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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外汇管制与我国的外汇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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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学习目标 掌握外汇管制的基本内容 了解我国外汇管理体制的改革与深化 了解人民币汇率的形成机制 掌握我国对外经贸企业外汇管理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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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内容 外汇管制概述 外汇管制与货币的可兑换 改革开放前后我国的外汇管理体制 我国外汇管理体制的改革及深化 我国对外经贸企业的外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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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外汇管制与货币可兑换 一、外汇管制的概念
广义外汇管制(foreign exchange control)是指一国对外汇的获取、持有和使用以及在国际支付或转移中对使用本币或外币而进行管理的规定。 狭义外汇管制,也称为外汇限制,是指一国对国际收支经常项下的外汇支付采取各种形式或手段加以限制、阻碍或推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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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货币可兑换 1、经常项下的可兑换:解除了外汇限制的 货币 2、全面可兑换:解除了外汇管制的货币
1、经常项下的可兑换:解除了外汇限制的 货币 2、全面可兑换:解除了外汇管制的货币 3、自由可兑换货币:外汇市场上普遍交易 的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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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出国旅游、就医、公务外出等私人性外汇支出给予定额限制。 2、对非居民投资所得转移的限制 对非居民投资所得汇出本国进行数额和时间上的限制。
三、外汇限制的一般内容 1、对无形交易的限制 对出国旅游、就医、公务外出等私人性外汇支出给予定额限制。 2、对非居民投资所得转移的限制 对非居民投资所得汇出本国进行数额和时间上的限制。 3、对经常项下支付实行核批制 对贸易和劳务等外汇支付实行核批制,审批后放能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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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外汇预算分配制 5、对外支付拖延 6、居民以自有外汇资金对外支付 对企业用汇按指标分配,超预算部分不予支付 拖延外汇获取和支付的时间
居民可自由使用自有的外汇资金,超出部分需另外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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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外汇限制解除的标准(可兑换的标准) 不对经常性支付施加限制。 不实行多重汇率安排。 兑付其他会员国在经常性交易中所取得的本国货币。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第八条第2、3、4款分别规定如下: 不对经常性支付施加限制。 不实行多重汇率安排。 兑付其他会员国在经常性交易中所取得的本国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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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外汇管制的产生与发展 外汇管制始于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当时国际货币制度陷于崩溃,美、法、德、意等参战国都发生了巨额的国际收支逆差,本币对外汇率剧烈波动,大量资本外逃。为集中外汇资财进行战争,减缓汇率波动及防止本国资本外流,各参战国在战时都取消了外汇的自由买卖,禁止黄金输出,实行了外汇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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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9~1933年世界经济危机时期,很多在战后取消外汇管制的国家又重新实行外汇管制,一些实行金块和金汇兑本位制的国家也纷纷实行外汇管制。 1930年土耳其首先实行外汇管制,1932年,德国、意大利、奥地利、丹麦、阿根廷等20多个国家也相继实行了外汇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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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后,参战国立即实行全面严格的外汇管制。1940年,在100个国家和地区中,只有11个国家没有正式实行外汇管制,外汇管制范围也比以前更为广泛。
战后初期,西欧各国基于普遍存在的“美元荒”等原因,继续实行外汇管制。50年代后期,西欧各国经济有所恢复,国际收支状况有所改善,从1958年开始,各国不同程度地恢复了货币自由兑换,并对国际贸易收支解除外汇管制,但对其他项目的外汇管制仍维持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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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1年,大部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会员国表示承担《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第8条所规定的义务,即避免外汇限制而实行货币自由兑换。但时至90年代,绝大多数国家仍在不同程度上实行外汇管制,即使名义上完全取消了外汇管制的国家,仍时常对居民的非贸易收支或非居民的资本项目收支实行间接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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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货币自由兑换的发展 进入19世纪,西方各主要国家先后实行了金本位制,在这一制度下,货币可在国际间不受限制地自由兑付、流通,这就是所谓的货币自由兑换。这种货币自由兑换是金本位制度的一个重要内容或典型特点。 一战期间,当时的各参战国为了筹集战争经费,都放弃了金本位制,对黄金的输出入进行限制,开始对纸币实行强制性的兑换率,中央银行不再负有兑换黄金的义务,停止金币自由流通和外汇自由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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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战以后,一些国家先后恢复了金本位制,但大多数国家的货币已不能再兑换成金币,只能兑换成别的国家的纸币。
1929年——1933年世界经济大危机后,黄金退出了流通领域。货币的可兑换及可兑换程度基本上以一国实行的外汇管制程度高低来衡量,一国实行严格的外汇管制,就意味着该国货币不可自由兑换,相反,如果一国实行宽松的外汇管制或取消外汇管制,就意味着该国货币可兑换或自由兑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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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战后,1944年建立的布雷顿森林体系下核心是确定以黄金和纸币美元作为货币标准。在这一时期,货币自由兑换的定义有了发展
二战后,1944年建立的布雷顿森林体系下核心是确定以黄金和纸币美元作为货币标准。在这一时期,货币自由兑换的定义有了发展 年2月,各国普遍实现浮动汇率制度。1976年国际货币基金牙买加协定,确认了浮动汇率制度的合法化,黄金排除出货币流通领域。这标志着纸币制度过渡的完成。在完全纸币制度下,更多国家推进货币自由兑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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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我国的外汇管理体制 一、改革开放前我国的外汇管理体制 (一)国民经济恢复时期的外汇管理(1949~1952年)
第三节 我国的外汇管理体制 一、改革开放前我国的外汇管理体制 (一)国民经济恢复时期的外汇管理(1949~1952年) 新中国成立初期,即国民经济恢复时期,中国实行外汇集中管理制度,支持国家经济恢复和发展。鼓励出口,奖励侨汇,兼顾进口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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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实行全面计划经济时期的外汇管理(1953~1978年)
1953年起,中国实行计划经济体制,对外贸易由国营对外贸易公司专管,外汇业务由中国银行统一经营,逐步形成了高度集中、计划控制的外汇管理体制。国家对外贸和外汇实行统一经营,用汇分口管理。外汇收支实行指令性计划管理,一切外汇收入必须售给国家,需用外汇按国家计划分配和批给。国际收支平衡政策“以收定支,以出定进”,依靠指令性计划和行政办法保持外汇收支平衡。实行独立自主、自力更生的方针,不借外债,不接受外国来华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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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汇垄断,外汇由国家统收统支 2、外汇资金流动以纵向为主,没有横向流动 3、企事业单位没有用汇的权利 4、外汇市场机构单一,中国银行为单一外汇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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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改革开放中我国的外汇管理体制 (一)1994年前的外汇管理体制(1979~1993年)
(1)实行外汇留成制度。为改革统收统支的外汇分配制度,调动创汇单位的积极性,扩大外汇收入,改进外汇资源分配,从1979年开始实行外汇留成办法。在外汇由国家集中管理、统一平衡、保证重点的同时,实行贸易和非贸易外汇留成,区别不同情况,适当留给创汇的地方和企业一定比例的外汇,以解决发展生产、扩大业务所需要的物资进口。外汇留成的对象和比例由国家规定。留成外汇的用途须符合国家规定,有留成外汇的单位如本身不需用外汇,可以通过外汇调剂市场卖给需用外汇的单位使用。留成外汇的范围和比例逐步扩大,指令性计划分配的外汇相应逐步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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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立和发展外汇调剂市场。在实行外汇留成制度的基础上,产生了调剂外汇的需要。为此,1980年10月起中国开办外汇调剂业务,允许持有留成外汇的单位把多余的外汇额度转让给缺汇的单位。以后调剂外汇的对象和范围逐步扩大,开始时只限于国营企业和集体企业的留成外汇,以后扩大到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国外捐赠的外汇和国内居民的外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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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允许多种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1979年前,外汇业务由中国银行统一经营。为适应改革开放以后的新形势,在外汇业务领域中引入竞争机制,改革外汇业务经营机制,允许国家专业银行业务交叉,并批准设立了多家商业银行和一批非银行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允许外资金融机构设立营业机构,经营外汇业务,形成了多种金融机构参与外汇业务的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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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年外汇管理体制-售汇结汇制 (1)实行外汇收入结汇制,取消外汇分成 结汇是指外汇收入者要将其外汇收入卖给外汇指定银行,后者按挂牌汇率付给本币的行为。 境内所有企事业单位、机关和社会团体的各类外汇收入必须及时调回境内,均须按银行挂牌汇率,全部结售给外汇指定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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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实行银行售汇制,允许人民币在经常项目下有条件可兑换。
售汇是指外汇指定银行按挂牌汇率将外汇售给需用外汇的单位或个人而收取本币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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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建立银行间外汇市场,改进汇率形成机制
实行银行结汇、售汇制后,建立全国统一的银行间外汇交易市场。外汇指定银行是外汇交易市场的主体。银行间外汇交易市场主要职能是为各外汇指定银行相互调剂余缺和清算服务。银行间外汇交易市场,由中国人民银行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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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资本项目的外汇收支仍继续实行计划管理和审批制度
为确保国家对外信誉对境外资金的借用和偿还,国家继续实行计划管理、金融条件审批和外债登记制度。为境外法人(含中资控股的机构和企业)借款出具担保,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境内机构对外提供外汇担保管理办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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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收支管理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收支管理的主要原则是,准许保留外汇账户,外汇收支自行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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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2001年—现在 2001年,有一定条件的企业可开立外汇账户,保留一定限额外汇收入。外汇结算账户的最高限额,按照该企业上年度出口收汇累计额或外汇支出累计额的25%核定。 2004年提高到30%—50%, 2005年再次提高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保留现汇的比例,调整为80%。2007年允许境内机构可根据经营需要自行保留其经常项目外汇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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