抄报税时,我不能开票申报怎么办?
答:遇到这种情况,请不要着急。首先请检查互联网连接是否存在问题。如果网络连接正常的,可联系服务单位,检查网络配置是否存在问题或其他技术问题。仍然出现上述情况的,建议先采用离线开票或稍后在非繁忙时段再联线上传数据。如因超出离线开票时间或金额,仍然无法在线上传或在线抄报税时,可带金税盘或税控盘到主管税务机关前台进行办税厅抄报税。 6.问:我以前就是一般纳税人,刚升级置换了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专用设备,交的费用可以抵减税款吗? 答:可以。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9号) ,原一般纳税人使用增值税税控开票系统的金税盘(卡)、税控盘,需置换为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专用设备。升级版服务单位对原金税盘(卡)、税控盘进行置换,并按相关规定开具发票,纳税人凭相应发票可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

11 7.问:我是企业会计,如果安装了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可以领用什么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3号)的规定,不同类型的增值税纳税人根据各自的业务类型,分别可以领用、开具以下发票: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的,可以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的,可以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 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从事机动车(旧机动车除外)零售业务的,可以使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从事出口业务的纳税人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 从事收购业务的纳税人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在开具时,左上角自动打印“收购”字样。

12 8.问:我公司刚刚使用了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请问开票的时候要注意什么?
答:安装了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后,可到服务单位进行开票培训,主要 的开票要点有以下几点:第一,应在互联网连接状态下在线使用增值税发票系 统升级版开具发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可自动上传已开具的发票明细数据; 第二,因网络故障等原因无法在线开票的,在税务机关设定的离线开票时限和 离线开具发票总金额范围内仍可开票,超过其中之一的限制将无法开具发票。 纳税人开具发票次月仍未连通网络上传已开具发票明细数据的,也将无法开具 发票。纳税人需连通网络上传发票数据后方可开票,若仍无法连通网络的需携 带专用设备到税务机关进行征期报税或非征期报税后方可开票;第三,应在纳 税申报期内将上月开具发票汇总情况通过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进行网上抄报 税;第四,特定纳税人不使用网络报税,需携带专用设备和相关资料到税务机 关进行报税;第五,除特定纳税人外,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纳税人, 正常情况下,不再需要到税务机关进行抄报税。

13 9.问:我公司刚发生了一笔退货,该笔退货已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如何在升级版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3号)的规定,纳税人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可以在所对应的蓝字发票金额范围内开具多份红字发票。 10.问:我公司也遇到了同样的退货问题,但开具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需要到税务局办理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手续吗? 答:可以不需要到税务局办理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手续。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3号)的规定,购买方或销售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14 11.问:我公司通过网络上传发票数据时,系统提示“验签失败”的错误,应该如何处理?
答:按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技术规定,发票数据上传接收必须经过系统验签。对验签失败的发票有以下特殊规定: (1)发票通过网上实时上传的,若发票验签失败,系统返回提示信息,要求企业将该张发票作废。在企业端作废后,税务局端发票状态自动更新为作废。 (2)发票通过办税厅报税,若发票验签失败,系统提示“发票签名校验不通过,请重试报税两次,如果仍有问题请确认验签服务器状态”,重试之后继续报税,无论验签最终是否通过,系统均将该张发票作为正常报税数据存库。 由于你公司通过网络上传发票数据时出现验签失败,因此应该将该张发票作废。

15 小型微利企业热点政策 1、小型微利企业可以享受什么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规定:“一、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前款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规定:“一、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前款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16 2、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是否需要备案,如何备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7号)的规定:“二、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季度、月份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须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时通过填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等栏次履行备案手续,不再另行专门备案。在2015年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修订之前,小型微利企业预缴申报时,暂不需提供“从业人数、资产总额”情况。”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3项企业所得税事项取消审批后加强后续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号)规定:“一、进一步简化小型微利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手续 实行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办理2014年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通过填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之《基础信息表》(A000000表)中的“104从业人数”、“105资产总额(万元)”栏次,履行备案手续,不再另行备案。”

17 3、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第4季度预缴和2015年度汇算清缴新老政策衔接,如何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1号)第二条规定:“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自行申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汇算清缴时,小型微利企业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资产总额、从业人数、所属行业、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等栏次履行备案手续。” 3、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第4季度预缴和2015年度汇算清缴新老政策衔接,如何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1号)规定:“五、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第4季度预缴和2015年度汇算清缴的新老政策衔接问题,按以下规定处理:

18 下列两种情形,全额适用减半征税政策:  (1).全年累计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含)的小型微利企业;  (2).2015年10月1日(含,下同)之后成立,全年累计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 2015年10月1日之前成立,全年累计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大于20万元但不超过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分段计算2015年10月1日之前和10月1日之后的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并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10月1日之前的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简称减低税率政策);10月1日之后的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适用减半征税政策。 根据财税〔2015〕99号文件规定,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的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按照2015年10月1日之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确定。计算公式如下: 10月1日至12月31日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全年累计实际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2015年10月1日之后经营月份数÷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 2015年度新成立企业的起始经营月份,按照税务登记日期所在月份计算。 六、本公告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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