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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國際債券市場簡介 96年12月15日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債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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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報大綱 前言 發行面 交易及結算交割 資訊申報 課稅方式 國際債券發行實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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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定義:外國債券foreign bonds 係指外國發行人在當地國發行以當地國幣別計價之債券
日本的「武士債券」Samurai Bonds 係日本以外的發行人在日本國內市場發行以日元為計值貨幣的債券 英國「鬥牛犬債券」Bulldog Bonds 美國「洋基債券」Yankee Bonds 中國「熊貓債券」Panda Bonds 2005年亞洲開發銀行在中國大陸發行之人民幣計價債券 台灣「新臺幣計價外國債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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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定義:外幣債券foreign currency-denominated bonds
係指本國或外國發行人在當地國發行以他國幣別計價之債券 台灣「外幣計價國際債券」 Formosa Bonds 單指外國發行人在當地國發行以他國幣別計價之債券 韓國「泡菜債券」Kimchi Bonds 即指的是外國企業在韓國境內用美元等外國貨幣發行的債券 日本「將軍債券」Shogun Bon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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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投資外幣計價國際債券的好處 分散投資組合之幣別風險 強制性的信用評等要求,保障知的權益 部份國際債券稅賦上的優惠
交易資料登錄於集保存摺,方便安全 交易資料及債券資訊充分揭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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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投資外幣計價國際債券應注意之風險 匯率風險 法律或訴訟管轄法院 部分債券得免設置受託機構 公開說明書或資訊揭露之表達語言
外幣匯款跨國或跨行匯撥時差問題 法律該債券之準據法或訴訟管轄法院可能非中華民國法律或法院 部份債券依國際慣例可能無受託機構 國際債券之公開說明書,及發行人於公開資訊觀測站揭露之事項可能以英文表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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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自95/11/1至96/12/15國際債券營業金額如下: 註:美元計價債券F89501於95/11/1上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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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債券發行面 本國或外國人來台灣公募或私募以外幣計價的債券,發行人的身份可為 國際組織 外國企業 外國政府機構 本國企業 本國金融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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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債券發行面 外國發行人可發行之國際債券 以豁免方式發行者,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屬國際組織者
信用評等為AAA級評等,且為該國中央政府100%持股或該債券為該國中央政府100%保證 以第二上市公募或私募方式發行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股票已於主管機關核定之外國證券交易所或證券市場上市者 債信評等須達經證期局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出具達BBB級以上評等 以第一上市公募方式發行符合之條件(如下兩頁) 公募轉換公司債TCB及附認股權公司債TWB 其轉換或履行認股權義務之標的為該外國發行人所發行之上市或上櫃臺灣存託憑證TDR者。 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 有價證券之募集及發行,除政府債券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其他有價證券外 ,非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不得為之。 有關「私募」債券交易部分,將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8第1項第6款規定,由金管會函釋採無實體發行並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交易者,得不受有價證券私募之應募人及購買人不得再行賣出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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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債券發行面 以第一上市公募方式發行符合之條件 開放外國金融機構分支機構得發行普通公司債
外國金融機構之股票應已在經核定之國外證券市場掛牌。 外國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依註冊地國法令規定得募集與發行本次債券。 外國金融機構應承諾對發行本次債券負全部責任並依規定履行資訊揭露之義務。 發行標的應符合債信評等等級BBB級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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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債券發行面 以第一上市公募方式發行符合之條件 開放以他公司之從屬公司發行外幣計價普通公司債 他公司股票應已在經核定之國外證券市場掛牌。
發行人應屬他公司之從屬公司並已編製於他公司最近一期之合併財務報表中,並有實際營運行為且非為租稅或其他特殊目的而設立之紙上公司。 他公司股票應已在經核定之國外證券市場掛牌。 發行人應承諾依規定履行揭露本身及他公司相關資訊之義務。 發行標的應符合債信評等等級A級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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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債券發行面 主管機關核定之外國證券交易所或證券市場 美洲(4) 歐洲(7) 亞洲(6) 澳洲(1) 非洲(1)
NYSE、AMEX、NASDAQ及多倫多 歐洲(7) 倫敦、泛歐巴黎、德意志、意大利、泛歐阿姆斯特丹、泛歐里斯本、泛歐布魯塞爾 亞洲(6) 東京、大阪、JASDAQ、新加坡、吉隆坡及泰國 澳洲(1) 澳大利亞 非洲(1) 南非約翰尼斯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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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債券發行面 本國發行人可發行之國際債券 以公募或私募方式發行須符合下列條件 ECB及EWB回國掛牌之要求
普通公司債及金融債券應達BBB級以上信用評等 ECB及EWB回國掛牌之要求 於海外募集與發行不滿一個月之ECB及EWB,不可申請回國掛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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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程序-國內發行人私募普通公司債 法源依據 發行:證券交易法#43-6 ~8 上櫃:本中心外幣計價國際債券管理規則 取具央行 核准函
向OTC 申請上櫃 法源依據 發行:證券交易法#43-6 ~8 上櫃:本中心外幣計價國際債券管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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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程序-國內發行人公募債券 法源依據 發行: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上櫃:本中心外幣計價國際債券管理規則 發行人
所募資金以外幣保留或全部以換匯或換匯換利CCS交易方式兌換為新臺幣使用者,免附央行核准函 發行人 取具金管會生效函 向OTC申請上櫃 1 取具央行核准函 發行人 取具金管會生效函 向OTC申請上櫃 2 法源依據 發行: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上櫃:本中心外幣計價國際債券管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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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程序-國內金融機構募集金融債券 法源依據 發行:銀行發行金融債券辦法 上櫃:本中心外幣計價國際債券管理規則 金融機構 取具央行核准函
向OTC申請上櫃 法源依據 發行:銀行發行金融債券辦法 金融機構發行金融債券需於銀行局核准之額度內發行,國際債券亦列入其總額度。 上櫃:本中心外幣計價國際債券管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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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程序-ECB或EWB回國掛牌 法源依據 發行: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上櫃:本中心外幣計價國際債券管理規則 取具央行核准函
向OTC申請上櫃 取具金管會生效函 於海外發行 發行滿一個月後 法源依據 發行: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上櫃:本中心外幣計價國際債券管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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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程序-外國發行人豁免債券 法源依據 發行:經金管會依證券交易法第22條第1項核定之國際組織債券及外國發行人發行之普通公司債。
取具央行核准函 發行人 OTC上櫃 取具金管會生效函 證期局函知 免上櫃書件 免募集與發行書件 法源依據 發行:經金管會依證券交易法第22條第1項核定之國際組織債券及外國發行人發行之普通公司債。 上櫃:本中心外幣計價國際債券管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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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程序-外國發行人私募普通公司債 法源依據 發行:95/8/16金管證一字第0950003874號函 上櫃:本中心外幣計價國際債券管理規則
取具央行核准函 發行人 向OTC申請上櫃 同時向OTC申請同意櫃檯買賣函 法源依據 發行:95/8/16金管證一字第 號函 上櫃:本中心外幣計價國際債券管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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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程序-外國發行人公募普通公司債 法源依據 發行: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上櫃:本中心外幣計價國際債券管理規則
取具央行核准函 發行人 法源依據: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取具金管會生效函 同時向OTC申請同意櫃檯買賣函 向OTC申請上櫃 法源依據 發行: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上櫃:本中心外幣計價國際債券管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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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程序-櫃檯買賣程序 國際債券發行人申請國際債券為櫃檯買賣者,應檢具「國際債券櫃檯買賣申請書」,載明其應行記載事項,連同應檢附書件,向本中心申請。 本中心自受理之日起,於三個營業日內完成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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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程序-櫃檯買賣申請書件 填寫國際債券櫃檯買賣申請書 檢附下列文件 金管會申報生效或核准證明文件影本(私募者,免附)
中央銀行同意函影本(本國發行人在國內募集與發行之公司債,所募資金以外幣保留或全部以換匯(SAWP)或換匯換利(CCS)交易方式兌換為新臺幣使用者,免附)。 信評等機構評定等級之證明文件。 募集完成證明文件。(至遲應於櫃檯買賣日後二個營業日內將債款募集完成證明送達櫃買中心) 公開說明書或私募債券說明書三份。(外國發行人申報募集與發行國際債券之公開說明書如僅以英文編製者,且應募人涉有本國自然人時,應另行檢附中文之銷售說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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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程序-櫃檯買賣申請書件 檢附下列文件 利息對照表。 債券登錄於國內外證券保管事業之證明文件。
發行人如有委託代理機構辦理還本付息等事務者,應檢附代理契約書副本;無則免附。 外國發行人在中華民國境內指定訴訟、非訟或行政爭訟代理人之證明文件影本。(如契約所適用之準據法非中華民國之法律者,免附) 發行人委託證券商擔任本債券報價義務所簽訂之委託書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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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程序-櫃檯買賣申請書件 檢附下列文件 檢附本債券取得總公司聲明承諾對其分支機構本次發行債券之行為及其債務之履行負全部責任,並依規定履行公告申報及資訊揭露義務之證明文件。(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發行人適用) 國際債券櫃檯買賣契約五份。 債券基本資料已於櫃買中心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申報之文件。 其他經櫃買中心規定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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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程序-櫃檯買賣申請書件 外國發行人申報募集與發行國際債券之公開說明書僅以英文編製者,且應募人涉有本國自然人時,需另行檢附中文之銷售說明書
中文銷售說明書封面應以明顯字體揭露下列事項 本債券適用之準據法。 本債券有關仲裁或訴訟管轄法院之約定事項。 本債券經信用評等機構評定之債信等級。 本銷售說明書內容應與英文版公開說明書一致,如有誤植者,應以英文版公開說明書所載為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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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程序-櫃檯買賣申請書件 中文銷售說明書內容 債券發行計畫及其約定事項。 已發行未償還債券之發行情形簡表。 付款代理機構名稱。
若為有擔保債券,其擔保機構名稱。 發行人所屬國及股票上市地國有關外國人證券交易之限制、租稅負擔及繳納處理應注意事項。 發行人如係符合主管機關所訂條件之他公司之從屬公司者,應記載其發行人之股票未於主管機關核定之外國證券交易所或證券市場上市,並揭示他公司所屬國及股票上市地國相關外國人證券交易之限制、租稅負擔及繳納處理應注意事項。 投資人投資本債券所有相關費用費率、收取方式及繳納時程。 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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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程序-櫃檯買賣費用 申請櫃檯買賣時: 櫃檯買賣後次年起,每年一月底前: 櫃檯買賣費用得以發行幣別之約當金額繳交。
依發行總面值按費率百萬分之十計收,但最低繳交金額為500美元、最高為2,500美元。 櫃檯買賣處理費每期500美元。 櫃檯買賣後次年起,每年一月底前: 繳交各該年度櫃檯買賣年費,每期債券以每年250美元計收。 櫃檯買賣費用得以發行幣別之約當金額繳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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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債券交易面 證券自營商就國際債券之買賣斷及附條件交易如下:
透過本中心之國際債券交易系統交易,本系統為債券等殖成交系統電腦議價系統之子系統。 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議價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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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債券交易面-交易系統交易 證券商間從事國際債券之買賣斷交易限於系統為之 報價及交易單位 若買賣之國際債券已於國外交易所掛牌者不在此限
按債券處所議價交易於海外之交易時間是24小時,債券價格可隨時反應發行公司之突發事件,為考量證券商之風險及提高證券商間交易之彈性,暨避免債券於雙市場交易之狀況下,交易時間短的市場參與者有處於被軋之風險,因而導致國內市場因流動性較差而失敗,爰放寬證券自營商間買賣雙掛牌之國際債券,得不透過國際債券交易系統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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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債券交易面-交易系統交易 交易時間 交易機制比照公債等殖成交系統 買賣斷交易者為9:00~13:30
附條件交易者為9:00~13:30及14:00~15:00 透過本系統之附條件交易之承作期間,區分為一、五、十個營業日 證券商從事國際債券附條件交易,其所收入或支付之外幣資金不得兌換為新台幣。 交易機制比照公債等殖成交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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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債券交易面-交易系統交易 等殖系統作業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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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債券交易面-交易系統交易 國際債券交易系統主要功能有報價、 交易及詢價功能,並設有行情揭示及成交查詢等附屬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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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債券交易面-交易系統交易 報價方式(可採匿名或顯名) 確定報價:經其他證券商確認成交後即行成交
參考報價:經其他證券商確認後,原報價之證券商得於20秒內回應是否成交。原報價之證券商若確認成交者即行成交,確認不成交或超過20秒仍未回應者,該筆報價視為不成交,本系統逕行取消之,但其他證券商得於原報價之證券商回應是否成交前取消其確認。 可設黑名單 同一證券商之總、分支機構間或分支機構相互間不得為成交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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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債券交易面-交易系統交易 詢價功能 報價對象:單一券商/全市場/券商群組
詢價之證券商對被詢價之證券商所提供之買賣報價於20秒內確認成交後即行成交。 被詢價之證券商於詢價之證券商確認成交前得取消其買賣報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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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債券交易面-交易系統交易 行情揭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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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債券交易面-交易系統交易 成交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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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債券交易面-交易系統交易 RP/RS (功能類似買賣斷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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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債券交易面-交易系統交易 其他相關規定 附條件交易限制:
個別期次債券之附條件交易未到期餘額,累計超過該債券發行餘額二分之一時,本系統將停止證券商對該期次債券買賣報價之確認成交。 單一證券商就個別期次債券之附賣回交易未到期餘額,累計超過該債券發行餘額十分之一時,本系統將停止證券商對該期次債券買賣報價之確認成交。 下午二時之後於本系統有附條件交易賣出報價之證券商,不得對該期次債券申報附條件交易買進,亦不得對其他證券商就該期次債券之附條件交易賣出報價為確認成交。 改帳:證券商參加本系統因買賣報價錯誤得經他方同意後,於當日下午4點前,向本中心申報更正錯誤或取消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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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債券交易面-交易系統結算 國際債券交易系統由本中心負責結算,請於成交當日於交易系統列印證券商國際債券給付結算清單
本中心國際債券款券結算專戶 款:兆豐國際商銀匯入券商之虛擬帳號 券:集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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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債券交易面-交易系統交割 國際債券發行時如登錄在集保時 國際債券發行時如登錄在國外證券保管事業機構時
則證券商買賣該國際債券以採集保帳簿劃撥之方式交付為限。 國際債券發行時如登錄在國外證券保管事業機構時 則證券商買賣該國際債券應透過集保於該外國證券保管事業機構開設之帳戶辦理相關之帳簿登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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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債券交易面-交易系統交割 成交之債券及價金採Netting交割,按下列規定與本中心進行給付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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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債券交易面-準備金計算方式 證券商參加本系統買賣債券者,應簽訂本中心所訂定之「證券商參加國際債券交易系統買賣契約」,並向本中心繳付債券給付結算準備金。 準備金之繳存、增補及申請領回應依本中心債券等殖成交系統債券給付結算準備金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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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債券交易面-準備金計算方式 計算方式 所有金額均以台幣計算,匯率應按本中心指定之外匯銀行前月份每日外匯匯率收盤價中價之平均值。
證券商已繳交的準備金: 應扣減公債及國際債券風險值 應加計公債及國際債券買賣斷交易損益 應扣減附條件之風險值 有低於準備金最低限額者,須於次一營業日上午九時前補足其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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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債券交易面-準備金計算方式 計算方式 損益:買賣斷交易損益計算方式,依本系統次日參考百元價格結清證券商累計未完成給付結算之買賣超部位損益,併同證券商已沖銷部位損益計算之。(賺者為正項,賠者為負項) 風險值:國際債券買賣斷交易部份,係按證券商未交割之成交金額之千分之一計算之。(一律為減項) 附條件交易部分,係按證券商附買回交易與附賣回交易相抵後餘額之千分之一計算之。(一律為減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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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債券交易面-處所議價 證券商於營業處所買賣私募之國際債券時,其交易對手應符合下列各款之一
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六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規定 銀行、票券、信託、保險、證券等行業法人機構 對公司財務業務充分瞭解且符合一定財力條件之國內外自然人、法人或基金 該公司或其關係企業之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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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債券交易面-處所議價 所謂「符合一定條件之自然人、法人或基金」係指: 對該公司財務業務有充分瞭解之國內外自然人,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自然人符合本人淨資產超過新臺幣1,000萬元或本人與配偶淨資產合計超過新臺幣1,500萬元。 最近兩年度,本人年度平均所得超過新臺幣150萬元,或本人與配偶之年度平均所得合計超過新臺幣200萬元。 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總資產超過新臺幣5,000萬元之法人或基金,或依信託業法簽訂信託契約之信託財產超過新臺幣5,000萬元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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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債券交易面-處所議價 證券商於營業處所與本國自然人議價買賣國際債券,如該債券之準據法或訴訟管轄法院非中華民國法律或法院,應明確告知投資人,依下列任一方式留存紀錄,並至少保存一年,俾供日後查核: 電話議價:證券商應同步錄音。 當面議價、書信或電報議價或IC卡、網際網路等電子式交易型態:證券商應留存客戶已瞭解國際債券準據法適用之確認訊息或確認書,如客戶以電子郵件交易者,應列印或保存客戶已確認知悉準據法訊息之畫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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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債券交易面-處所議價 報價及交易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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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債券交易面-處所議價報價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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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債券交易面-處所議價報價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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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債券交易面-處所議價報價方式 發行人應指定其他證券自營商為國際債券之報價證券商,報價證券商應依下列規定,於債券櫃檯買賣期間內提供證券商營業處所議價買賣之報價: 自債券上櫃之日起三個月內,報價券商應每日應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議價營業時間內持續向本中心申報價格,本中心將等殖成交系統內證券自營商所報之國際債券處所議價價格,連結揭示於本中心網站,並提供報價券商之連絡窗口,以供投資人詢價。 自債券上櫃之日起三個月後,報價券商應每日仍應持續報價,惟不限制於櫃買中心網站揭示,可逕行於其處所(該公司網站或是營業處所)揭示該報價。 前項所稱之報價為買賣雙向證券商營業處所之參考報價,但證券自營商已未持有該國際債券者,僅須申報或揭示買進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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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債券交易面-處所議價 交割日 於成交日之次三營業日前(免臨櫃流程為T+1日)
或專案向本中心申請核准者得於成交日之次七營業日前,與客戶直接完成款券收付,或自行依國內證券集中保管機構之相關規定辦理國際債券之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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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債券交易面-處所議價 客戶親辦臨櫃交割方式: 免臨櫃交割方式
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國際債券成交者,應於成交時製發買賣成交單、交付清單及給付結算憑單,並於成交日之次三營業日前,交由客戶簽章後,與客戶直接完成款券收付 免臨櫃交割方式 另證券商已向本中心出具「國際債券免臨櫃撥券同意書」者,其營業處所買賣國際債券應依免臨櫃交割程序與客戶辦理款券收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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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債券交易面-處所議價 免臨櫃交割條件 該筆交易係證券自營商為買方、客戶為賣方之買賣斷交易;
該筆交易之金額不高於國際債券證券商營業處所議價交易最低成交單位之五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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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債券交易面-處所議價 免臨櫃交割方式 證券自營商應於交易日下午五時前,將交易資料以電子資料媒體格式(Tran06)上傳櫃買中心,並協助客戶連絡其欲轉出國際債券之證券經紀商。由經紀商記錄其交易及交割資料,以便交割日於集保結算所系統進行撥券。櫃買中心並於交易日將證券自營商傳輸之交易資料通知集保結算所。 經紀商於交割日上午9時至下午3時,以集保結算所系統查詢國際債券免臨櫃交割議價買賣資料(交易代號B94),並與投資人告知之交割紀錄資料進行核對。核對無誤後,操作國際債券免臨櫃交割議價買賣轉帳通知(交易代號B95),輸入撥券明細資料後,將之與櫃買中心通知之資料比對,比對無誤後,將券項由經紀商客戶帳撥入指定之證券自營商自有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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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債券交易面-跨國匯撥 國際債券跨國匯撥(由國外匯入國內)的方式 國內 2b. 匯入通知 2a. 匯入通知 元京證券 A 7.比對
3.匯入資料 6.匯入確認 1b. 匯出通知 1a. 匯出通知 8a.入帳 5.入帳 4a.扣帳 4b.扣帳 集保結算所 Euroclear 8b.入帳 國外 參加人: 渣打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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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債券交易面-跨國匯撥 國際債券跨國匯撥(由國內匯出國外)的方式 國內 國外 3.匯出資料 集保結算所 Euroclear 6.匯出確認
4.扣帳 5a.入帳 2b. 匯入通知 1b. 匯出通知 參加人: 集保結算所 參加人: HSBC銀行 寶來證券 1a. 匯出通知 B 5b.入帳 2a. 匯入通知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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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項交割流程-平台交易 櫃買中心 集保結算所 櫃買中心 集保結算所 債券自營商 (賣方) 債券自營商 (買方) T 日 +3日 T
1.下單 1.下單 債券自營商 (買方) 櫃買中心 2.成交回報 2.成交回報 3.T+1日 通知成交資料 T 日 集保結算所 +3日 T 兆豐國際商銀 債券自營商 ( 買方 ) 債券自營商 ( 賣方 ) 集保結算所 櫃買中心 9.辦理撥款 4.匯付交割款項至OTC交割專戶 7.通知扣券結果 6.通知撥券 5.辦理扣券 8.辦理撥券 所有款項交割時間須於13:30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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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項交割流程-處所議價 客戶|法人或自然人(買方) 債券自營商 (賣方) 集 保 結算所
1. 經雙方議價後成交 集 保 結算所 債券自營商 (賣方) 客戶|法人或自然人(買方) 2.通知匯款進帳帳號 3.匯出交割款(2通電報) *MT103+MT202 4.款項收妥後 通知扣券 5.撥券入帳 註:買賣雙方若分別於不同銀行開戶,買方須發送2通電報 (MT103+MT202),才能足額匯付交割款至收款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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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申報規定 中文或英文輸入本中心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http://siis.tse.com.tw/e_bond.htm 申報事項
發行人之基本資料 債券發行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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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申報規定 定期事項 每月結束後十日內申報上月份之發行資料異動情形 股東常會後二十日內,應將年報之電子檔案上傳
公開資訊觀測站:國際債券發行公司申報系統>國際債券資料申報作業系統 股東常會後二十日內,應將年報之電子檔案上傳 公開資訊觀測站:國際債券發行公司申報系統>年報電子書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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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申報規定 不定期申報之重大訊息: 應於事實發生日之次營業日交易時間開始前公告
發行人依其所屬國及股票交易地法令規定,應即時申報之重大訊息;屬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三款之發行人者,並包含其總機構或他公司所屬國及股票交易地法令規定,應即時申報之重大訊息。 債券之發行、期滿、買回或有依規定核給股份之情事者。 發行人或債券信用評等有所變動者。 其他對債券之價格或價值有重大影響之情事。 應於事實發生日之次營業日交易時間開始前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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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國際債券的課稅方式 證券交易所得稅: 證券交易稅:依據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20條之1規定免徵
國內發行人:依據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自79年1月1日起,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證券交易損失亦不得自所得額中減除。 外國發行人來台募集與發行外幣計價普通公司債,應屬證券交易稅條例所指之「經政府核准得公開募銷之其他有價證券」依據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證券交易損失亦不得自所得額中減除。(亦即外國發行人私募之國際債券不適用) 證券交易稅:依據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20條之1規定免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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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國際債券的課稅方式 投資人為本國人身分之利息所得稅課徵方式: 投資人 發行人 本國自然人 本國法人 本國發行人
投資人為本國人身分之利息所得稅課徵方式: 投資人 發行人 本國自然人 本國法人 本國發行人 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1第1項,自96年1月1日起,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持有公債、公司債及金融債券之利息所得改採分離課稅,按10%稅率扣繳稅款後,不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亦不適用儲蓄投資特別扣除之規定。 依所得稅法第24條之1,營利事業按債券持有期間,依債券面值及利率計算利息收入,該利息收入己依規定之扣繳率計算之扣繳稅額,得自結算申報應納稅額中減除。如於二付息間持有債券者,應以售價減除購進價格及依同項規定計算之利息收入後之餘額為證券交易所得或損失。 外國發行人 非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免稅 列入營所稅課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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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國際債券的課稅方式 投資人為外國人身分之利息所得稅課徵方式:
投資人為外國人身分之利息所得稅課徵方式: 為配合所得稅法第14條之1及第24條之1有關買賣債券利息所得課稅規定於96年7月11日公布實施,財政部已就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及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營利事業(以下簡稱外資),以96年12月14日台財稅字第 號函釋如下: 於債券計息期間全期持有或於兩付息日間買入,買入後繼續持有至付息日: 依其身分別(按適用租稅協定情形認定,下同)所適用之扣繳率高於(或等於)10%者, 扣繳義務人應就計息期間全部之利息所得按其身分別所適用之扣繳率予以扣繳,惟其可向稽徵機關申請退還非其實際持有期間之利息所得,依其身分別適用之扣繳率與10%扣繳率所計算之稅款差額。 依其身分別所適用之扣繳率低於10%者,扣繳義務人應就計息期間全部之利息所得按10%扣繳稅款,惟其可向稽徵機關申請退還其實際持有期間之利息所得,依其身分別適用之扣繳率與10%扣繳率所計算之稅款差額。 於付息日前出售者,應由買受人依票面利率就前次付息日起至出售日止應計之利息所得,按10%扣繳率代扣稅款: 依其身分別所適用之扣繳率高於10%者,應向稽徵機關補繳其實際持有期間之利息所得,依其身分別適用之扣繳率與10%扣繳率所計算之稅款差額。 依其身分別所適用之扣繳率低於10%者,得向稽徵機關申請退還其實際持有期間之利息所得,依其身分別適用之扣繳率與10%扣繳率所計算之稅款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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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債券之發行資料 國際債券之應計利息計算方式
發行實例 國際債券之發行資料 國際債券之應計利息計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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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債券發行條件-1 發行人:德商德意志銀行(長期債信AA-) 發行期限:三年(95/11/1~98/11/1)
發行總額:美金250,000,000元。 債券種類及面額:為無記名式有價證券。面額為美金10,000元。 受償順位:無擔保非次順位債券。 票面利率:每年4.85% 。 付息方式:每年支付利息乙次。利息應依本金以美金計算並以 每月30天,每年360天為計算基礎計算。 擬掛牌處所:於櫃檯買賣中心上櫃交易。 承銷方式:將由承銷商包銷並以洽商銷售方式出售。 準據法:以德國法律為準據法。 管轄法院:本公司債所生之紛爭係以德國法蘭克福法院為管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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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債券發行條件-2 發行人:法國巴黎銀行(長期債信AA) 發行期限:三年(96/4/10~99/4/10)
發行總額:澳幣308,000,000元。 債券種類及面額:為無記名式有價證券。面額為澳幣10,000元。 受償順位:無擔保非次順位債券。 票面利率:每年6% 。 付息方式:每年支付利息乙次。利息依本金以澳幣計算並以ACT/ACT計算。 擬掛牌處所:於櫃檯買賣中心上櫃交易。 承銷方式:承銷商包銷並以洽商銷售方式出售。 準據法:英國法律。 管轄法院:本公司債所生之紛爭係以英國法院為管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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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計利息計算方式-前言 EuroBond的五種主要計息方式 Actual/365 Actual/360 Actual/Actual
30/360 30e/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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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計利息計算方式-範例 範例解釋 債券本金p=1000 債券計/付息頻率f=2(semi-annually) 債券票面利率c=6%
上次付息日1999/1/15 下次付息日1999/7/15 買入交割日y1/m1/d1=1999/1/31 賣出交割日y2/m2/d2=1999/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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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計利息計算方式-Actual/365 新台幣、英鎊、新加坡幣、港幣、印度幣、韓元、泰銖的貨幣市場利率習慣用ACT/365計算
每日可得1/365的年利息 依持有實際天數來累積每日應計利息(1/31~3/31=59天) I=P x C x (m2/d2-m1/d1)/365 =1,000x6%x(59/365) =$9.7 1/15 1/ / /15 上次付息日 買入 賣出 下次付息日 持有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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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計利息計算方式-Actual/360 美元、日圓或歐元的貨幣市場利率,例如美元計價之Libor利率,習慣用ACT/360計算
每日可得1/360的年利息 依持有實際天數來累積每日應計利息(1/31~3/31=59天) I=P x C x (m2/d2-m1/d1)/360 =1,000x6%x(59/360) =$9.83 1/15 1/ / /15 上次付息日 買入 賣出 下次付息日 持有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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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計利息計算方式-Actual/Actual
每日可得(1/實際天數)的年利息 因為計息頻率是每半年一次,先計算上次付息日到下次付息日(1/15~7/15=181天) D=f x (e2-e1) =2 x181 =362 不是用99/1/15~00/1/15=365 依持有實際天數來累積每日應計利息(1/31~3/31=59) I=P x C x (m2/d2-m1/d1) /D=1,000x6%x(59/362) =$9.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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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計利息計算方式-30/360 國外之非歐元計價的固定利率債券、洋基債券、聯邦債券、公司債或是市政債券等,其買賣斷常以30/360計息法來計算應計利息 每日可得1/360的年利息 應計息的累積天數=(y2-y1)*360 + (m2-m1)*30 + (d2-d1) 若d1=31 時,d1調整為 d1=30, 若d2=31 且d1 >= 30時,d2調整為 d2=30 計算=( )x360+(3-1)x30+(30-30)=60 I=P x C x 60/360 =1,000x6%x(60/36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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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計利息計算方式-30e/360 每日可得1/360的年利息
應計息的累積天數=(y2-y1)*360 + (m2-m1)*30 + (d2-d1) 與30/360不同點在於,d1和d2不經過調整 計算=( )x360+(3-1)x30+(31-31)=60 I=P x C x 60/360 =1,000x6%x(60/360) =$10 1/15 1/ / /15 上次付息日 買入 賣出 下次付息日 持有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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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報完畢 敬請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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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國際債券發行及上櫃法令及函釋1 外國發行人發行面法規 本國發行人發行面法規 本中心上櫃面法規
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96/6/1) 本國發行人發行面法規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96/11/09) 本中心上櫃面法規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外幣計價國際債券管理規則(96/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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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國際債券發行及上櫃法令及函釋2 本國發行人、本國金融機構申報募集與發行以外幣計價之公司債及金融債券,以及外國發行人申報募集與發行普通公司債,所提出之申報書件及其附件內容得以中文或英文編製送件中華民國96年6月1日金管證一字第 號 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普通公司債,其發行主體或發行標的之債信評等等級應符合信用評等規定中華民國96年6月1日 金管證一字第 號 「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三條第一款後段及第三十條第二項除外規定,以金融機構分支機構募集與發行普通公司債者,應符合條件中華民國96年6月1日 金管證一字第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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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國際債券發行及上櫃法令及函釋3 修正「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基本資料表」及「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律師法律意見書及法律事項檢查表」 2006/09/06金管證一字第 號 為推動資本市場國際化及建置國際債券市場,即日起本國發行人、本國金融機構及外國發行人申報募集與發行以外幣計價之公司債及金融債券時,所提出之申報書件及其附件內容得以中文或英文編製送件 2006/07/21金管證一字第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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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國際債券發行及上櫃法令及函釋4 證券商 證券商得承銷以台幣或外幣計價之金融債券(95年8月16日金管證二字第0950003875號)
核准證券經紀商得以自有資金投資國際債券(95年8月16日金管證二字第 號) 證券商承銷國際債券應先向央行申請業務許可(95年8月1日金管證二字第 號券商公會函轉公告) 證券商(不含兼營證券業務之票券公司)取得國內債券自行買賣業務資格者,即可承作國際債券自營業務(95年8月1日金管證二字第 號券商公會函轉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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