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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權與性別平權 報告人 周俞宏 現職嘉義地方法院法官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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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人權? 我們在什麼時候會用到、看到或聽到 「人權」這兩個字(譬如聊天、聽演講、 看報章、新聞等)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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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權跟我有什麼關係? 一、法輪功事件 二、違法或濫行監聽事件 三、黑心油、毒奶粉跟塑化劑飲料等食品安 全事件 四、大埔事件、文林苑事件
全事件 四、大埔事件、文林苑事件 五、萬鞋齊發、捕鞋網事件 六、白玫瑰運動、洪仲丘事件 七、多元成家法案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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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啟人權討論 何謂人權? 為什麼要有人權? 誰擁有人權? 可以向誰主張人權? 人權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保障人權要貫徹的目的與價值?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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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權觀念的啟蒙 人權可以說是起源於西方的概念。西方傳統人 權觀念主要體現為歐洲啟蒙時期思想家盧梭最 先提出的「天賦人權」觀念。這種學說認為, 在人類進入文明社會或公民社會以前,曾經存在 過一種「自然狀態」,人類過著受自然法支配的 生活,人人享有自然權利,包括生命、自由、平 等、財產等基本權利。這些權利是人與生俱有的 自然權利,也就是天賦的權利,是不可轉讓的、 不可剝奪的、永恆的。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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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權的基本內涵 由於觀點與切入的角度不同,說法也略為 不一樣。通說認為人權是個人與生俱來的 權利,只要是人,不論其種族、性別、階 級、貧富皆應享有這些權利,這些權利是 為了貫徹個人有尊嚴生活的基本條件。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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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權的發展 隨著時代潮流的發展,人權的圖譜也漸漸具像化, 所謂人權的主要內涵就是指每個人不分種族、性 別、語言、信仰或地位等,都能被公正及平等的 對待,也有權利過著自由、安全的生活。 這些觀念在近代已經逐漸成為一種超越國家、種 族、文化和宗教的普世價值。但仍有某些國家不 認同人權是普世價值,多位亞洲地區領導者對於 人權內涵與價值是否具有「普遍性」一事,提出 了質疑。他們主要想法在於,「人權」是西方人 的玩意兒,是西方的價值觀,不能號稱是普世價 值(亞洲價值論)。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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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權的國際化 自從西元1948年聯合國通過「世界人權宣言」 (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並 在序言中強調「鑒於各聯合國國家的人民已在聯合 國憲章中重申他們對基本人權、人格尊嚴和價值及 男女平等權利的信念」等理念後,人權理念已漸漸 透過各種國際公約來具體宣示與保障,1966年的 「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暨「經濟社會文化權 利國際公約」、1950年的「歐洲人權公約」、2000 年的「歐洲聯盟基本權利憲章」等等均是。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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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兩公約? 聯合國大會於西元1966年12月16日通過「公 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 權利國際公約」,並開放各國簽署及批准, 兩者都是相當具普世性之人權條約,構成 「國際人權法典」之一部分(另包括「世界 人權宣言」)。由於這兩個國際公約關係密 切,經常被同時提起,故國內通常逕將之簡 稱為「兩公約」。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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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公約內國法化 立法院在民國98年3月31日將兩公約內國法 化,直接以立法模式制定「公民與政治權 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 施行法」(俗稱兩公約施行法),將兩公 約之人權條款國內法化,直接產生相當於 內國法的拘束力,受到國內外人權團體高 度關注及讚賞。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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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公約內國法化的緣由 其實早在西元1967年10月5日,我國已經簽 署兩公約,但一直到1971年退出聯合國之前 都未經批准,經過將近42年之後,立法院於 民國98年3月31日批准兩公約,並由總統簽署 批准,透過友邦帛琉等國家遞交給聯合國秘 書長存放,但聯合國秘書長並沒有接受(因 台灣非會員國),故我國乃逕自將兩公約內 國法化,讓兩公約在我國產生實質法律效力, 形成先界上少數特例。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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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公約的主要內容1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之監督機關 人權事務委員會。 「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之監督機關 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委員會。
兩公約施行法第2條:「兩公約所揭示保障人 權之規定,具有國內法之效力」。 兩公約施行法第4條:「各級政府機關行使其 職權,應符合兩公約有關人權保障之規定, 避免…」。 有直接拘束各級機關效力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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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公約的主要內容2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6條第2款:非觸 犯情節最嚴重之罪行,不得判處死刑;同條
第6款:締約國不得援引本條延緩或阻止死刑 之廢除。 被視為是廢除死刑公約!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條第1款:締約 國承諾無分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 教、政見、民族本源或社會階級,一律平等 享有本公約權利。第3條:再度重申男女權利 一律平等。 男女平權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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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公約的主要內容3 「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締約國之 義務即在於實踐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
主要內容:應消除歧視、保障少數民族權 利、對非本國國民之待遇及保障(含難民)、 不得因性傾向及性別認同而歧視、平等享有 權利、對兒童之特殊保護及協助、免費初等 義務教育、私人辦學、科學研究創造自由…。 性別平權運動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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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擁有人權 國家有沒有人權?公司有沒 有人權?婦女是否有人權? 兒童有無人權?胎兒有否人 權?植物人是否有人權?有 沒有集體人權,例如原住民 人權?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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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向誰主張人權 我們要跟爸爸媽媽主張人權?還是跟隔壁鄰 居主張人權? 我們可否跟老師或同學主張人權,請求不 要考試?不受霸凌?
我們可否跟便利商店或自助餐老闆主張人 權,請他們東西賣便宜一點? 我們可否跟商人主張不要賣黑心食品給我 們?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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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權的進展與分類 一、源自西方社會最早發展的天賦人權,價值取向 接近「消極人權」,其本質在於向國王爭取個人 自由,不希望國家加以干預,此乃接近「公民政 治權」,有稱之為「第一代人權」。 二、希望國家積極有所作為或給付,力求社會平等 的「積極人權」,此則接近「經濟、社會及文化 權」,被稱為「第二代人權」。 三、透過「社群」,建構集體的「同胞愛」與「生 命共同體」概念,並藉由國際社會的共同努力, 積極落實「和平權」、「環境權」,以及所謂民 族的「自決權」(right to self-determination) 等,則屬「第三代人權」。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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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清單(人權清單) 美國是世界上第一個成文憲法國家,也是第一個 將基本權利明文列舉於憲法的國家。當初美國憲法 依據權力制衡理念,設計出權力分立制度,用以限 制政府權力,進而保障人權。 但是,憲法制定好後,部分人士仍憂心僅此對於 人民權利保障恐有不足,為進一步強化對人民基本 權利之保障,遂於憲法本文之後再加上十條有關基 本權利保障之規定,明文列舉人民的基本權利,也 就是俗稱之基本權利清單(the Bill of Rights)。 美國此種憲法架構與規定內涵,成為日後世界上絕 大多數國家制定該國憲法時之參考範本。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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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憲法的權利清單 規定在憲法第二章,主要內容:第7條平等 權、第8條人身自由的保障、第9條不受軍法 審判、第10條居住遷徙自由、第11條表現自 由、第12條秘密通訊自由、第13條宗教自由、 第14條集會結社自由、第15條生存權、工作 權及財產權保障、第16條訴訟權、第17條參 政權…第22條基本權概括條款。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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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權的守護者是誰 談人權之目的,並不只是在揭櫫美麗的普世 價值或理想,更是要落實此種價值或理念, 但問題是應透過何種模式去實踐?美國依分 權制衡理念,發展出由司法機關實踐憲法上 有關基本權利之保障,用以限制政府相關作 為,此項制度之誕生,影響後世甚為深遠。 以司法機關作為保障基本權利之主要機關, 雖只是諸多可能落實人權保障途徑之一,但 由於美國運作經驗之成功,當今世界上已幾 無民主國家不採用法院作為實踐人權保障之 主要機構者。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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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權的價值與目的 尊嚴生活、成就自我,享受一個作 為人的價值。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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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權運動再進展-女權運動 女性權利的普及化是伴隨著基本人權國際化而來。 傳統的國際法上,國家是唯一主體,個人與國際法 的關係相當疏遠,國家機器如何對待其人民多被視 為內政問題。 但由於近年來日漸緊密的國際關係與交流,加上人 權思潮的快速發展,基本人權保護已成為國際關注 問題。近數十年來,在聯合國推動下所制訂的多項 國際人權公約,已被各國廣泛接受。在人權議題國 際化的同時,權利的內容與主體也趨多樣化,女性、 兒童、原住民等較為弱勢的族群成為國際人權焦點。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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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權運動的發展1 由國際公約中有關女性人權保護規定的發展 軌跡看來,女權的提升是先由政治權、經濟 權開始,逐漸發展至社會權。二十世紀後半 葉,女權運動不再只限制於去除有形的限制, 如投票資格及薪資限制,而是開始將女性人 權保障的內容,擴大到傳統角色的改變及身 體自主權的掌控,並要求國家運用其力量積 極協助女性拓展生活領域。 摘錄自台灣婦女資訊網 :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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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權運動的發展2 (一)女性公民權利的爭取:投票權 由各國女性參政權獲得的時間表看來,歐洲大多數國家
皆集中於兩次大戰前後(1914~1918;1939~1945 )。 (二)女性經濟地位的提升 戰爭促使政府認清女性勞動力的重要性,對女性工作者 的態度亦開始轉變。又後方男性勞動力的短缺,女性常 須扮演原來男性的角色,婦女須填補男性參戰後懸缺的 工作,她們要種田理家、處理生意,甚至擔任戰爭後援 工作。 (三)刻板性別角色的調整(消除歧視)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批判傳統性別分工的 觀念,主張要同時改變男女在社會及家庭中的定型任 務,才能實現男女充分平等。 摘錄自台灣婦女資訊網 :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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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落實性別平權之主要規定 性別平等教育法:建構性別平等之教育資 源與環境(民國102年12月11日)
第 14 條:「學校不得因學生之性別、性 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而給予教學、活 動、評量、獎懲、福利及服務上之差別待遇。 但性質僅適合特定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 同或性傾向者,不在此限」。 14-1 條:「學校應積極維護懷孕學生之受 教權,並提供必要之協助」。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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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上保障規定 家事事件法第8條第1項:「處理家事事件 之法官,應遴選具有性別平權意識、尊重多 元文化並有相關學識、經驗及熱忱者任 之」。
家事事件法第32條第2項:「家事調解,應 聘任具有性別平權意識、尊重多元文化者為 調解委員」。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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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爾蘭公投過關激勵 德國也推同志婚合法化 王莛瑜 2015年05月26日 22:09 (風傳媒)
24日公投結果出爐,愛爾蘭已經成為世界上 第一個透過公投賦予同性婚姻合法地位的國 家,這個歷史性的公投,贊成的人數占 62.1%,反對者占37.9%,整體投票率達 60.5%。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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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林-埃卡爾德說:「愛爾蘭已經做出最佳的 模範,平等的愛情值得同等的尊敬。」綠黨 法務發言人貝克(Volker Beck)則補充,愛 爾蘭的成功推動著德國前往同樣的道路,他 們清楚的證明了-反對同志絕非天主教的價 值。 和梅克爾同屬德國親右基督教民主聯盟 (CDU,簡稱基民盟),首位公開出櫃的史 潘(Jens Spahn)則對愛爾蘭同志婚姻合法 抱持樂觀的態度,他說:「以天主教為信仰 的愛爾蘭人都做到了,我們一定也可以做到, 全體人民遠比我們想像的更重視這個議題。」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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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完畢,謝謝聆聽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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